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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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第一部分基本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有91条,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主要分为一般规定(5条)、结婚(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六个部分。
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收养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保留原规定的条款有17条,无实质修订的条款有57条,有实质修改的条款有16条,还有一条是附则,是解释的施行时间。
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大部分内容汇集自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子女抚养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内容。
第二部分主要修改////(一)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方面1. 删除了多处“一年”期间的规定(1)删除了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确认婚姻无效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无效是当事人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后果,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理应不受诉讼时效制度规制。
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此一年期间规定。
(2)删除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司法解释一共多少条( 民法典司法解释条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总共有九十一条,该司法解释有六个部分的内容,有以下规定: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
该司法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总共有九十一条,该司法解释有六个部分的内容,有以下规定: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
该司法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民法典有多少条民法典一共有1260条。
民法典是包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的百科民法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一共多少条民法典一共一千二百六十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婚姻法2023最新规定(完整版)
婚姻法2023最新规定(完整版)婚姻法2023最新规定一、离婚前财产的界定二、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三、共同财产的划分四、抚养费问题五、查证难题《民法典》《婚姻法》新规离婚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离婚孩子归谁?婚姻的自然属性和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的责任。
所以,尽管我国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中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婚龄,而是结婚的年龄,是划分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
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
一些单位以享受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
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
民法典对彩礼规定。
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保障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促进家庭成员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章: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二条婚姻关系的建立
一方经附条件承诺书方式订立的婚约,对方书面应诺的,视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但附条件承诺书的期限未履行、应诺书过期或者取消或者拒绝的,视为婚姻关系未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的终止
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终止的,
失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理应获得适当的保护,其婚姻关系终止事项的具体处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章:家庭财产
第四条家庭财产的归属
夫妻一方主张家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五条夫妻共同财产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集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常使
用并维护共同利益。
结语
本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婚
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发展。
希望各界依法依规正确适用本司法解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文档长度超过800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婚姻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根据本司法解释,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发出离婚证书之日起,至诉讼受理之日止的期间内,一方为了共同生活支出,给对方提供经济帮助的行为的合理费用。
经济补偿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劳动能力、财产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双方协议的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受人民法院认可,但对方方面要请求变更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请求,以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合理和公平。
经济补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婚姻存续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根据本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丧偶人要求返回婚前财产的期限,一般不得距离丧偶之日超过一年。
逾期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聘请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具体情况。
丧偶人请求返还婚前财产,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真实的权益,尤其是关于婚前财产的来源、所有权归属等方面的证据。
同时,对于婚前财产的确切数额有争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判决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根据本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负有赡养义务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赡养义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具备劳动能力但无法自行维持生活的,患有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导致身体功能丧失的,年满六十五周岁且需要抚养的。
第五条根据本司法解释,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年龄、身体状况、上学情况和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的期限一般为十八岁,但如果子女未成年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抚养期限可以减少。
同时,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和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具体判断,并适时进行调整。
23年新婚姻法
23年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23年正式施行的。
该法经过多个版本的修订和完善,对于保障婚姻家庭权益、促进夫妻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就23年新婚姻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的分析和介绍。
一、离婚制度改革新婚姻法对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婚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
法院对于双方协议离婚的申请,将更加便捷,有效避免了过程繁琐、费时费力等弊端。
其次,对于家庭暴力等情况,新婚姻法加强了保护,对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给予了更多的维权措施。
此外,新婚姻法还增加了家庭调解机构的设置,旨在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切实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二、财产分割制度完善新婚姻法在财产分割制度方面做出了进一步完善。
根据新法规定,夫妻财产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并对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配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使得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新婚姻法还明确了离婚时个人财产的保护,强调了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和不受离婚影响。
三、婚姻登记制度改革新婚姻法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包括简化登记手续、增加登记方式、完善登记机构等方面。
新法规定,婚姻登记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便于婚姻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此外,新婚姻法还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婚姻登记事项进行核查和登记,以确保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夫妻权益保障新婚姻法充分重视夫妻平等的原则,进一步保障夫妻的权益。
新法规定,夫妻平等地享有婚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相互尊重、支持和帮助。
