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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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观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二○一五年七月目录关于制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I)金融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25100) (5)应用统计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25200) (8)国际商务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25400) (11)资产评估硕士(MV)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25600 ) (14)法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法学)(专业代码:035102) (17)法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非法学)(专业代码:035101) (21)新闻与传播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55200 ) (26)英语笔译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55101) (29)英语口译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55102) (32)环境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29) (35)建筑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100) (38)机械工程(I)(机电学院)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01) (42)机械工程(II)(物流学院)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01) (46)材料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试点)(专业代码:085204) (50)电气工程领域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07) (55)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08) (59)动力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06) (62)控制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10) (66)计算机技术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11) (71)软件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12) (75)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13) (79)化学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16) (83)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22) (86)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23) (93)安全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24) (99)矿业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18) (102)车辆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34) (106)工业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36) (110)工业设计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代码:085237) (113)项目管理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39) (116)物流工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85240) (119)药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1055) (123)会计硕士(MPACC)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125300) (126)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125600) (129)美术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135107) (132)艺术设计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135108) (135)关于制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及各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制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在一个或多个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管理机构和责任、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二、管理机构和责任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联合培养的协调与管理。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干部、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培养计划四、导师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由参与高校的导师和指导教师共同担任,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经验。
导师的指导要求应明确,包括导师的数量、职称和指导经验等。
导师应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学术指导,并积极组织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学位评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应由参与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包括来自各参与高校的专家和导师。
学位评定应按照国家和各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和评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研究生的培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导师的指导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和导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总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非常重要。
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规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导师指导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推动高等教育的创新和进步。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不同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实现不同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师资优势互补、科研合作等目标。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校共同建设的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单位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参与联合培养的高校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授权授予硕士学位的资质;2.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能提供优质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3.有具备较强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教师团队;4.有完善的学术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5.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第五条各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学科特点和优势,选择适合联合培养的学科领域和合作高校,进行协商和共识达成。
第六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明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高校之间的合作关系,组织和协调联合培养基地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由各高校共同承担。
明确各高校的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和章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实施计划。
根据学科特点和需要,设计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并进行教学大纲的编写和修订。
第九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科研平台和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条件,为培养学生提供实践和科研机会。
第十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机制,鼓励学生到其他合作高校进行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各高校分别负责,联合培养基地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高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的培养工作由联合培养基地负责组织和协调。
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和教学任务分配,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须完成各高校的学分要求和课程学习,同时进行科研和实习工作。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甲方:乙方:为加快推进新时代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和未来职业发展能力,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与学院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针对行业需要,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强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和部门合作建立强化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体系,特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选派至联合培养基地的研究生提供实践基地,为其提供科研、技术创新、实践教学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研究生人才培养服务,为甲方提供优秀的人才资源。
三、双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以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
鼓励双方共同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共同开设实践课程。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甲方开展专业实践,在乙方完成课程学习,着重培养研究生掌握相关行业产业或职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通过研究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协同指导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五、双方要正确把握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标准。
学位论文选题应强化学位论文应用导向。
