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人士对海关总署令219号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32936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0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总页数】5页(P35-39)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审议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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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7号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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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海关AEO认证企业遇到删改单和行政处罚将会给企业信用降
![(12)海关AEO认证企业遇到删改单和行政处罚将会给企业信用降](https://img.taocdn.com/s3/m/5ba99d1e5acfa1c7ab00cc4c.png)
者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度申报 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度申报总
总票数千分之一
票数千分之一。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1 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 1 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
(1)违规次数超过上年度代理 为:
为:
申报总票数万分之五,且
(1)无处罚金额超过 3 万元的 (1)无处罚金额超过 1 万元的
(2)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 行为,且
关键字
我们在上述行政处罚的要求中应当特别注意关键字的运用,我们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的高级认证标准为例。在这里,不允许出现一次行政处罚金额超过 3 万元的行为;如果虽有 行政处罚,但是处罚金额每次都未超过 3 万元,那么则可以从低对碰两个条件:
a. 累计处罚金额在 5 万元以下且违规次数在 5 次以下, b. 累计处罚金额在 5 万元以下且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度申报总票数的千分之一。 因为 a 和 b 之间是或的关系,所以这两个条件任何一项可以满足,企业都不至于被降级。
“1 年内”的计算方法
《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中的“1 年内”,如遇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 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倒推 12 个月计算。换言之,企业不可能在发生行政处罚之后以拖 延认证时间的方式来满足1 万元,2019 年 3 月被海关行政 处罚 5 千元,该企业于 2019 年 10 月向海关申请 AEO 高级认证。此时,海关将以 2019 年 3 月最近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之日起倒推一年,计算出累计处罚金额为 15000 元。
所以,从公司高层领导的角度来看,就必须提高对进出口业务审计的重视程度,亲自督 导审计结果和纠错工作。当然,必要时还是要邀请北京岸谷关务高级 AEO 认证分析师果子 这样的专业团队来进行进出口业务审计。
解析197号令
![解析197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9304bf14a300a6c30c229f70.png)
一
) 但相关 企业仍应高度重视 其类 ,
别评定和分类 管理 , 尤其抓住新 《 办 法》 放宽AA 、 类企业认定标准 的 类 A
契机 , 积极 申请 较 高的 企业 管理 类 别, 以充分享受海关 为合法守信企业 提供的便 利措施 。四
( 本文资料由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
度进一步接轨, 障进 出口贸易安全 保 与便利, 海关需要实施更加科学的企
评论与建议
AA 、 类 企业通常可享受以下 类 A
o 在原 《 办法 》 A 类 进出口 中, A
业 分类管理 。 《 新 办法 》 正是在这一
背景下修订出台的。
货物收发货人 的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
需达到3 0 万美元 00 中西 部10  ̄" 0 0i 美
企业 管理 类别 上调需 由企 业 向 海关 提 出申请 并提 交 申请 书及 相关
材料。 类 、 类企业 的认定需 由直 AA A
属 海 关 批 准 , AA类 企 业 的 认 定 一 且
如下表所 示 , 《 法》缩小了 新 办 适用C 类管理类别 的进 出口收发货人
范围:
代 理报 关 企业 , 海关 批 准可 以在 经 货物 放行后再 提交相 关的纸质 报关
实行保证金 台账制度 。 优先办 理加 工贸易备案 、 核 销、 变更等手续等 同时根据2 1 年8 7 00 月2 日生 效的
条件, 业在新 《 法》 企 办 下仍将 被海 关 划分 为AA、 B、 D A、 C、 五个 管理 类别 , 并适用相应的差别管理 措施。 其 中AA 类和A 企业 适用 相应的通 类
元) 以上 。
便捷通关措施 :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卷一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卷一](https://img.taocdn.com/s3/m/e3a0cd85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58.png)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卷一[单选题]1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有效期满前()向直属海关办理(江南博哥)延期手续,合格的准予延期()。
A.2年;30日;2年B.3年:30日;3年C.2年;60日;2年D.3年:60H;3年参考答案:A[单选题]2.下列选项中,()是海关不可以行使的权力。
A.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对走私嫌疑人拘留、扣押,并进行审讯;对走私货物的运输工具可以扣押、变卖B.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C.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D.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单选题]3.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
A.监控化学品B.易制毒化学品C.消耗臭氧层物质D.纺织品参考答案:C[单选题]4.海运提单中的0nboardB∕1是指()。
