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二、机构设置1.设立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2.设立城区和农村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负责城区和农村地区的基层医疗服务工作。
三、人员队伍1.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团队,包括家庭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
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服务内容1.实施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包括健康体检、疾病筛查、药物管理等。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诊治,急救等。
3.开展健康宣传和健康义诊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五、管理机制1.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机构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2.制定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指标,激励和约束机构的工作。
六、资金保障1.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建立和完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金分配和使用制度,确保公平和透明。
七、监督评估1.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2.加强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推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创新和改进。
八、法律保障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职责和权力,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行和维权。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缩小城乡医疗服务的差距,促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顺利实施。
同时,要注重实践总结和经验分享,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升城乡卫生服务的水平和品质。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机构与管理
社区卫⽣服务组织机构与管理: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发展城市社区卫⽣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作⽬标,提出了促进社区卫⽣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1、社区卫⽣服务机构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属⾮营利性组织。
2、设置社区卫⽣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服务中⼼基本标准》、《社区卫⽣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级政府卫⽣⾏政部门备案。
(⼆)社区卫⽣服务中⼼基本标准 社区卫⽣服务中⼼⾄少设有以下科室: 1、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2、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童保健室、妇⼥保健与计划⽣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3、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4、⼈员 (1)⾄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护⼠。
(2)⾄少有1名副⾼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少有1名公共卫⽣执业医师。
5、房屋 (1)建筑⾯积不少于1000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障碍设计要求。
(2)设病床的,每设⼀床位⾄少增加30平⽅⽶建筑⾯积。
(三)社区卫⽣服务站 1、床位:⾄少设⽇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2、科室:⾄少设有以下科室: 3、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4、⼈员 (1)⾄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少配备1名注册护⼠。
5、房屋建筑⾯积不少于150平⽅⽶。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服务居民、保障健康原则;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原则;4. 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全面管理;2.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服务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服务内容1. 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2. 健康教育: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慢性病防治知识宣传等;3. 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计划生育咨询、避孕节育指导、孕前优生检查等服务;4. 疫苗接种服务:负责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工作;5. 社区卫生服务延伸:提供上门服务、居家护理、康复指导等。
第六条服务要求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提供优质、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对象及时得到有效服务;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消毒隔离制度,保障医疗安全;4.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5.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档案管理,对居民的健康状况进行跟踪服务。
第七条质量控制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查、自评;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服务质量监督小组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立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居民对服务质量的投诉。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是为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办法的出台旨在推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健康、有效运营,提高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重点针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服务内容、财务收支、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规范,以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正常运营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首先,本办法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做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和需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合理布局,确保服务的覆盖面和便捷性。
同样,还针对机构的设施条件、卫生设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障机构的基本运行条件。
其次,本办法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要求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等各方面,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针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以保障患者权益和信息安全。
第三,本办法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提出了要求。
要求合理配置医务人员和工勤人员,确保机构能够正常运营。
此外,还要求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经验,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最后,本办法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收支和监督检查提出了相关要求。
要求机构按照规定的经费使用标准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还规定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以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制定与实施规范管理办法,才能够建立起高效、安全、可持续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体系,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提高大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社区卫生服务所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所的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社区卫生服务所设立所长一名,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若干名,协助所长工作。
2.设立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公共卫生科、财务科、后勤科等职能部门。
3.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三、职责分工1.所长职责:(1)全面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的行政、业务、财务等工作;(2)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法规;(3)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4)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5)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副所长职责:(1)协助所长开展工作;(2)负责分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3)组织实施分管部门的年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4)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管理工作。
3.办公室职责:(1)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的行政、后勤保障工作;(2)负责文秘、档案、保密等工作;(3)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的会务、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
4.医务科职责:(1)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聘用、解聘等工作;(2)负责医疗、护理、药剂、检验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3)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处理等工作。
5.护理部职责:(1)负责护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聘用、解聘等工作;(2)负责护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3)负责护理质量管理、护理纠纷处理等工作。
6.公共卫生科职责:(1)负责公共卫生、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工作;(2)负责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防治工作;(3)负责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评估等工作。
7.财务科职责:(1)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2)负责收支预算、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审计等工作;(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株政办函[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函〔201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株洲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株洲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湖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株洲市城区设置的、符合《株洲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经市卫生局批准和区卫生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社区、家庭和居民(包括服务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服务重点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与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临床药事管理,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省政府规定从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统一采购基本药物,坚持合理用药。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建立“综合医院带专科医院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纵向医疗体系;建立区域内市直二、三级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和“技术支持”制度,推进“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制度。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卫生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是我国政府出台的一个重
要政策文件,旨在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基
本卫生服务水平。
以下是对该文件的简要解读。
首先,该文件强调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性。
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对于提供全面健康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该文件规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
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设施、医疗设备等方面的要求,要求机构必须具备一
定的规模和能力,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
第四,该文件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文件要求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必
要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该文件还强调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卫生机构的衔接
和合作。
文件要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
院等进行有效衔接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水平。
总而言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项重要的
文件,对于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卫生需求具
