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调解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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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途径

劳动争议的仲裁途径

劳动争议的仲裁途径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权益分配、劳动条件、合同解除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社会上设立了多种仲裁途径。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劳动争议的仲裁途径。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或律师协会等组织设立的机构,专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在中国,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各级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辩论。

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等来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二、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是一种比较灵活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备案。

劳动争议调解主要依赖于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调解员会帮助当事人解决双方的分歧,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三、劳动仲裁院劳动仲裁院是一种类似于法院的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和用人单位。

劳动仲裁院通常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相比,劳动仲裁院的裁决结果更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更加正式地进行辩论和申诉。

劳动仲裁院的判决可以根据当地法律程序进行上诉和执行。

四、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仲裁机构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来处理劳动争议,这也是一种常见的仲裁途径。

内部仲裁机构通常由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的法务人员组成,他们会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来进行处理。

对于企事业单位内部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双方当事人一般需要遵守并执行,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起来,劳动争议的仲裁途径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仲裁院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仲裁机构。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仲裁途径来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实习报告

劳动争议仲裁实习报告

一、实习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国政府鼓励大学生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实习。

我于2023年在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习了三个月,现将实习情况总结如下。

二、实习单位及职责实习单位: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习时间:2023年1月至3月实习职责:1. 协助仲裁员进行案件审理工作,包括案件立案、证据收集、庭审准备、裁决文书起草等;2. 参与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协助仲裁员与当事人沟通,促进双方达成和解;3. 负责整理仲裁案件档案,包括立案登记、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裁决文书等;4. 协助仲裁员进行法律研究,为案件审理提供法律依据;5.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

三、实习内容与收获1. 案件审理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多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通过参与庭审,我了解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流程,包括立案、证据交换、庭审、裁决等环节。

在仲裁员的指导下,我学会了如何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裁决文书,并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2. 调解工作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多个案件的调解工作。

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我学会了如何倾听、分析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沟通技巧的重要性,以及调解员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关键作用。

3.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习期间,我负责整理仲裁案件档案,包括立案登记、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裁决文书等。

通过整理档案,我熟悉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流程,并对案件材料的管理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4. 法律研究在实习期间,我协助仲裁员进行法律研究,为案件审理提供法律依据。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案例,我对劳动争议法律制度有了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为今后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劳动争议处理的形式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的形式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的形式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形式
1、调解:最常用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是双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本人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本人认可,由调解机构出具调解书,作为对双方各自履行义务的有效凭据。

2、仲裁: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劳动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批并出具仲裁书作为有效凭据,对双方各自履行义务的有效凭据。

3、诉讼:当调解不成功或者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调解时,都要由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作为双方各自履行义务的有效凭据。

4、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约束劳动关系的行为,由中国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者提起上诉,作出仲裁书,作为双方各自履行义务的有效凭据。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具体步骤
1、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民事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聘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由当事人自主缔结调解协议;由调解机构出具调解书,成为调解结果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2、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劳动法仲裁的调解与仲裁有何区别与联系

劳动法仲裁的调解与仲裁有何区别与联系

劳动法仲裁的调解与仲裁有何区别与联系在劳动法领域,解决劳动争议是一项重要任务。

当雇员与雇主之间出现劳动争议时,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劳动法仲裁进行调解或仲裁程序。

虽然调解与仲裁都是解决争议的手段,但它们在操作和影响方面存在一些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仲裁的调解与仲裁的具体区别与联系。

1. 调解的定义与程序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独立中介的努力,帮助争议双方实现和解并达成协议。

调解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双方申请: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

(2) 调解会议:第三方调解员组织会议,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对话,并寻求双方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3) 协议达成: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调解协议。

(4) 生效与履行: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 仲裁的定义与程序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或指定的仲裁机构,由一名或多名专业仲裁员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2) 仲裁庭组建:仲裁机构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组建仲裁庭,由仲裁员负责主持仲裁程序。

(3) 仲裁听证:依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仲裁庭进行听证,并由双方当事人陈述争议的理由和要求。

