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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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法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 纠纷”,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 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 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分 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 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 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 位。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仅限于企业内部的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 ,只能到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 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组 织的范围。
二、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第11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 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 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12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 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 、理由和时间。
第13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 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 成协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14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 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 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 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 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 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本法增 加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 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 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 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 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 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第15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 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16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 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 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的特征: 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 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
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 引起的争议。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 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 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 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由其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并 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 劳动争议。
特点: 1、公正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调解 (1)劳动争议处理的主体不同 (2)受理的条件不同 (3)处理的方式不同 (4)处理程序不同 (5)效力不同
2、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 别
(1)仲裁主体不同 (2)仲裁的对象不同 (3)程序启动不同 (4)仲裁的地位不同 (5)是否可起诉不同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 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 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 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 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将劳动
第二节 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基层群众调解组织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 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协商的方式,使双 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 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 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 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 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 推举的人员担任。
源自文库
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 仲裁是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一般案件不
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为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处理 周期过长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 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 重大变革,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 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 ,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 终局的制度,对这部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劳动纠纷 终止于仲裁环节,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 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劳动争议处理法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 纠纷”,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 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 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分 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 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 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 位。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仅限于企业内部的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 ,只能到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 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组 织的范围。
二、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第11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 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 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12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 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 、理由和时间。
第13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 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 成协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14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 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 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 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 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 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本法增 加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 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 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 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 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 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第15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 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16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 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 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的特征: 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 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
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 引起的争议。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 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 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 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由其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并 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 劳动争议。
特点: 1、公正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调解 (1)劳动争议处理的主体不同 (2)受理的条件不同 (3)处理的方式不同 (4)处理程序不同 (5)效力不同
2、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 别
(1)仲裁主体不同 (2)仲裁的对象不同 (3)程序启动不同 (4)仲裁的地位不同 (5)是否可起诉不同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 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 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 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 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将劳动
第二节 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基层群众调解组织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 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协商的方式,使双 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 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 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 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 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 推举的人员担任。
源自文库
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 仲裁是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一般案件不
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为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处理 周期过长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 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 重大变革,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 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 ,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 终局的制度,对这部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劳动纠纷 终止于仲裁环节,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 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