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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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 海水养殖 淡水捕捞 淡水养殖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一)养殖证的种类
1、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的性质,可分为 (1)海水养殖证:指在近岸海域划分一定范
围的水域(包括港湾、滩涂)作为养殖水 域所核发的养殖证。 (2)淡水养殖证:指在国家规划用于养殖的 全民所有的内陆淡水水域(江、湖、河、 水库等)划定一定范围或开发国有荒芜、 沼泽地带从事养殖所发放的养殖证。
件的说明(适用于单位申请的情况); ⑦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2)审核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养 殖申请书后,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 核实,确定标界,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 署审核意见。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3)批准
第五章水产养殖业管理
渔业养殖证管理 水产养殖苗种管理 水产养殖安全管理 水产养殖池塘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70
2013年
产量(百万t)
60
淡水养殖
淡水捕捞 50
海水养殖
40
远洋渔业
国内海洋捕捞
30
• 总产量:6172万t • 海洋捕捞:1399.6万t ( 1264.4万t+135.2万t)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占总产量的%
海水鱼类工厂化养殖产业发展现状
近年我国工厂化养殖中,海水养殖所占比例持续增 高,2013年海水工厂化养殖总产量达17.74万吨,约 占我国工厂化养殖总产量的46%。养殖品种已涵盖鱼 类、贝类、海参、对虾等诸多品种,但规模化养殖品 种较少,其中工厂化养殖大菱鲆7.29万吨,约占全国 海水工厂化养殖总产量的41%。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 有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的,需要向 政府申请养殖证,由政府通过核发养殖 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 生产;
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 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通过 承包方式,由单位或个人发展养殖业。
渔业养殖证是单位或个人使用全民所有 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 凭证。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我国从事循环水养殖的企业,现已超过80 家,养殖水体突破70多万立方米,其中,山 东、天津地区海水循环水养殖规模居于国内 领先地位。主养品种以大菱鲆、半滑舌鳎、 石斑鱼、鲑鱼以及河鲀等名贵鱼类为主。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蓝色工业未来发展前景
方案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三)水产养殖证的管理
1、水产养殖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1)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 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限期拆除 养殖设施。
养殖水域、滩涂跨行政区的,包括毗邻交界地域、 或毗邻交界管辖不明地域、或有争议地域的国有水 域或滩涂,养殖证由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经协商后以共同的名义批准发放。对于 因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养殖水域或滩涂,且协 商不成的,由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2、不同养殖对象的养殖证
(1)常见品种的养殖证:贻贝、鲢鱼。 (2)法律明令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
水生动物怀卵亲体和苗种的养殖证。石斑 鱼、河蟹。 (3)法律明令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 动物的养殖证 。需要专门的国家重点保护 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二)养殖证的核发
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安排。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4)登记和公告
批准颁发的养殖证,应由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造册,颁证的水域、滩涂要作图标 志。
登记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2、渔业养殖证的批准、发放权限
申请渔业养殖证的生产者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 殖证。
陆基
工业化精养
现代化养殖企业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海基
生态型养殖
深水网箱、放流增殖、养鱼工船、人工渔礁
深水网箱
放流增殖
养鱼工船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工鱼礁
第一节 渔业养殖证管理
养殖证是指由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过审核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允许 其占用国有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从事水 产养殖生产活动,以期获得经济利益的法 律证明文件。
• 海水养殖:1739万t
20
• 淡水养殖:2802万t
10
• 淡水捕捞:230万t
0
年 2006年:
100%
海洋捕捞:1245万t
90%
海水养殖:1264万t
80%
70%
60%
海洋捕
淡水捕 淡水养
50%
年代
捞 海水养殖 捞 殖
40%
1950s
60.2
5.5 21.6 14.2
30%
1960s
63.0
养殖许可遵循的原则:
不得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中的鱼、虾、蟹、贝 、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 游通道核发养殖证;也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以 及重要的水产苗种场、传统的捕捞作业渔场、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
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应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 用功能的交叉,如底播与筏式养殖,原则上不得确 定个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1、渔业养殖证的申请核发程序 (1)提出申请 (2)审核 (3)批准 (4)登记 (5)公告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申请书的内容
① 申请养殖使用的水域、滩涂的位置; ② 申请养殖使用的水域、滩涂的面积; ③ 申请使用年限 ④ 申请养殖的种类; ⑤ 申请水域、滩涂采用的养殖方式; ⑥ 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技术条
构建陆基与海基国产化主导养殖模式;
陆基
海基
工 程 化 池 塘
循 环 水 工 厂
( )
海养深 洋鱼水 礁牧 工 网 场船箱 鱼
第五章水产养殖管理
陆基
工业化精养
高密度封闭式循环水节能、节水、节地、减排型养殖
余热、地热、风能、太阳能和纳米技术的利用
循环水系统 电厂余热利用
工程化池塘
工第五厂章化水产养养殖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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