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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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

镇、街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

镇、街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市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城管、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 * 有关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是指被确定为危房改造对象的农户以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资金为辅的方式筹集足额资金,对所居住的危房进行改造的活动。

第三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安全实用,厉行节约;政策公开,严格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架构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照属地进行管理。

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商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章改造范围与程序第七条本工作指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我省最急需改造住房的农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二是所居住房屋属于按住房城乡 * 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三是所居住的房屋是唯一和长期自住的。

最急需改造住房的农户还包括经省确定列入xx年和xx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对象的农户,但符合《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粤贫﹝xx﹞8号)第五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省农村危房改造扶持政策。

第八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改造实施阶段、改造验收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改造补助申请、初步核查、危房认定、资格审核与公示、建立档案。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清查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办公室的地板上,一束束光线如同时间老人的指引,让我不禁想起那些关于耕地的故事。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难题。

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梳理一下这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一、清查背景1.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部分农民为了追求利益,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耕地建房,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土地资源。

2.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日益严格,耕地保护的红线不能触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亟待解决。

二、清查目标1.全面清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确保耕地资源不受破坏。

2.对已乱占耕地的房屋进行依法处理,恢复耕地用途。

3.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清查范围1.本次清查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

2.重点关注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耕地的建房行为。

四、清查步骤1.组织发动阶段(1)召开动员大会,传达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政策精神,提高农民的土地意识。

(2)成立专项清查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清查方案。

2.现场排查阶段(1)对全市范围内的农村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疑似乱占耕地的建房行为。

(2)对排查出的乱占耕地建房现象进行登记,拍照留存证据。

3.核实处理阶段(1)对排查出的乱占耕地建房现象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属于违法占地。

(2)对确认违法占地的房屋,依法进行处理,恢复耕地用途。

(2)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清查措施1.政策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土地意识,引导农民合法合规用地。

2.责任追究。

对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3.经济处罚。

对违法占地者进行经济处罚,增加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4.恢复耕地。

对已乱占耕地的房屋进行拆除,恢复耕地用途,确保耕地资源不受破坏。

六、清查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村庄规划组织工作经验谈

村庄规划组织工作经验谈
建 设用 地 有 限 , 是 农 村 建 设 的 随 意性 和浪 费 土 地 现 象依 然 十 但 分 严 重 。 村 违 法建 设 曰渐 增 多 , 心 村 长 期 得 不到 妥 善 解 决 , 农 空
这些 问题均 导致 建设用地指标 无法 向正 常新增分户的村 民倾 斜。 怎样整合 农村建设用地成为村庄规划 的重要课题 。 如何促
州市 总体 规 划 ( 0 1 2 1 》 随 着 规划 期 末 的 即 将到 来 , 规 2 0 — 0 0), 该
问卷 、 到各镇 ( ) 行调研 、 街 进 对长期 从事 基层 管理 工作 的镇 ( ) 街 工作人 员进行访谈 , 掌握 了大量的基础信息 , 为把准花都 区农村 实际情况 奠定 了基础。在村庄规 划组织 工作任务下达 后, 多次向政府建言 及申请经费 , 与镇街协调 , 及时编制 了《 广 州市花 都区村 庄规划 (0 8—2 1 20 0 2年 ) 编制指 引( 行 ) , 试 》 为 展开编制工作争取 了时间。为 了积 累经验 , 0 8年率先对花 20 东、 狮岭 、 炭步三个 中心镇 的村 庄进行 规划 , 在取得试 点经验 后, 20 在 0 9年初及 时开展 了其他镇 ( ) 街 的编制 , 证了后续 保
村 庄还 涉及 搬 迁 安 置 问 题 , 安 置 地 点 、 模 和 建 设 强 度 需 要 其 规 镇 、 、 港 委 、 场 扩 建 指挥 部 的配 合 和 协 调 。 街 空 机
划编制, 花都 区规划编制研 究信息 中心具体承担 了花都 区的村
庄 规 划 组 织 工 作。 花 都 区村 庄 规 划 组 织 工 作基 本 情 况
但是准备工作在 2 0 0 6年早已开展 ,并在 2 0 0 6年 9月 开始组 织编制《 花都 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指引( 试行 ) , 》 有关

