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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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听证(hearingofwitness)这个由西方引进来的词,近年来不断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各种形式的听证会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各种行政决策之中举行,如价格、收费听证。总的来说,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保障国家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极为重要和不可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作用。①在舆论的广泛宣传和司法改革冲动的催生下,我国有许多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进行了适用听证程序的尝试。听证程序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听证会还没有形成一套稳定、规范、科学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价值、原则、目的、程序、适用范围等亦需要根据我国实际进行进一步研究。我国现在规定听证程序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从上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了立法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诉讼中适用的司法听证制度。相比法律规定的缺失,司法实践中适用听证程序却出现一片繁荣的景象,在后文中将加以详细介绍。由于立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司法程序中适用听证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是否有必要在司法中引入听证程序?司法程序与立法、行政听证程序的区别与联系,及借鉴意义?司法听证程序的价值、原则、适用范围?听证程序与现行司法程序的冲突与协调?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笔者不准备采取从西方理论、宏大述事的角度加以分析,从而得出结果的方法;而是试图从法院的听证程序实践调查入手,对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实践保持一种价值中立的角度,细致分析法律没有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规模使用的听证制度实践,从而得出问题的结论。本文的分析并没有局限于听证制度分析,而且还进一步分析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从中反映的立法问题,以引起立法界的注意,强调司法实践的理论价值,以及在整个司法知识体系中的价值。

二、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现状考察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现状需要到许多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才能进行分析。由于笔者考察条件的局限,没有资源与时间到实行听证程序的法院进行考察。但是考虑法院适用听证程序乃新鲜事物,许多法院在适用听证程序后,出于改革及宣传的需要,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因而笔者对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现状的考察所用的资料均来自《中国法院网》上的资料。由于获取得资料的局限性,本文不能对法院适用听证程序进行量化分析,但是笔者发现,从网上获取的资料大致反映了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种类,因而,也满足了本文分析的需要。(一)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种类1、执行听证。执行听证属于法院适用最广泛的听证程序,许多高级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程序的规定,推行执行听证制度,并且对执行听证程序进行规范。执行听证一般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在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的参加下,经过听证,查清事实,对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依法作出裁决的执行活动。②执行听证的范围,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规定,开始实行执行听证时主要适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随着执行听证制度的推行,有的法院将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况: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和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二是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和代位执行及执行担保的案件;三是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特别是对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争议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③执行听证的目的:在对抗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公开法官裁判的事实基础和法律过程,达到监督执行裁判权行使、促使执行程序公正的目的。④执行听证程序类似于开庭程序,包括听证准备、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听证调查、举证、相互质证、辩论、作成听证笔录,最后法官根据听证调查到的情况作出裁决。2、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采取不公开的书面审理方式,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互不见面,审理过程不公开。一些赔偿决定宣布后,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也不理解。针对这一情况,有的法院摈弃了“暗箱操作”

式的审理方式,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试行了公开听证程序,在听证中进行公开举证、认证、质证和辩论等程序,做到认定事实公开化,适用法律公开化,诉讼程序公开化,增强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透明度。⑤3、管辖权异议听证。即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理权异议过程中,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陈述对管辖权异议的意见,提出证据,相互进行质证和辩论,作成听证笔录,法官根据听证调查情况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决。⑥4、缓刑听证。如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在对一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前,召集犯罪嫌疑人的邻居、领导和社区工作人员开适用缓刑听证会,由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提出犯罪嫌疑人的平常表现情况,法官根据听证会了解到的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再作出判决。⑦5、再审听证。法院在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后,召集当事人来法院进行听证。在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依次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重大疑难案件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⑧6、假释减刑听证。法院在对假释减刑案件作出裁决之前,召集执行机关、罪犯、同监服刑人员举行听证会,由执行机关宣读提请假释意见书、并出示有关证据,罪犯作陈述,同监服刑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⑨7、保全异议听证。即在法院进行诉讼保全的过程中,如有案外人对保全标的提出异议时,召集案件当事人、异议人举行听证会,审查保全异议是否成立。⑩8、信访听证。即法院针对那些重点上访、重复上访户举行听证会,听证有时会邀请有关机关参加,如政法委、信访局等。在听证会上,由信访人陈述信访理由,然后由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从法律、法理方面进行告知、说明,耐心、细致作解释,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二)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特点1、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如前文所述,我国现在规定听证程序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述法律法规只针对立法或行政程序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况,而没有法律规定在司法程序中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况。因此,法院适用的所有听证程序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法院适用的听证程序大多数参照现有的开庭程序,我们姑且称之为开庭式听证。开庭式听证是指其目的、运作方式均类似于现在开庭程序,主要特点有以下:一是法院需要通过听证程序对某些事项作出裁定;二是听证的程序参照开庭的程序进行操作,如决定举行听证、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和理由、听证参加人相互举证与质证、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相互辩论、作成听证笔录、法官需要根据听证情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判等。执行听证、缓刑听证、管辖异议听证、假释减刑听证、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保全异议听证都属于开庭式听证。除开庭式听证外,另外还有一些非开庭式听证。非开庭式听证是指其目的与操作方式均与正式开庭与较大区别,如信访听证的目的不是为了作出某项裁判,而是为了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防止当事人重复上访、多头上访。法院适用听证程序虽然大多数是参照开庭程序进行运作,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况不同、对于听证的程序全国都没有形成统一做法等原因,法院适用听证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如:大多数法院适用听证程序没有遵循固定严格的程序进行操作,有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时,当场就组织听证等。(11) 3、法院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况具有本质上的类似性。经仔细分析各种法院适用的听证程序,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大多都是在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审查案件事实,并根据审查的事实作出一定的裁判,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审查程序的情况下适用,如执行听证、假释减刑听证、管辖异议听证、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保全异议听证。在上述情况下,法院都必须进行一些案件事实审查:审查案外人异议、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诉讼保全异议是否成立,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假释减刑的条件等。在缺少法律规定和法院面临裁判的现实压力下,法院为防止暗箱操作、公正审查过程、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减少审查过程的随意性和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增强裁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适用听证程序,召集当事人到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运用类似于开庭的听证程序,由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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