六、双方有维护对方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的义务,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所形成的科研成果,经甲乙双方认可,可联合申报知识产权或在国内外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研究生参加双方联合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归双方所有。
涉密项目,相关方面应签订保密协议。
七、双方应高度重视研究生的安全问题。
甲方应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基地学习期间的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和评价,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的人员加强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
乙方应加强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安全教育。
八、甲方根据岗位需求,优先考虑录用在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甲方可提供相应条件为乙方推荐本单位青年教师进入基地进行实践培训,提高专业技术应用和实践能力。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人力投入和团队建设,鼓励学院老师与其它高校构建广泛的科研合作平台,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我院科研力量和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遵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在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相关细则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系指以协议形式联合培养或我校教师被聘为其他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外聘科研助理也在此管理规定之列。
在合作培养过程中,学院指导老师主要负责研究生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并完成学位论文,学校及学院对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章导师资格条件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教师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持在研课题,并能用课题经费支付研究生助研费。
3.符合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相关要求。
第五条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并在学院备案,由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存档。
第六条学院的受聘导师须与联合培养单位/学院/导师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有校际合作协议的可免签),并经本学院以及学校科研处及联合培养单位有关部门审批,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原件,学院专门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需存档。
第七条受聘导师应根据协议认真指导学生的课题研究工作,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时管理并掌握研究生科研及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负责研究生管理的实训室老师做好报备,严格保证培养质量。
第八条对于未履行指导职责,致使学生未能按时毕业的导师,按学校规定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联合培养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入学及日常管理第九条研究生入学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
并至学院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处报到登记。
第十条在学院学习生活的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学院的科研、实训室管理、教学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项目方案
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项目方案为了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提高大学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 增强研究生实践动手和科研创新能力,搭建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平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一)项目建设应立足于切实贯彻“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着眼于发展和战略的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加强大学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创新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促进“产学研”联盟的形成,加大联合研究生培养力度。
(二)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构建“产学研”联盟的重大举措,是大学“产学研”联盟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社会平台,并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封闭办学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大学高层次人才培养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有效沟通与有机结合,推进与完善“产学研”结合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三)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应该紧紧围绕大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的需求,充分利用联合单位人才、资源和条件优势,并使其能在我校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具备的条件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是我校研究生创新计划的一项重要容,是以促进教育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为出发点,以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院为主体,联合具有优质资源的科研院所、大型企业集团,建立以培养研究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养高层次研发型、应用型人才为重点的多学科相互融合的研究生培养平台。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专业人员具有若干名在产业、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人物或一批学术造诣精深、研发成果突出、具有指导研究生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二)科学研究1、科研机构应在近五年中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多项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在国外学术刊物等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过一定数量的学术专著;在为我省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较显著的成绩和贡献的;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开发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验收
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验收【导言】尊敬的读者,今天我将为您带来一篇关于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验收的文章。
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作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重要平台,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叙述和分析的方式,从不同角度探讨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的经验与挑战,并分享我个人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和观点。
【正文】1. 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的重要平台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是国家教育部经过全国选拔认定的以高水平大学为主导,并与其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培养研究生的平台。
通过为研究生提供多样化的学术研究、创新实践和国际交流机会,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旨在培养具备较高学术水平、综合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
2. 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验收:全面评估保证质量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验收是对其培养质量和管理体系的全面评估与认证。
这一过程通常由教育部和相关高校专家组成的评估团队进行实地考察,包括考核基地的师资力量、学术研究实力、科研平台及创新实践等方面。
验收标准严格,旨在确保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的质量与水平。
3. 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的经验与挑战3.1 经验:(1)优质师资力量: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能够吸引优秀的导师资源,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术指导和激励。
(2)多方合作机制:示范基地依托全国顶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形成扎实的合作关系,使学生能够在不同领域获得学习和研究机会。
(3)科研平台建设:示范基地拥有一流的科研平台,为学生提供充足的实验条件和学术资源,促进创新研究的开展。
3.2 挑战:(1)队伍建设:示范基地需要高水平的导师队伍,确保学生能够得到有效的指导和培养。
然而,导师资源的有限性和高层次人才的流动性是队伍建设面临的挑战。
(2)创新形式:示范基地需要创新培养模式,使学生能够在学术、科研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并获得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合作机制:不同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促进资源共享和合作研究的深入开展。
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
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研究生在学位授予单位与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通过联合培养的方式获得研究生学位。
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科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机制1.学位授予单位和合作单位签订协议。
学位授予单位与合作单位应明确双方的权责,明确联合培养的目标、内容、计划和时间安排,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2.指导教师的选择和培养。
学位授予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共同确定指导教师,确保指导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指导经验。
双方还应制定指导教师的培养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3.学分认定和课程安排。
学位授予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制定学分认定的具体规定,明确学分的计算方法和认定标准。
双方还应协商确定研究生的课程安排,确保学术要求的同时兼顾实践需求。
4.学位论文的撰写和评审。
学位授予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共同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