A.备运提单B.清洁提单C.指示提单D.已装船提单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A项,备运提单的英文表述为:ReceivedforShipmentB/1;B项,清洁提单的英文表述为:C1eanB/1;C项,指示提单的英文表述为:OrderB/1。
[单选题]5.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12年6月7日(周四)申报进境,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最迟于()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不发生滞报。
A6月20日B.6月21日C∙6月22日D6月23日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收货人应该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6月7日加上14天,最迟的申报期限是6月21日。
[单选题]6.根据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规定,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注册地口岸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B.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口岸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C.报关企业接受具有自理报关权的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代理其报关D.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中明确规定,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从一则案例谈加工贸易单耗管理风险及防范
![从一则案例谈加工贸易单耗管理风险及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ab27d6c0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45.png)
2015年第9期·总第255期【国际经贸】从一则案例谈加工贸易单耗管理风险及防范查贵勇(上海海关学院,上海201204)[摘 要]单耗管理是加工贸易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内销补税、缉私监管等重要事项。
因此,加工贸易企业需注重单耗管理,特别是单耗版本和库存盘点、料件清单运用、工艺损耗认定和残次品认定等问题,而典型案例的深入研究将给企业提供重要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加工贸易;单耗管理;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9-0020-02 [作者简介]查贵勇(1978-),男,安徽泾县人,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
[基金项目]上海市重点课程“进出口业务案例分析”(项目编号:2013ZD-035)和上海海关学院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项目“上海捷艾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编号:2014JDO-006)的阶段性成果。
单耗管理是加工贸易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内销补税、缉私监管等重要事项。
诸多公司实践表明,单耗管理的风险主要集中于单耗版本和库存管理、料件清单运用、工艺损耗认定和残次品认定等环节。
本文主要研究典型案例,以为企业识别和防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风险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例介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某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进口处理器、液晶屏、锂电池、硬盘、内存条、集成电路等零部件,然后加工生产成笔记本电脑后复出口。
2014年年底,海关稽查部门对该公司加工贸易单耗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以下问题:1 经过核查手册和实地查验库存,发现公司内存条盘盈1000条。
2 经实际审核该公司的料件单耗情况,发现该公司“集成电路”料件实际单耗是36个,而公司申报数为40个,造成实际单耗与申报单耗存在差异。
3 在2013年1—12月间,该公司售后服务部门通过维修服务销售而领用1263个CPU,后纳入加工贸易“净耗”予以保税核销。
海关
![海关](https://img.taocdn.com/s3/m/b8269b1b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fb.png)
全国海关目前共有46个直属海关单位(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41个直属海关,2所海关院校),600 个隶属海关和办事处,通关监管点近4000个。中国海关现有关员(含海关缉私警察)约5万人。
中国海关实行“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 赖”的队伍建设要求。中国海关精神是“忠诚公正,兴关强国”。
总署
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中国海关大楼海关总署现有17个内设部门、6个直属事业单位、管理4个社会团体(海关学会、报关协会、口 岸协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并在欧盟、俄罗斯、美国等派驻海关机构。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海 关总署派驻纪检组、监察局。
谢谢观看
新政
54号令
往返香港和内地的旅客,由于所带物品超出限额而被内地海关人员抽查和征税的个案不断增加。对此,海关 有关人士表示,加强抽检主要是根据海关总署颁布的2010年第54号公告(简称“54号令”)。以“自用行李超 5000元需缴税,20种商品全额缴税”等为主要内容的“54号令”,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正在被各地海关 严格执行。目的是严控超额物品入关,打击违法走私。此一规定引发了各方舆论**和争议。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6698509f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4b.png)
原则上每年海关盘点 不强制每年海关盘点
盘亏理由合理--补税 根据盘盈盘亏金额及是否具备
盘亏无合理理由--移交
合理理由等情况予以补税或移 交缉私部门处理
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管理方式
区内核销具体管理
(一)综保区实施卡口监控与电子账册核算核销双重管理机制, 账册统一按照料号级进行管理核销。
(二)综保区企业账册不强制每年进行海关盘点。
擅自外发 外发加工事后3个工作日向海关备案 台账登记
擅自挪用
非用于加工贸易保税出口的料件,如 内部管控 企业研发、测试等领用的料件或成品, 加强日常平衡核算 应按规定及时补税。
二、核销发现的常见问题5---报关错误导致平衡差异
常见错误
具体表现
建议
贸易方式 申报错误
数量申报 错误
一般贸易出口报成保税出口; 保税出口报成一般贸易出口.