《广州市农民建房指引》(穗建质[2008]1222号)

《广州市农民建房指引》(穗建质[2008]1222号)

广州市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建房指引》的通知(穗建质[2008]1222号)穗建质〔2008〕1222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2008年12月19日,白云区夏茅经济联社“沙园坊”突发地面沉陷事件,导致2栋民房下陷,10栋民房倾斜、开裂。

事件发生后,由于当地前期应急处置得当,迅速疏散了130余人,未有人员伤亡,但最终还是导致381人生活及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经过地质专家组调查,初步认定此次事故属地质灾害。

为了遏制盲目私搭乱建民房,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引导农民规范建设住房,确保房屋质量与安全,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农民建房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宣传指导力度,引导辖区内农民规范建设房屋。

附件:广州市农民建房指引为确保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建设住房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指引。

一、住房建设前应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手续(俗称宅基地证),确保土地使用合法。

二、住房建设前应取得区规划分局核发的规划许可证,确保房屋建设地点、性质合法,地质条件适合建设要求。

三、住房开工前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属地镇、街办理备案手续,领取临建和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

资料包括: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4.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四、取得工程开工备案证明后,应到属地城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标志牌,在工地围墙的显著位置悬挂至规划验收完成。

五、住房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农民住宅设计),或直接采用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地基及基础没有通用设计图纸的,应聘请专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地质状况并绘制施工图;农民自建房四向立面外凸不应超出用地红线,其建筑高度、布局、层数等不超过规划部门审批标准。

六、住房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禁止无资质和超资质施工。

广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广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

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广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广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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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注重实施 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以目标为导向制定切实可行的行 动计划,建立建设项目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实 施的工作模式,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村庄规 划的法定地位。 (2)因地制宜,彰显特色 充分考虑村庄生态环境、资源条件、建设基础、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等各项因素,编制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的村庄规 划。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村民生活习惯,强化乡村特色资源 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彰显广东地域文化特色。 (3)尊重民意,多方协作 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激发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 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建立村民、政府、企业、规划师多 方协作联动的规划编制工作机制,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村庄 治理模式。 (4)多规融合,生态宜居 做好规划衔接、促进“多规合一”,保障生产空间集约 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以建设生态 宜居美丽乡村为导向,加强生态治理和保护,优化提升乡村 建设质量,培育发展绿色生态新产业、新业态。
第三章 规划内容...................................................................................... 5
3.1 产业生态...........................................................................................................5 3.2 用地布局...........................................................................................................6 3.3 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7 3.4 历史文化保护...................................................................................................8 3.5 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9 3.6 特色风貌和农房整治.......................................................................................9 3.7 实施保障.........................................................................................................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穗府办规〔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市农村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我市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分类研究,多渠道推动农村用地建房选址布局合理化、管理程序规范化、事项标准化、审批便捷化。

2.坚持分类施策。

根据不同的村庄类型、经济基础、民风民情、人文积淀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分类施策,有效破解各类难题。

3.坚持盘活存量。

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等政策,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4.坚持服务意识。

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提供更多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5.坚持共治共管。

重点整治农村“两违”、削坡建房以及造成住房安全隐患等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协同联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

二、明确一户一宅标准(三)“一户”的认定。

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广州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

广州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

“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技术指引之一乡村振兴用地指引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海洋局)02设施农业用地2-1 设施农业用地范围2-2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标准2-3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耕地的要求2-4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退出04 现代农业产业园应用场景及负面清单4-1 现代农业产业园应用场景4-2 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03建设用地3-1 乡村振兴建设用地布局要求3-2 乡村振兴建设用地规模与指标3-3 乡村振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3-4 乡村振兴建设用地供应3-5 乡村振兴建设用地保障附录乡村振兴用地相关政策01农用地1-1 永久基本农田1-2 一般耕地1-3 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及林地占用1-4 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的情形——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出台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

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

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补充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加大土地政策倾斜力度,推进点状供地,强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支持。

”“”“”农用地三种用地类型+三种用地方式◆本指南主要对乡村振兴涉及的农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等用地类型相关政策情况进行说明,并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应用场景进行举例,并提出乡村振兴用地的负面清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穗府办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行政许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穗府[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府〔2012〕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

