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在当前国内水产养殖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保障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提高水产养殖的品质和质量,水产养殖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下面将从养殖环境、饲养管理、疾病预防等几个方面介绍水产养殖的管理办法。
1. 养殖环境管理(1)水质管理:保持水质清洁和稳定是水产养殖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保证水质的供给和排放,充分利用先进的水质管理技术,如鱼塘底泥处理、水体氧化等方法。
其次,在水质检测方面,要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养殖类别的要求。
(2)装备设施管理:养殖设施和器材的选择和维护关系到水产养殖的顺利进行。
合理选择鱼网、鱼缸、氧气机等设备,做好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并保障养殖过程中的正常运行。
2. 饲养管理(1)合理饲料搭配:不同水产动物的饲料需求不同,通过合理的饲料搭配,可以满足养殖动物的生长和发育需要,并提高养殖效益。
要根据各个生长阶段的饲养需求,综合考虑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等营养物质的比例,科学合理地配制饲料。
(2)饲养密度控制:饲养密度的合理控制是水产养殖的关键。
如果密度过大,会使养殖动物之间的竞争激烈,增加疾病的传播风险;如果密度过小,则无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因此,要根据养殖动物的品种特性和实际情况,合理控制饲养密度。
3. 疾病预防与控制(1)疫病监测:在水产养殖中,疾病的监测和预防至关重要。
通过定期进行疫病检测和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可能的疫情,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如发现病情,要采取隔离、消毒、药物治疗等措施,避免疾病的扩散。
(2)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对于疾病防控和养殖管理至关重要。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使养殖人员了解水产养殖的最新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他们的应对疫病的能力。
4. 环境保护(1)废弃物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要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对水体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可以采用生物处理、泥浆处理等方法进行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
(2)防汛管理:防汛工作对于水产养殖来说至关重要。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养殖管理,规范养殖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包括鱼类、虾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物和植物的养殖。
第三条水产养殖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生态、安全的原则,发展健康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养殖产品安全可靠。
第二章养殖证管理第四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五条养殖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领养殖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个人或单位身份证明;(三)水域、滩涂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养殖计划和养殖技术方案;(五)养殖水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养殖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申领。
养殖证持证人应当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养殖证。
第三章养殖技术规范第七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养殖者应掌握相应的养殖技术,提高养殖效益,降低养殖风险。
第八条养殖者应按照养殖证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过度捕捞和资源破坏。
第九条养殖者应建立健全养殖记录,详细记录养殖生产、药物使用、饲料投喂等情况,以备查验。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合理使用饲料、药物和其他养殖投入品,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一条养殖者应定期对养殖水域进行监测,确保养殖水体水质达到养殖要求。
发现水质恶化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第十二条养殖者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确保养殖生产安全。
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水产养殖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养殖饲料、药物和其他投入品,保证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水产品养殖基地规章制度
水产品养殖基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管理,保障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生产安全和养殖环境的整洁,在水产品养殖基地内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章,依法管理水产品养殖基地。
第二条水产品养殖基地是指专门用于水产品养殖的场所,包括养殖水域、养殖设施、养殖用水及相关设备等。
第三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水产养殖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管理规章,维护水产品养殖基地的正常秩序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养殖许可证,并按照养殖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养殖活动。
第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变更养殖规模、水体用途,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养殖活动。
第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章,保障养殖活动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罚。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设立专门负责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的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经验,熟悉水产品养殖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做好生产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养殖设施和水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应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养殖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二条水产品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养殖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对养殖设施、设备和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设立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进行养殖活动,不得污染水质,保护水生生物生长环境。