加工贸易废料管理及核销管理 政策介绍
I 内容提纲 NFORMATION
一 废料管理政策介绍 处置方式 废料平台
残次品退运
二 核销管理及常见问题
一、废料管理政策
一般是指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 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等。 这些货物都是加工贸易货物保税进口后产生的,属于海关监 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三是常态化:按月缴税、定期核算。 做好日常平衡核算、降低盘盈亏差异。
THANK YOU!
常见问题 1.多报少出
2.EXW成交方式 3.包装混杂无法清点
一、废料管理政策---残次品处置
南京海关2011年第7号公告
(一)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先说明、再备案。 (二)残次品复运出境报关时 原则上属地申报 有纸申报 ——否则不予接单,整改后删单重报 分类包装分开申报——如有异常移交处理 布控查验比例较高: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7377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03.png)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中的“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修改为“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式四份)”,将第(三)项修改为“海关需要的发票、装箱清单等其他单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海关新政巡讲送“及时雨”
![海关新政巡讲送“及时雨”](https://img.taocdn.com/s3/m/024213de76eeaeaad1f330c8.png)
海关新政巡讲送“及时雨”
全市企业年受惠预计超6000万
今年年初以来,昆山海关组织各科室骨干,密集在各区镇开展巡讲,先后开展了10多场宣讲会,介绍海关系列新政。
围绕简政放权、优化监管,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今年先后下发了218号、219号署令和21号公告,涉及加工贸易便利化、企业管理和通关监管等七项新政。
“总署的政策调整反映了基层企业的真实心声,而昆山海关对此进行的认真详细的政策解读就像为企业送来了‘及时雨’。
”华达利关务史婷说。
2013年,我市加工贸易进出口424.5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总额的半壁江山,海关加工贸易政策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我市1200家加工贸易企业的神经。
在昆山海关新政宣讲会上得知总署将外发加工承揽者资质限制取消后,研华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关务副理万里霞说,这一变化,既节约了企业成本,又解决了招工难瓶颈,一举两得。
万里霞初步估算,每月除了能节省上万元报关成本,订单数还能增加近一成,保证金、税金加上报关成本,企业一年可以省下上百万元流动资金。
核销环节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单证文书得到精简,办理手续也更加便捷。
元崧电子关
务科长吴峰炎说,以后一个货柜的成本就至少节省3000元的费用,订单平均交付时间可以缩短4天以上。
昆山海关核销一科副科长陈飞介绍,海关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减少不必要的审批项目,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是对监管力量的一次重新分配和优化升级,确保“放”了以后的海关照样能“管准、管精、管好”。
据海关总署初步估算,这一系列新政,一年就可为全国进出口企业节省10亿元以上的成本。
昆山海关相关人士预计,昆山全市进出口企业一年受惠应该在6000万元以上。
浅析关务管理
![浅析关务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9e858f0b7cd184254b35359d.png)
浅析关务管理首先,想谈谈在论坛上看到的一些关务心声,可能最大的最能引起共鸣的就是工资低,工作繁琐,不被企业领导重视,压力大等等,感觉既不能得罪老板,因为他是发给你工资的人,又不能得罪海关,因为他是管理关务和企业的政府职能部门。
特别是到手册核销的时候,有些人就像得了抑郁症,非常紧张,见了海关关员就像老鼠见了猫,更甚至于有些人有转行的想法。
海关有那么可怕吗?是否是因为我们自身没有做好呢?试问:如果企业老板不通知关务人员直接挪用保税料件生产国内销售成品,当你知道这一消息时,你会怎么做?你该怎么做?可能有些人会装作不知道;有些人会觉得老板要这么做,我也没办法;更有人认为业务销售是第一位,到时再用一般贸易料件或国内料件来填补这个缺口不就好了吗。
那么我要告诉你,这样做,你是一个不合格的报关员。
我们可以做的:首先我们要及时制止此类行为,并向企业老板解释和说明如此操作是违规违法行为,会导致的后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企业将得不偿失。
正确的做法:1。
及时向海关申请内销补税,补税完成之后才可用于生产国内销售成品;2。
如补税过程时间过长,确实无法满足生产需要的,也可以向海关申请进行保税进口料件和征税进口料件之间串换,必须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相同数量,也必须得到海关的批准;3。
如果你是联网企业,可以申请先销后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补税;4。
我们还可以衡量物流成本,通过物流园来解决此类问题。
在听到一些抱怨声中的同时我们也能听到另外一种声音,有些人在这一行做了十几年,业务水平那自然是不用说了,工作非常敬业,在企业的保税管理中起到主导作用,能为企业保税管理规范操作献计献策,得到企业的重视,也得到了海关的认可。
青岛海关的降薪感言
![青岛海关的降薪感言](https://img.taocdn.com/s3/m/9e903022192e45361066f5bd.png)
不被民众理解是必然的。民众作为局外人,第一眼看到的海关就是媒体刻意放大的大案腐败缠身的海关,是《黑洞》、《浮华背后》等影视剧里与走私分子沆瀣一气的海关,他们不愿意也不可能去了解湛江、厦门故事的真相,以及海关在里面扮演的可悲角色。但作为局内人的其他公共机构,也一样带着异样的眼光观察海关,这是日后海关人连连遭遇不幸故事的另一缘由。从民间舆论到部门角力,海关全面陷入弱势,不仅丧失了任何辩解的可能,就算是不断地挥刀断臂,也无法再取得任何同情和理解。
局势当初并不是如现在这样可悲。从党和国家领导人悉数出席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及在会上和会后作出的一系列决策来看,执政者显然很明了走私的猖獗并非海关的腐败那样简单,甚至我们可以相信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体谅了海关。这当然只是一种妄测,但此后的种种情形可以附和为这种妄测的旁证。
