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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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税价格的各项法规规定

关于完税价格的各项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海关总署令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1)原出口或进口时相关的报关单证;
(2)国内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
(3)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如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合同或协议、舱单、提单、装箱单、发票、进出口许可证件、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等。(4)如果原出口时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办理退运进口手续时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三)无代价抵偿、不作价设备
1.无代价抵偿货物在通关时怎么办理?
答: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的规定来办理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通关手续。
2.无代价抵偿货物能否先抵偿后退运?(此问题可能不同的业务现场操作情况不一样,有的现场海关不同意这样操作,但有的允许)
2.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设备出口及工程结束后复入境时申报适用的贸易方式问题。
答: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质,可以用监管方式“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来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质,应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3.ATA单证的出货流程、需要证件等问题。
答: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在国际商会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办理电子数据录入,再持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例如动植物检疫和无线电证明等涉及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卫生保健、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情况需要交验许可证件。若在境外留购,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请办理留购手续,接收《出境货物报关单》报关。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
释义
一、条文内容:
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进出口货物补征或者退还税款时税率适用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
在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时,原则上都应按照当初对该货物征收税款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应补征或者应退还的税款。

这也是本条(及《关税条例》第十七条)的立法原意。

之所以没有直接采用这种表述方式,主要是考虑法律条文用语的严谨性。

例如,某货物申报进口时,由于出现差错被作为减免税货物免税放行,事后发现应补征税款,而该货物当初申报进口时没有征税,所以不存在原征税时的税率,但该货物申报进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则是明确的。

按照本条的表述方式操作,可以避免产生无谓的纳税争议。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第一章第一条(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明》第六条数量等。

第七条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海关
【公布日期】2018.01.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 称
设立单 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1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得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海关总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署缉发[2016]6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
4.经海关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12360热线

12360热线

12360热线a企业及报关员管理①我司单位名称变更,企业性质不变,现为A类企业。

想了解企业管理类别会发生变化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

根据您的描述,你司只是企业名称变更,海关企业管理类别不会发生变化,仍适用A类管理。

②我司是一家新办的报关企业,刚取得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编码为3***987***。

想了解一下海关编码的第几位可以反映我司是报关企业?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海关注册编码由数字和24位英文大写字母(I与O除外,下同)组成,采用5层10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企业的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海关经营类别和流水号。

第三层为第6位,当企业为报关企业时,其第6位代码固定为“8”。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司海关证书的第6位为数字“8”,可以说明你司是报关企业。

③我司是一家美资长毛绒玩具生产厂,现在接到美国方面的通知,需要我司配合申请参与中美C-TPAT联合验证。

想知道,如果通过该验证,会给我司带来哪些便利?b关税及贸易管制①减免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还没有办理下来,我司如想申请税款担保应当向通关口岸还是主管地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因此,你司如果想申请税款担保应当向减免税设备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

②我司有一票修理物品需復运进口,想了解一下进口征税时的汇率是如何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第十六条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计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一)暂时进出口货物1.企业如何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需要缴纳保证金吗?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先向通关口岸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后给予审批决定。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

暂时进出口货物应该于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进境。

2.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设备出口及工程结束后复入境时申报适用的贸易方式问题。

答: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质,可以用监管方式“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来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质,应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3.ATA单证的出货流程、需要证件等问题。

答: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在国际商会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办理电子数据录入,再持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例如动植物检疫和无线电证明等涉及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卫生保健、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情况需要交验许可证件。

若在境外留购,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请办理留购手续,接收《出境货物报关单》报关。

4.演出用暂时进口的乐器能否使用ATA?答:根据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范围,目前对于进境货物只有展品可使用ATA单证册通关,乐器与音乐设备等演出器材不属于展品,故不可使用。

(二)退运货物1.货物办理退运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的规定,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货物需要退运的,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原出口或进口时相关的报关单证;(2)国内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3)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如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合同或协议、舱单、提单、装箱单、发票、进出口许可证件、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等。

