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张凯律师解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
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作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规定。
这等于同时给程序瑕疵的婚姻当事人提出了救济的时限:要么60日(行政复议)、要么3个月(行政诉讼),而不是“宣告无效婚姻”没有期限的限制。
其实,即便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的,婚姻当事人一般也要到了矛盾不可调和、利益冲突非常尖锐时才会想到采取诉讼的行动。
但此时估计早已过了行政救济时限,因此可以说以后很难以程序瑕疵来诉求婚姻利益。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张凯律师解析: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 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财产分割
均等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 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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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 款解读
• 引言 • 重要条款解读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01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 的提高,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 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 要意义。
02
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 明确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解决 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保 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三的意义
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减少同案 不同判的现象,增强司法公信力。
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 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有利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 和谐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02
重要条款解读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 ,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例
总结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 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
VS
详细描述
王某和赵某结婚后,因购买房屋向银行贷 款,贷款合同上只有王某的签名。后来, 赵某在离婚时承认了这笔债务,法院根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将这司法解释三的完善建议
增加案例指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婚姻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根据本司法解释,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发出离婚证书之日起,至诉讼受理之日止的期间内,一方为了共同生活支出,给对方提供经济帮助的行为的合理费用。
经济补偿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劳动能力、财产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双方协议的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受人民法院认可,但对方方面要请求变更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请求,以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合理和公平。
经济补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婚姻存续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根据本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丧偶人要求返回婚前财产的期限,一般不得距离丧偶之日超过一年。
逾期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聘请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具体情况。
丧偶人请求返还婚前财产,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真实的权益,尤其是关于婚前财产的来源、所有权归属等方面的证据。
同时,对于婚前财产的确切数额有争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判决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根据本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负有赡养义务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赡养义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具备劳动能力但无法自行维持生活的,患有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导致身体功能丧失的,年满六十五周岁且需要抚养的。
第五条根据本司法解释,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年龄、身体状况、上学情况和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的期限一般为十八岁,但如果子女未成年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抚养期限可以减少。
同时,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和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具体判断,并适时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三共计54条,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有关离婚的规定1.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避免了离婚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取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3.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债务清偿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原债务人承担。
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抚养子女的规定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同时,对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要,应当酌情增加抚养费。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原则,由父母共同行使。
对于不能共同行使的情况,应当由一方行使,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实际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条文主旨】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法条表述】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条【条文主旨】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条表述】男方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第三条【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条表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配偶外的其它监护人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
第四条【条文主旨】分居期限的认定【法条表述】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三个月以内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
分居以夫妻双方有无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
第五条【条文主旨】双方均有过错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法条表述】一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的,不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双方均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但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根据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判决赔偿额,六条【条文主旨】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法条表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
第七条【条文主旨】生育权纠纷【条文表述】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
因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视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如果夫妻协商一致依法计划生育时,一方在已经怀孕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妊娠导致双方离婚的,另一方可以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建议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建议摘要: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最主要的民事特别法,自1980年通过颁行至今,经过了一次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过程中,也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都对婚姻主体及其相关的婚姻法律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婚姻法律关系的司法解决设立了规范依据,尤其是最新颁布施行的司法解释三,对家庭财产法律关系中最核心的房产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明晰的界定,但对于现实中复杂多变的行为来说,还有部分条款值得继续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特别法司法解释界定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亲子关系的确认、房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及离婚协议的生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该解释,为当前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婚姻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笔者对其中的两个条款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对可以改进的方面提出个人的建议:一、单方转让共有房产的效力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条规定的最后建议再增加一句:“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所的除外。
”如此修改的理由是:笔者理解该条司法解释的主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应兼顾家庭生活的基本需要。
但在当前的社会中,夫妻共同拥有的且用于居住的房产可能不止一处,若能明确仅保护维系家庭共同生活的唯一居所,方能更好地体现上述主旨,而又可以避免夫妻中不同意转让的一方随意援用该规定诉请人民法院否定业已完成的合法交易,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协议的生效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地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地有关情况.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地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地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地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条,书面来信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经过三年多地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地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并将于年月日起施行.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地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地背景年修订地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地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月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地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地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地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地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地认定、军人地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地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地裁判依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数据显示,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件,年为件,年为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地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年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地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地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地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地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地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地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地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地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地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婚姻法解释(三)》地主要内容这部司法解释共有个条文,涉及地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地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地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地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地结婚登记地法律效力缺乏明确地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地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地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地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地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地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地立法本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从征求意见地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地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地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地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地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地,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地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地诉讼,即否认法律上地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地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地发展,使得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地血缘关系地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地作用,全世界已经有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技术直接作为判案地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地证据能够形成合理地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地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地,