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基本疑难问题探析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基本疑难问题探析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给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还会给斗殴者自身带来严重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这类犯罪的犯人进行转化和改造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转化工作也面临着不少疑难问题。
本文将围绕聚众斗殴罪犯的转化问题展开探讨,探析其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建议。
一、聚众斗殴罪的特点聚众斗殴罪是指三人以上伙同斗殴,致使他人受伤或死亡的行为,通常伴随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暴力性质。
这类犯罪往往是由于各种不良情绪的爆发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发生,犯人通常心理素质较为薄弱,缺乏自我控制能力。
要想对这类犯人进行有效的改造和转化,首先要深入了解他们的心理特点和成因。
1. 冲动性强聚众斗殴罪犯的一大特点就是冲动性强,他们通常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时难以保持冷静,容易做出过激的行为。
这种冲动性是这类犯人的心理特点之一,也是转化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2. 社会适应能力差聚众斗殴罪犯通常来自较为贫困和混乱的家庭环境,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缺乏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因此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做出违法行为。
3. 心理问题不少聚众斗殴罪犯在心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自卑、自尊心过强、过分敏感等,这些心理问题也是导致他们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1. 心理治疗难度大由于聚众斗殴罪犯的心理特点,其心理治疗难度相对较大。
这类犯人通常存在多种心理问题,需要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治疗,但由于他们自身的心理素质薄弱,特别容易产生防御心理,对心理治疗不够积极配合,这给心理转化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
2. 社会适应训练问题聚众斗殴罪犯大多来自不良家庭环境,缺乏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因此在转化过程中,需要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社会适应训练。
但是这一训练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收效相对缓慢,这也是转化工作中的一大难点。
3. 预防性工作不足聚众斗殴罪犯的预防性工作不足是导致转化困难的另一原因。
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聚众斗殴,是指纠集众人结伙斗殴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行为。
近年来,聚众斗殴案件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聚众斗殴案件的定义、法律适用、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聚众斗殴案件的法律适用1. 聚众斗殴的定义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聚众斗殴”,是指纠集众人结伙斗殴的行为。
聚众斗殴的行为主体是三人以上,包括纠集者、参与者、指挥者等。
聚众斗殴的行为方式包括拳打脚踢、持械斗殴、放火、爆炸等。
2. 聚众斗殴的法律适用(1)犯罪主体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是三人以上,包括纠集者、参与者、指挥者等。
对于纠集者,应按照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者,根据其在斗殴中的作用、参与程度等,可能被追究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对于指挥者,应按照聚众斗殴罪的共同犯罪人处理。
(2)犯罪客体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仍然故意实施。
(4)犯罪客观方面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行为。
情节恶劣主要包括: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使用凶器进行斗殴的;多次聚众斗殴的;在公共场所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3. 聚众斗殴的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处罚标准如下:(1)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聚众斗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聚众斗殴案件的量刑标准1. 聚众斗殴案件量刑的一般原则(1)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确定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节录)一、关于聚众斗殴罪(一) 如何理解“聚众”聚众就是拉帮结伙,人数达3人以上。
对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只要一方达到3人以上的,对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
但对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不应认定聚众斗殴。
斗殴一方或者双方人员已纠集,在途中或者斗殴现场,因公安机关查获、制止等原因而斗殴未逞的,可以聚众斗殴罪(未遂)处罚。
(二)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应认定为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三)如何理解聚众斗殴中“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或者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聚众斗殴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民愤较大的情形。
(四)如何掌握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是指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造成学校停课,商店、厂矿停业、停工,交通严重阻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
(五)如何理解“持械聚众斗殴”“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携带器械且主观上有使用的企图但实际未使用的。
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
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六)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没有致他人重伤、死亡故意的积极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中,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应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讲座打架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打架,作为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打架事件的发生,本次讲座将围绕打架案例展开,深入剖析打架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大家的警醒。
二、案例一:聚众斗殴案案情简介: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四人纠集多人,手持棍棒、刀具等器械,在公共场所斗殴。
在斗殴过程中,丙将乙打成重伤,丁将戊打成轻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警示:遇到争执,要保持冷静,切勿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聚众斗殴不仅会伤害他人,也会让自己陷入法律的深渊。
三、案例二:家庭暴力案案情简介:某日,张某酒后回家,与妻子李某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对李某进行殴打,导致李某身上多处受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警示: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应及时报警或寻求法律援助。
