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清洁发展机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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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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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

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

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三、CDM项目技术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

清洁发展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实施

清洁发展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实施
主 要 阶段 和 各 阶段 的具 体 实施 规 则 。
关 键词 清 洁发 展 机 制; 全球 气候 变 暖 ; 京都 议 定 书; 实施
中 图分 类 号
X 0 71
文 献标 识 码 C
文 章编 号 10 — 8920 )3 0 6 — 5 0 6 6 2 ( 70 —0 0 0 0
术 , 进其 可 持续 发展 ; 世界 而 言 , 以使 全 球在 促 对 可 实 现相 同减 排 目标 的前 提 下 ,减 少 总 的减排 成 本 。 因此 , D 是一 种双赢 的选 择 。 CM 作 为 发 展 中国家 , 国既是 温 室 气体 排 放 的大 我
国, 又是 温室 效应 可 能 的最 大受 害 国之一 。同 时又
变 化 的义 务 ,而发展 中 国家 的首要 任务 是发 展经 济
1 产 生 的背 景
科 学 研究 表 明 , 全球 气 特征 的显著 变化 。 自 16 8 0年 以来 , 全球 平均 温度
收 稿 日期 :0 7 0 — 8 2 0 — 5 0
维普资讯

6・ 0
陈科峰 等
清 洁发 展机 制及其 在 我 国的实施
企业 家论 坛
清 洁发展机制及 其在我 国的实施
陈科 峰 陈 自兰
( 浙江衢化 氟化 学有 限公 司 , 江 衢 州 3 4 0 ) 浙 2 0 4
摘要 介 绍 了清 洁发 展 机 制 产 生 的 背景 、针 对 减排 的 温 室 气体 类 型 以及 分 布 的 行 业 和 领
合 作 的 良好 前景 。一方 面 , 发达 国家 而言 , 予其 对 给

些 履约 的灵 活 性 , 其 得 以成 本 最 有效 的方 式 履 使

清洁发展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实施

清洁发展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实施

企业家论坛收稿日期:2007-05-08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COP3)提出的《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

CDM允许附件1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在非附件1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利用由此产生的经认证的减少排放来部分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的限制和减排。

CDM提供了一个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南北合作的良好前景。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相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既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大国,又是温室效应可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

同时又受到自身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限制,无力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这意味着我国将有可能成为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CDM市场。

本文对CDM作简要介绍,并对CDM在我国的实施作一初步探讨。

1产生的背景科学研究表明,全球气候正在发生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

自1860年以来,全球平均温度升高了0.5℃,预计到2100年,地球平均地表气温将比1990年上升1.4~5.8℃。

而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这种变化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

可以认为,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大面积的森林砍伐和草原破坏等土地利用变化加剧了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热点,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性合作步伐也逐渐加快。

联合国第45届大会于1990年12月21日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间举行了6次会议,经过艰难的谈判,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或UNFCCC),并在1992年里约环发大会期间供与会各国签署。

【推荐下载】简述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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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简述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则流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

下面为大家介绍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则流程。

 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则流程
 1、运作管理规则
 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

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缔约方自愿参与;2.有政府批文;3.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

)5.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

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区别不同类型
1。

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内运行法律风险规制

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内运行法律风险规制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项国际规则,其具体运行还有赖于每个缔约方在国内进行配套机制的建设。

在《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指出,“虽然各国都需要不断进行法律改革,不过许多发展中国家受到法律和条例的缺点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将环境和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业务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根据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

同样重要的是发展可行的方案,以审查这些被通过的法律、条例和标准的遵守情况和落实它们的执行。

为达到此目标,需要向许多国家提供技术支助。

这方面的技术合作包括法律资料、咨询服务和专业培训以及建设机构能力在内”。

对中国而言,由于清洁发展机制发展的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迅猛,而建立配套机制和培训相关人员都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配套建设未及时跟上是清洁发展机制在国内运行的风险成因之一。

