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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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简介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合作机制,合作机制的设计目的在于帮助工业化国家(附件I国家)通过在其他国家而不是本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减排量,从而降低附件I国家实现其排放目标的成本。
1 国际排放贸易(IET): 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
2 联合履行机制(JI): 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
3 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
量”(CER)。
这些合作机制给予了附件I国家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减排成本最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选择机会,而这些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减投资方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CDM机制是其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参与的机制,即,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在发展中国家减排。这种机制的合理性在于:在全球范围内,无论在哪里进行减排,效果都是一样的,而发展中国家减排所需的成本与难度显然更低些。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对清洁发展机制作了界定。“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1 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举例来说,倘若一家日本企业要减排1吨二氧化碳,在不降低产量的前提下,它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在本土通过技术改造减排1吨,成本为54~81美元;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行CDM合作,购买1吨后者在其帮助下通过技术升级减排的二氧化碳,目前价格约为7~8欧元。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发达国家的企业会到发展中国家购买二氧化碳数额。
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碳交易的需求量在这5年间预计为每年7亿~13亿吨,交易值可达每年140亿~650亿美元。除美国以外,发达国家每年将需要通过CDM购买2亿~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中国实施CDM的潜力每年可达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这比全球需求的一半还多。
CDM项目领域有13个,分别是:1)能源工业(可再生/非可再生资源),2) 能源配送,3)能源需求,4) 制造业,5)化学工业,6)建筑,7)交通,8)采矿/矿产生产,9)金属生产,10) 燃料的废气排放(包括固体燃料,油,气),11) 卤代烃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产生的废气排放,12) 溶剂的使用,13) 废弃物处理。以上领域的项目都有可能申请CDM项目。
CDM项目开发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其中最关键的步骤在于CDM项目的设计,它是CDM EB审核项目合格性的最主要依据,也是决定项目是否能通过DOE的审定和核定而达到减排收入的关键。项目的设计需要严格按照CDM EB 所公布的项目设计文件的格式,选择适当的CDM方法学,进行项目合格性的论述和减排量的计算。
1. 表1全球碳排放市场规模和价值
表2. CDM项目规模、项目种类与交易成本。
项目规模项目种类减排量(tCO2/年)交易成本(欧元/tCO2)
超大型大型水电、气电、大型
热电联产、地热、填埋
气/管道甲烷收集、水
泥厂能效、大型造林项
目> 200,000
0.1
大型风电、太阳能热利用、
大型工业能效20,000 – 200,000
0.3 – 1
小型锅炉转换、需求侧管
理、小水电2000 – 20,000
10
微型家庭和小企业能效、微
型水电
200 - 2000 100
超微型太阳能光电< 200
1000 注:CDM项目交易成本包括:1)项目前期论证和确定;2)设计/选择基准线方法学;3)估计减排量;4)准备项目设计文件;5)东道国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6)CERs采购商务合约的谈判和签订;7)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核;7)注册费;8)监测;9)核查和核证费用;10)联合国CDM 理事会征收的适应性费用(CERs总额的2%);11)我国政府征收的公益性费用(可再生能源项目为CERs 总额的2%)。
表3. 已批准的可再生能源方法学及其适用范围(截止2007年5月15日)。
1截止2007年5月18日http://cdm.unfccc.int公布结果。
2CDM项目中生物质废料的定义:来自农业、林业和相关工业的生物质副产品、残留物和废弃物。不包括市政垃圾等含有化石类和非可生物降解材料的废弃物(含有少量土壤和泥沙等惰性无机物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