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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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行为,全面督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与控制,促进工程项目有序、健康、稳定地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工程项目既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
第三条
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公司各在建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管理运行状况,重点是督查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查找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实施整改,对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管理行为进行考核评价,督促项目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工程项目督查的依据: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制度、办法。
(二)公司指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四)项目承包发包合同
(五)项目设计文件
第五条工程项目督查原则
(一)监督检查
(二)严肃、科学、客观、公正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调查研究,反馈真实情况。
(四)有查必有果,真实可信,及时反馈。
(五)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处理。
第二章督查组织与分工
第六条公司成立工程项目督查科,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指导,各项目指挥部具体负责各自工程项目督查工作。
第三章督查工作内容
第八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工程项目上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上级单位,公司文件、规定、决定和批件在项目上的落实情况。上级单位、公司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批示在项目上的落实河执行情况。
第十条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及未移交工程运行情况项目管理目标实现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工程项目相关职责履行情况。第十二条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
第四章督查工作方式
督查工作方式分为策划督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催办督察、跟踪督查、调研督查等七项。
第十三条策划督查,是为了掌握工程项目前期策划工作,对工程项目布局谋篇、管理目标的确定、组织结构的配置、人员设备履约、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的督查。
第十四条综合督查,是为了掌握工程项目及运行整体状况,对工程项目及运行项目进行全面督查。综合督查分为年度督查和终结督查,需要提前通知工程项目及运行项目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专项督查,是为了深入掌握工程项目的特定环
节、重要职能的状况,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督查。专项督查主要针对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体现突击性。为落实上级和企业领导的专项批示合指示精神,可组织专项督查。
第十六条巡视督查,是为了及时了解工程项目及运行项目动态,督促落实各类督促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对工程项目及运行项目管理状况等进行随机检查。巡视督查应加强突击性;对存在的问题,需提出现场初步处理意见,并形成现场处理情况记录。
第十七条催办督察,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电话督促、现场督办等形式,催办相关单位、部门完成相应工作,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年视情况。
第十八条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和事关项目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前期督查基础上,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调研督查,对督查工作中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调研督查。通过深入进行调查走访,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有情况分析、有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章督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督查科应根据公司在建项目情况,结合在建工程计划,在年初编制年度工程督查工作规划。每年1月10日前将督查规划报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督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受督查工程项目,在接受综合督查时准备以下资料:
(一)项目经济评估书
(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年度(过程)审计报告(若进行过审计)(四)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五)项目年度计划分解点执行情况、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六)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安全、质量、成本、合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项目综合汇报材料(包括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安全质量体系运行、责任成本管理、物资设备管理、组织
体系管理、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工程项目综合情况
(二)查阅与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
(三)进行现场施工检查,必要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进行工程项目财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了解工程项目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下达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考核评价计分。
第二十五条现场督查完成后,及时召开检查结果有部门以上领导参加的检查情况通报会,提出对有关问题的初步处理,汇总检查情况,讨论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起草工程处理意见,下达《工程项目督查整改通知书》,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督察部门在现场督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项目督查专题报告》的编制,呈送公司领导阅批后,下发给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督查科应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执行复查制度,再次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复查。工程项目问题整改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督查科。
第二十八条督查工作载体
(一)《工程项目督查通知单》,在进行综合督查时,对需要督察的事项,以《工程项目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通知,告知工程项目及运行项目具体督查要求。
(二)《工程项目督查专题报告》,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和运行项目的督查情况的报告。
(三)《工程项目督查通报》,主要针对全公司工程项目督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总体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