为了规制清洁发展机制在国内运行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快立法与制度完善(1)在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规范清洁发展机制的只有2005年10月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其立法级别较低,还不能称之为法律。

《办法》中也不乏诸多不足之处。

例如,《办法》中规定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这样规定未免狭隘,很多中外合资的项目事实上更具有开发这种国际项目的优势,却被排斥于门外。

《办法》的条文过于简略,只对项目实施机构和经营实体等主要主体作了规定,对于大量活跃于市场的中介咨询公司的经营活动、国际买方在中国的开发活动等等都没有涉及。

《办法》不能适应目前复杂快速的发展现状,造成了清洁发展机制市场交易无法可依的局面。

因此,降低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风险的首要任务是加快这方面的立法,提高立法的档次,丰富立法的内容。

(2)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为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面临问题及解决对策蓝虹2012-9-14 14:16:39 来源:《经济问题探索》2012年4期【内容提要】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大力宣传与培育市场,取得初步成效;项目快速发展,商务模式多样化;项目质量提升,服务机构多样化。

并且在经过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洗礼后,将迎来新的质的飞跃。

但同时仍面临着制约其发展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对CDM机制认识不足、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议价能力弱、交易成本高、项目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据此,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我国CDM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笔者分别从政府和企业层面提出了促进我国CDM良好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碳排放权交易议价能力交易成本结构优化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经过全球众多国家的艰苦谈判,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签订,并于2005年生效。

《京都议定书》为38个工业化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并提出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等三种市场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

其中,《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CDM),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实现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3条款下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发展中国家通过项目合作,可以获得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技术和资金,从而促进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发达国家通过这种合作,可以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节约大量资金,并且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低碳经济技术、产品甚至理念输入发展中国家[1]。

鉴于开展CDM 有利于我国从发达国家获得减排温室气体的技术和资金,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CDM,目前已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清洁发展机制(CDM)简介

清洁发展机制(CDM)简介

清洁发展机制(CDM)简介一、关于CDMCDM是英文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清洁发展机制)的缩写,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跨界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机制,是发达国家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

换句话说,就是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发达国家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CER)”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

1. CDM的进展历史1)1998年—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COP4):解决有关京都三机制,尤其是CDM,在运行模式、规则、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学方面的细则,以便使京都三机制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

2)2001年—波恩谅解(COP6)和马拉喀什协议(COP7):就CDM体制,达成高级别政治协议和技术性及程序性层面的实施细则,CDM机制有政治谈判阶段进入可实施阶段。

3)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2.CDM的体制框架基本要素1)GHG减排量的计算和测量方法学2)国际/国内管理机构3)运行法规和管理程序4)符合市场机制的运作模式5)能力建设促进机制6)CDM项目开发和合作的中介机构7)CDM项目的资金机制3.CDM的管理体制框架1)CDM国际机构COP大会:最高决策权力机构CDM执行理事会(EB)CDM项目独立核实/认证实体(DOE)DOE资格审定专家组CDM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计划专家组(MP)小型CDM项目简化方法学专家组2)国内:CDM项目审核理事会CDM项目管理中心(兼)CDM项目管理暂行办法CDM项目行政许可申请程序CDM项目国内审批机构和程序CDM国家主管当局(DNA)4.CDM项目全过程CDM项目识别,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和PDD开发。

国内报批:国家专设CDM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兼)和管理办法。

国际报批:合格性审查,新方法学审批,登记注册,(DOE,EB介入)项目实施、监测核实(DOE介入)减排量核证减排量登记和转让(EB介入)收益提成(EB介入)5.CDM项目的技术选择固存。

清洁卫生实施细则

清洁卫生实施细则

清洁卫生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清洁卫生是维护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的重要环节,对于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清洁卫生工作的高效实施,制定本清洁卫生实施细则,以规范清洁卫生工作的各项内容和要求。

二、清洁卫生责任1. 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清洁卫生工作,制定清洁卫生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保持个人住所的清洁卫生,并积极参与社区清洁卫生活动。