水产养殖行业操作规范手册
水产养殖行业操作规范手册第1章水产养殖基本知识 (4)1.1 水产养殖的定义与分类 (4)1.1.1 按养殖水域分类 (4)1.1.2 按养殖方式分类 (4)1.1.3 按养殖对象分类 (4)1.2 水产养殖的环境要求 (4)1.2.1 水质要求 (4)1.2.2 水源要求 (5)1.2.3 养殖设施要求 (5)1.3 常见养殖品种及特性 (5)1.3.1 鱼类 (5)1.3.2 甲壳类 (5)1.3.3 贝类 (5)1.3.4 藻类 (5)第2章养殖场设计与建设 (5)2.1 养殖场选址与规划 (5)2.1.1 选址原则 (5)2.1.2 选址要求 (6)2.1.3 规划设计 (6)2.2 水源与水质管理 (6)2.2.1 水源选择 (6)2.2.2 水质管理 (6)2.3 养殖设施与设备选择 (7)2.3.1 养殖设施 (7)2.3.2 设备选择 (7)第3章苗种选择与培育 (7)3.1 苗种来源与质量鉴别 (7)3.1.1 苗种来源 (7)3.1.2 苗种质量鉴别 (7)3.2 苗种培育技术 (7)3.2.1 培育环境 (7)3.2.2 投喂技术 (8)3.2.3 日常管理 (8)3.3 苗种运输与投放 (8)3.3.1 苗种运输 (8)3.3.2 苗种投放 (8)第4章饲料与投喂技术 (8)4.1 饲料种类与营养成分 (8)4.1.1 饲料营养成分 (9)4.2 饲料选择与储存 (9)4.2.1 饲料选择 (9)4.2.2 饲料储存 (9)4.3 投喂技术与策略 (9)4.3.1 投喂时间 (9)4.3.2 投喂量 (9)4.3.3 投喂方法 (10)4.3.4 投喂策略 (10)第5章水质调控与管理 (10)5.1 水质检测指标与方法 (10)5.1.1 水质检测指标 (10)5.1.2 检测方法 (10)5.2 水质调控措施 (10)5.2.1 物理调控 (10)5.2.2 化学调控 (11)5.2.3 生物调控 (11)5.3 水质恶化处理办法 (11)5.3.1 加大换水量,降低污染物浓度; (11)5.3.2 增加增氧设备,提高水体溶解氧含量; (11)5.3.3 使用水质改良剂和消毒剂,改善水质环境; (11)5.3.4 调整投喂量和投喂方式,减少养殖生物排泄物; (11)5.3.5 检查养殖设施设备,排除故障,保证养殖系统正常运行; (11)5.3.6 加强养殖管理,规范养殖操作,防止水质恶化。
水产养殖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养殖基地的管理,提高养殖效益,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基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产养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养殖基地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确保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效益。
第二章养殖基地基本要求第四条养殖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养殖场地宽敞、通风、排水良好;3. 养殖设施设备齐全、完好;4. 养殖品种优良、适应性强;5. 养殖环境优美、生态平衡。
第五条养殖基地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制度;2. 生产管理制度;3. 技术管理制度;4.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5. 财务管理制度;6. 应急预案制度。
第三章人员管理制度第六条养殖基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水产养殖相关专业背景;2. 熟悉水产养殖技术和管理知识;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八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养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2. 负责养殖生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3. 负责养殖技术的培训和指导;4. 负责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5. 负责养殖基地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养殖基地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生产计划,包括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养殖周期等。
第十条养殖基地应严格执行养殖技术规程,确保养殖过程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养殖基地应加强水质管理,定期检测水质,确保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第十二条养殖基地应加强饲料管理,合理搭配饲料,确保饲料质量。
第十三条养殖基地应加强病害防治,及时发现和处理病害,防止病害蔓延。
第五章技术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养殖基地应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养殖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养殖基地应推广应用先进的水产养殖技术,提高养殖效益。
第十六条养殖基地应加强技术档案管理,确保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第六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养殖基地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管理,提高水产养殖生产效率和质量,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产养殖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产养殖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产养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计划,根据不同水产养殖品种和生产规模,确定合理的养殖密度,确保养殖水体的营养供给和水质环境稳定。
第六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定期对养殖水体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水产养殖需要。
第七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实施常规的病害防治,定期对养殖水域进行病害检测,确保病害得到及时控制和治理。
第八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养殖环境保护制度,减少养殖废水排放,加强水质净化处理,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九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养殖产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避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制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合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和养殖产品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可回溯性。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应对。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十六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规范养殖业经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产品养殖活动。