此外,新法强调了家庭暴力的打击和预防,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五、未成年人婚姻保护新婚姻法对未成年人的婚姻保护做出规定,明确禁止未成年人结婚,禁止强迫、诱骗、贿赂等手段使未成年人结婚。
新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年龄和婚姻自由进行审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 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 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会议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法条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二、关联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三、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规定。
《解释》第24条至第26条及第32条是关于探望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
父母依法享有探望权,建立在相互间只有亲权关系的基础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虽然父母离婚,孩子判决一方直接抚养。
但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的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也应尽赡养义务,这些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特殊关系,都不会因父母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修订
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修订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新修订的婚姻法,该修订对婚姻相关问题做出了一些重大变化和规定。
本文将围绕新修订的婚姻法,探讨这些变化和规定对婚姻生活产生的影响。
一、取消离婚冷静期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离婚申请人须等待三个月的冷静期后才能正式离婚。
但新的修订取消了这一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这一变化表明,离婚过程将更加简化、顺畅,并且增加了离婚的自主性。
二、共同债务规定新修订的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夫妻共同承担。
修改后的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平均分担共同债务,如果无法平均分担,按照各自还清债务的能力来分配。
三、婚前财产保护新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婚姻财产制度,明确规定在夫妻婚前购买的,以及由婚前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一旦离婚,原则上应当归还给该财产的拥有者。
这一变化大大增强了夫妻的经济自主权及财产保护权。
四、家庭暴力惩治更严格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对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配偶,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保护措施,包括在家庭暴力侵害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随即有效的保护措施。
新规定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增强了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安全感。
五、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新修订的婚姻法还拓宽了离婚后的财产分配范围,明确规定离婚后,夫妻对相互赡养、扶养、接送子女等行为应当予以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六、巨额财产申报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前,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共同申报巨额财产的来源,对巨额财产进行公证,确保信息的透明和诚信。
新规定将减少财产矛盾的发生。
结论总之,新修订的婚姻法的实施,将会为广大夫妻带来更多的公平、合理和保护。
这些新规定和变化,不仅可以促进夫妻间的和谐关系,也可以增强夫妻间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能力。
同时,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也将拥有更加全面、有效和及时的维权途径。
《民法典》与婚姻法比修改内容大全
《民法典》与婚姻法比修改内容大全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结婚的相关内容《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从《婚姻法》上“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到《民法总则》中可撤销婚姻,体现了立法的人本理念,更加彰显了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自主权。
对经过告知严重疾病,仍然选择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相比,有了更多的选择权。
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利用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结婚登记的事件屡见不鲜,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民法典》规定了冒用假证的婚姻无效。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受害方寻求救济的途径。
根据实际出现的案例,遇到伴侣利用假证登记的婚姻,受害方经常会选择三种方式来维权,即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对民政部门的过错提起行政诉讼、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民政部门只对受到胁迫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的婚姻可以撤销。
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目前,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减少夫妻之间草率离婚的现象。
设置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特有,在美国、法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
在此次草案提出之前,最高法之前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已经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全国多地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并予以实施。
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离婚损害赔偿不是因离婚造成损害的赔偿,而是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
2023年新婚姻法一定 要了解的6条新规
还有两个月,新婚姻法就要实行了,于是就有-些人问我,我是现在离婚好还是明年离婚更好呢?新的婚姻法对我会有什么影响呢?很多人都觉得新婚姻法是不是完全对女性不利,虽然说新婚姻法增加了让很多女性都不满意的婚姻冷静期,但是它也增加了一些对女性有利的规定。
今天我就给大家总结一下,新婚姻法也就是2023年即将实行的民法典新增的几条规定。
1、增设离婚冷静期这个新规可以说是争议性很大,协议离婚更难了,诉讼离婚又费时费力,自然会引起很多不满。
今年还有两个月,如果真的夫妻感情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可以达成一致协议离婚的,建议尽量今年解决。
2、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还可以获得赔偿在结婚前被另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事情也很常见,当得知被隐瞒之后,想要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还需要通过漫长的诉讼离婚来解决问题。
现在新的民法典直接规定可以撤销婚姻,并且还可以索要赔偿。
3、离婚财产分割照顾优先无过错方我们都知道,在以往的情况下,-方出轨,另外一方即使为家庭付出了很多,也是很难要求赔偿的,更别说多分财产。
2023年的民法典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间接地增加了婚内过错的成本,对婚姻中处在弱势一方的女性有了一定的保障。
4、“有重大过错”,这个新规的意思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并且可无过错方具有赔偿请求权。
5、离婚经济补偿很多当事人都和我反映过,我在家里照顾老人照顾孩子,付出家务劳动很多,离婚的时候为什么不能要求赔偿。
明年就可以了,新的民法典中照顾小孩老人和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 -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
6、新增法定离婚理由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我们都知道,原先的婚姻法只有分居两年,法院应当叛离的规定。
如果通过诉讼离婚,一审不叛离,只能等半年后,再次起诉。
然而二审也不一定会叛离,所以说这个新的规定,相当于是降低了诉讼离婚的难度。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法律需要衔接,对于婚姻家庭编涉及的各项具体的规定也需要进行专门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具体的审判指导。
司法解释中将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具备实践意义的条款予以保留,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予以删除。
其中关于涉及当事人死亡情况的宣告无效婚姻诉讼的一年时效期规定的删除,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落实与掌握。
一、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的区别实践中对于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容易发生混淆。
无效婚姻,主要指当事人的结合不具备婚姻的法定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无效婚姻的宣告,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律规定的情节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子女,当事人可协商抚养及财产侵害事宜。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宣告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
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意义上也完全不同。
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出台之前,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对时效进行必要考虑。
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形式存续期间提起;也可以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由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进行时效考虑。