四、案例三:酒后斗殴案案情简介:某日,王某、李某在酒吧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对李某进行殴打,导致李某受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警示:饮酒后要控制情绪,切勿酒后闹事。
打架斗殴不仅会伤害他人,也会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打架斗殴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打架斗殴案件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打架斗殴案件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案件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打架斗殴案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因为个人恩怨、财产纠纷、家庭矛盾等原因,使用暴力手段相互攻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打架斗殴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风气。
因此,对于打架斗殴案件,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二、打架斗殴案件的法律性质1. 侵权行为打架斗殴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打架斗殴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属于侵权行为。
2. 犯罪行为打架斗殴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果打架斗殴行为中,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 行政违法行为打架斗殴行为也可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架斗殴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三、打架斗殴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对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打架斗殴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包括:(1)拘役: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斗殴罪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丁四人系同一村村民,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乙、丙、丁四人相约在村口打架斗殴,导致乙、丙、丁三人均受伤。
事发后,公安机关将甲、乙、丙、丁四人抓获,经鉴定,乙、丙、丁三人的伤势均为轻伤。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三、法律分析1. 聚众斗殴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一般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即可构成犯罪。
(2)客体:公共秩序。
(3)主观方面:故意。
(4)客观方面:聚众斗殴,情节恶劣。
2. 本案是否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甲、乙、丙、丁四人均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求,年满十四周岁。
(2)客体: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3)主观方面:甲、乙、丙、丁四人故意聚众斗殴,具有犯罪故意。
(4)客观方面:甲、乙、丙、丁四人相约在村口打架斗殴,导致乙、丙、丁三人均受伤,情节恶劣。
综上所述,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法律咨询意见1. 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答:是的,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2. 聚众斗殴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致人重伤、死亡的;(2)多次聚众斗殴的;(3)聚众斗殴,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如何进行赔偿?答:乙、丙、丁三人可以要求甲、乙、丙、丁四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4. 甲、乙、丙、丁四人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按照犯罪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聚众斗殴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聚众斗殴是指多人共同参与、相互勾结、故意实施暴力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我国,聚众斗殴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聚众斗殴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聚众斗殴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三人以上结伙斗殴,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 结伙人数多,规模较大;2. 使用刀具、棍棒等凶器;3. 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4.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5. 其他严重情节。
三、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1. 主观方面:聚众斗殴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仍然故意实施。
2. 客观方面: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人以上结伙斗殴,情节恶劣的行为。
3. 主体方面: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客观后果:聚众斗殴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四、聚众斗殴的法律适用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 量刑标准:根据聚众斗殴的情节,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结伙人数多,规模较大,但未使用刀具、棍棒等凶器,殴打他人未造成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结伙人数多,规模较大,使用刀具、棍棒等凶器,殴打他人未造成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如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五、聚众斗殴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聚众斗殴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法律咨询聚众斗殴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日,某地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员多达数十人。
经过调查,该案起因系双方因土地纠纷引发争执,随后双方纠集亲朋好友进行斗殴,造成多人受伤。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涉案人员抓获归案。
现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法律咨询1.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多人,相互斗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纠集多人:纠集的人数必须达到三人以上。
(2)相互斗殴:双方或者多方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攻击、反击。
(3)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斗殴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2. 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人员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1)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以被刑事拘留。
涉案人员可能面临刑事拘留。