出口退运货物基本流程

出口退运货物基本流程

出口退运货物基本流程一般出口货物退运有两种进境方式:1、免税退运进口根据海关总署1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

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征税退运进口免税情况以外的都需要照章征税,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集装箱出口出口退运操作流程1、出口货物退运流程首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直接退运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直接退运的决定,最后申请人需持批准书按照先申报出口后申报进口的顺序向现场海关申报.2、退运要求,主要有三点(1)原出口报关单不超过一年;(2)需要提供未退税证明;如果已经退税需要提供补税证明;(3)需要做中检3、退运所需材料,主要包括(1)《直接退运申请书》及有关情况说明;直接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2)报关单手填联、报关委托书、代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fp、提单、提货单等;(3)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中检报告)及其他进口环节应提交的监管证件,如不具备,应说明原因;(4)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还税款补税证明4、出口货物返修进口条件(1)注仅指回国内返修,非到保税区返修的模式。

(2)原出口报关单不管超过还是未超过一年都可以。

(3)需要交保证金。

(4)退运返厂后正常6个月内要复出口。

(5)需要做中检5、退运返修的流程首先,需要厂商提供基础报关资料。

其次,货到港口后,申请返修报关,安排中检。

接着,工厂进行货物维修。

维修完成后,原口岸出口,核销进口数据,退回保证金。

要求企业接受的第三方服务事项清单

要求企业接受的第三方服务事项清单

要求企业接受的第三方服务事项清单序号服务事项名称政策依据1提供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短装或者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2中转确认书《海关总署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52号公告)3检疫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和第240号修改)4隔离检疫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和第240号修改)5水果种类及水果、水生动物和动物皮毛经港中转“三原”检验1.《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2.《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8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和第240号修改)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和第240号修改)6首次进口栽培介质的检验和风险评估报告《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7食用植物油检测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关于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函〔2012〕493号)序号服务事项名称政策依据8首次进口和非首次进口的检测报告《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2018年第243号修改)9有不良记录企业进口食品提供相关检测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关于发布<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43号公告)10进口美国猪肉提供无莱克多巴胺检测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关于进口美国猪肉提供无莱克多巴胺检测报告的通告》(质检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13年1号)11经香港中转进口肉类产品预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36号令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243号修改)12装运前检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和第243号修改)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5.《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原质检总局令第187号修改,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第240和第243号修改)序号服务事项名称政策依据1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14进口汽车检验《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总署令2018年第240号修改)15涂料专项检测《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238号和第240号修改)16进口石材使用说明书(核素分析报告)《对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室内装饰用石材采取以下措施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3年第117号公告)17审计报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序号服务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序号服务事项名称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减免税审核确认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第五条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货物税率适用日期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第一、二款直接引用了《关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原文,这也是海关运用税率最基本的原则。

根据法学原理,海关应当按照法律关系确立、法律事实发生时实施的有效法律规定征收税款。

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的申报标志着海关与纳税义务人征缴法律关系的确立,同时产生了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税款的法律义务,按照此时实施的税率征税不但符合法学原则,而且也更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和公平原则。

一般情况下,只要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正确申报,海关将立即接受,因此,接受申报之日基本就是申报之日,相对比较确定,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小。

而其他时间,例如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由于海关对不同货物的申报内容的审核时间长短不一,海关填发税单之日的不确定性就较大。

如果在纳税义务人申报后,海关填发税单前税率发生了变化,不同纳税义务人同一天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就有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显然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有关事项-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

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有关事项-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

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有关事项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为加强对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的规范管理,促进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现就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凭保证金(包括差额保证金,下同)、银行保函或指定格式的《保证函》(见附件1)办理海关有关手续。

担保申请人凭保证金、银行保函或指定格式的《保证函》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不免除其就被担保货物应当履行的其他海关法律义务。

