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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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民初字第××号原告×××,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写法同原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年×月×日,本院依据原告×××(简称)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简称)的财产予以保全。

董伟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伟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伟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26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审理法官】李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伟;张伟【当事人】董伟张伟【当事人-个人】董伟张伟【代理律师/律所】简志红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简志红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简志红【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董伟【被告】张伟【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董伟与张伟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董伟与张伟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张伟于2017年3月26日通过微信向董伟转账交付39000元,董伟对收到上述款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董伟主张该39000元系张伟向其购买车辆的定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董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该39000元系定金,但董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认定张伟与董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董伟应偿还尚欠张伟的借款39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董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关开宇、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开宇、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开宇、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11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丽【审理法官】崔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关开宇;郑杰【当事人】关开宇郑杰【当事人-个人】关开宇郑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关开宇【被告】郑杰【本院观点】2020年11月6日一审法院组织关开宇及案外人陈来庆进行询问时,关开宇明确陈述其确系向郑杰借款,郑杰通过银行转账交付70万元借款,其余10万元借款通过案外人陈来庆交付。

【权责关键词】合同直接证据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20年11月6日一审法院组织关开宇及案外人陈来庆进行询问时,关开宇明确陈述其确系向郑杰借款,郑杰通过银行转账交付70万元借款,其余10万元借款通过案外人陈来庆交付。

关开宇关于其从未向郑杰借款的上诉理由与其一审中的陈述明显相悖,加之一、二审期间关开宇始终对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含糊其辞,且均未举证推翻案涉《借款合同》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另,一审询问过程中,关开宇亦确认其与案外人陈来庆之间存在大量的借贷及其他经济往来,故仅凭关开宇向案外人陈来庆银行账户转账的情况不足以认定关开宇已通过案外人陈来庆向郑杰归还全部案涉借款本息,关开宇关于其已将案涉欠款清偿完毕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关开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关开宇负担。

吴胜杰、于得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胜杰、于得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胜杰、于得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6【案件字号】(2022)新42民终6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淑桂【审理法官】范淑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胜杰;于得水;王东有【当事人】吴胜杰于得水王东有【当事人-个人】吴胜杰于得水王东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胜杰;王东有【被告】于得水【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吴胜杰与被上诉人于得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吴胜杰与被上诉人于得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被上诉人于得水委托原审第三人王东有向上诉人吴胜杰转款2万元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于得水给王东有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王东友20000元正,大写:贰万元整(注:此款直接转给吴胜杰用于车辆经营周转)。

”此处“王东友”应为“王东有”,应为书写笔误。

吴胜杰亦认可收到该笔款。

从借条内容可以确定被上诉人于得水与原审第三人王东有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于得水与上诉人吴胜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系于得水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以吴胜杰为相对人符合法律规定。

现上诉人吴胜杰主张该笔款不是借款,是被上诉人于得水给其预支的运输费,则应由上诉人吴胜杰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于得水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上诉人吴胜杰一审提供其与被上诉人于得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结合其与雷会计的微信聊天记录,其运输费用也并非由被上诉人于得水给其结算。

刘西林、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西林、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西林、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5【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5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瞿栋张一扬李志明【审理法官】瞿栋张一扬李志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西林(LIUXILIN);李红【当事人】刘西林(LIUXILIN)李红【当事人-个人】李红【当事人-公司】刘西林(LIUXILIN)【代理律师/律所】张德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梁海桓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伟国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陈智娇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德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梁海桓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伟国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陈智娇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德明梁海桓黄伟国陈智娇【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李红【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因刘西林是美国公民,故本案为涉外民商事纠纷。

李红主张的涉案借款事实主要发生在我国,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我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刘智民为刘西林支付购房款的行为系赠与还是借贷,刘西林是否应向李红归还该笔款项。