(2)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涉案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赔偿:因斗殴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涉案人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法律建议1. 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参与聚众斗殴等违法行为。
2. 如遇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等。
3. 如遭受侵害,应依法维权,及时报警,配合警方调查。
4. 涉案人员应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争取宽大处理。
5. 如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总结聚众斗殴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多方面问题。
涉案人员应充分认识到聚众斗殴的危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关注此类案件,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对聚众斗殴罪适用题目之探究
对聚众斗殴罪适用题目之探究一、聚众斗殴罪概述聚众斗殴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针对有组织或未组织的人群在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进行打斗或暴力行为。
该罪行对于社会的秩序和安全具有严重影响,对参与者和被害人都会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损害。
因此,在刑法中严格规定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1. 聚众:聚众斗殴罪需要满足的首要构成要件就是聚众。
聚众指的是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一同进行斗殴行为。
参与行为的人数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
2. 斗殴:斗殴指的是两个以上的人之间进行冲突、打架等暴力行为。
在刑法中并没有对斗殴的表现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只要行为符合一般的暴力行为都可以构成斗殴。
3. 损害行为:在聚众斗殴中还需要存在有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如果没有实际损害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三、聚众斗殴罪的适用范围1. 对聚众斗殴行为的主体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对聚众斗殴罪的地域适用:聚众斗殴罪适用范围包括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如街道、广场、酒吧、网吧等公共场所,此外还包括居民家中等私人场所。
3. 对于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适用:聚众斗殴罪一般是作为盗窃、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推诿罪,由于其与其他一些犯罪行为有关联,因此在判定刑事责任上应采用独立性认定原则,即聚众斗殴罪不得作为其他犯罪的推卸行为判定刑事责任。
四、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罪之所以是犯罪行为,是因为其具有对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造成的危害和侵害。
因此,在依法认定聚众斗殴罪行为后,需要对其做出相应的量刑决定。
1. 刑法中对聚众斗殴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斗殴行为中的组织、挑衅、殴打、打击等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量刑。
2. 鉴于聚众斗殴的参与者多为社会上的边缘青年或者无所事事的年轻人,法官在判定刑罚时应该考虑到参与者的年龄、教育水平、社会背景等因素。
法律常识斗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因个人恩怨、纠纷或其他原因,相互攻击、伤害的行为。
斗殴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治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斗殴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常识在斗殴案件中的运用。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斗殴案件,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因邻里纠纷引发。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一方持械攻击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受伤。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
三、案件分析1.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斗殴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邻里纠纷,在公共场所相互攻击,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2.案件事实(1)起因: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2)经过:双方在争吵过程中,一方持械攻击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受伤。
(3)结果:一方当事人受伤,双方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纠集多人,共同实施斗殴行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处罚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分析1.法律常识在案件中的作用(1)案件定性:通过运用法律常识,对案件进行定性,明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2)案件事实认定:通过运用法律常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为案件处理提供依据。
(3)法律适用:通过运用法律常识,对案件进行法律适用,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摘要]聚众斗殴罪是从原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
该类犯罪属于聚众性犯罪,参与人员多,犯罪情况复杂,而立法上对其规定又较为抽象和原则,因而易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2006年9月5日上海市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处理该罪作了具体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在对该罪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适用一、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因此,聚众斗殴行为由聚众与斗殴两个独立行为结合而成,其构成较为复杂。
从其形成看,“聚众”与“斗殴”存在时间上与逻辑上的先后顺序,“聚众”行为在前,“斗殴”行为在后;“聚众”目的为“斗殴”,“斗殴”必须具备“聚众”,否则不构成本罪。
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具有对偶性,即斗殴双方必须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殴斗方可构成,强调聚众行为的双方性。
[1]《刑法学》指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互相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认为:“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和斗殴。
聚众一般指纠集多人或结成帮伙,斗殴是互相殴斗、打群架,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中国刑法教程》和《刑法罪名解释》中将聚众斗殴罪定义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上述权威著作的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由双方聚众斗殴才可构成。
但是近年来这种观点被逐渐改变。
上海市《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指出:“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