1999年之后的几年内,海关仍处在风口浪尖。在民众眼里,腐败的海关仍然随着大案余波不断爆出腐败故事;但在政治眼里,海关在清理肌体的同时,不断创造出令人意外的惊喜。1999年,海关税收突破性地达到了1591亿元,相比1998年的879亿元几乎翻了一倍,占中央本级财政收入的1/3,这是空前的。显然,这与打击走私力度加大有关。时隔3年后,时任财政部长的项怀诚在《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践与积极的财政》中这样写道:“……1999年的财政收入比上年增加1568亿元,增长的幅度是15.9%,GDP的增长幅度是7.1%。那年的情况是,海关打击走私,海关税收大量增加,比上年多收入709亿元……”这些话是为了回应当时一些关于财政收入增幅高于GDP的增幅的质疑。这里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观察到,海关税收在当时财政收入中,以及在相关部门和官员心目中的举足轻重地位。据后来的署长有关汇报材料显示,在1999年的当年,在国务院的各种会议上,前总理朱镕基就此对海关表扬过多次,反复提及海关的税收贡献。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832c97a561252d380eb6eee.png)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关务基础知识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关务基础知识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909a88a7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af.png)
中国海关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致力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交往,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不受损害,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A)对(B)错[参考答案:A]经电缆.管道等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水.电.油及其他货物的,经营单位可定期向指定的海关办理申报和验放手续。
(A)对(B)错[参考答案:A]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纳税义务人。
(A)对(B)错[参考答案:A]海关在查验已报关的进出口货物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要求负责办理搬运.拆装箱等工作。
海关不能在未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开箱验货或者提取货样。
(A)对(B)错[参考答案:B]某一大学科研器材处与中国科学仪器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订购一台美国惠普公司生产仪器,该仪器于中仪公司与美国惠普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后180天从美国运抵天津港。
该大学器材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海关报关。
(A)对(B)错[参考答案:B]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其目的是便利企业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的守法自律。
(A)对(B)错[参考答案:A]进出口货物完税后,由于海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进口之日起三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A)对(B)错[参考答案:A]根据目前海关的规定,申请成立专业报关企业应由各直属海关批准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A)对(B)错[参考答案:A]ATA单证册既是国际通用的暂准进口报关单证,又是具有国际效力的担保书,在我国,目前仅适用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
(A)对(B)错[参考答案:A]保税和暂准进口货物,在其加工.储存.使用期间需转运至另一设关地点,海关的监管责任将随之延伸(或转移)并需办理转关手续。
(A)对(B)错[参考答案:A]签有对口合同或与不同外商签定的对口联号合同,由于是专门为履行出口合同而进口料件,成品销售流向已确定,其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属许可证管理的,均免领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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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 -“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
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经营人、收发货人、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
海关保税核查及相关核查风险应对
![海关保税核查及相关核查风险应对](https://img.taocdn.com/s3/m/a86f2d0a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84.png)
海关保税核查及相关核查风险应对一、加工贸易及保税物流体系改革动向(一)加工贸易改革走向1.来料加工转进料加工2.进料加工转一般贸易3.一般贸易转内销4.向加工区加工和外发加工倾斜(二)保税物流改革走向1.扩大境内关外保税区域2.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3.升级境内关外保税区域的功能4.外汇核销、离岸金融(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境内关外,就是在我国境内,海关辟出一个专门区域,进出的货物就相当于进口和出口。
区内可以免关税,免增值税,流通可以减免流通税,这样这个区域使企业可以不出国门,就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通关速度和便利程度也大大提高。