三、《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宣告婚姻无效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
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审理,需要从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整体考虑。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民法典实施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民法典》2021年1⽉1⽇起施⾏,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
法典是指某⼀法律部门经过补充编篆⽽形成的⽐较集中的独⽴的法律⽂件。
法典化的过程不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简单汇总的过程,⽽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清理的补充的过程。
最⾼院为了确保民法典实施,进⾏了司法解释的全⾯清理。
清理前有效司法解释计591件,废⽌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364件。
139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2件,继续参照适⽤件137件。
在民法典正式施⾏前,出台了7件司法解释;修订1件⾮司法解释类规范性⽂件《民法案件案由规定》。
⼀、新制定的司法解释(7件)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的若⼲规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5号)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2号)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3号)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4号)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5号)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6号)7.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31⽇法释〔2020)28号)⼆、修改的司法解释(111件)(⼀)、民事类(27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7号)1.最⾼⼈民法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规定(试⾏).10.最⾼⼈民法院关于债务⼈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债务⽽出具没有款⽇期的⽋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地使⽤权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8.最⾼⼈民法院关于国有⼟地开荒后⽤于农耕的⼟地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法律问题的批复.1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2.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2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利⽤信息⽹络侵害⼈⾝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商事类(29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地使⽤权应否列⼈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8号) .1、最⾼⼈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地使⽤权应否列⼊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规定.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5.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6.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7.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四).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9.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五).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法继续办学被终⽌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1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三) .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信⽤证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独⽴保函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8.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19.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三).20.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四).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问题的规定.2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若⼲问题的解释(⼀).2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规定.28.最⾼⼈民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三)、知识产权类(18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9号).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7.最⾼⼈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问题的解释.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9.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财产保全的解释.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释.1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问题的若⼲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8.最⾼⼈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四)、民事诉讼类(19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20号) .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当事⼈申请承认澳⼤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6.最⾼⼈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8.最⾼⼈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9.最⾼⼈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10.最⾼⼈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12.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书送达问题若⼲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7.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18.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9.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五)、执⾏类(18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等⼗⼋件执⾏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21号).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2.最⾼⼈民法院关于产业⼯会、基层⼯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资格和⼯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3.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能否对信⽤证开证保证⾦采取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4.最⾼⼈民法院关于对被执⾏⼈存在银⾏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措施问题的批复.5.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6.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7.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8.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9.最⾼⼈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若⼲问题的规定.10.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财产调查若⼲问题的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执⾏担保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法院冻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能否⾃⾏解冻的请⽰的答复.17.最⾼⼈民法院关于对林业⾏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政⾏为申请⼈民法院强制执⾏问题的复函.1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新的民法典已于2023生效,婚姻法已经相关的司法解释于202331失效。
2、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财产权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但存在特殊情况,如一方受到重大过失或者协议另有约定,可以不按照平分原则分割。
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新婚姻法规定,夫妻的婚前财产、法定继承财产、礼品、遗赠等属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自行处理。
但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参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主观: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参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2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2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2022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2020年修正版:第九条规定,在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中,如果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第四十五条规定,曾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在同一审判程序中不得再次参与该案的其他程序审判。
