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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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节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沟道)的采砂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合理收费,收支两条线;(三)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四)强化监管,规范行为。

第二章采砂许可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具备相应的采砂技术和设备;(三)有合法的采砂场所;(四)有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有完善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采砂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采砂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三)采砂场所和范围;(四)采砂技术和设备;(五)安全防护措施;(六)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河道主管部门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书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河道采砂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在颁发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采砂量、采砂地点等因素确定,按季度或年度缴纳。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二)河道采砂规划、监督和管理;(三)河道采砂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四)河道采砂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审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三)监督、检查河道采砂活动;(四)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五)处理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范围和制度制定程序1. 目的:制定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保障公司和采砂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透明、有序进行。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河道采砂收费管理的全过程,包括砂石采集、计费、收费等环节。

3. 制度制定程序:(1)明确制定单位和制定人;(2)召开制定会议,研究、讨论并确定制度内容;(3)制定初稿,进行内部审批和修改;(4)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5)上报公司领导审批;(6)制定并印发实施。

二、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管理条例》2.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公司管理制度(2)公司采砂管理制度(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三、制定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1. 采砂计费和收费制度:(1)名称:采砂计费和收费制度;(2)范围:公司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计费和收费环节;(3)目的:规范采砂计费和收费流程,确保公正透明;(4)内容:计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时间、费用用途、收费记录、票据管理等;(5)责任主体:公司河道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采砂企业;(6)执行程序:计费确认→收费书据填制→收费→票据管理→记录登记;(7)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采砂计费和收费的行为,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措施。

2. 砂石采集管理制度:(1)名称:砂石采集管理制度;(2)范围:公司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砂石采集环节;(3)目的:规范砂石采集行为,保障河道生态环境;(4)内容:采砂许可申请、采砂设备管理、采砂人员管理、采砂作业管理、砂石质量监管、作业区域保洁等;(5)责任主体:公司河道管理部门、采砂企业、砂石采集人员;(6)执行程序:许可申请→设备检查→人员资格审查→采砂作业规范→质量监督检查→作业区域保洁;(7)责任追究:对违反采砂许可条例或砂石采集管理制度的行为,采取罚款、停止采砂等处理措施。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 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 6元计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留县(市、区)。

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11.28•【字号】苏水政[91]041号、苏财综[91]138号•【施行日期】199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1月28日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苏水政〔91〕041号、苏财综〔91〕138号文件印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料和淘取其它金属或非金属等活动。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砂、石、土料等均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侵占。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保安规定。

河道采砂按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所在县的河道主管部门(含授权的县级以上河道管理单位,下同)负责发放。

第四条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向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采砂范围、深度、作业方式以及有关的开采计划,经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后,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部门审批。

河道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或不准开采的答复。

申请经批准后,由负责发证单位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凭证进入作业区作业。

河道采砂涉及航道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在审批和核报前,应事先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在涉及流域性干河和两市以上的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逐级核报省水利厅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长江内采砂均应报省水利厅审批,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涉及两省边界范围采砂由省水利厅核报长委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讲解]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讲解]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讲解]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 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 6元计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河砂,保护水体生态环境,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经营河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其开发利用必须在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河砂开采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河砂,维护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沽河、小沽河的采砂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沿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大沽河、小沽河的采砂管理工作;其他河道的采砂管理工作由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建设、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河道防洪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河道基本情况;(二)河砂储量情况;(三)采砂范围、深度、控制量和方式;(四)保障措施和要求;(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内水管字[1991]20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开采河道砂石,保障防洪安全,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

凡在自治区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含取土、淘金,下同)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开采深度、范围、弃料堆放,必须符合河道治理要求,不得对河道及其水工程的防洪、排涝安全和其它效能造成危害。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每一张许可证只限一个单位或个人。

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利部门统一印制,由旗、县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发放。

发证单位按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第五条需采砂的团体、单位或个人均需填写河道采砂申请书,申办采砂许可证。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者全称、负责人姓名、采砂用途(自用或营业)、种类、作业方式、开采时间、需求数量,经采砂地点所在河道主管机构审核,提出采砂范围、开采深度、弃料堆放或回填地点、开采期限、采砂数量、对临时设施建筑拆除的要求等方面的意见,由旗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如需超过批准的采砂范围、深度、数量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得采砂许可证后,应按旗县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单位计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宁水发[1992]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水发[1992]47号)各行署、市、县水电、财政、物价局(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河道(包括干渠道、行洪沟、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不得妨碍水工程及河道行洪、行水安全。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利厅统一制作,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交纳采砂管理费。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管理。