结合本案查明的情况及李红、刘西林双方提供的证据,首先,刘西林并无证据证明刘智民支付上述款项时曾明确向其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民事判决书
意语言的简洁概括性。
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个组成部分。 1、事实。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两项内容。这两项 内容要求分二个自然段来书写。 (1)概括写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 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2、理由。
判决书的理由应有针对性地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 理进行评论,并且应明确指出对原判决及对上诉人的意见是支持还 是否定,不能照抄原判决的理由,也不能只说些公式化的套话。根 据不同的案情可作以下论证: (1)原判正确,上诉无理的,要指出上诉理由的不当之处; (2)原判不当,上诉有理的,应阐明原判决错误之处,上诉 请求和理由符合 什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改判的理由是什么; (3)原判决部分正确,或者上诉部分有理的,应具体阐明原 判决和上诉意见分别对在哪里,错在哪里,应当如何正确判决。 在判决理由写完之后,应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的,只须 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 判的,首先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其次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 体法的有关条款项。
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内容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写作时可参考。 应当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可并列为上 诉人,在其后 分别以括号注明当事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4、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这部分内容可作程式化表述: (1)开庭审理的,可表述为:“上诉人×××(姓名)因×× (案由)一案 ,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 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 ×和他们的诉讼代理 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2)不开庭审理的,可表述为:“上诉人×××(姓名)因×× (案由)一 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新民事判决书范文

最新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的样本1、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2、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3、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4、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5、【范文】**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建初字第256号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民事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民事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1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李五。

合同签订后,张三收取了李五支付的定金人民币拾万元。

但随后,张三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五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三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拾万元。

被告李五辩称,其与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三收取定金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三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明显构成违约。

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1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李五,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李五支付张三定金人民币拾万元,双方约定在2021年2月28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合同签订后,李五于2021年1月5日向张三支付定金人民币拾万元。

3. 2021年1月20日,李五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鉴定,房屋漏水系房屋质量问题所致。

4. 李五于2021年1月25日书面通知张三,要求张三对房屋进行维修,但张三未予理睬。

5. 2021年2月15日,李五再次书面通知张三,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三仍未履行。

6. 李五于2021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6(一审、二审改判用).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6(一审、二审改判用).

附:(一)民事判决书1.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民初……号原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第三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XXX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一、……;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刘杰、谢林玲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杰、谢林玲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杰、谢林玲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黔06民终7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向前田芳唐正洪【审理法官】向前田芳唐正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杰;谢林玲;贵阳白云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杰谢林玲贵阳白云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杰谢林玲【当事人-公司】贵阳白云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霞光贵州毅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霞光贵州毅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霞光【代理律所】贵州毅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杰;谢林玲【被告】贵阳白云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二、缴纳违约专项维修资金是否系购房人的先履行义务;三、白云津泉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二、缴纳违约专项维修资金是否系购房人的先履行义务;三、白云津泉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焦点一。

本案中,上诉人刘杰、谢林玲于2020年11月6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反诉状,该案于2020年11月19日开庭进行审理。

鉴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一审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之规定,上诉人从提起反诉起至开庭审理期间的间隔为13天,一审法院事实上已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举证期限,且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也未要求需要法院额外给予举证期间,其权利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一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裁判重新进行审判,以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因错判而受到损害。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该判决书是两审终审制度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其制作有更高的要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二审民事判决书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格式上基本相同,但由于审判程序不同,因此它的内容及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具有不同之处。

其主要内容写法如下:(一)首部1.标题标题应将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分两行书写。

标题中不必反映审级。

即无需写“××人民法院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终字第×号”。

3.诉讼参与人的不同称谓及基本情况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

双方当事人甚至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则均为上诉,没有被上诉人。

对此,目前在理论上有分歧,但在操作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按照次序列出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如上诉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先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诉讼代理人栏。

在这一栏中应先写明代理人的具体种类,如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刘永生、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永生、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永生、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7【案件字号】(2022)鲁03民终12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倪玲玲马士军冯慧芳【审理法官】倪玲玲马士军冯慧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永生;刘秀芳【当事人】刘永生刘秀芳【当事人-个人】刘永生刘秀芳【代理律师/律所】祝超山东圣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祝超山东圣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祝超【代理律所】山东圣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永生【被告】刘秀芳【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被上诉人多次以资金紧张为由向上诉人借款,经结算尚欠上诉人55万元;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记要中55万元”的组成表述为:第一部分是原被告之间多年以来的借款关系,出借金额大约在30-40万元之间,有转账也有现金,年份久远转账记录无法打印,后来被告也有部分还款。