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年月日开始施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地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地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地一方要承担败诉地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地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地规定符合社会常(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地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地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年月日开始施行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地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地,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地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地“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地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地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地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地情况看,作为出资人地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地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地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地,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地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地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地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地,按照双方父母地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地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地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地权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地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地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地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地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地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地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地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地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地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地物权只是财产权利地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地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地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地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地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地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地基础上才同意贷款地,其属于法律意义上地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地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地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地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地附协议离婚条件地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地.实践中,主张离婚地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地让步,目地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地离婚协议地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地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地权利,事先达成地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地依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经综合考虑征求意见地情况及司法实践中地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地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表达了对婚姻家庭审判工作地关注、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地感谢.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婚姻法解释(三)》地出台,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地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紧密结合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工作实践,及时关注事关民生地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依法促进家庭关系地和睦幸福、社会关系地和谐稳定做出新地贡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谢谢大家!。
讲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 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 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 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 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 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 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 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 行补偿
该司法解释共19条,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婚姻法解释三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 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 否认婚生子女 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 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 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 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 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2011年08月13日13:19腾讯专稿我要评论(481)字号:T|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发布时间:2011-9-3来源:中国婚姻家庭网浏览次数:435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并没有兜底条款。
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讲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
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因此,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该解释共分五章,分别是一、离婚案件受理;二、离婚案件的调解和协议;三、财产分割;四、子女抚养和教育、探望及交往与抚养关系纠纷;五、其他。
下面对其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解读:1.离婚协议不一定需要公证,但建议公证。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必须是由双方自愿达成的,应当明确表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财产的分割情况应当明确,对于婚姻生育的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也要明确规定。
离婚协议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达成,公证不是必要条件,但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达成后进行公证。
公证可以增加证明力,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后续纠纷。
2.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
首先,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确定夫妻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比例。
然后,根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对共同财产进行清点、评估、分割。
对于一方符合尊重劳动、受教育程度较低、养育子女、照顾老人等情况的,法院应当从财产分割中予以适当补偿。
同时,若一方以破坏婚姻、家庭为目的的,法院有权依法将该方财产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3.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如何解决?该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和父母的意见,尊重子女的人权。
离婚后,子女的生活、学习费用应当由父母互相协商,达成协议。
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法院做出判决后,双方都应当遵守。
同时,对于婚姻生育的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和生活期限也要明确规定。
总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法,增强了法治理念,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马宏瑞律师)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因为涉及面非常广,所以一公布就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
(一)关于“小三”“善意”小三?鼓励养“小三”!《司法解释三》意见稿明确:“小三”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受保护。
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
在某网站进行的“你觉得‘小三’是否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的调查中,有64.1%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小三的行为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我们觉得“小三”也应该分为善意和恶意的,所以意见稿也应该把善意的“小三”也保护进去。
面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婚姻法》是在保护婚姻还是在保护财产?”“该解释是鼓励养小三和离婚”“新的司法解释缺失人文关怀”等这些质疑,我们觉得,征求意见稿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便更好的适应现阶段的社会发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第一部分:异议申请的审理1. 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包括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申请的内容和形式等。
2. 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获得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可以通过协议、公证、判决等形式进行。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保护家庭利益原则等。
第三部分:赡养费的计算和支付1. 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赡养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月收入计算、生活水平衡量和支出计算等多个方面。
2. 赡养费的支付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赡养费的支付责任及其范围,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第四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起源和性质,对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该司法解释还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主要包括追溯性原则、平等分担原则等。
第五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1.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财产冻结、财产划拨、财产变价等多种形式。
2.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该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论部分: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适用标准和审理程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新解读
8月16日下午,骄阳律师事*所专职律师胡*初(中)和湖*弘一律师集团专职律师尹*英(右)做客红网嘉宾访谈室,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三)》进行深度解读。
讨论:离婚了,我找谁哭去?最高法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专题:最高法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红网长沙8月16日讯(见习记者刘-容)“婚姻法新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婚姻法新解释一出台,老公骤然成了房东,社会从"丈母娘时代"步入"公婆时代"……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出台,便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
今日下午,红网邀请两位专业律师做客红网嘉宾访谈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深度解读。
女方出装修费要及时保留费用证据现代社会,结婚前,男方出房,女方出钱装修的情况十分普遍。
可万一双方要离婚,房子这些年总的说来是增值的,而装修既不能带走又不断折旧贬值,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女方的这部分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对此,湖南骄阳律师事*所专职律师胡*初认为,保障是一定有的,但是,房子装修花了多少钱,大多数时候不像购买房屋一样,有着明晰的合同来确认,其贬值折旧的程度也很难衡量,因此,只能随时记录,而且需双方同时签字确认记录,这就需要出装修费的一方保留好相关费用证据,以确保自身的利益。
对不少女性网民表达的“家庭主妇辛苦操持家务、生养子女,这些付出难以用金钱衡量,而万一感情破裂,男方仅因拥有房屋产权就可让女方净身出户,这显失公平”观点,胡*初律师也笑称,他自己虽是男性,也觉得如此一刀切有些欠妥。
生不生孩子,妻子说了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2011年08月13日13:19腾讯专稿我要评论(312)字号:T|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2011年08月13日13:19腾讯专稿我要评论(5001)字号:T|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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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并于13日开始实施,与原有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二相比,司解三更侧重于对实务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问题有了详尽的规定。
综观全文,其亮点多多,如:
1、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在之前的法律体系中不可能实现的,之前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仅在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才可以。
而第四规定的两种情况,是婚姻法更加人性化。
索引:司解三第四条全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2、媒体用词为“公婆给儿买房,与儿媳无关”将司解三第七条做以解读。
但张律师认为第七条第一款实为对原法规“婚后夫或妻一方收到他人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财产为仅对受赠一方的赠予”的细化,故需同时满足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将房产仅登记在自己孩子一方名下。
现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保护辛辛苦苦一辈子的父母为孩子攒下的一套房不被对方在离婚时分割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但张律师认为此条文的细化,不利于保护婚姻另一方,很可能会导致在婚姻家庭中一方处于绝对强势,修正办法,张律师建议未出资一方尽量协商将自己列为房产共有人,以预防离婚风险。
索引:司解三第七条全文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西安张志娟律师书,禁止转载及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