在学位论文评审方面,双方应明确评审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5.质量监控和评估。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联合培养项目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二、研究生联合培养运行机制1.学生选派和招生。
学位授予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共同制定学生选派和招生的具体办法,明确招生条件和程序。
在选派学生方面,双方应根据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科研潜力进行评估,确保选择合适的学生进行联合培养。
2.学生学习和科研实践。
学位授予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协商确定学生的学习计划和科研实践安排,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双方还应加强学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思想碰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3.学位授予和学籍管理。
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学位授予和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业并获得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还应与合作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解决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过程中的问题。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基地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我校与合作单位经友好协商共同建立的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场所。
第三条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按需设立、分级管理、合作共赢、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基地的设立第四条基地由学校或学院(部)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称为“武汉理工大学人才联合培养基地”。
第五条基地设立的条件:(一)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其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二)有一定数量的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长期稳定为培养研究生提供科研合作项目并拓展合作范围的能力和潜力。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
(五)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同时接收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参加实践研究。
(六)同一基地的构成单位应在同一城市或地区。
第六条基地按以下程序设立:(一)提交论证报告。
由相关学院(部)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向研究生院提交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适用专业领域等。
(二)实地考察。
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部)组织人员到拟设基地的单位进行考察和磋商,由相关学院(部)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附件)。
(三)签订协议。
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学院(部)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合作协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挂牌。
第七条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三章基地的建设第八条各基地须成立基地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落实专业实践计划、安排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实践考核等工作。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捷安信智能电气有限公司Shenzhen JAX Intelligent Electric Co.,Ltd制受控状态工程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度暂行管理办法编号 WI-HR-016 执行部门人力资源部监督部门总经办版本 A/0 1.目的1.1为贯彻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推进科技、教育与经济互动,公司成立“工程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单位。
为加强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确保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顺利、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培养基地的目的是为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实现企业和人才的互通共赢。
1.3培养基地的任务是通过公司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制度,推进高校与公司进行广泛的合作,安排研究生到公司开展科研和学习。
2.适用范围2.1武汉理工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适用3.机构与职责3.1成立工程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决策层领导负责组成。
3.2领导小组下设工程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研管办”),研管办设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处。
3.3工程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对培养基地的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决策。
3.4研管办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实研究生在基地期间有关资助和扶持政策等事宜。
研管办每半年召集武汉理工大学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推进和落实培养基地的各项工作,研第 1 页共 2 页深圳市捷安信智能电气有限公司Shenzhen JAX Intelligent Electric Co.,Ltd究培养基地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等。
4.招收和管理4.1联合培养指以高校名义招收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位授予在高校进行,而学位论文可由公司导师指导并在“培养基地”完成。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高校之间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
第1条(缔约国当事人)甲(第一当事人):大学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乙(第二当事人):大学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第2条(目的)为提高研究生质量、深化研究,促进两校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本协议,甲、乙双方将共同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
第3条(基地的设立和运营)甲方和乙方在协议范围内共同设立并运营研究生培养基地。
基地的运营通过两校的负责部门进行。
第4条(共同培养内容)甲、乙双方共同选定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制定研究生的教育、研究计划,并进行指导和管理。
两校之间相互利用研究设备、图书馆等资源,支援研究生的研究活动。
促进两校之间的学术交流,拓宽研究生的国际视野。
第5条(费用负担)共同培养基地设立及运营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特别是研究生的移动费、住宿费等,原则上由接收大学(甲方或乙方)承担。
第6条(协定期限)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有效期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更新。
第7条(解约)一方想解除本协定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过协商。
解约后,共同培养基地的善后处理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8条(其他)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分别______通保管。
第9条(签名栏)甲(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校研究⽣联合培养管理办法⾼校研究⽣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教育改⾰,创新研究⽣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联合培养⼯作,提⾼研究⽣培养质量,助⼒学校“双⼀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案的要求,利⽤双⽅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以下简称“联培⽣”)须为我校在籍全⽇制学术学位研究⽣。
第⼆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联合培养⼯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协议应明确研究⽣联合培养⽬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院负责研究⽣联合培养项⽬的归⼝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平论⽂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项⽬。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校研究⽣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办法(修订)》执⾏。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实⾏导师⼩组负责制,导师⼩组成员不超过3⼈,成员要求具有博⼠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院进⾏导师⼩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实施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导师基本条件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导师,应具有当年上岗招生资格或拥有博士学位的副研究员及以上在岗人员。
第四条在保证我所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课题组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中如果需要更多研究生参加,导师可接收一定数量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五条坚持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注重从科研道德和团结合作等多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培养条件。
第三章学生基本条件第六条必须为国家正式录取且学籍不在我所的在读研究生。
专业方向一般应符合我所设置的“化学”一级学科覆盖的研究范围,研究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单位应与我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七条要求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热爱科学事业,善于团结合作。