第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养殖、饮食安全的原则,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水产品养殖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完善养殖管理制度,加强养殖现场监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养殖基地管理第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选址适宜,水质优良,土壤肥沃,具备良好的光照、温度和气候条件。
第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养殖区域划定,规范养殖活动。
第七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疫病防控,定期进行养殖区域消毒,确保养殖环境卫生。
第九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对养殖场地、设备和饲料的检修、保养和清洁,确保运行正常。
第三章养殖过程管理第十条水产品养殖过程应开展兽医监测和兽药使用管理,确保水产品健康。
第十一条水产品养殖应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饲料残留和污染。
第十二条水产品养殖应遵循生态养殖原则,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加强对养殖过程中疫病的防控,及时对病死水产品进行处理,防止疫病扩散。
第四章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水产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养殖、加工、储存和运输,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控制。
第十六条水产品加工过程应遵循卫生安全规范,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产品无细菌和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养殖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规章制度
水产养殖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养殖业的管理,保护水产资源,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产养殖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绿色、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养殖与生态平衡相结合,提高养殖效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水产养殖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水产养殖许可管理第五条水产养殖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养殖许可证。
第七条水产养殖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一)水产养殖许可证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三)养殖地点、水域使用证明;(四)养殖技术和管理措施说明;(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放水产养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水产养殖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章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第十条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生产过程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播。
第十五条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养殖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确保养殖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随着人口的增长和需求的提高,水产品的供应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证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确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水产养殖的环境管理、饲料管理和疾病防控三个方面,探讨水产养殖的管理办法。
一、环境管理水产养殖环境的合理管理对于鱼类、虾类等水产品的生长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环境管理的重点措施:1. 水质管理:保持良好的水质是水产养殖的基本前提。
定期检测水质,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等指标,保持适宜的环境条件,避免过度污染和水质恶化。
2. 水体通气:水产养殖户应该定期检查和清理水体通气设施,确保水体中的氧气含量充足。
适当增加水中氧气含量,有助于提高水产品的生长和免疫力。
3. 水产养殖区域划分:根据不同水产品的需求,合理划分水产养殖区域,降低养殖密度和竞争,每个区域的规模和密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
二、饲料管理饲料是水产养殖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饲料管理可以提高鱼类、虾类等水产品的生长速度和质量。
以下是一些饲料管理的要点:1. 饲料成分:选择适宜的饲料成分,根据养殖水体中的生物种类和需求,确定饲料中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比例。
同时,注重饲料的品质和卫生,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和营养价值。
2. 饲料投喂:根据养殖水体中的生物需求和生长情况,制定科学的饲料投喂计划。
合理控制投喂量和频率,避免过度喂养和浪费。
3. 饲料质量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估饲料的质量,包括饲料的营养成分、消化率等指标。
及时调整饲料成分和投喂方式,以满足水产品的生长需求。
三、疾病防控水产养殖中的疾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疾病的爆发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以下是一些疾病防控的措施:1. 疫苗接种:定期为养殖水产品接种疫苗,增加其免疫力。
选择适宜的疫苗种类和接种时机,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 水体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消毒,杀灭病原微生物和病原体,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选择适宜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确保水体的健康。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5篇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5篇水产养殖管理办法怎么做?养殖渔业,又称水产养殖,是指在岸上由人工所开辟的渔塭中,养殖鱼类或各种海鲜,以供食用。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水产养殖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篇1)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关口前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业主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对渔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率达到100%、专项执法检查登记建档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成立由水产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行政许可股、渔政站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许可股,负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排查内容一是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是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