(4) 仲裁裁决:仲裁庭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该裁决有法律效力。

(5) 裁决执行:根据仲裁裁决,双方根据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3. 调解与仲裁的区别(1)程序性质:调解是一种自愿性质的程序,双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参与调解,调解过程强调的是和解与协商;而仲裁是一种强制性质的程序,一旦启动仲裁程序,双方必须按照仲裁庭的安排参与仲裁程序。

(2)结果约束: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但不一定具有强制执行性;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3)调解员与仲裁员的角色:调解员是帮助双方协商和解的中介人,更注重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仲裁员是具有裁决权限的法定人员,通过听证和调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院职责

劳动仲裁院职责

劳动仲裁院职责劳动仲裁院职责是指其在处理劳动纠纷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权益保护、案件调解、裁决、执行以及其他职责。

劳动仲裁院所负责的是维护雇员和雇主权益平衡和保护,合理化的解决争议和纠纷。

一、维护法律权益保护在处理劳动纠纷过程中,劳动仲裁院首要负责的是维护法律权益保护。

这是因为在劳动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纠纷,雇员容易处于劣势,如果没有法律保护就极容易遭受各种不公平待遇,存在解决问题的难度和困难。

劳动仲裁院有着审理和判断权,只有经过它们的裁定才能说明是合法的,从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调解劳动仲裁院有着调解的职责。

对于信访、劳动争议等需要调解处理的情况,劳动仲裁院应当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让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庭签署调解协议,达成双赢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调解是最好的方式,可以尽可能满足双方的意愿和需求,好处是节省时间和成本。

三、裁决职责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劳动仲裁院有着所裁决的权力。

根据劳动法律,劳动仲裁院仅能依法进行裁决,它所做出的判决,是权威的,理性的,公正的,这对于维护员工和雇主的合法权益是很有帮助的。

裁决权力的行使是诉讼的终止,是争议的了结。

四、执行职责劳动仲裁院在判决之后,也有着执行的职责。

劳动仲裁判决是有着执法效力的请示,没有被履行的仲裁判决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劳动仲裁院需要对未被执行的判决依据法律进行强制执行,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裁决作出执行或达成和解,并对无法执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或进行公示。

总之,劳动仲裁院在处理劳动纠纷过程中,有着多种职责和角色需要发挥。

在保障员工和雇主权益方面,其作用不容忽视。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院的职责是法定的,它们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保证公正、客观和权威。

而对于企业和雇员来说,必须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职责,遵守、落实和执行有关规定,以减少非法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我国针对劳动争议处理问题已经出台了4部司法解释,那么其中的《司法解释1》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3⽉2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65次会议通过 2001年4⽉16以法释〔2001〕14号公布 ⾃2001年4⽉30⽇起施⾏,平台根据2008年12⽉16⽇发布的《最⾼⼈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件中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序号的决定》汇编整理)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条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单位在履⾏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的纠纷;(⼆)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没有订⽴书⾯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医疗费、⼯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发⽣的纠纷。

第⼆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条之规定,以当事⼈的仲裁申请超过六⼗⽇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劳动者与⽤⼈单位发⽣劳动争议,是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当地⼈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仲裁是需要确定管辖权的,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当事⼈分别向劳动合同履⾏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和权限,明确当事⼈应当到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便劳动争议当事⼈仲裁,⽅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便当事⼈,是指保护当事⼈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标,当事⼈权利⾏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的便利、减轻当事⼈的维权成本为原则。

所谓⽅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

省、⾃治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个或者若⼲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主席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立案申请及受理1.1 申请受理(1)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1.2 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已经依法进行了劳动仲裁协商,但仍不能达成协议。

1.3 不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未经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协商。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组成2.1 仲裁员资格(1) 仲裁员应当具备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工作者之一。

(2) 仲裁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擅长争议解决,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仲裁员应当在职财务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2.2 仲裁员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将具有资格的仲裁员列入名册,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2.3 仲裁庭组成(1)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单人仲裁庭由主任仲裁员担任,三人仲裁庭由庭长担任。

(2) 仲裁庭组成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组成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异议。

第三条证据交换和举证责任3.1 证据交换(1)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单等。

(2)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并在庭审前三日内将证据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2 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其否认事实主张的责任。

(2) 当事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做出调解仲裁决定。

第四条仲裁程序4.1 举行听证(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指定日期和地点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1、工作例会制度。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制度借鉴了民事诉讼制度,但又不同于民诉法的规定。