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该文件的规定,积极配合、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长政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8]54号)城区、郊区、潞城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长治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长治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人员的管理,保障居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辖区内各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街道参与、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由政府举办或企业医院转型,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公立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为辅,鼓励中心办站。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准入,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市政府批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医疗机构申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初审材料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批复准入,颁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认定书》,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准入条件的不予准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卫妇社发[2006]2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6.09.08【实施日期】2006.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卫妇社发[2006]2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卫生厅二00六年九月八日附件: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基妇发[2006]2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鄂编办发〔2024〕21号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鄂编办发〔2024〕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城市社区内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类机构或单位。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以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为主要职责,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衔接,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专科协作等制度,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卫生服务。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领导、规范管理,切实保证居民的健康和医疗卫生权益。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医疗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必要的医疗资源,提供符合医疗需要的服务。
第二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类与管理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和社区卫生室三类。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服务机构,社区卫生站和社区卫生室为辅助服务机构。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和规模,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功能和人员编制,并加强对其管理和督导。
第九条社区卫生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辅助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站可以设立相应的妇幼保健室、预防接种室、健康教育室等。
第十条社区卫生室是社区卫生服务的最基础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
社区卫生室应当配备齐全的医疗设备,保证该区域居民的健康需求。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数量,并加强对其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管理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专业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
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达到为居民提供优质、专业的卫生服务的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以及社区居民。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资源共享,协调发展;(四)依法行政,规范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四)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二)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三)传染病防治和消毒隔离制度;(四)健康教育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六)财务管理制度;(七)其他相关制度。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以下工作:(一)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二)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三)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五)开展其他与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是指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二)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三)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职责、管理机制以及工作内容等方面内容。
首先,明确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以居民为中心,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常见健康问题的诊断治疗、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等。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疫情预防和控制、传染病防治及爆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重要任务。
管理办法还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管理机构应当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组成,共同协作完成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的正常运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相关要求。
其中,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设施设备要求进行了规定,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人员要求提出了规范,要求医师、护士等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和纪律,确保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总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全民健康。
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而制定的一项试行性文件。
本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意义和建议等方面进行阐述。
背景我国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提供居民基本卫生服务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管理和规范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和服务效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制定一套管理办法试行,将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促进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
主要内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机构设置和管理。
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和组织架构,规定了机构的设立、验收、备案等管理要求,确保机构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符合居民需求的卫生服务。
2.卫生服务内容和质量。
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要求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服务质量的稳步提升。
3.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强调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队伍建设,包括医生、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的岗位要求、职业行为规范以及继续教育要求等,以确保卫生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意义制定并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可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服务内容和质量、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高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居民能够获得更好的卫生服务。
2.保障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通过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可以确保机构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符合居民需求的基本卫生服务,满足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3.促进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创新。
试行性文件的印发将推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并为机构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卫生服务机构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变革和居民需求的变化。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总则1.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指将城市和农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合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服务一体化。
2.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应遵循卫生部门的规划和要求,充分发挥卫生服务机构的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依法开展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全覆盖的服务。
二、管理职责1. 卫生部门负责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合理规划和配置人员、设备、药品等资源,提供适宜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3.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做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三、服务内容1.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康复等。
2.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免疫接种等预防保健服务。
3.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组织健康教育活动,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引导居民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四、管理要求1.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质量管理、药品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等制度和规范。
2.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3.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评估和督导工作,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监督管理1. 卫生部门应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2.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接受居民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居民的诉求。
六、奖惩措施1. 对于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5号)《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7年4月2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30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二00七年六月一日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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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
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以行政区划范围设置。
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可适当增加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
第四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条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独立法人机构,社区卫生服务股对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时接受城关卫生院业务管理指导。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
社区卫生服务站以行政区划名称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四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六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药品、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
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时,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行业监管
第一条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三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四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