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贺政办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贺政办发〔2013〕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日益增多,多种用工形式同时存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案情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化、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是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是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第一调解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调解员队伍,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时,及时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本单位调解组织协商和调解,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尽量在单位内部得以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调解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配备调解人员。
干部职工人数在26人以上的可建立由5--7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25人以下的可建立由3--5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成立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各部门、二级单位:为构建和谐的职企关系,从长效机制上创建法治诚信企业,公司着眼企业发展需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
成立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要求依法开展纠纷调解工作,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企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一、组织机构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组成人员名单见下表)。
二、工作职责与主要任务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企业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司工会的指导,主要受理、调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以及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预防职企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激化,促进职企和谐。
其主要任务有:调解本单位各种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本单位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单位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单位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回归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三、工作程序1、纠纷的受理纠纷受理分三种情况,一是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材料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是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单位部门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三是移交受理,即已告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通过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调解准备(1)调查纠纷情况。
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询问矛盾纠纷的有关情况,向知情人及周围群众调查,实地勘查等方法,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目前的程度;证据及证据的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矛盾纠纷的态度;以及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阜政办秘[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阜政办秘〔201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主任:陈绪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副主任:贾长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玲市总工会副主席段相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牛中民市企业联合会副主席鲍战兵市工商联副主席委员:刘春林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刘国权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科长余泽君军分区政治部组干科负责人赵伟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科长杨进山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办主任高励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管海新市卫生局人事科科长王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科长樊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主任荣卫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筹备组组长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王梅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依法推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建设和全市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受理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案件:(一)市直各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二)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三)在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用(聘任)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四)中央、省驻阜企业和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五)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六)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或疑难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七)部队驻阜团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八)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资阳区推进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资阳区推进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资阳区推进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用人单位:现将《资阳区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1日资阳区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的要求,避免和减少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形式的协商沟通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设立调解组织(一)名称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企业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二)设立范围资阳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其他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一、概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建立的用于处理公司内部劳动纠纷的机构。
作为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并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将争议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把握调节的尺度,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组织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工会组织等,除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出外,不得向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处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
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及时介入、处理和调解,以保障企业内部的稳定和谐。
2.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具体情况和双方的主张,并对双方所提出的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调解方案,向双方介绍和解及其效果,并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有力地促使当事人达成妥善的解决。
4.对于相对简单的纠纷,委员会可以直接调解并做出调解决定;对于较为复杂的纠纷,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的法律机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进行咨询和支持。
5.对于已经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并告知双方争议的结果和解决方法。
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1.常年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或者专门的办公室,专人负责调解相关工作,对于外部人员,委员会应该确保其保密性,不予以泄露。
2.每位委员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及承担的风险,并遵循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3.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调动委员积极性,发挥委员的聪明才智,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顺利推进。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保障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在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启动调解工作,理性、客观、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纠纷,既促进了企业的平稳发展,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柳政办[2011]193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柳政办〔2011〕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0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主任:崔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副主任:农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胡臣思市总工会副主席余洁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委员:宋筑峰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殷茁雄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吴丽君市科学技术局纪检组长郭继龙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蒙森市司法局纪检组长黄仁宽市财政局副局长鄢立清市文化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姜勇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卜放军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党委副书记钟剑敏市法制办副主任刘文光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熊苗群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聂玉华柳州军分区政治部干事岳育巍市总工会法律信访部部长赵恒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科长陈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科长谢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科长谢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副科长谢奕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兼任。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工作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公司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公司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企业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二)合法的原则;(三)维护的原则;(四)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五)同当事人民主协商的原则、(六)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七)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八)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九)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十)严格遵守调解和仲裁纪律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参与劳动争议协商第六条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行政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调解委员会成立文件范本