第八条原则上已完成所在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符合联合培养条件的研究生需要认真阅读“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下载以下表单,认真填写,并报导师、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培养时间、论文内容、知识产权、保密、安全责任及待遇等)。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报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三)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表单下载路径:长春应化所主页——点击研究生培养或右侧招生宣传——进入研究生部主页——学籍管理栏目第十条报到、注册(一)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时,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份,携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三份)、“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到我所研究生部报到,由我所研究生部统一建档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研究生在母校的导师指导下,到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一段时间的研究工作,获得联合培养单位导师的指导和支持,从而获得双方母校的研究生学位。
为了规范和管理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保障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招生要求、培养计划、导师管理、学籍管理、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生要求1.母校导师推荐具备集中指导能力和丰富科研经验的导师作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确保联合培养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声誉和指导能力。
2.研究生应符合母校招生要求,并在联合培养单位符合其招生要求,学术水平能够满足联合培养要求。
二、培养计划1.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明确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内容和科研任务,确定培养计划的具体时间和流程。
2.培养计划应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和学科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要求,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能够获得较好的学术培养和科研训练。
三、导师管理1.导师是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关键人物,应严格管理导师队伍,确保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和指导经验,能够对研究生进行有效指导和培养。
2.导师需定期向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汇报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召开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问题。
四、学籍管理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在两个母校同时注册,在学籍管理上,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需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学籍管理合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应建立学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确保研究生在两个母校的学籍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五、资金支持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母校应按规定支付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和学费,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联合培养单位应提供相应的科研、实验室等条件和设备,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能够进行科研工作和实践训练。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基地是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也是“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形式。
为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健康发展、有效运行,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专业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以下简称实践基地)。
专业实践基地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民办单位或政府机关等),由依托机构或下属单位构成,并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和相对稳定性。
第二条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按需设立、分层管理、稳定有序、讲求实效、注重示范、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学校与依托单位合作建立、共同管理。
第三条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由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和依托单位共同负责。
学校研究生处对实践基地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二、实践基地的设立第四条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较高的业务水准;能认同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办学理念,重视实践基地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二)依托单位的主要业务能够满足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及实践教学的要求,能够承载一定规模的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三)依托单位具备能够胜任课程教学、专业实践指导以及学位论文指导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且数量充足。
第五条实践基地由培养单位向学校申报,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和依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实践基地建设协议、挂牌,并面向校内外发布信息。
第七条原则上,实践基地的名称为"+依托单位名称+专业学位名称+研究生实践基地"。
第八条实践基地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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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基地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我校与合作单位经友好协商共同建立的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场所。
第三条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按需设立、分级管理、合作共赢、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基地由学校或学院(部)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称为“武汉理工大学人才联合培养基地”。
第五条基地设立的条件:
(一)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其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二)有一定数量的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长期稳定为培养研究生提供科研合作项目并拓展合作范围的能力和潜力。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
(五)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同时接收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参加实践研究。
(六)同一基地的构成单位应在同一城市或地区。
第六条基地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提交论证报告。
由相关学院(部)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向研究生院提交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适用专业领域等。
(二)实地考察。
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部)组织人员到拟设基地的单位进行考察和磋商,由相关学院(部)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附件)。
(三)签订协议。
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学院(部)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合作协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挂牌。
第七条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三章基地的建设
第八条各基地须成立基地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落实专业实践计划、安排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实践考核等工作。
基地工作小组组
长由学校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基地依托单位指派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基地工作小组应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基地须组建导师团队。
导师团队由基地的校方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导师可以来自不同的学科领域,每个学科领域至少包含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基地的合作导师。
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合作导师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院推荐并开展必要的培训。
合作导师可担任实践教学的任课教师或对研究生论文进行指导;基地工作小组每年对合作导师进行年度考核,并按工作量核发酬金。
(二)校内导师由学院选派,除选派研究生导师外,还需选派青年教师参与导师团队,具体负责参加专业实践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基地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实践安全管理办法、基地运行管理办法,加强过程管理。
相关学院(部)与基地依托单位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
第十一条相关学院(部)与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落实和保障研究生开展实践研究活动期间必要的生活、学习、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每年对基地建设和管理进行考核。
(一)考核时间。
每年12月由研究生院会同学院(部)组织专家对各基地进行评估与考核。
(二)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组织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和条件保障建设、专业实践的管理、专业实践效果等方面。
(四)考核不合格的实践基地,需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基地,下年度不得作为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三条学校将研究生实践研究活动所需经费纳入研究生教学质量建设项目预算,主要用于支付企业导师酬金,为学生外出实践期间购买保险等。
第十四条鼓励合作单位在基地设立专项基金或进行适当投资,推进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合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派出的相关管理人员和研究生提供适当生活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
附件: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申报表
申报学院:
合作单位:
专业领域:
申报时间: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处制表
一.学院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情况
二.合作单位基本情况
三.共建联合培养基地的可行性分析
四.申报与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