3. 商业机构应当落实清洁卫生责任,保持店面和周边环境的整洁,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三、清洁卫生工作内容1. 公共区域清洁:政府部门负责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包括街道、公园、广场等地方的清扫和垃圾清理工作。

2. 居民住所清洁:居民应当保持个人住所的清洁卫生,包括定期打扫房间、清洗卫生间和厨房,并妥善处理垃圾。

3. 商业机构清洁:商业机构应当保持店面的整洁,包括定期清洗地面、擦拭橱窗和货架,并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四、清洁卫生工作要求1. 使用环保清洁用品:政府部门、居民和商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环保标准的清洁用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垃圾分类处理: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居民和商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3. 定期消毒: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区域和店面进行消毒工作,以防止病菌传播。

4. 建立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清洁卫生工作的监督机制,对清洁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问题。

五、清洁卫生宣传教育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卫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商业机构的清洁卫生意识。

2. 制作宣传资料:政府部门可以制作宣传资料,包括海报、宣传册等,向公众普及清洁卫生知识和方法。

3. 举办宣传活动:政府部门可以组织清洁卫生宣传活动,如清洁日、清洁比赛等,吸引更多人参与清洁卫生工作。

六、清洁卫生工作的评估和奖惩1. 评估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清洁卫生工作的评估机制,定期对政府部门、居民和商业机构的清洁卫生工作进行评估。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自8月3日起实施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自8月3日起实施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自8月3日起
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造纸信息》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为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对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8月3日对修订后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公布。

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7
【相关文献】
1.关于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J],
2.我国修订并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J],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J],
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动因、重心及立法建议——兼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J], 余中根
5.四部委就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发出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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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赣发改地区字[2007]2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地区字[2007]232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科技局、外侨办、财政局: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我省更加有效地开展,广泛提高相关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国际合作积极性,实现清洁发展、节约发展目标。

现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第37号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合作,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机制。

我省电力、钢铁、水泥、可再生能源、垃圾焚烧和填埋、林业、水利、农业、环保等行业拥有巨大的减排市场,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大力支持和推进相关企业开展CDM 项目建设,引进外资和节能降耗等环保技术,提升我省的环保水平,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质量。

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省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拟建的CDM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组织本省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CDM项目;负责向本省相关部门、企业进行CDM项目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对本省CDM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我省CDM活动情况;协调本省企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事务。

三、加强清洁发展机制技术服务专业机构建设。

有条件的部门、企业和高等院校可成立专门从事清洁发展机制技术服务专业机构,培养和建立一支具有CDM理论修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熟悉CDM项目开发规则和管理的专家队伍,开展对CDM方法学等相关研究,为企业开展CDM项目提供更好的服务,全面提升我省清洁发展机制的科研水平和项目实践能力。

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缺陷及对策分析

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缺陷及对策分析

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缺陷及对策分析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大机制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制之一,对于以我国为代表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和相关资金的有效方式。

因此,如何保障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科学有效的得以开展实施是相关保障措施中极为重要的环节,目前,我们相关法律仍有保护缺陷,必须从法律规范的完善和相关制度的健全着手来改进缺陷、完善保护,才能保证清洁发展机制在相关实践运用中得以充分发挥效用。

标签:清洁发展机制;法律制度;法律环境一、清洁发展机制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问题研究意义研究1、清洁发展机制概述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CDM 允许附件一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一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

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 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

但是,CDM 只能作为全球减排和技术转让的手段之一。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和技术转让还需要发达国家做出更多的努力。

①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的宗旨应是:帮助非附件一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并帮助附件一国家实现它们在本议定书第3条承诺的温室气体限排或减排的量化义务。

②2、有关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意义研究(1)清洁发展机制可以为我国带来极大机遇与便利首先,潜在的CDM项目与其他的在非清洁发展机制下能够被实施的项目相比,一条非常明显的区别就是大多数CDM项目不仅具有碳减排方面的效益,它们还能够在发展中国家产生一定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其次,CDM将为发展中国家带来新的国际投资,为那些有利于转向更繁荣的更低碳强度的经济发展模式的项目带来资金。