民诉法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称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我国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案件繁多,内容复杂,情节状况不同,有些案件中牵涉的不止两方,关系着多方利益,为了完善法律程序和审判的公平公正,引入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以全面审查案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障受害者权益。

▲一、劳动争议处理中“第三人”的主要情况(一)企业主管部门越权作出不适当的决定。

例如,调动下属企业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与企业或职工协商的,或者不通过企业直接处分职工的;(二)合作、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了责任,应由合作联营各方分担的;(三)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使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应承担相应的边带责任的;(四)甲厂职工在履行与乙厂签订的经济合同时,由于乙厂的原因使甲厂职工发生的伤残亡时,(五)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给对方施工时,因安全措施不好给对方正在履行职务的职工造成伤残亡的;(六)因履行职务造成人身伤害的;(七)因交通肇事按规定应定为工伤而出现的第三人;(八)多重劳动关系。

包括:1、劳动者被其他单位借用、聘用与原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2、本单位放假,托管暂时到其他单位工作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3、退养、停蕲留职的工人,从事第二职业的;4、为了解决和保留职工身份或所有制问题,职工在一个企业工作,名额挂靠在另一企业的;5、部分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仍保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6、企业被租凭或承包,在此期间内形成原单位与租凭或承包者的劳动关系等等。

▲二、劳动争议仲裁中第三人的特点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制度借鉴了民事诉讼制度,但又不同于民诉法的规定。

民诉法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称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是劳动法领域中解决劳动纠纷的常用方式。

为了确保争议的公正解决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法》,劳动争议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条件、职工权益纠纷。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通过调解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愿参与,双方都应主动提出参与调解的申请。

2. 公正公平原则:调解机构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时,应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机构应及时组织调解,确保调解效果的及时实现,避免劳动争议的扩大化。

4. 法定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依法进行,调解机构的权能和职责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并确认双方的争议问题。

2. 调解准备:调解机构应组织调解员,熟悉双方的争议情况,准备调解方案。

3. 开展调解:调解机构应邀请双方参与调解,并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

4. 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调解机构应记录调解结果,签署调解协议。

5. 效力认可:调解协议经双方确认后,应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二、仲裁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办法。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劳动争议的程序和要求。

仲裁劳动争议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受理: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应包括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岗位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岗位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岗位职责1. 仲裁员1.1 职责概述:仲裁员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核心岗位,负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1.2 具体职责:1.受理案件:负责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符合受理条件,并进行案件登记。

2.调解协调:根据仲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劳动争议,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促进双方和解。

3.仲裁裁决:依法组织仲裁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理证据,进行合法、公正、及时的仲裁裁决。

4.法律咨询: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程序和权益。

5.制定仲裁文书:根据仲裁裁决结果,制定仲裁文书,明确裁决的内容和执行期限,保障裁决的执行。

6.司法监督:接受上级仲裁机构的监督,执行上级仲裁机构的决定,确保仲裁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7.参与培训: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仲裁理论和实践水平,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仲裁助理2.1 职责概述:仲裁助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辅助岗位,协助仲裁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提供全面的事务支持和协助。

2.2 具体职责:1.协助受理案件:负责协助仲裁员受理案件,收集和整理申请材料,核实案件信息,确保案件受理的准确和规范。

2.文书起草:根据仲裁员的要求,起草仲裁文书、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确保文书的准确和规范。

3.证据收集:协助仲裁员收集和整理案件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仲裁员审理案件提供支持。

4.司法辅助:协助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安排庭审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出庭,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5.档案管理:负责案件档案的管理和归档,确保案件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方便查询和使用。

6.法律研究:协助仲裁员进行相关法律研究和案例分析,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为仲裁员的裁决提供支持。

7.协助调解: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协助仲裁员进行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调解协议的起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 年11 月5 日劳部发【1993】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劳动仲裁院工作总结(5篇)

劳动仲裁院工作总结(5篇)

劳动仲裁院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和概述劳动仲裁院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作为劳动仲裁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深感责任重大,任务繁重。