二、海关下厂核查的触发机制(一)、单耗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净耗: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流变化或者化学变化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单耗工艺损耗: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单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单耗=净耗+工艺损耗二)、三账1.进出口业务账(海关账)2.企业财务账3仓.账(三)、进出差异进口数量和出口数量的对比(四)、海关行业数据差异(五)、不同加工方式备案(六)、例行查厂(七)、举报三、海关三查合一与内外勤核查(一)内勤核查(重点:账下厂机率少)1.核销科2.备案科行政监管3.税管科(二)外勤核查(重点:物流来源流向状态)1.稽查科2.监管科查(状态)3.备案科4.加贸科5.结转科查(来源和流向)四、下厂核查的四种方式及其关键1.巡查与例行核查主要是专项检查,海关进行例行核查时会通知企业。
问海关“哪些方面企业可以配合海关”,以配合核查的形式了解海关的核查重点。
2.抽查多是无目的的检查3.盘查与盘仓重点是了解盘盈(亏)的原因4.重点核查与专项稽查五、海关稽查重点(一)进料加工核查重点1.会计核算必须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企业关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性质、内控制度、生产能力、账簿、报表、固定资产来源与流向,报表、账册的报审制度2.三套流向表与料件平衡表三套流向表:是指加工贸易产品流向表、加工贸易原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和加工贸易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
[精选]保税港区政策及业务概述
![[精选]保税港区政策及业务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c0b58e5c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89.png)
保税港区保税功能区海关业务概
述
〔1、一保〕税青港岛区保与税区港外区之保间税进货出物货通物关的流海程关通关监管作业流程
保税港区保税功能区海关业务概
述
〔2、一保〕税青港岛区保与税境港外区之保间税进货出物货通物关的流海程关:通关监管作业流程
保税港区保税功能区海关业务概
述
〔123二、〕进不防采出必止用境 提 系H备交统W案信外电清息的子单化人账“系工监册统操管后打作方保印,式税的实〞货转现改物入二变通/线转关有出业货清务报单的关变化
保税港区概述.政策比较
一、税收征管方面:
〔二〕保税政策 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 〔2〕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供区内自用的免税货物; 〔3〕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 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
2、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 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特殊区域物流帐册系统〔HW账册〕是在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 保税监管司、科技开展司、H2000工程组、电子口岸共同努力下, 在原H2000保税仓库记账式电子帐册系统兼容的根底上,为适应 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物流业务的开展状况编写而成的。
保税港区保税功能区海关业务概 述
〔HW二账〕册规特定点:2、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管理 1、记帐式电子帐册
保税港区概述.政策比较
一、税收征管方面:
〔三〕征税政策 1、从境外进入港区货物的征税规定: 〔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 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 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属于取消出口退税或加征出口关税的 基建物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的,应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2、从区外进入园区货物的征税规定:区外货物运入港区,按照 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
关务学习丨料件内销加权平均单价的理解
![关务学习丨料件内销加权平均单价的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e56a3c594afe04a1b071ded9.png)
读出新感觉再次读了读这段话:读出了些之前体会不深的字眼,进料加工的可以使用加权平均价,而来料加工不能采用加权平均价;另外一个要点前提一定是分批进口并且不能确定对应关系;平均价格如何选?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进料加工内销价格的选定方法?按照文件大意的理解是:A 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B加权平均价C 客观可量化具体条文出处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五条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问题标题:关于海署令211号文第四条料件内销加权平均单价的理解(在时间上的理解)问题内容:关员老师您好!我司为贵关辖区内的电子账册AA类加工贸易企业,我司现对211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料件内销单价理解是否正确,烦请贵予以授业解惑。
比如账册项号3000项,我司进口三批次,第一批次,3000公斤,3美金,金额9000美金,第二批次4000公斤,2.5美金,金额10000美金,第三批次,2000公斤,2.8美金,金额5600美金,问题1、若我司计算加权平均单价,这第计算3000公斤*3美金+4000公斤*2.5美金+2000公斤*2.8美金/(3000公斤+4000公斤+2000公斤)=2.733美金,对吗? 问题2、若第一批次为2001年进口,第二批次为2010年进口,第三批次为2015年进口,由于时间跨度太大,那么加权平均单价还是这么计算吗?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答:你好!问题1、加权平均单价计算方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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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人士对海关总署令219号的解读。