清洁发展机制简介.doc

清洁发展机制简介.doc

清洁发展机制简介《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合作机制,合作机制的设计目的在于帮助工业化国家(附件I国家)通过在其他国家而不是本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减排量,从而降低附件I国家实现其排放目标的成本。

1 国际排放贸易(IET): 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2 联合履行机制(JI): 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

3 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

这些合作机制给予了附件I国家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减排成本最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选择机会,而这些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减投资方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机制是其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参与的机制,即,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在发展中国家减排。

这种机制的合理性在于:在全球范围内,无论在哪里进行减排,效果都是一样的,而发展中国家减排所需的成本与难度显然更低些。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对清洁发展机制作了界定。

“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1 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举例来说,倘若一家日本企业要减排1吨二氧化碳,在不降低产量的前提下,它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在本土通过技术改造减排1吨,成本为54~81美元;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行CDM合作,购买1吨后者在其帮助下通过技术升级减排的二氧化碳,目前价格约为7~8欧元。

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发达国家的企业会到发展中国家购买二氧化碳数额。

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碳交易的需求量在这5年间预计为每年7亿~13亿吨,交易值可达每年140亿~650亿美元。

除美国以外,发达国家每年将需要通过CDM购买2亿~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制度研究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制度研究
企 业 , 我 国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并 未 明 确 界 定 ” 资 但 中
控 股企 业 ” 内涵 。我 国《 司 法 》 要 依 据股 东 的 公 主
的持股 比例 并 结合 股东 在公 司 内 的实 际影 响力作 为 判断公 司控股 股东 地 位 的标 准 H 。而 在 当前 的 j
C M项 目实践 中 ,单 纯 地 依 据 中方 持 股 比例 并 D
作 企 业 迄今 尚 不 能 获得 C M 项 目业 主 资格 。综 D 上 所 述 ,目前 我 国 C M 项 目业 主 必 须 为 中资 企 D
《 管理办法》 是我国现行清洁发展机制项 目管理 ) 的法律 文 件 ,下 文 从 碳 减 排 交 易 实 践 出 发 ,对 《 管理办法》 中最重要 的三项制度安排进行分析。
【 关键词 】清 洁发 展机 制 ; 减排 交易 ;经核证 的减排 量 碳
中 图 分 类 号 : 3 D 1 . X / 92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3—28 2 1 )2- 0 3— 4 17 8 X(0 0 0 03 0
1 清 洁 发 展 机 制及 碳 减 排 交 易 市 场 概 述
减 排交 易 目前仍 处 于一 级 市 场 阶段 ,完善 的二 级 市 场交 易 体系 尚有 待进 一 步建设 。
2 我 国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重 要 制 度 安 排 分 析
《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运 行 管 理 办 法 》( 称 清 简
构 的 审批 J 外 ,依 据 项 目审 批 情 况 ,中外 合 。此市 场参 与 者的 资质 要 求 .
《 理 办 法 》 定 C M 项 目开 发 企 业 ( 管 规 D 即 C R卖方 ) E 只能是 “ 国境 内的 中资 、 中 中资 控 股企 业 ” 。中资 企 业 ” 中 国 股 东 拥 有 全 部 股 权 的 j 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气候[2012]3406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2.10.30【实施日期】2012.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3406号)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活动,进一步发挥其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2年10月30日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保证基金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并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监督、指导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

第四条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提交有关基金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基金有偿使用重大项目申请以及基金有偿使用情况报告。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第三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公约》、《议定书》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在中国开展合作的重点领域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

第五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明确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不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

第七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

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十条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申报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二)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提出涉及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规则的建议。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7号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有序开展,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经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0日生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外交部部长:李肇星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政府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项目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第五条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有关决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