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聚众斗殴是指多人共同实施暴力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聚众斗殴行为被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围绕聚众斗殴案件的适用法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聚众斗殴的法律概念及构成要件1. 聚众斗殴的法律概念聚众斗殴,是指多人共同实施暴力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
2. 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1)主体:聚众斗殴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聚众斗殴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客体: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客观方面: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人共同实施暴力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
三、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分析1. 聚众斗殴案件的认定在聚众斗殴案件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斗殴。
聚众斗殴是指多人共同实施暴力行为,而一般斗殴是指两人或者三人之间的斗殴。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多人共同实施暴力行为。
(2)确定聚众斗殴的情节。
在认定聚众斗殴时,应当综合考虑斗殴人数、规模、场所、后果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3)区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在聚众斗殴案件中,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积极参与实施暴力行为的人。
对聚众斗殴罪适用题目之探究
对聚众斗殴罪适用题目之探究引言聚众斗殴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既危害社会治安,又容易导致人员伤亡,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我国刑法中对聚众斗殴作出了法律规定,并明确了适用罪名、罚则和减轻处罚等相关条款。
本文将针对聚众斗殴罪的适用问题进行探究,包括行为要件、认定标准和刑罚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行为要件聚众斗殴罪是指三人及以上互相殴打或损坏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使他人受伤的犯罪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该罪名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行为要件:1.人数要求:聚众斗殴需要三人及以上,因为两个人之间的斗殴不被认为是聚众斗殴。
2.行为对象:行为可以是相互殴打或是损坏财物。
意思就是说,只有当三人及以上对彼此进行斗殴或者毁坏财物时才构成聚众斗殴犯罪。
3.行为性质: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地步,例如斗殴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等。
如果罪行不严重,则无法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聚众斗殴罪常常带有一定困难。
一方面,聚众斗殴罪的实施现场通常很乱,证据不充分;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会承认自己的罪行。
因此,针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标准:1.直接证据:包括目击者的证言、现场照片和视频等。
2.连带证据:包括现场物证、医学鉴定等。
3.必要性原则:依此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避免推测和臆断。
4.结果性原则:依此判断聚众斗殴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损坏财物、轻伤、重伤、或导致他人死亡。
刑罚量刑聚众斗殴罪的罚则范围比较广泛,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最高判处死刑,最低可判处拘役。
通常情况下,量刑时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2.犯罪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自首和听从处理等表现。
3.传达法律知识,加强刑事教育。
4.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例如年龄、教育程度、职业等,对刑罚进行细化和人性化的考虑。
结论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对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造成很大影响。
因此,我国刑法明确对该罪实施进一步规范,旨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法治建设。
法律论文-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探析
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探析刑法把聚众斗殴罪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但由于刑法对此罪的表述采用简单罪状,没有表述清楚此罪的具体特征,至今二高对司法实践中碰到的疑难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造成在实践中对此罪的定性争议比较大。
而现实中,成帮结队打群架的现象比较多见,一方面由于动则致人重伤、死亡,甚至殃及无辜,后果严重,危害性大;而且常常受到领导的关注和周围群众的议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涉及人员多、场面混乱、双方又往往不报案,导致调查取证难度大,再加上法律对定性又不明确,难以果断采取强制措施。
所以公安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往往要承受来自多方面的压力,甚至是责难。
本人想针对目前争议比较大的流氓动机是否是构成本罪的要件、是否要求斗殴双方都必须是聚众、重伤或死亡后果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看待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互相殴斗行为等问题,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流氓动机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新刑法实施后,聚众斗殴罪在主观上是否要具有流氓动机,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界对此历有争议,至今仍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具备流氓动机。
其理由是:聚众斗殴罪是97年修正的刑法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名,而原二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构成流氓罪必须是出于流氓动机,既然聚众斗殴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仍应符合原来流氓动机这一要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3月5日)基本采纳了这种观点,该意见第45条明确规定:聚众斗殴,必须具有出于争霸一方、寻求刺激的流氓动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需要具备流氓动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根据刑法学理论,犯罪目的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动机一般认为不影响犯罪性质,不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动机对定罪无影响,它只是量刑时的一个酌定情节。
除非象渎职罪几个罪名中,法条明确把徇私、徇情的动机列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
刑法中的聚众斗殴罪探析
刑法中的聚众斗殴罪探析在刑法中,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危害社会安全,损害公序良俗。
为了深入理解聚众斗殴罪,本文将从该罪行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聚众斗殴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人数、作案方式以及造成后果三个方面。
其中,人数要求在三人以上,即至少需要三人以上的人群参与斗殴行为。
作案方式可以是互相殴打、互相挑衅或进行其他暴力行为。
而造成的后果可以是轻伤、重伤或者导致死亡。
仅有这三个方面均符合要求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的存在必然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聚众斗殴行为容易形成人身伤害,给参与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暴力斗殴往往伴随着激烈的肢体冲突,可能导致轻伤、重伤甚至死亡。