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我对劳动仲裁院的工作机制和运作流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二、工作成果和亮点1. 工作效率提升:在工作中,我始终以迅速高效地处理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目标,通过合理的组织安排和时间管理,使得劳动争议的办理周期缩短,提高了司法效率。

同时,我还通过定期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学习法律文献,提升了工作技能和专业素养。

2. 案件质量提升: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我始终坚持严格执行法律和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都得到合理审理。

我积极参与审理过程中的调解工作,通过公正的调解,尽可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减轻双方的经济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沟通与协调:作为劳动仲裁院的一员,沟通与协调是我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意愿,并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协调双方关系,维护劳动保障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1. 业务知识的不断提升:由于劳动仲裁院的工作涉及到繁杂的法律知识和判案经验,我深感自己的业务知识还有待提高。

尽管我会定期参加职业培训,但仍然需要更多实践和学习,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类案件。

2. 案件调解成功率有待提高:尽管我在调解工作中付出了很多努力,但仍然有一部分案件无法通过调解成功解决。

这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的性质复杂,双方举证与证明困难等原因所致。

我将不断改进我的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以提高调解成功率。

3. 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作为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我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对于一些专业知识的掌握还不够深入,并且有时候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不够温和细致。

这是我需要改进的地方。

四、工作展望和计划1. 学习与进修:我将继续加强自己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水平,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争议焦点审理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争议焦点审理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争议焦点审理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解决的案件。

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争议焦点是审理中双方争议主要集中的问题。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的审理,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争议焦点的审理,我国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争议焦点应当明确。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争议焦点的审理应当围绕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展开,通过审理解决核心问题,进而解决整个劳动争议。

对于争议焦点的明确,可以为双方提供明确的争执范围,避免争议扩大化,也能够使争议的解决更加精准和高效。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争议焦点应当与法律法规相一致。

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审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对于与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不合理的争议焦点,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加以纠正,确保审理的合法合理性。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争议焦点应当以事实为导向。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争议焦点审理应当依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与判断。

只有基于事实的审理,才能使争议的结果更加公正和客观。

第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争议焦点应当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作为一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劳动争议仲裁的本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争议焦点时,应当重视劳动者的利益,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审理。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争议焦点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同时,争议焦点审理应当确保双方参与方的权利,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理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争议焦点审理的规定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争议焦点的审理过程中,需要明确争议范围,与法律法规相一致,以事实为导向,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且保证公开、公正、公平的审理过程。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备案程序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备案程序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备案程序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备案程序是指劳动争议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后,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一系列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劳动争议仲裁备案程序的规定。

首先,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受理、调解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在申请仲裁前,申请人必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记录、通知与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并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要求等内容。

申请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仲裁机构,并同时提交一份申请书副本给被申请人。

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书后,经过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仲裁机构将受理申请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不符合条件,仲裁机构将告知申请人具体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复查或提起诉讼。

受理申请后,仲裁机构将组织调解。

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与仲裁机构的斡旋,寻找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有权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仲裁机构将作出调解裁决。

如果调解失败,仲裁机构将进行裁决。

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决定。

裁决通常包括对争议事实的确认、对法律适用的判断以及对争议结果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结果。

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劳动争议仲裁备案程序中,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公平、公开地解决。

双方当事人应当配合仲裁机构的调查和审理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陈述,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释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释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调解和裁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秉公处理,不偏不倚。

”这一条款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调解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即“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秉公处理,不偏不倚”。

这意味着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既不能偏袒一方,也不能偏袒另一方,而是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秉公处理。

这就要求调解员或仲裁员要具备公正、中立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

他们应该独立地进行调查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外,调解员或仲裁员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不受他人干扰,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不偏不倚。

这意味着调解员或仲裁员不能带有任何偏见,不能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影响,要以事实和法律规定为依据,客观地进行调解或裁决。

他们应当全面、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权衡各方利益,作出公正的决定。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承担着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职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他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工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为了做到秉公处理,他们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巧,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和裁决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

他们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和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调解和裁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处理。

苏州劳动仲裁流程

苏州劳动仲裁流程

苏州劳动仲裁流程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公平公正。

苏州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劳动争议的发生频率也较高。

下面,我们将介绍苏州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劳动争议。

一、申请劳动仲裁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可以向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需要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中需详细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自己的诉求。

