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合集下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黔府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将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贸易合作厅承担的盐业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黔府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5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贵州省级预算监督审查条例》和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政府各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进行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出均应纳入绩效评价管理。

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教育、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及其他基础建设等大宗专项财政支出,应作为绩效评价管理重点。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目标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一)坚持真实科学规范,兼顾国家、国际比较标准,将预算标准和实际相结合,普遍适用和个别选择相结合,充分考虑财政支出的特点和运作过程,以真实反映和衡量不同资金使用受益单位(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

同时,强化、规范公共支出项目的选项、审批、监管、审核功能,增强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责任,使绩效评价对公共支出和预算管理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将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将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四)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加大对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规范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

(六)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和税政管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透明度。

(七)完善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

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九)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4•【字号】黔府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四日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精神,保留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经贸委是负责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一)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部分职能交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提出需由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单;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审核外派监事会主席提出的财务监察报告。

3.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兼并破产,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编制重点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及自营进出口权申报业务的职能交给省商务厅。

(三)综合管理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31•【字号】黔府办发[2000]92号•【施行日期】200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9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

省监管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监狱工作的职能部门,由省司法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监管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提出监狱设置、撤销、迁移方案的建议,编制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的狱政管理工作,统一调配和组织罪犯的收押、调遣、释放、行政考核奖惩;指导对罪犯减刑、假释和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工作;检查指导监狱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监狱突发性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反暴乱劫狱工作。

(三)指导监狱的现代化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对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计划,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监督指导对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作,预防各种流行疾病的发生。

(五)管理监狱业务费、事业费,监狱专项经费;审批所属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经费的使用,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黔府办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省贸易合作厅更名为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盐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贸易合作厅的职责;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制订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制订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商务工作。

进一步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进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形成国内外市场大流通的格局。

2.将原省贸易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3.取消原省贸易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商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黔府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9日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3号),设立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职责。

(二)将省委办公厅承担的省委机关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和监督,办公区域的建设规划指导、房地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及维修、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建资金管理、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管理等职责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三)将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省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和监督,房地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及维修、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建资金管理、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管理等职责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四)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法规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全省机关事务管理的工作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日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编制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联社)。

省供销联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

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的经营进行协调管理;对烟花炮竹实行归口经营管理。

(三)参与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拟订,推动和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四)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改善经营管理,协调社员与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兴办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领办农业开发项目和扶贫项目,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城乡市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黔府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制订的《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不仅涉及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财政监督等各个环节,同时也涉及众多的政府收支管理部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省财政厅2006年4月7日)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为确保我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财政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要有利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二)要有利于预算的公正、公开、细化、透明;(三)要有利于加强财政经济分析与决策;(四)要有利于国际比较与交流。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由“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组成。

(一)收入分类。

收入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分为类、款、项、目四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黔府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九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4〕28号)精神,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贯彻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对地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规律,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拟定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

(二)负责对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保护国土资源,组织查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组织建立和实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指挥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黔府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9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粮食局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九日贵州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粮食局。

省粮食局是主管全省粮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对粮油的购、销、调、存进行宏观管理。

(三)组织实施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执行国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的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工作,制订粮食收购价格并监督检查;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管理。

(四)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稳定市场粮价;保障军队粮油供给,指导城镇居民、灾区、水库移民、缺粮和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

(五)按照顺价销售原则,指导省内地区间粮食余缺调剂,制订粮油铁路运输计划;负责省际间粮油和进出口粮油的调拨运输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4•【字号】黔府办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0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四日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贸委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银行贵阳分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产评估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01•【字号】黔府办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区、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一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8号)和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编发[2001]11号)精神,省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办事机构(副厅级),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归口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我省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党务、政务联系工作。

(二)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推动并做好我省与新疆和中亚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宣传贵州,协助有关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为招商引资,引进科学技术、人才、设备和先进经验,为资金融通和劳务输出做好协调服务。

(三)搞好专题调研,开展信息交流,建立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传递信息,为省委、省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2•【字号】黔府办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2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精神,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委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突出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拟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口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督查各地的执行情况;坚持“三为主”,推行“三结合”,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扶助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8•【字号】黔府办发[2000]131号•【施行日期】200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3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八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2、环境保护产品标准的制定和监管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2、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3、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

5、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6、协助地、州、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环境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技术性工作交给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2、环境监测技术管理职能(包括拟定环保监测技术规范、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指导全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等)交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黔府办发[2000]111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1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日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价格工作的职能部门,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其业务工作直接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一、职能调整将价格信息、价格事务、价格鉴证和干部培训等服务性职能交由下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价格法规;拟定地方性价格、收费管理法规、政策及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二)研究拟定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体制改革方案及价格宏观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入世”前后价格法规、对策的研究和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研究提出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制定全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目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建立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年审制度;统筹协调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2•【字号】黔府办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2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精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加挂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务顾问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审查、修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办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二)办理省人民政府规章上报备案工作,承办贵阳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地、州、市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根据需要拟定地方性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配套文件,处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之间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审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

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草案。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对开展的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2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职责交由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四)将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水利厅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五)将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水利建设市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等监督管理职责交由省水利厅履行。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黔府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3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副厅级),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转原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扶贫开发行政管理职责。

(二)加强组织协调全省扶贫开发工作规划、计划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产业化扶贫工作。

(四)加强协调和指导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省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二)拟订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提出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拟订中央、省下达的各类扶贫资金与项目的分配方案,负责扶贫资金使用与项目的备案审核、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和检查验收。

(四)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承担省外、境外帮扶我省的联系、协调服务及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省直机关、中央在黔单位及驻黔部队的定点帮扶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0]10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04
【实施日期】2000.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0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贸委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银行贵阳分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产评估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工作。

8、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9、省建设厅承担的基建财务会计的改革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职能。

10、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金融彩票的发行、监管职能。

11、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

12、会计委派制度的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积极参与全省经济决策,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2、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和预算细化,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3、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企业和事业财务自主管理权。

4、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撤销省财政厅所属的资金管理局。

5、加强财政监督,加大预算外资金和各项专项资金监督工作的力度。

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撤销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6、拓宽理财领域,在加强国有经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大力拓展非国有经济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型财源。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有关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制度,指导全省财政工作;拟定全省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全省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决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及全省预算草案,编制省级财政决算,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参与制订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对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调控,并对全省财力实施综合平衡;执行省人大批准的省级财政预算,组织和监督各级预算的执行;管理
和监督全省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付。

(三)贯彻落实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全省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贯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