二、许可条件第六条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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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进展机制介绍
一、清洁进展机制的差不多概念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次缔约方会议(COP3)通过了旨在落实公约目标和推动减排进程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内温室气体减排的量化指标。

依照公约“共同但有区不的责任”原则,进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是经济和社会进展以及消除贫困,因此议定书没有为其规定量化的减排指标和义务。

议定书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因进展时期和技术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较高,而进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相对较低。

温室气体的排放阻碍是全球范围的,因此其减排也具有全球意义。

即在全球任何地点所进行的同样数量减排,都将带来相同的环境效益。

这为进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开展具有双赢效果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清洁进展机制(CDM)则体现了这一实质内容。

其同意附件—国家缔约方与非附件—国家缔约方合
作,在进展中国家实施温室减排项目,从而实现如下双重目的:促进进展中国家的可持续进展,以及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通过参与CDM项目合作,发达国家能够获得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并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由于获得CERs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能够大幅度降低事实上现议定书下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

进展中国家则能够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可持续进展。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为实现双赢的目标,议定书要求CDM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每一个相关缔约方必须是自愿参与项目。

2)项目必须产生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

3)项目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必须是没有该项目活动时可不能发生的。

二、参加CDM合作的意义
随着议定书的生效以及CDM国际和各国国内规则的不断完善,国际CDM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

对参与CDM合作的各方,不
管是发达国家依旧进展中国家参与方,吸引它们的均是CDM项目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

发达国家因在议定书下有减排义务,其政府和企业均面临着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而发达国家国内减排的成本较高,参与CDM项目能够达到节约经济成本的目的,也能够通过将获得的CERs在市场上交易赚取利润。

对进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政府而言,通过参加CDM项目合作,能够获得出售CERs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同时促进本国可持续进展,包括改善环境、增加就业和收入、改善能源结构、促进技术进展等。

国际碳市场中的交易包括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和温室气体排放权指标交易两种,其中基于项目的交易占总交易量的90%以上。

基于项目的交易又包括:基于CDM项目的交易、基于JI(联合履行)和其他基于项目的交易。

依照一些相关研究,2004年国际碳市场上基于项目的减排量交易额达到了1.07亿t二氧化碳当量,比2003年7800万t二氧化碳当量的交易额增长了38%。

2005年国际碳市场基于项目的交易额在前四个月达到了4300万t二氧化碳当量,这其中的大多数交易是CDM和JI项目交易。

2004年1月到2005年4月期间,国际市场上CERs的交
易价格大致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3~7美元,因项目类型、合作方式及合同条款等不同而不同。

一般而言,卖方能够提供的关于CERs的确定性越大,CERs的价格也就越高。

需要讲明的是,随着议定书的生效,CERs的国际市场价格也在逐渐走高,目前大部分交易的价格在5美元以上。

另外,在欧洲市场上,符合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TS)规定的交易量的价格最高时差不多超过了每吨二氧化碳当量20欧元。

全球基于项目的减排量交易额2004年为5.7亿美元,2005年前4个月1.1亿美元,自1998年以来的总交易额则达到了近9亿美元。

目前,国际碳市场中的要紧买家包括日本、荷兰、英国、德国、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世界银行和加拿大等,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公共及私人部门等。

2004年1月到2005年4月,国际碳市场上的要紧减排项目类型(基于交易的减排量)包括:HFC-23分解、养殖场废物的处理、水电、生物质能、垃圾填埋回收、风电、造林和再造林、N2O去除和提高能效等。

分析表明,出售减排量而获得的收益对不同类型CDM项目经济性的阻碍是不同的,甚至差不专门大。

碳融资关于那些减排全球温升潜力(GWP)值较大的温室气体(如CH4,N2O,HFCs)的
项目经济性的阻碍最大,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经济性的改善则相对较小。

世界银行统计了在减排量交易价格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3美元的情形下,碳融资对几种要紧类型CDM项目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的改善情况。

