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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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奥达集团下属各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账款,包括发出商品赊销、提供建筑产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专用设备等维护业务中应收取的服务费以及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在建工程、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各公司财务审计部、计划经营部和具体业务部门,财务审计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应收账款呆坏账的清理、应收账款的稽(清)查和监督;计划经营部根据既定的客户信用额度在ERP 中对客户的信用额度底限进行控制,负责销售合同的审核、归档;业务部门、项目部负责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审计部、计划经营部和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第五条信用档案:集团下属各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业务部门负责收集客户信用档案。客户信用档案必须包括年检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业务员根据客户注册资金、签约销售量、外部评价、对信用额度、信用期限(账期)提出建议,原则上信用额度不能超过注册资金,如有担保不能超过抵押物抵押价值的70%,账期不超过30 天。依次由经营负责

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对信用额度进行审批。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客户信用档案中的信用额度在系统中新增客户档案。计划经营部负责对《客户信用档案》进行维护、保管、整理、归档。

第六条信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发生销售业务时,应首先检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原则上对于超信用额度或超信用期限的客户不再发生销售业务;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对客户修改信用额度或信用期限,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再由计划经营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对信用额度进行审批;对于需要展期的客户,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依次由计划经营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七条信用评价:业务人员根据客户的回款情况,对客户的信用每年7 月进行再次评价,由业务人员根据历史交易、实地考察、同业调查等情况提出建议调整客户信用根据情况建议调整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依次由计划经营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对信用额度进行审批。对信用额度在8>50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1 个月以上的客户,具体业务经理每年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100 万以上的信用期限在1 个月以上的,除业务经理走访外,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必须走访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八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善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调岗、离职手续。

第三章产品赊销的管理

第九条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严格按照每个客户评定的信用限额进行审批;确需增加信用额度或延长信用期限的须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财务部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每周对照信用档案核对债权性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及时把应收回来的账款和开出发票录入系统。便于随时检查信用的底数,及时和业务员沟通,预防因为信用额度导致业务开展不顺。

第十一条凡客户超信用额度或信用期限且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客户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或提供产品。

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十二条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或施工合同协议书时,应按信用档案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第十三条财务部月后5 日内向总经理(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和业务经理提供当月“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便于安排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

第十四条财务部月后5 日内向业务部门出具《催款明细表》;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客户信用档案和《催款明细表》,及时核对并签字确认、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进行催收并反馈信息给业务经理。

第十五条每季度终了,计划经营部人员与客户进行应收账款函证,并负责《应收账款询证函》的发送、回收、保管、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业务员收款时应收取现金或银行票据,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银行汇票时须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

第十七条收取的银行票据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在销售商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于罚款并限期改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适用公司奖惩制度或移交司法部门。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4、代销其他厂家产品的;

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的;

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的;

第五章逾期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业务经理报告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

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往来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账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

第二十一条对逾期应收账款采取责任追究制度,业务经理及主管领导负有连带管理责任。

第六章应收账款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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