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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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面临问题及解决对

蓝虹

2012-9-14 14:16:39 来源:《经济问题探索》2012年4期【内容提要】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大力宣传与培育市场,取得初步成效;项目快速发展,商务模式多样化;项目质量提升,服务机构多样化。并且在经过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洗礼后,将迎来新的质的飞跃。但同时仍面临着制约其发展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对CDM机制认识不足、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议价能力弱、交易成本高、项目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据此,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我国CDM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笔者分别从政府和企业层面提出了促进我国CDM良好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碳排放权交易议价能力交易成本结构优化

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经过全球众多国家的艰苦谈判,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签订,并于2005年生效。《京都议定书》为38个工业化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并提出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等三种市场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其中,《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CDM),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实现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3条款下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发展中国家通过项目合作,可以获得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技术和资金,从而促进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发达国家通过这种合作,可以以远低

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节约大量资金,并且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低碳经济技术、产品甚至理念输入发展中国家[1]。鉴于开展CDM 有利于我国从发达国家获得减排温室气体的技术和资金,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CDM,目前已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促进我国CDM 良好发展的建议。

一、CDM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总体看,CDM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并呈现不同特点。

(一)大力宣传与培育市场,CDM发展取得初步成效(2001-2005年)

1.积极制定完善CDM政策法规。虽然1997年《京都议定书》就正式签订,明确了发达国家可以采取CDM实现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但经过三年多的艰苦谈判,2001年10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上,与会各国才就《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规定的CDM方式和程序达成一致,标志着CDM 正式启动。

为加强我国政府对CDM项目的有效管理,保证CDM项目在我国的有序实施,维护我国的权益,2001年,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就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始起草《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CDM项目在国内开始获得政府的鼓励和支持。2004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等共同制定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未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立法

依据。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CDM项目实施的法律风险已经消除。鉴于2004年5月出台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其中的“暂行”二字往往会引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要求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38个工业化国家投资者的误解和担心,2005年10月,我国政府重新发布《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随后,为了进一步规范CDM项目的实施,维护CDM项目业主及参与各方的权益,我国政府又颁布了《关于规范我国CDM项目咨询服务及评估工作的重要公告》、《关于我国CDM基金及CDM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了CDM政策法规体系。

2.大力宣传和普及CDM。为促使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的企业充分认识到利用CDM发展绿色经济的作用,我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在宣传和普及CDM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先后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机构及德国、瑞士、意大利、加拿大、挪威等国政府的资助和合作下,从2001年开始在国内大力推动CDM能力建设,开展了大量的科学研究,采用边干边学的方式,培养CDM示范项目,组织开展对典型项目的全面研究和总结,积累在项目识别和选择上的经验,完成了一批CDM项目的基础建设。在四川、甘肃、宁夏等地的科技系统内建立了CDM专家团和地方技术服务中心。

经过对CDM的前期宣传、普及和市场培育,地方政府和企业对CDM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例如,在宣传和普及CDM初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科学技术部等单位多次组织CDM的各种研讨会和培训会,但参与企业寥寥无几。然而到2005年7月,地方政府和企业对CDM的热情悄然发生变化,由英国贸易投资总署发起的“我国CDM项目全球融资及资源开发研讨会”北京区会议,是英国CDM 投资基金、中介技术服务公司与我国潜在项目企业的见面会,原本计划150人名额很快就被突破,会议室里挤了近300人,会上的问答气氛也非常热烈,表明许

多企业都是有备而来,已经着手项目运作,所提出的问题完全属于技术操作层面。同年8月31日至9月2日在吉林省举办的“我国CDM能力建设项目培训研讨会”的报名情况也同样火爆,计划人数一再突破,达到数百人。

3.CDM发展取得初步成效。经过上述努力,我国CDM项目从无到有,2004

年完成CDM项目设计文档,可投入商业运作的项目只有30多个。到2005年底,超过150个项目可以进入商业运作,其中18个项目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27个项目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公示,3个项目成功获得注册,主要集中在风电、水电和垃圾填埋领域。虽然如此,但与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CDM项目的起步还是显得有些缓慢。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公示的569个项目中,印度所占比重最大,项目数达221个;巴西位居第二位,有109个项目;我国公示的项目只有27个。这也使得CDM项目在我国处于求大于供的状态,不仅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开发CDM 项目,就是作为购买方的英国、日本、加拿大政府和相关机构,也纷纷到我国进行巡回宣传和演讲,希望寻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2]。

(二)CDM项目快速发展,商务模式多样化(2006-2007年)

1.项目数量增速明显加快。2005年10月,《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颁布,标志着我国CDM项目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我国的CDM项目迅速由最初的少数几个地区扩展到全国31个省(区、市),并且表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和行业性特征。风电项目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内蒙古、新疆和东北三省;水电项目主要集中在云南、四川、湖南等地;煤层气的回收利用主要集中在山西、河南和安徽。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我国共计公示948个CDM项目;150个项目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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