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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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

一、为确保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火灾隐患是指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筑物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

三、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程序:

(一)各区县消防监督处和防火部有关业务处按照管辖,对日常排查发现、单位报告和市民举报的火灾隐患,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表决人数不应少于5人,对需要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报消防局统一组织认定。

(二)认定重大火灾隐患前应现场核实,并有相关影像资料。

(三)消防局组成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小组,对需要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表决人数不应少于9人。集体讨论时,可邀请被认定业主单位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四)在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或业主有较大异议的,应根据火灾隐患的性质,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认定。专家论证时,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其中公安消防机构的专家不少于2人。

四、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素

(一)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1.消防车道被堵塞或占用,不能立即改正。

2.建筑物之间毗邻、搭建,造成防火间距被占用。

3.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建筑外墙无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或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被占用。

4.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超出的面积大于标准规定最大允许值的50%,或室内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5.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康复中心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无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设置的楼层位置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相适应。

6.甲、乙类生产车间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7.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与居住建筑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混合使用。

8.丙类厂房与员工宿舍在一座建筑物内混合使用。

9.丙、丁、戊类厂房内部有爆炸危险的高危险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或分隔不符合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10.地下建筑内避难走道未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

11.地铁与地下及地上商场等建筑物相连接时,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

12.地下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13.与居住建筑合建的汽车库与居住部分相通的电梯间未采取防火措施与汽车库分隔开。

14.加油加气站的建设级别与设置区域不符合规定。

(二)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1.商业建筑原有外窗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消防扑救。

2.高层建筑物周围无登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3.建筑物安全出口被封堵。

4.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的50%。

5.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疏散距离超过规定的50%。

6.地下建筑(含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有30%以上已损坏。

7.地下建筑(含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

8.地铁的地下车站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设置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

(三)消防给水

1.建筑物未按规定设消防水源。

2.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室外消防水量、水压不符合规定。

3.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建筑物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5.建筑物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6.地下车站的车站控制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地下变电所等设备用房未按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四)防排烟系统

地下室、50m以上高层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范设置防排烟系统、设施或系统、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地下室、50m以上高层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消防电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的消防电源不能保证。

五、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原则:

(一)对于能够当场改正的,不应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但已按照法定程序经专家论证或进行性能化设计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的,不应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三)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但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不应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六、在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根据存在火灾隐患场所的类型、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和城市消防力量体系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判断,主要包括:(一)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火灾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等状况;

(二)建筑物的使用人员的行动能力、人员分布和对建筑物的熟悉程度、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受教育程度等状况;

(三)建筑物的功能和实际用途,建筑物的周围环境;

(四)当地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灭火人员素质、消防站点布局和城市交通状况等救援能力;

(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

七、认定工作结束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划分为重大火灾隐患部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重大火灾隐患地区,逐一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主体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同时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

八、对于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部位和单位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督促整改,对于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地区,采取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大日常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城市改造逐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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