二、立案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立案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和被申请方。

受理通知书中会注明办案员、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方的权利义务。

三、调解在立案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将组织调解。

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旨在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员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并就争议进行逐一分析和解释。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会签订调解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履行。

四、仲裁审理如果调解未能成功,劳动仲裁委员会将进行仲裁审理。

仲裁庭由主任、副主任和劳动仲裁员组成,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方可以提交证据、提出意见和质询对方。

仲裁庭将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事实,并进行法律解释和裁决。

五、裁决公告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发布裁决公告。

裁决公告中会详细列明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争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裁决结果。

申请人和被申请方均有权对裁决结果提出异议,但必须在收到裁决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六、履行裁决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裁决结果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依法对不履行裁决的一方进行处罚,并强制其履行裁决。

以上就是苏州劳动仲裁的流程。

通过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及时采取行动非常重要,以免错失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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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 偿金7863.64元。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7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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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调整工作岗位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合 理的原则。 缺乏调整工作岗位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不能因为被申请人似乎有所调升申请人的 职务级别而使得其上述调岗行为符合公平 合理的原则 申请人未实际到新的岗位工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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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办案 【办案程序】要素式办案程序如下: (一)庭前确定案件基本要素; (二)庭审围绕案件争议要素进行; (三)庭后撰写要素式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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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办案
【要素式庭审】要素式庭审,是指根据案件相关要素并结合仲裁请 求确定庭审顺序,统一质证,围绕争议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的 庭审模式。 【庭审程序】要素式庭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认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质证; (四)确认无争议要素; (五)调查争议要素及其他相关案情; (六)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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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 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 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 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伤残 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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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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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工伤争议
案情:
2009年5月7日,申请人在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 事故受伤,经鉴定属于工伤。2010年6月25日,深 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延长申请人治疗期至 2010年9月18日。2010年12月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如下: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八 级伤残,未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无医疗依赖, 不安装康复器具,医疗终结日期为2010年11月7日。 另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申 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交社 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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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赔偿因未足额为申请人缴 纳社会保险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待遇损失3600元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差额2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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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申请人工伤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八级伤 残,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2173元,根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730元 (2173×10),社保部门已经核发的金额应 予扣除,故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差额2330元(21730-19400)。
劳动者主张,银行转账支付的是基本工资 和工龄工资,另一部分午餐补助和电话补贴以 现金形式发放,午餐补助为人民币300元/月, 电话补贴为人民币100元/月。用人单位确认劳 动者的午餐补助为人民币300元/月,但主张是 食堂就餐人员在伙食补助表上签名后公司将该 款项直接划给食堂;电话费是用发票报销的, 不清楚劳动者的额度。用人单位未按本委要求 核实劳动者电话费的支付情况并提交相应的财 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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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问题
被申请人未提交电话费相应的财务凭证 被申请人未认定申请人的工资中存在一项午餐补助人民 币300元/月和电话费补助100元/月 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3860元 {[(3100+300+100)×3+(3600+ 300+100)×6+(3700+300+100) ×1]÷10}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常见问题解析
光明新区仲裁院仲裁员 刘清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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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仲裁院介绍 要素式办案 案例分析 D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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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2012年7月9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院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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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职责
负责劳动方面的争议仲裁,负责劳动争议仲裁 案件的调解和审理;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咨询;负责劳动争议专、兼职仲裁员的培训、 考核和管理。 处理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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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金额
综合上述认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 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 7720元(3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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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 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 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 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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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5日,用人单位解除了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理由是:2011 年1月17日公司调整劳动者到行政人事 部任副经理,职位和工资待遇都有调 升,但劳动者拒不服从安排,至2011 年2月14日仍不到岗工作,公司决定解 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庭审中,当 事人双方对2011年1月17日调整劳动者 的工作岗位的事实予以确认。用人单 位是单方面调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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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赔偿金争议
案情:
劳动者于2010年4月6日入职用人单 位,任财务部会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 同。当事人双方确认,劳动者基本工资 和工龄工资试用期合计为人民币3100元 /月,2010年7月1日转正后合计为3600 元/月,2011年1月起为人民币3700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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