(蓝色字体为需要解读的《办法》原句,红色字体为作者对其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之前的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存在语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新增加“备案”改为“手册设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已经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加工贸易的分类监管在广东已经有试点。
广东部分海关已经实行分类通关改革,对低风险货物予以快速放行,对高风险货物实施重点审核,通过分类处置,从而提高整体通关效率。
黄埔海关““参数判别,分类审核”的政策也是分类监管的体现。
现在海关总署将分类通关向全程分类监管的纵深拓展,在通关、查验、加工贸易、后续稽查等环节,均体现分类监管。
“守法便利、违法惩戒”是分类监管的核心和重要原则。
随着国家改革进程不断深入,具体管理办法应该很快会出台,我们拭目以待。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
原195号第二条第1项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去掉“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体现简政放权,避免多个部门重复管理手续繁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删除原195号令中的“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体现电子化手册在全国范围内将普遍实现,加工贸易管理信息化是未来的大趋势。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①“可以”改为“应当”,表明符合这两种情况就必须缴纳保证金或则保函。
②海关可以接受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银行金融机构就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③195号的“涉嫌走私、违规”→“涉嫌走私”,将走私与违规分开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195号令中“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被删除,体现了:①现在无论是A类还是B类企业,只要是租赁厂房或则设备的,海关可以要求企业交纳保证金或者保函。
个人自行揣测,这与在金融危机之后发生不少外资企业纷纷非正常撤离不无关系;②取消书面告知有关企业,简化流程。
第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195号令中原第十四条,其中第3项中的“无法”改为“不宜”,说辞比较含糊,不好明确界定。
第十七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二)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195号令中原第十六条,其中第2项,“企业可以申请退运”改为“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后面缓和了一下说辞“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保证金和保函”,说明在一般情况下,海关会要求企业必须退运出境。
第十八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九条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第二十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195号令中原第十九条“保税仓库进口,出口监管仓库出口”改为“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保税监管场所出口”,海关总署令也要与时俱进。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凭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
具体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三)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再次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219号令增加了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的情况,加强了对企业收发货的管理。
219号令取消了“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需要交纳保证金或保函的要求。
也取消“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和“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意味着对承揽企业和承揽个人放宽了要求。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外发加工的新规定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这条规定曾经在168号令中被删除过。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二十五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六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经营企业和承揽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应当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由于质量存在瑕疵、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要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以及由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新增加的内容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