但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原二审程序的审判人员不受此限制。
第四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合法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在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如果因新情况或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人民法院应将其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
如果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开始计算。
2022年修正版:第九条规定,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中,如果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第四十五条规定,曾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在同一审判程序中不得再次参与该案的其他程序审判。
但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原二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此限制。
第四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合法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离婚案件新旧法律对照(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也经历了多次修订。
以下将对离婚案件新旧法律进行对照,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变化和影响。
一、新旧《婚姻法》的对照1. 旧《婚姻法》(1)离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2)离婚程序:调解、判决、上诉。
(3)离婚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平均分割,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2. 新《婚姻法》(1)离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2)离婚程序:调解、判决、上诉。
(3)离婚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平均分割,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5)增加离婚冷静期:自收到离婚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调解。
二、新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对照1. 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财产分割原则:平均分割。
(3)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2. 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财产分割原则:平均分割。
(3)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4)增加财产分割原则:保护财产权益,兼顾公平。
三、新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对照1. 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子女抚养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2)抚养费承担: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3)抚养权归属: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特殊情况可由父亲抚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
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
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 据 婚 姻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补
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 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
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
最高院适用《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三)等 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 质要件时起算。
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 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 活 的 男 女 ,起 诉 到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离 婚 的 ,应 当 区 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 民 政 部《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 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 质 要 件 的 ,按 事 实 婚 姻 处 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 民 政 部《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 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 件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告 知 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 婚 登 记 ;未 补 办 结 婚 登 记 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 理。 解释(一)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 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 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 有 继 承 权 的 ,按 照 本 解 释 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院适用《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三)等 ( 一 )以 重 婚 为 由 申 请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为 当 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 织。 ( 二 )以 未 到 法 定 婚 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 的 ,为 未 达 法 定 婚 龄 者 的近亲属。 ( 三 )以 有 禁 止 结 婚 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为 当 事 人 的近亲属。 ( 四 )以 婚 前 患 有 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 病 ,婚 后 尚 未 治 愈 为 由 申 请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为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 亲属。 解释(一)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 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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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
照表
一、总则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的解释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审判活动。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的解释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审判活动。
同时,根据国际法律和条约,也适用于我国公民在外国婚姻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认定和保护。
二、登记结婚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未经婚姻登记,婚姻相对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受法律
保护。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未经婚姻登记,婚姻相对人之间财产的归属、权利和
义务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保护婚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三、婚前财产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婚前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无效的,依法处理。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婚前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无效或者协议内容
不明确的,应根据财产来源、财产性质、财产增值等具体情况进行
评估,以保护婚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四、离婚财产分割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根据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婚姻期间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判断。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努力和承担的义务、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各自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分割。
五、子女抚养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利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根据子女的身心健康需求、父母的承担能力、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六、家庭暴力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保护其人身权益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的对照表。
新版的司法解释强调了保护婚姻相对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对未
经婚姻登记财产关系的保护,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和合理原则,以及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