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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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 年 06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 0.5 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 0.8 - 1.5 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3.02.04
•【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2月4日附件1:
说明:请提供不少于1张产地照片附件2:
填表说明:产地填表一;博物馆和收藏单位填写表二;如果既是产地又有博物馆则都填,如涉及涉密的内容,则相关项不填,写上“涉密”。

附件3:
古生物化石标本信息采集模板
馆藏单位编号 110102100100099 特别提示:1、请按模板的电子版批注的要求。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试点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在用地预审的报批审查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预审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地预审范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要求,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审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核准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备案项目在备案后),对下列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按照分级预审的要求进行审查:(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

(二)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三)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市县级政府和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二、审批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较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审批。

用地预审审批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7.《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8.《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9.《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10.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指标;11.《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12. 《关于发XXX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236号);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7〕224号);14.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定额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176号)15.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85号);16.《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04号)。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活动。

第三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保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三)统筹各业、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人口数据和用地规模现状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从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结构、调整用地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提出目标和任务;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方面确定相关指标;并将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市。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1:一、总则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的规范和监管,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审批2.1 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2.1.1 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材料2.1.2 出让程序及时限2.1.3 出让条件及出让权利人选定2.2 土地规划审批2.2.1 土地规划申请材料2.2.2 规划审批程序及时限2.2.3 规划审批条件及规划方案评审2.3 土地使用变更审批2.3.1 土地使用变更申请材料2.3.2 变更审批程序及时限2.3.3 变更审批条件及审批结果公告三、土地出让3.1 土地出让程序3.1.1 出让开始公告及报名要求3.1.2 出让文件及出让前公示3.1.3 出让竞价及成交结果公示3.2 土地出让合同3.2.1 出让合同签订及约定条件3.2.2 出让款收取及支付方式3.2.3 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四、土地使用权管理4.1 土地使用权登记4.1.1 登记申请材料4.1.2 登记程序及时限4.2 土地使用权标注4.2.1 标注申请材料4.2.2 标注程序及时限4.2.3 标注结果公告4.3 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抵押4.3.1 转让及抵押申请材料4.3.2 转让及抵押程序及时限4.3.3 转让及抵押登记结果公告五、监督与执法5.1 土地管理监督5.1.1 监督范围及监督对象5.1.2 监督方式及频次5.1.3 监督结果处理及追责5.2 土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5.2.1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5.2.2 处罚程序及时限六、附件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2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6.3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6.4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抵押申请表附注:1. 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见附件部分。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府办[2005]7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1【实施日期】2005.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征收土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贯彻执行。

为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提高预审工作效率,对具体实施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项目审批制度区分预审项目类型,把握用地预审申请提出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为此,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审批制度,把申报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区分为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项目三种类型。

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审批、核准、备案)。

(一)审批项目。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也就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这一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核准、备案项目。

在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明确职责,分级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具体:(一)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初审,转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具体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六条办理。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1日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撑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粤府办[2005]94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5]9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128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9号)等文件精神,重新确定省国土资源厅(加挂省测绘局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和下放的职能:1.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初次转让,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管理事项,下放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备案。

2.将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定,交给有关社团组织承担。

3.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交给有关社团组织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审核上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粤府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部分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的技术性工作,地级以上市报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初审,建筑工程建设定额、造价定价依据的编制和造价信息的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注册职业资格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五)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六)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强化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建设规划协调和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八)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九)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4日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不含“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受托机关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审批(审核),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本办法中涉及职权委托事项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地报批程序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对拟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细致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9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0-16【生效日期】1997-10-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86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盐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和非农业建设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征用。

确需征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征地工作由同级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章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国土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23•【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6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1991年8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6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盐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四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和非农业建设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合同主体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2、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1、本合同旨在确立广东省内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则和要求,以规范土地规划机构的从业行为,保障土地规划工作的质量和科学性。

2、明确土地规划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3、规定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以及资质证书的颁发、变更、延续等事项。

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权利111 有权制定和修订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112 有权对乙方的土地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113 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乙方,有权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吊销资质等处理措施。

12 义务121 应公开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和程序,保障乙方的知情权。

122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对乙方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123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乙方的土地规划业务水平。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权利211 有权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212 在取得资质后,有权依法开展土地规划业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213 对甲方的管理工作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22 义务221 严格遵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土地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土地规划业务。

222 按照资质要求,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确保土地规划工作的质量。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5.1执行)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5.1执行)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13-02-26 14:36 阅读次数: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二节自然风貌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登记发证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和开发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
第七章 土地监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
省人民政府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直接登记发证。
第七条 土地确权、登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规则和标准,采用统一的登记文件式样。
第八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当确保当地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减少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耕地补偿责任。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殖。
第二十二条 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制定开发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适宜开发为耕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优先开发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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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土地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学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达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标准的,均可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对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的制定,乙级、丙级机构的推荐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定期公布《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广东乙丙级级名录》),丙协助中国土地学会对省内甲级土地规划机构的认定和推荐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单位应从《全国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全国甲级名录》)中选择。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可承担广东省内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市、县、镇(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广东省内各地在开展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时,应从《全国甲级名录》和广东省乙丙级名录》中选取。

第六条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企业须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曾完成(承担)县(区、市)级以上的土地规划业务项目。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四)达到《关于组织开展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附件3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第七条广东省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1人。

(三)达到《工作通知》)附件3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第三章资质申报、评选推荐与重新认定
第八条规划机构资质评选推荐工作一年一次,每年9-10月份进行。

机构通过评选推荐的,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

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的机构,应按照《推荐通知》中所要求的,准备有关材料,填写《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提供附件4证明材料清单、中级以上技术人员的社保或纳税证明,将纸质材料(合订)及其电子版光盘报送广东省土地学会。

列入土地规划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当符合土地规划乙级机构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九条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由广东省土地学会颁发《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在有效
期到期前,需对资质重新认定。

机构资质重新认定与每年资质申请工作同期进行,申报重新认定的机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将有关材料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报送广东省土地学会。

机构通过重新认定的,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并换发新证。

未通过认定的,根据情况作降低、撤销资质等级的决定。

第十条《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等级证书》由广东省土地学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为不断提高省内土地规划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保证规划成果质量,促进土地规划行业的持续发展,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从业技术人员需接受培训、研讨等继续教育活动。

机构资质重新认定时,需提供其所属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每人两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二条已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撤销,应在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已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报机构资质。

第十三条已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已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在注册地以外设立且属于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单独申请加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土地学会撤销其资质: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申报评选推荐或者申报重新认定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等级证书》的。

第十六条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土地学会予以除名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一)土地规划机构变更名称,未报广东省土地学会备案的;
(二)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四)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
(五)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等级要求的。

第十七条广东省土地学会的工作人员在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重新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根据中国土地学会有关规定的更新及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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