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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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定
众达朴信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杨少杰
有时候我很想问问那些开公司的老板们,如何理解公司?这个问题看似很荒唐滑稽,开了这么多年的公司怎么能不知道什么是公司?在沟通中,我听到过老板们最常说的是,“公司是一个盈利法人组织,承担国家法律赋予的责任,享受相对应的权益。”但我想,除此之外应该有更为深刻的含义?
作为至今为止最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的出现被称作是“人类的成就”,尤其是股份公司惊人的崛起和当前无可争辩的统治性地位,被公认为是现代历史上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今天,公司已是无处不在,它之所以能够赋予战略目标、获取和掌控资源、分散商业风险、突破血缘和地缘联系而成为了一个生命个体,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的独立人格。
要想理解公司,需要清楚公司“独立人格”的概念,公司虽然是以自然人作为其设立和营运的基础并以盈利作为其终极目标,但是各国公司法并不因此把公司简简单单地看作是自然人的聚合体,而是把它看作是独立于公司的所有者和公司董事的一种拟制人、拟制体,是一种法人。此种法人能够象一个真正的自然人那样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订立合同、转让和受让财产等各种商务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法人财产,可以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和资本为限承担独立的责任,这就是公司人格独立表现。
我一直认为这个概念是中国企业管理中最重要但也是最容易忽视的概念。太多的民营老板并没有把个人与公司的人格特征进行区分,导致了公司人格不独立,这个结果就是人们说了上千年的话题——公私不分,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公司的
财权和个人财权混在一起,混淆了个人(家庭)行为与公司行为。被雇佣者可以付出双倍的劳动,只要他觉得做的是一个事业,是一个有使命感,目标明确,自己的价值可以充分被认可的事业,但是大多数私营老板给员工造成的印象是“打长工”,所有的付出和努力都是满足少数个体的需求,这个现象是私营企业员工满意度低,离职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如果公司不具备独立人格,那成立公司还有什么意义吗?正是担心公司的独立人格不独立,公司权益被财产的主要拥有者所利用,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又出现了人格否定的规定,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这项规定否认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可以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公司的独立人格决定了法律所赋予各项权益,使公司具有了强大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