三是清理和整顿违规作业渔船。
四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和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
五是检查和落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
六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保险和劳工保险工作。
七是渔港防风、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八是24小时安全值班规定及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
九是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
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打非”行动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
水产养殖技术手册
水产养殖技术手册第1章水产养殖概述 (3)1.1 水产养殖的定义与分类 (3)1.2 水产养殖的意义与发展概况 (4)1.3 水产养殖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4)第2章养殖环境与设施 (4)2.1 养殖环境的调控 (4)2.1.1 水质调控 (5)2.1.2 水体循环与净化 (5)2.1.3 饲料与粪便管理 (5)2.2 养殖池塘的规划与建设 (5)2.2.1 池塘选址 (5)2.2.2 池塘设计与建设 (5)2.3 养殖设备与仪器 (5)2.3.1 增氧设备 (5)2.3.2 投喂设备 (6)2.3.3 监测设备 (6)2.3.4 其他设备 (6)第3章水产养殖种类的选择 (6)3.1 鱼类养殖种类及特点 (6)3.1.1 草鱼 (6)3.1.2 鲫鱼 (6)3.1.3 鲤鱼 (6)3.1.4 黄颡鱼 (6)3.2 虾类养殖种类及特点 (6)3.2.1 河虾 (7)3.2.2 南美白对虾 (7)3.2.3 罗氏沼虾 (7)3.3 蟹类养殖种类及特点 (7)3.3.1 中华绒螯蟹 (7)3.3.2 三疣梭子蟹 (7)3.3.3 锯缘青蟹 (7)第4章饲料与营养 (7)4.1 饲料的分类与成分 (7)4.1.1 天然饲料 (7)4.1.2 人工配合饲料 (8)4.2 饲料添加剂的应用 (8)4.2.1 营养性添加剂 (8)4.2.2 非营养性添加剂 (8)4.3 营养需求与饲料配方 (8)4.3.1 营养需求 (8)4.3.2 饲料配方 (9)第5章养殖管理技术 (9)5.1 苗种放养技术 (9)5.1.1 苗种选择 (9)5.1.2 放养时间 (9)5.1.3 放养密度 (9)5.1.4 放养方法 (9)5.2 水质管理技术 (9)5.2.1 水质监测 (10)5.2.2 水质调控 (10)5.2.3 水质改善 (10)5.3 日常管理措施 (10)5.3.1 投喂管理 (10)5.3.2 水位管理 (10)5.3.3 病害防治 (10)5.3.4 巡查管理 (10)第6章病害防治技术 (10)6.1 病害发生的原因与分类 (10)6.1.1 疾病性疾病:由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病原体引起的病害。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doc12)(1)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 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对水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水产养殖业在我国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水产养殖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几项重要的管理措施,以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二、养殖环境管理1. 水质管理水质是影响水产养殖业的重要因素之一。
养殖池塘或海水养殖场的水质应保持清洁,水中的溶解氧、PH值、亚硝酸盐和氨氮含量要经常监测,并保持在适宜的范围内。
必要时可以使用水质处理装置来维持良好的水质。
2. 底质管理养殖池塘的底质应保持干燥清洁,避免过度积淤,以免对水产生有害影响。
定期对池塘进行用网等方法清除废弃物和底泥,并补充适当的底质。
三、养殖品种选择和补栽1. 品种选择在进行水产养殖之前,应根据养殖场的特点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宜的水产养殖品种。
需要考虑品种的抗病能力、生长速度、肉质口感等因素,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2. 补栽措施为了保持养殖区的稳定产量和提高水产养殖的效益,应定期进行补栽。
根据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补栽的数量和时间。
四、饲料管理1. 饲料种类和配方根据不同养殖品种的营养需求,选择合适的饲料种类和配方。
在饲料配制过程中,要科学调配各种营养成分,保证饲料的全面均衡,提高水产养殖的饲料利用率。
2. 饲料投喂和控制饲料的投喂量应根据养殖品种的需求和池塘的养殖密度来确定。
在投喂过程中,要避免过度投喂造成浪费和水质污染,也要注意避免饲料的堆积和发酵。
五、疫病防控1. 疫病监测定期进行水产疫病的监测和检测,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密切关注鱼类的体表症状、饮食习惯和行为变化,对疑似病例及时隔离和处理。
2. 预防接种根据疫病的流行情况和养殖品种的特点,合理使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
在接种过程中,要遵循正确的接种方法和剂量,确保接种效果的可靠性。
六、养殖规模和密度管理1. 养殖规模养殖规模的选择要根据养殖场的实际条件和经营能力进行合理确定,避免过度投资和资源浪费。
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范文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管理行为,维护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保证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体。
第三条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应根据具体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生产管理组织第五条每个水产养殖单位应设立专业的生产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管理部门或岗位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生产管理流程第八条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应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确定生产管理流程。
第九条生产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水产养殖规划、场地选址、环境准备、工艺流程、投饲喂养、疾病防控、水质监测、生产记录、产品销售等。
第十条生产管理流程的具体操作方法和要求由生产管理部门或岗位制定和调整,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设施管理、物料采购管理、投饲喂养管理、疾病防控管理、产品加工和销售管理等。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水产养殖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水体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定期监测和评估养殖环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废弃物排放。