二、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审单环节海关事务的担保人。

下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作为担保人:(一)国家机关;(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担保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三、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应当向海关履行的被担保的法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审核同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提供税款担保后申请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数量等征税要件尚未确定的;(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三)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四)暂时进出口货物;(六)租赁进出口的货物;(七)实施临时反倾销、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进口货物;(八)进出境修理货物或出境加工货物;(九)集中报关;(十)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凭担保办理海关手续的其它情况。

海关124号令

海关12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5]1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报关常见个人物品问题

报关常见个人物品问题
问题编号:4[个人物品]
问题标题:持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和持外国专家证的人员带自用汽车入境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的从国外聘请的几名专家因要在华工作交通不便,想将新购的自用车从国外带到中国,不知税务和程序方面怎样?他们中有外国国籍和中国籍持美国绿卡的,其中外国国籍的已办理外国专家证。不知他们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自用车入境上牌等事宜将如何办理?
问题分类: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但是您的情况已经在办理过程在中,涉及现场执法,建议再与双方企业的主管海关沟通下,具体情况请以主管海关实际审核意见为准。
问题编号:[个人物品]1
问题标题:国外邮购蛋白粉
问题内容:你好,我在国外的网站购买蛋白粉,从欧美地区快递到南京.请问蛋白粉不含快递费1000元以内免税,超过部份按规定交税吗?
问题分类:若你司包裹是通过邮政快件EMS邮寄入境,从欧美邮寄入境,在个人自用合理范围内,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费。若经海关审核仍属于个人自用合理范围,但超过规定限值,须按物品征税进口。若经审核已经超出个人自用合理范围,建议委托有资质的进出口公司办理货物报关进口手续。
问题编号:[个人物品]3
问题标题:自己种植的农产品出口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江苏江阴一农民,主要种植食用菌。现想自己出口食用菌,这方面该怎么操作?我们不想通过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盼复!万分感谢!
问题分类:1)根据您的现有描述,若只是偶尔从事进出口业务,可委托有资质的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手续。若以后要长期从事进出口业务,则首先你需要至工商部门成为个体工商户,然后到外经贸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注册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再到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办理电子口岸IC卡。2)以上手续办结后,可以自己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若没有报关员,须委托报关行办理报关业务。3)关税税率和监管条件需根据商品编码查询,而商品编码的确定,建议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工具书,按照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由于进出口业务涉及面较多,难以解答的很全面,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有其他疑问,也可直接致电南京海关关长专线9688889咨询。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表决通过,中航三鑫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至颁布。

1986年9月30日公布的《海关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表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节申报与审查第五条第九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节税款的征税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税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章特定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税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节并无代价抵偿货物第二节出租进口货物第三节暂时进出境货物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四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归还与补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定其与减免第六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借款第七章附则附件:1―5(读取件)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四节进出境维修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第五节退运货物附件:1.进出口货物叛退税证明(电子件格式)附件:2.海关专用到账书(电子件格式)附件:3.增值税申请书(电子件格式)附件:4.总收入归还书(海关专用)(电子件格式)附件:5.海关补征税款知会书(电子件格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强化海关税收管理,保证依法征收,确保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缩写《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缩写《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税费管理1.减免税(2)鼓励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国内投

税费管理1.减免税(2)鼓励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国内投

税费管理1.减免税(2)鼓励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国内投资项目、贷款项目)减免税申请指南一、业务概述鼓励项目包含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国内投资鼓励项目、贷款(指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鼓励项目。

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立项日期在1998年1月1日以后的)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准予免征关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上述项目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项目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二、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三、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第3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

5.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6.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7.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联合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 年第35号公告);8.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9.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 号)四、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企业或单位已取得投资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鼓励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具体条目)认定;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97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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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第二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第七条
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第八条
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消费税税额
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第二十二条
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
海关发现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将税款足额划转国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库。
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
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详见附件2),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十四条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署长 牟新生
二○○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第二条 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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