各市、县境内的河道,由同级水利部门管理。

第五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说明采挖时间、地点、范围,采挖深度、采砂量、弃料处理、运输线路和作业方式等。

市、县水利部门,经现场察看后进行审批,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领取水利部门许可证后,还应按工商、税务、物价及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凡经批准进行采沙、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经批准地点、范围、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农业品价格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水财[1990]16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0.06.20
【实施日期】1990.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
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20日水财[199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各流域机构,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制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予以颁发。

请各地水利部门的财政、物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反映。

附件: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水利水电厅、财政厅、物价委员会于1991年联合颁发)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非金属和其他金属)。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江河(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

任何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水电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由所在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河道采砂必须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河道主客机关同意后,免交河道采砂管理费:(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从河道采砂;(二)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命令,为防汛抢险需要从河道采砂;(三)公民因个人自建房屋需要,自采自用少量(年内历次累计五立方米以下)砂、石、土料的,可持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证明,直接向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河道主管机关指定地点开采。

第八条河道采砂实行发级管理:(一)在闽江(自竹岐至长门、梅花)、九龙江(西溪自靖城至福河,北溪自郭坑至福河)和晋江(自石砻至法石)特定河段采砂,年内采砂量三万立方米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年内采砂量五万(含五万)立方米以上,应报经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写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河段、地点、数量、作业方式、临时堆放地点和作业时间,按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范围办理报批手续,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管理费收费办法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管理费收费办法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管理费收费办法Is the eternal love the truth. December 22, 2021发布单位80802发布文号黑政发1985104号发布日期1985-10-14生效日期1985-10-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管理费收费办法1985年10月14日黑政发〔1985〕104号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必须符合河道整治要求,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河道管理部门要在勘测的基础上,制定河道砂石开采规划,规定采区,确定开采范围和深度,编制年度开采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河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河道管理部门发给准采证,并在指定的采区按规定的范围、深度、采期和其它要求进行开采,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堆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采砂石土料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涉及土地、草原、林木、水面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三、三、在市区河段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由城建部门的堤防管理机构批准;河道长度不超过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劳改农场范围的河流,在其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由各自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权;在航道内采砂应征得航运部门同意;四、四、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营业性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批准部门交纳砂石管理费;收费的范围和标准:一河道管理部门收取砂石管理费:每立方米混合砂五角,每立方米加工砂七角,每立方米河流石一元;二负责调拨砂石的部门,可按销售总额提取百分之一的调拨管理费;乡镇企业部门对其所管辖的砂场,按销售总额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三第一、二项收费,仍从国家规定的砂石销售价格内收取;四征拨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管理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五除上述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收取其它砂石管理费;对应交的砂石管理费连续三个月不交者,由批准部门吊销其准采证;五、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河道管理部门免收砂石管理费:一军需用砂不包括建造营房和家属住宅用砂;二乡道建设和维修用砂;三农田水利、防讯抢险、施砂改土等用砂;四航运部门疏浚航道的砂石;五铁路部门自采;用于哈尔滨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防滑砂及线路,桥隧站场维修用砂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用砂;六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免交砂石管理费的用砂;六、六、河道管理部门收取的砂石管理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工程维修及河道管理人员开支;各地砂石管理费有盈余的,省河道主管部门可提取盈余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年末集中存入省财政厅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作省内无砂河道管理的调剂资金;七、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砂石管理费使用的监督;河道砂石管理费要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使用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做他用;八、八、免缴开采砂石管理费的自采自用砂场开采砂石可能对堤防、防洪及其它用河单位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河道管理部门应事先提出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出技术鉴定,开采砂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否则要支付采取补救措施所需全部费用;九、九、不经批准和不按指定地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滥采砂石土料物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按黑龙江省第五章有关条款处罚;十、十、过去省内颁布的有关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管理费收取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0110906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范文