第二部分是原被告父母在被告处的借款有100多万元,原被告父母将其中的40万元债权赠予给原告,记要的形成就是基于一、二部分形成的对账。

上诉人对“记要中55万元”的由来前后陈述不一致;被上诉人一审中所称的其在记要上签字后就走了,具体内容其并不知晓的主张亦与常理不符。

法律案件二审判决书(3篇)

法律案件二审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终XX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 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女,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3)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上诉人李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张三在XX市XX区XX街道经营一家服装店。

2019年11月5日,李四到张三的服装店购买衣服,在试衣过程中,李四不慎将店内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玻璃门碰碎。

李四在店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三的服装店玻璃门被李四碰碎,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李四在试衣过程中不慎碰碎玻璃门,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四的过错程度及玻璃门的价值,原审法院酌定李四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张三赔偿李四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二、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张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承担。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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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1 原告与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三,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被告李四,女,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1.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二。

2.1 原告的诉求。

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于 X 年 X 月 X 日向其借款人民币 X 万元,约定 X 年X 月 X 日还款,但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2 被告的答辩。

被告李四辩称,自己确实向原告借款,但已经归还了部分款项,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2.3 证据审查。

原告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被告提供了部分还款的转账记录。

三。

3.1 法院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 X 万元的事实成立,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被告所称已归还部分款项,经核实,予以认定。

3.2 判决结果。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人民币 X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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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程、肖利杰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程、肖利杰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程、肖利杰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69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程;肖利杰【当事人】彭程肖利杰【当事人-个人】彭程肖利杰【代理律师/律所】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庆青【代理律所】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彭程【被告】肖利杰【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于2021年9月11日进行了费用结算,上诉人提交的劳务明细中载明了上诉人提供的劳务趟次及对应的劳务费,同时有扣减已付金额(其中包括2020年3月5日支付的600元和5月20日支付的2000元)后结算的总应付劳务费数额,双方均在劳务明细中签字确认,本院对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劳务费835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上诉人主张权利又在结算之前,故利息应自结算之日即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案例(3篇)

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其于2018年3月1日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然而,被告李四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故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未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李四辩称,其与原告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原告张三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房款。

因此,被告李四有理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的损失并非因其未过户所致,故不同意赔偿人民币10万元。

二、法院审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现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如下: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房屋过户义务的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但被告李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对此,被告李四辩称原告张三未按约定支付房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因此,被告李四未履行过户义务的事实成立。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模板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模板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正文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民初……号原告:XXXX,……。

……被告:XXXX,……。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岀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XXX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 ……(写明法院是否釆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一、……;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XX元,由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二审判决书参考样式

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二审判决书参考样式

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二审判决书参考样式一审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原告:××单位(或个人)。

住所地:××国××省(州、邦、区、市)××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或该单位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或公司)职员。

(注:如系其他单位人员则注明××单位何职务)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如两个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应分两行列明)被告:××单位(或个人)。

住所地:(注:写法同上)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以下简称××)为与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注:注明合议庭组成人员,如合议庭人员有回避、变更情况,亦应注明),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注:如有未出庭的,亦应注明)。