第十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一、前言水产养殖是指人工对水产动植物进行合理利用、人工培育的过程。
随着人类对水产养殖需求的不断增长,水产养殖已成为满足人类食品需求的重要途径。
然而,水产养殖也面临着诸如环境污染、水质恶化、疾病传播等问题。
为了规范水产养殖行业,保护水产资源及增加养殖产量,制定和实施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现状1. 水产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区域不断增加,水产资源受到了一定的压力。
2. 养殖水产品种越来越多,饲养管理不善造成了养殖环境伤害。
3. 水产养殖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疾病传播等问题亟待解决。
三、水产养殖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水产资源。
规范水产养殖行业,合理利用水产资源,避免过度捕捞以及养殖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保护水产资源的持续利用。
2. 保障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
通过管理制度,规范水产养殖场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3. 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健康发展。
通过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推动水产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地方经济增长。
四、水产养殖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养殖种类的规范。
制定水产养殖行业准入门槛,明确养殖品种种类,控制养殖规模,避免过度捕捞。
2. 养殖环境保护。
规定养殖场所选址的标准,控制养殖场的规模,并且要求养殖场达到环保要求。
3. 养殖管理要求。
对水产动植物的饲养、养殖环境、生产设施等进行规范管理,保障养殖场良好的生产环境。
4. 养殖产品质量检验。
对水产养殖产品进行定期检验,制定检验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5. 疾病防控。
建立养殖物种疾病监测与防控机制,加强疾病检测,保障养殖物种的健康。
6. 科学投喂、饲料管理。
建立科学的投喂饲料管理制度,避免喂料过量导致水体污染或者养殖物种营养不良。
7. 安全生产管理。
对水产养殖场所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五、水产养殖管理制度的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择与推广
(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护、
保存和合理利用进行计划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国家在具有较 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 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建设项目,对水 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 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水产种质资源的损害。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二)生产苗种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首先,水产苗种的生产应遵守农业部制定 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国家级、省级水产 原、良种生产应遵守农业部制定的《水产 原、良种生产管理规范》
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 种场的亲本和稚体、幼体质量进行检验 。
养殖许可遵循的原则:
不得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中的鱼、虾、蟹、贝 、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 游通道核发养殖证;也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以 及重要的水产苗种场、传统的捕捞作业渔场、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
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应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 用功能的交叉,如底播与筏式养殖,原则上不得确 定个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第五章水产养殖业管理
渔业养殖证管理 水产养殖苗种管理 水产养殖安全管理 水产养殖池塘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70
2013年
产量(百万t)
60
淡水养殖
淡水捕捞 50
海水养殖
40
远洋渔业
国内海洋捕捞
30
• 总产量:6172万t • 海洋捕捞:1399.6万t ( 1264.4万t+135.2万t)
水产养殖管理
水产养殖管理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海洋资源的减少,水产养殖在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养殖业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水产养殖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养殖水体管理、养殖环境监测、饲料和投喂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养殖设施维护等方面展开论述。
1. 养殖水体管理养殖水体是水产养殖的基础,保持水体清洁和稳定是保证养殖健康发展的前提。
养殖区域应远离污染源,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人工排水系统,定期监测水质指标,确保水体的透明度、溶氧量、氨氮含量等符合相应的标准。
另外,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避免因过度养殖造成的水质恶化。
2. 养殖环境监测养殖环境监测是保证养殖品质的重要手段。
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包括常规的温度、盐度、pH值等指标的测量,以及养殖区域周边生物多样性的调查。
监测数据将用于评估养殖环境的适宜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3. 饲料和投喂管理合理的饲料和投喂管理是保证养殖物种生长和健康的关键。
饲料需满足养殖物种的营养需求,并具有良好的消化吸收性。
饲料的成分应经过科学配方,并根据不同生长阶段进行调整。
投喂量应根据物种的大小、水质条件和环境温度等因素进行合理控制,避免过度投喂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和水产养殖物种的健康问题。
4. 疾病预防与控制水产养殖中的疾病是一大难题,对于防疫工作的认真性和及时性要求极高。
定期进行疾病监测,及早发现疾病的迹象,建立健全的疾病防控措施,采取科学的消毒和隔离方法,对疾病进行有效控制。
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残留和药物耐药性等问题。
5. 养殖设施维护养殖设施的维护能够保证养殖过程的顺利进行。
养殖网箱、养殖池、养殖船等设施应定期检修,修复和更换老化和损坏的部件,确保运作的安全和稳定。
定期清洗和消毒设施,有效杀灭病原体,减少疾病的传播风险。
总结:水产养殖管理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如养殖水体管理、养殖环境监测、饲料和投喂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养殖设施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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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中的鱼、虾、蟹、贝 、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 游通道核发养殖证;也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以 及重要的水产苗种场、传统的捕捞作业渔场、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