其次,聚众斗殴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宁。
大规模的斗殴行为不仅仅使斗殴者本身处于危险之中,也容易引发群体冲突、社会动荡甚至造成连锁效应。
再次,聚众斗殴罪行影响社会文明进步与道德观念的倡导。
通过聚众斗殴的行为向公众传递的信号是以暴制暴,宣扬了暴力和野蛮行为,给社会风气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聚众斗殴罪的危害,我国刑法对其进行了严厉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刑法对于聚众斗殴罪的惩罚力度相当严厉,旨在严惩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在具体适用聚众斗殴罪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需要明确界定何为“聚众”,即参与斗殴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另一方面,需要评估斗殴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判断属于轻伤、重伤或者死亡。
聚众斗殴行为往往具有较大的现场混乱,事实的查清难度较高,评估后果更加复杂。
聚众斗殴罪实务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罪实务问题研究聚众斗殴罪是实践中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该罪在1979年刑法中是流氓罪的一种形式,现行刑法则将其独立为一个新的罪名。
由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该罪罪状未作具体描述,目前就该罪名亦无相关司法解释,故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常常出现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处理不统一的混乱局面。
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和遏制,不利于刑法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功能的发挥。
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一方纠集多人与他人殴斗或进行报复,如何认定聚众斗殴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
然而由于聚众斗殴的一方或双方常常成帮结伙的打群架,而且参与斗殴的一方或双方可能使用刀、枪、棍、棒等器械,极易引起参与打架的一方或双方、甚至无辜群众的人身伤亡。
这种情况下往往存在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混淆。
当然,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是死亡的情形下,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此不存在疑异;在双方均聚众互殴的典型聚众斗殴形式下,致人轻伤,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定性亦基本统一。
但倘若只有一方纠集多人找他方殴斗或报复,如何认定呢?案例1顾某与王某等人于2000年12月3日夜,在某市迪厅与周某、颜某等人因争强斗胜发生争执。
次日,顾某、王某约请一伙人携带械具准备找周某等人斗殴,以决胜负。
结果,在某迪斯科舞厅门口与周某、颜某一伙人遭遇。
顾某一伙上前对周某等人进行殴打,双方遂发生殴斗,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有数人受轻伤。
案例2周某某于2001年1月1日上午与邻居丁某发生纠缠后心生报复之念。
当天下午,周某某纠集徐某某、王某某等人持棍来到丁某居住处准备报复丁某。
丁某闻风而逃,在途中,周某某、徐某某等人对丁某进行殴打致轻伤。
司法实务中,以上两个案例多以聚众斗殴罪论。
笔者认为,类似这种一方纠集多人寻找他人殴斗或报复他人的案件,无一例外的认定为聚众斗殴是值得商榷的。
打架斗殴法律案件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打架斗殴作为我国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还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对于打架斗殴案件的处理,法律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打架斗殴案件进行解析,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打架斗殴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打架斗殴,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出于故意,使用暴力手段相互攻击,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行为。
2.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打架斗殴案件的分类及处理1. 案件分类(1)一般打架斗殴案件: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动机,出于一时冲动而发生的打架斗殴行为。
(2)寻衅滋事案件:指一方或双方出于报复、挑衅等动机,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打架斗殴行为。
(3)故意伤害案件:指一方或双方故意伤害对方身体,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打架斗殴行为。
2. 处理方式(1)一般打架斗殴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等。
(2)寻衅滋事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讲座打架案例分享(3篇)
一、引言打架作为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打架事件的发生,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从法律角度探讨打架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二、案例一:邻里纠纷引发的打架事件【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阳台晾晒问题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受伤住院,李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法律分析】1. 邻里纠纷属于民间纠纷,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应保持理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李某在争执中采取肢体冲突的方式,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2. 张某在受到伤害后,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李某因行政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启示】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合理解决纠纷。
在发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以免损害他人权益。
三、案例二:校园暴力引发的打架事件【案情简介】某中学学生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纠集多人对乙进行殴打,导致乙受伤。
公安机关调查后,将甲等人抓获。
【法律分析】1. 甲纠集多人对乙进行殴打,已构成刑事违法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2.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3. 学校作为甲的教育机构,在管理不善方面存在一定责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校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学校和家长应加强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同时,对于校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案例三:酒后斗殴引发的打架事件【案情简介】某夜市,酒后王某与李某发生口角,双方争执升级,进而发生斗殴。
在斗殴过程中,王某受伤住院,李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法律分析】1. 酒后斗殴属于违法行为,王某在醉酒状态下,仍采取斗殴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2. 李某在受到伤害后,有权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王某因行政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启示】饮酒后应保持理智,避免因酒后行为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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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注:以下是转于《刑事审判参考》第 60集的问题探讨栏目,该文并非简单引用江苏省高院当时发布的该研讨全文(原文见:http://10.132.75.9/ksjcy/showart.asp?id=112,而是作了删减、修改,可以对照研究。