重庆××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经研究决定,设立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任:×××
成员:×××、×××、×××、×××。
二、工作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公司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调解规则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15日
内调解结束;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宜
(略)
特此通知
年月日(公司或工会印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05.08.04•【文号】劳社部函[2005]180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近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出现萎缩,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所弱化。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劳动争议是社会利益矛盾的突出表现,调解是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忠实履行职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第4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8月25日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接受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其调解员按照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聘用)合同约定,通过宣传教育、规劝疏导、民主协商的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合意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二)街道(乡镇)依法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三)行业(商会、协会)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调解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全市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 总则1。
1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1。
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2 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2。
1 职工代表;2。
2 公司行政代表;2。
3 公司工会代表。
2。
4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
2。
5 调解委员会人数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
2。
6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2.7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2。
8 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3 主要职责3。
1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2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
3.3 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3。
4 宣传劳动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
3。
5 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3。
8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4 调解程序4。
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4.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
4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4.5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
关于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的说明
关于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的说明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加强首钢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更好地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首钢总公司、首钢总公司工会决定对全公司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结合首钢实际情况,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劳资人事部门的领导和工会副主席担任;委员中的企业代表由劳资人事、安全、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员担任,职工代表由负责劳动调解工作的工会干部和所属工会负责人担任。
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即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
2、首钢原则上设立三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总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基层厂、矿、工程公司要分别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别是单位职工人数多少和管理幅度大小来确定:•分、子公司或单位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可设7-11人;基层厂矿或职工人数在500-2000人的可设5-9人;500人以下的单位可设3-7人。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人数应基本相当。
3、各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调整后,要以单位和单位工会的名义联合印发文件,公布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乌人社[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乌人社〔2012〕12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市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各企业及其工会组织: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建立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职责: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化解劳动争议。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3名职工代表和2名企业代表组成。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应在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03•【字号】鲁政发[1994年]41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4年〕4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并向受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所有人员签名的全权委托书。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或者总公司、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设有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一般应先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八条省、市地、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3.12.28•【文号】总工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2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书记处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23年12月28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更好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职工为本,坚持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服务职工工作体系,健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机制,促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各级工会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律师协会等部门的沟通,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协作联动机制,协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大兴建立首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意见》 提出, 大 兴 区总工 会将 配
套相应 劳模 疗休养专项 经费 , 各级工会 将根据劳模 的身体状况 、 工作 情况制定
合 的长效机 制 ,重 点走访 慰 问长 期工
作 在生 产一 线 的劳模 和生 活 困难 的离
退 休劳 模 , 在 走访 慰 问过程 中, 各 级工
大 兴建 立 首 家企 业 劳动 争 议调 解 委 员会
( 孙 晓 圣 ) 口
常 务副 区长 邵恒 指 出 ,将 劳 动争
议 化解 在 基层 ,对 构建 和 谐劳 动关 系
有 着重 要 意义 。 近年来 ,大兴 区 人力
社 保部 门和工 会 、信访 办 等组 织 坚持
预 防为 主 、调 解为 主 、基层 为 主 的方
简 讯
▲黄 村镇 总 工会 领导 带 队走访 慰
建 筑粘 合剂 、 涂 料 三大 系列 , 资 产上亿
元 ,是 瀛海镇 地 区工业 实力 较强 的企 业 之一 。企业 集 团在 主抓生 产建 设 的 同时 ,也 非 常注重 企业 职工 文化 的 发 展。 此 次工 会授 牌仪 式 的举 行 , 标 志着 企业 的 2 0 0余名 职工 有 了 “ 娘 家人 ” , 工 会 的 成 立 增 强 了企 业 职 工 的归 属
设 具 有重 大 意义 。大 兴 区劳 动争 议 调
解 已经原 有 的 区 、镇 、街 三级 调 解 网
络 下 移至 企业 ,将 企 业劳 动争 议 调解 委 员 会作 为 劳动 争议 调解 的最 小 网格 单 位 更加 有利 于第 一 时 间将各 类 涉及 职 工 切身 利益 的各 类 劳动 争议 案 件化
近 日,北 京人 民 电器 有 限公 司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闵行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0.05.26
•【字号】闵府办发[2010]34号
•【施行日期】2010.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区劳动和人事争议调处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一体化的处理体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整合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蔡小庆副区长
常务副主任:张伟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主任:沈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冬梅区总工会副主席
委员:郭保强区经委副主任
俞志清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周明区国资委副主任
李光华区教育局副局长
施晓军区卫生局副局长
潘嘉明区工商联副主席
张开元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秘书长
周君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科长
曹民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科科长
于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调解仲裁科科长
黄润青区总工会法律民管部部长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