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应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 用功能的交叉,如底播与筏式养殖,原则上不得确 定个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陆基
工业化精养
现代化养殖企业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海基
生态型养殖
深水网箱、放流增殖、养鱼工船、人工渔礁
深水网箱
放流增殖
养鱼工船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人工鱼礁
第一节 渔业养殖证管理
养殖证是指由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过审核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允许 其占用国有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从事水 产养殖生产活动,以期获得经济利益的法 律证明文件。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2、不同养殖对象的养殖证
(1)常见品种的养殖证:贻贝、鲢鱼。 (2)法律明令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
水生动物怀卵亲体和苗种的养殖证。石斑 鱼、河蟹。 (3)法律明令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 动物的养殖证 。需要专门的国家重点保护 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二)养殖证的核发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 有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的,需要向 政府申请养殖证,由政府通过核发养殖 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 生产;
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 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通过 承包方式,由单位或个人发展养殖业。
渔业养殖证是单位或个人使用全民所有 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 凭证。
6.4 16.2 14.4
20%
1970s
66.4 11.0 7.5 15.0
10%
1980s
50.6 16.6 6.6 26.2
0%
1990s
39.7 22.9 5.5 31.9
2000s
年份
29.1 26.9 4.9 39.1
2010s
23.5 27.8 4.0 44.5
海洋捕捞 海水养殖 淡水捕捞 淡水养殖
件的说明(适用于单位申请的情况); ⑦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2)审核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养 殖申请书后,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 核实,确定标界,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 署审核意见。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3)批准
养殖水域、滩涂跨行政区的,包括毗邻交界地域、 或毗邻交界管辖不明地域、或有争议地域的国有水 域或滩涂,养殖证由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经协商后以共同的名义批准发放。对于 因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养殖水域或滩涂,且协 商不成的,由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我国从事循环水养殖的企业,现已超过80 家,养殖水体突破70多万立方米,其中,山 东、天津地区海水循环水养殖规模居于国内 领先地位。主养品种以大菱鲆、半滑舌鳎、 石斑鱼、鲑鱼以及河鲀等名贵鱼类为主。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蓝色工业未来发展前景
方案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一)养殖证的种类
1、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的性质,可分为 (1)海水养殖证:指在近岸海域划分一定范
围的水域(包括港湾、滩涂)作为养殖水 域所核发的养殖证。 (2)淡水养殖证:指在国家规划用于养殖的 全民所有的内陆淡水水域(江、湖、河、 水库等)划定一定范围或开发国有荒芜、 沼泽地带从事养殖所发放的养殖证。
1、渔业养殖证的申请核发程序 (1)提出申请 (2)审核 (3)批准 (4)登记 (5)公告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申请书的内容
① 申请养殖使用的水域、滩涂的位置; ② 申请养殖使用的水域、滩涂的面积; ③ 申请使用年限 ④ 申请养殖的种类; ⑤ 申请水域、滩涂采用的养殖方式; ⑥ 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技术条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占总产量的%
海水鱼类工厂化养殖产业发展现状
近年我国工厂化养殖中,海水养殖所占比例持续增 高,2013年海水工厂化养殖总产量达17.74万吨,约 占我国工厂化养殖总产量的46%。养殖品种已涵盖鱼 类、贝类、海参、对虾等诸多品种,但规模化养殖品 种较少,其中工厂化养殖大菱鲆7.29万吨,约占全国 海水工厂化养殖总产量的41%。
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安排。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4)登记和公告
批准颁发的养殖证,应由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造册,颁证的水域、滩涂要作图标 志。
登记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2、渔业养殖证的批准、发放权限
申请渔业养殖证的生产者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 殖证。
• 海水养殖:1739万t
20
• 淡水养殖:2802万t
10
• 淡水捕捞:230万t
0
年 2006年:
100%
海洋捕捞:1245万t
90%
海水养殖:1264万t
80%
70%
60%
海洋捕
淡水捕 淡水养
50%
年代
捞 海水养殖 捞 殖
40%
1950s
60.2
5.5 21.6 14.2
30%
1960s
63.0
第五章水产养殖业管理
渔业养殖证管理 水产养殖苗种管理 水产养殖安全管理 水产养殖池塘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70
2013年
产量(百万t)
60
淡水养殖
淡水捕捞 50
海水养殖
40
远洋渔业
国内海洋捕捞
30
• 总产量:6172万t • 海洋捕捞:1399.6万t ( 1264.4万t+135.2万t)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三)水产养殖证的管理
1、水产养殖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1)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 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限期拆除 养殖设施。
构建陆基与海基国产化主导养殖模式;
陆基
海基
工 程 化 池 塘
循 环 水 工 厂
Hale Waihona Puke ( )海养深 洋鱼水 礁牧 工 网 场船箱 鱼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陆基
工业化精养
高密度封闭式循环水节能、节水、节地、减排型养殖
余热、地热、风能、太阳能和纳米技术的利用
循环水系统 电厂余热利用
工程化池塘
工第五厂章化水产养养殖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