马秀丽、许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秀丽、许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秀丽、许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7【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50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季立耘【审理法官】季立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超;马秀丽【当事人】许超马秀丽【当事人-个人】许超马秀丽【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许超【被告】马秀丽【本院观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马秀丽与许超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就本案所作认定与处理是否妥当?本案中,马秀丽主张其与许超之间存在60000元民间借贷关系,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许超以60000元系马秀丽向其信用卡套现借款后的还款行为、双方多次账目往来均为刷取信用卡套现及互还信用卡为由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许超并未就其与马秀丽之间原存在借款关系提供证据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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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写变更后全称。当事人的名称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变更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在正文查明事实部分的开头或者末尾写明,在此部分不写。
5.住所地要求写明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市、区、村镇、门牌号码。当事人是法人的,要求写明法人所在地址;当事人是个人的,要求写明个人住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五、案件审判程序
1.受理案件日期:立案日期。
2.合议庭组成人员:写“由法官______担任审判长,法官______、______参加的合议庭”。如合议庭成员有回避、变更情况,亦应写明。
3.庭前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开庭日期等,依时间顺序简要写明,多次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各次开庭时间。如果未公开开庭的,写“本院因……(写明原因)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后面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明其姓名和职务(以逗号隔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前不写企业名称。
2.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负责人”,其他要求同上。
三、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后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明其姓名和职务(以逗号隔开)。
2.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在第一位,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写在第二位。
4.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如出庭人员有变化,应写明各次开庭的出庭人员。
5.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应写“______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出庭传票系公告送达的,应写“______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______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重述一审法院认定的理由和判决结果)。
______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简要介绍上诉依据的主要事实、理由与上诉请求,如有数个上诉人,则应分别写其各自的上诉理由与上诉请求)。
______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列明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
3.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以工商注册的名称为准,无工商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如: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直接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所地,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______(简称)在一审中起诉称:……(简要重述一审起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______(简称)在一审中答辩称:……(简要重述一审答辩理由)。(如有反诉,还要写)______在一审中反诉称:……(简要重述一审反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______在一审中针对______的反诉,答辩称:……(简要重述一审针对反诉的答辩理由)。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法》第____条第__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__条第__款第__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写明判决结果。分五种情况:】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注: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
如果(上诉人______或者被上诉人______)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________元、其他诉讼费用______元,由______(全称)负担(已交纳)(注:未交纳的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________元、其他诉讼费用______元,由______(全称)负担(注:写法同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______
审 判 员______
代理审判员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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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整体页面设置及段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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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单倍行距、居中
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行间距26磅为宜
标题
一、法院名称:法院全称,宋体二号字
二、“民事判决书”:宋体一号字
三、案号、正文一律仿宋三号字
四、案号:与标题之间空一行,连接正文,并与正文右侧相差一个字符
8.共同诉讼中,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有的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诉讼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9.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件,在此部分要写明该审理过程。
10.其他情况,如中止诉讼恢复审理也应一并写明。
11.该部分最后一句应写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写明加判结果)。”
3.(注: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可分项书写)。”
4.(注: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第__项;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______(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______(以下简称……)、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______(以下简称……)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________年__月__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______担任审判长,法官______、______参加的合议庭,于________年__月__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________年(或同年)__月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注:未公开审理的,见说明)。上诉人______的法定代表人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被上诉人______的法定代表人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______的法定代表人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到庭参加了诉讼(注:发回重审案件、缺席审理等,见说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简称)在一审中述称:……(简要重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述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或者在不改变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整合文书结构和语言)。
(或者直接写)查明:……(如果一审法院叙述事实不清,内容不够准确、精炼,或者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错误的,将一审法院应当查明的事实,重新予以清晰、准确、精练、完整地叙述)。
3.(注:二审有新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新证据的)写:
“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______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被上诉人______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以及原审第三人(或原审被告)______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或双方)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新的证据持有异议:
2.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的,当事人虽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也应予以纠正,并应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一审法院对案由认定的错误。
3.当事人的简称在表述案由时第一次出现。简称要清楚、得当、规范,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简称不应超过六个字。并应写: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案由)纠纷一案。不再写“______诉______”一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2.注: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但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部分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对该部分错误事实予以纠正,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部分的事实,予以确认。(如果在“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直接写“查明:……”,将一审法院应当查明的事实,重新予以清晰、准确、精练、完整地叙述的,则不需写此部分)。
______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列明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
【注:当事人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进行答辩或陈述,但在庭审中有书面或口头意见的,或者当事人既没有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的情况,见说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分不同情况)】
1.(注:二审中没有新查明的事实)写:
委托代理人______,具体单位职务(或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______,具体单位职务(或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______,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______,住所地(写法同上)。
______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______的上诉理由答辩称:……(简要介绍答辩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如有数个被上诉人,则应分别写其各自的答辩理由)。
______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列明被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的名称)。
______(注: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陈述称:……(简要介绍陈述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第一部分:首部
一、当事人
1.当事人称谓:“上诉人”、“被上诉人”,后面无需用冒号隔开,直接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既未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内容亦不涉及该当事人的,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应写为“年龄”)、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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