20110906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范文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20日颁布)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费:(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等活动(包括因河道、航道整治需要采砂,并用于销售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1范围,按•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4号)规定执行。

(一)长江、嘉陵江、乌江(以下简称“三江”)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河道管理站负责统一收取。

(二)其他河道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江”河道的•收费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统一办理,其他河道的•收费许可证‣由当地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办理。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按以下两种方式:(一)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为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成交金额。

(二)通过直接许可方式确定开采权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每吨按上年度相邻河段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的成交均价征收。

每年12月,重庆市价格、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开拍卖的“三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成交均价。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

研究结论:本研究通过对河道采砂收 费管理制度的深入研究,得出以下结 论:建立完善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 度是实现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和经济 效益协调发展的关键。针对当前存在 的问题,应采取加强监管、完善收费 标准、提高透明度和加强公众参与等 措施,以推动河道采砂行业的可持续 发展。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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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研究概述: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旨 在通过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合理收费 ,以实现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和经济 效益的协调发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 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探讨了河道 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的背景、现状、问 题及解决方案。
研究发现:研究发现,河道采砂收费 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河道采 砂活动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监管机 制,导致乱采乱挖、破坏生态等现象 时有发生。其次,河道采砂收费标准 不尽合理,存在过高或过低的现象, 影响了资源保护和经济效益。最后, 河道采砂行业缺乏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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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公开
将河道采砂的有关信息,如采砂计划、采砂区 域、采砂许可等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便于 公众了解和监督。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河道采砂管理,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和投 诉。
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对公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增加公众对河道采砂管 理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不合理的采砂行为,导致河道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 ,因此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采砂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目的和意义
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保障河道行洪…
通过采砂收费的管理制度,规范 了采砂行为,有效防止了乱采、 滥挖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了 河道行洪安全。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河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采砂许可与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事先获得河道管理部门的采砂许可。

采砂许可应明确采砂的范围、时间、数量及应缴纳的费用。

采砂许可费用应根据采砂量、河道类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费用计算与标准采砂费用按照每立方米采砂量进行计算,具体标准依据地方政府相关法规而定。

费用标准应考虑采砂的成本、生态补偿、河道维护等因素。

费用标准应定期评估调整,确保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章费用收缴与使用采砂许可费用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并开具正规发票。

采砂费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河道维护、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方面。

费用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采砂设备规范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符合规范的采砂设备,严禁使用对河道环境造成破坏的设备。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章采砂操作要求采砂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时间、数量进行,不得超量、超时、超范围采砂。

采砂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减少对河道生态的影响。

第七章监测与评估机制河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采砂活动进行监测,确保采砂活动的合规性。

对采砂活动进行生态影响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产权管理与保护河道采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对侵犯河道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风险评估与应急采砂单位或个人应进行采砂活动的风险评估,确保采砂安全。

制定采砂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有效应对。

第十章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监督与考核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砂活动的日常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定期对采砂单位或个人的采砂活动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

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

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委、甘水办发[1992]68号)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及淘金活动的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沟道)。

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

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内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察登记,实施采砂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利厅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说明开采量、采运地点、时间、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车辆运输路线、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以及负责人等内容的开采计划。

经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后,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砂许可证。

未设管理单位的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应直接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运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准领取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服从防汛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若与防汛安全和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领取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计划作业,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范围。

若需变更,必须重新申报;(二)开采弃料要随时清理,并按要求及时回填,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不得影响行洪安全;(三)保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完好,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四)服从计划管理,每年底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年度开采计划。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湘水办[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2]15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现将《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规范出让行为,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遵照本办法。

在长江干流湖南段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在已批准的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内,可采砂石资源丰富、对防洪及通航影响较小、目前采砂船舶较多的河段(区域)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其余河段(区域)均应采取招标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

当参加招标、拍卖的报名单位或个人不足3个(含3个)时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由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洞庭湖区及湘水、资水、沅水、澧水干流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

其他河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制定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规程;统一审批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监督指导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对洞庭湖区及湘水、资水、沅水、澧水干流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结果备案,并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出让结果提出改正。

第五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偿出让前应将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同时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所在河流采砂规划及批复、出让河段防洪影响及补救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报告及批复、资源权益价款评估报告、资源储量,涉及通航的还应提交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出让河段采砂通航技术论证及补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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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节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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