为切实解决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突出问题,提高审判质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年 4月 12— 14日举办了全省法院关于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培训班, 围绕聚众斗殴案件的定罪、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犯罪转化、犯罪未完成形态、“持械”的含义和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并就其中若干问题形成了共识。
现综述如下:一、关于聚众斗殴案件的定罪问题(一聚众斗殴案件罪与非罪的一般界限犯罪构成是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规格和标准。
审判实践中,要注意防止对聚众斗殴案件定罪扩大化的现象。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处理。
不能把轻微的打架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对于未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行为, 不能为定罪而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对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后果不严重的, 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
(二聚众斗殴案件定罪的三种具体情形。
1.单方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将双方主观上均有斗殴故意并实施互殴的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才能真正反映出行为人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本质,故构成本罪要求双方同时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 聚众斗殴罪不要求斗殴双方同时构成本罪, 一方有斗殴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 就符合本罪的主客观要件。
即使对方没有互殴故意, 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仍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我们认为,聚众斗殴的双方通常同时构成犯罪,但本罪的犯罪构成并未要求双方均有斗殴故意和聚众斗殴行为。
一方有互殴故意, 并纠集三人以上, 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斗殴行为, 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 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仍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故意伤害、共同故意杀人的界限, 对于一方有明显伤害或杀人故意的, 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临时起意聚众斗殴的定性对于一方有斗殴故意,纠集三人以上找另一方进行斗殴,另一方开始没有斗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进行互殴的情形, 多数意见认为, 对双方均可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罪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3.一方不足三人的斗殴的定性一种意见认为,成立聚众斗殴必须双方均达三人以上,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的,双方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斗殴时。
方达三人以上,另一方不足三人的,只要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 对双方均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 聚众三人以上斗殴的一方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不满三人的一方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研讨认为,双方均有互殴故意,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对不足三人的一方,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聚众斗殴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1.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聚众斗殴罪与多人共同实施的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较易混淆,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区别:一是客观表现不同。
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员多,规模较大,暴力程度更高,行为后果也更为严重; 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 参与人数一般相对较少, 暴力程度和行为后果也相对较轻轻。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
聚众斗殴的犯罪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针对性, 直接指向斗殴的对方; 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则具有随意性和不特定性。
三是犯罪动机不同。
聚众斗殴的动机一般是为了逞强争霸,或是团伙之间循环报复,目的是通过斗殴恐吓、制服对方; 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是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目的是寻求精神刺激。
2.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聚众斗殴与多人共同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具有共性,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区别:一是客体不同。
聚众斗殴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往往不针对特定的人。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则侵害他人的健康、生命,指向特定的人。
对于单方聚众, 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盼伤害或杀人行为, 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二是客观行为不同。
聚众斗殴罪既包括聚众行为,又包括斗殴行为,有一个拉帮结伙的过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般不包括聚众行为, 只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 有一个犯意沟通和纠集人员的过程。
三是动机和目的不同。
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抢占地盘等流氓动机, 一并具有斗殴故意;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往往由明确矛盾引起,目的是伤害或杀害对方。
二、关于聚众斗殴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首要分子的认定研讨中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纠集者。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纠集者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应区别不同情况。
对那些按照起意者 _、策划者要求实施纠集行为的,不能一概认定为首要分子。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 纠集行为已经包含在组织行为之中, 不应将纠集者与组织者并列作为首要分子。
我们认为,聚众斗殴酶酋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对于被纠集者又实施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首要分子。
对于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都应认定为首要分子。