固体废物治理类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改善最为明显,达5%~7.5%;集中供热项目稍低,为2%~4%;生物质能项目为0.5~3.5%;而风力发电和水电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提高较低,为1%~2.5%。

假如考虑项目业主本身的自有资金,则内部收益率提高较低,为1%~2.5%。

假如考虑项目业主本身的自有资金,则内部收益率的提高会更加明显。

而且,如前所述,目前国际碳市场上每吨二氧化碳当量减排量的价格差不多达到了7美元甚至更高,因此碳融资对CDM项目经济性的改善将更为明显。

举一个更加直观的例子。

华北电网中目前以煤电为主,发电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较大。

保守点可能,1MW装机容量的风电机组每发1kW·h的电力能够带来的减排量大致为0.9kg的二氧化碳当量,按每吨二氧化碳当量7美元的价格计算,能够带来0.05元人民币的额外收益。

我国是CDM潜力最大的国家之一,有研究表明我国将占全球总潜力的大约35%~36%。

充分利用CDM提供的机遇,不但能够为
相关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同时还能够促进项目所在地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进展。

1.3 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流程
为了确保CDM项目能够实现“真实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国际社会已制定出了较为详细的CDM规则。

而关于企业来讲,要完全和系统地掌握CDM的全部规则还具有相当的困难。

然而,企业必须对CDM项目开发中应该关注的某些重点问题、CDM项目可能为其带来的效益以及开发CDM项目将面临的风险等方面有一个全面和清晰的把握。

只有如此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

一般而言,一个典型的CDM项目从开始预备到最终产生减排量,需要通过如下一些要紧的时期:
①项目识不;
②项目设计;
③参与国的批准;
④项目审定(validation);
⑤项目注册(registration);
⑥项目实施、监测与报告;
⑦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ver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⑧CERs的签发。

每个时期的要紧活动、参与实体及其职责各不相同。

三、 A、项目识不
这是CDM项目开发和实施的第一步。

在这一时期,附件—缔约方的私人或者公共实体与非附件—缔约方的相关实体进行接触,探讨可能的CDM合作并进行项目选择。

相关的实体应该就项目的技术选择、规模和资金安排等重要问题达成一致。

同时,在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东道国的相关要求。

这一时期属于CDM项目的概念设计时期。

项目的类型、规模等的选择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适用的规则和程序、项目的交易成本、项目能否顺利注册、实施并获得减排量等产生重要阻碍。

在识不潜在CDM项目的时候,项目建议者需要考虑一些关键问题,包括项目的额外性、项目开发模式、交易成本和风险。

这一时期的活动要紧由项目业主和潜在的买家实施。

为了提高所识不项目成功注册的可能性,在必要时,项目业主能够请相关的技术咨询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1)额外性
额外性是指与没有实施项目的假设情况相比,该项目会产生额外的减排量。

这是任何项目开发者在确定项目之时都必须要
优先考虑的问题。

也确实是讲,项目建议者需要证明CDM项目不是基准线情景。

CDM执行理事会差不多给出了一个“额外性讲明和评估工具”,用于对CDM项目额外性的严格评价。

另外,假如在项目所应用的方法学中已给出了关于额外性讲明的步骤方法,则应严格遵循方法学中所给出的指导和程序。

除此之外,执行理事会还给出了讲明小型CDM项目额外性的一些障碍性因素分析,包括投资障碍、技术障碍和主流实践造成的障碍及其他可能的障碍等。

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第二章。

(2)项目的开发模式
CDM项目的开发通常有3种模式:
①单边模式:进展中国家独立实施CDM项目活动同时出售项目所产生的CERs,发达国家不参与项目的前期开发;
②双边模式:一个发达国家或其法人实体和一个进展中国家共同开发CDM项目;
③多边模式:CDM项目所产生的CERs被出售给一个基金,那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

在多边和双边模式下,也有发达国家项目参与者仅购买减排量和投资项目并获得项目减排量两种方式。

目前国际碳市场上要紧方式是直接购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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