(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研讨中一致认为,在聚众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可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在聚众和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 不论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 也可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具体认定时要注意防止降低认定标准,导致扩大打击面的倾向。
三、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转化定罪与刑事责任(一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转化定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否一律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转化定罪,研讨中有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斗殴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均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款属于注意规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 只有在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此两罪。
对聚众斗殴中有直接伤害或者杀人行为的,是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还是转化定罪, 也有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 对于斗殴中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而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或第二百三十二条的, 可以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 既然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转化定罪, 则不论行为人是否出于直接故意, 都应适用该款转化定罪, 而不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只有当行为人针对聚众斗殴参加者以外的人实施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行为的, 才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与聚众斗殴罪实行数罪并罚。
研讨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具体犯罪构成来定罪,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
聚众斗殴中,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的, 即使仅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也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出于伤害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结果持放任态度的, 则可根据具体结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只有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 才发生定罪转化问题;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 行为人又故意致其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则不能转化定罪. 而应以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罪数认定研讨中一致认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多起,其中一起或数起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 对其他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 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实行数罪并罚。
对聚众斗殴中行为人致不同对象重伤和死亡的情形如何定罪,存在意见分歧。
—种意见认为, 此种情形下, 行为人出于一个概括故意, 实施了一个聚众斗殴行为, 造成了轻重不同的损害结果, 应以重罪故意杀人罪转化定罪。
另一种意见以为, 行为人致不同对象重伤和死亡, 系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不能以重罪吸收轻罪,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为故意杀人罪,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如该重伤、死亡的后果均在首要分子的概括故意内的, 一种意见认为对首要分子应以重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数罪并罚。
研讨认为,聚众斗殴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对同一行为人的转化定罪,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 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即可, 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该重伤和死亡结果均在首要分子概括故意内的,对首要分子以重罪故意杀人罪转化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首要分子对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刑事责任1.聚众斗殴致对方人员重伤、死亡时,首要分子是否转化定罪一种意见认为,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罪行负责,只要其同伙在斗殴中致对方人员重伤、死亡,即应转化定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有证据表明重伤、死亡结果在首要分子概括故意之内的,应转化定罪,如重伤、死亡结果在首要分子故意之外, 是直接实施者实行过限的,首要分子不转化定罪,而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研讨认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中明确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伤亡的, 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时,对首要分子可不转化定罪,而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首要分子未明确禁止致人重伤、死亡的,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时,对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
2.双方都构成聚众斗殴罪,对方致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的,本方的首要分子是否转化定罪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是双方或者多方成群结伙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斗殴双方对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结果都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故对方致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的,本方的首要分子也应转化定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 承担刑事责任以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为基础, 当对方造成本方人员重伤、死亡时, 本方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只是该后果的条件,而非直接原因,故不应对该结果承担责任, 亦不应转化定罪。
研讨认为后一种意见较为合理。
3.聚众斗殴中本方人员造成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的,首要分子是否转化定罪一种意见认为,本方积极参加者造成本方人员重伤、死亡,是对象认识错误,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性质,故本方首要分子对该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也应转化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