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各有行政村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1)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粤府〔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水平,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重要抓手,作为建设精美农村和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后花园的重要内容,以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农村优化发展,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基础的农房管控制度机制和乡村风貌提升“1+N”政策体系,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乱象得到初步遏制,在珠三角核心区、重要乡村旅游线路率先打造美丽乡村示范片、示范带,引领推进全省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工作。

2022年底前,宅基地“一户多宅”、农村违法建设明显减少,存量整治成效显著,新建农房管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全省美丽乡村“一十百千”(1个示范市、20个示范县、120个示范镇、1260个示范村)示范创建区域的存量农房率先基本完成微改造,珠三角核心区、重要交通沿线、省际边界、重要景区沿线基本完成风貌提升工作,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打造一批精品村、精品路线,全省乡村风貌提升整体效果显现。

2025年底前,宅基地“一户多宅”、农村违法建设基本解决,规范有序、管控有效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新秩序全面建立;珠三角地区8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60%以上存量农房完成微改造,广府、客家、潮汕、雷州及少数民族等各具风格的岭南特色乡村风貌和新时代广东乡村风貌充分呈现,全省乡村风貌提升取得显著成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2017广州农村拆旧建新政策

2017广州农村拆旧建新政策

三年级下册英语说课稿-Module 3 Unit 1《We’ll go to thezoo》|外研社(一起)Part 1 教材内容1. 教学目标•能听懂、理解对话内容,学会用正确的语音、语调朗读对话。

•能够运用所学单词和句式进行口语交流,表达自己的出行计划。

•能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学会与同伴分享和协作。

2. 教材内容本节课主要讲述的是一组小朋友即将去动物园游览时的对话情景。

在对话中,小朋友们说出了自己最喜欢的动物,也表示了希望能尽快去看到自己的心仪动物的想法。

同时,对话还涉及到了时间、交通等语言点。

Part 2 教学准备1. 教具准备•课件•实物道具(如卡通动物玩具)•音频设备(如CD机、MP3等)•贴画(用于布置教室环境)2. 班级准备•导入期望: 让学生提前预习课文,理解课本内容并准备问题以便课上提问。

•人数: 确认班级人数,分组为三至五人一组,每组都需有合作分享的机会。

•教室布置: 创造富有探究氛围的教室环境,如粘贴有动物形象的墙贴、卡片等,帮助学生更好的感受到动物世界。

Part 3 教学步骤1. 导入环节首先,通过欢迎语倡导积极学习态度,并通过提问让同学们回忆前几节课的学习内容,使得学生进入良好的学习状态,培养出好奇心和兴趣。

2. 学习目标和教学重点教师简要介绍本节课的学习目标,并重点介绍本课程重点内容。

同时,教师还会帮助同学们理解难点和重点语法知识,梳理所需掌握的语言基础。

3. 语音教学在这一部分,老师要教授学生正确的语音和语调,让学生练习各音位发音,在防止错误发音的同时,增强学生的语感和口语表达能力。

4. 语法教学本部分主要介绍时间构成、介绍地点及交通方式、客观事物、动物名称的用法,教师将会通过讲解和示范,给学生一定的语法指导。

5. 对话练习在完成语音和语法教学后,学生将会分组进行对话练习,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模拟动物园中的场景,同学们会运用到本课语音和语法知识,完成对话,交换彼此的游园计划并互相评价与分享。

广州农村房屋加建流程

广州农村房屋加建流程

广州农村房屋加建流程
在广州农村申请加建房屋,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确认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

如果符合,则无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房屋建筑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和公示后,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请注意,新建的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梯屋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相邻层建筑面积的25%),3层住宅的总建筑高度(室外地坪算至女儿墙)≤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

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流程和规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粤建房粤靓——广东省存量农房外立面改造技术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粤建房粤靓——广东省存量农房外立面改造技术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粤建房粤靓——广东省存量农房外立面改造技术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9.19
•【字号】粤建村〔2023〕160号
•【施行日期】2023.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粤建房粤靓——广东省存量农房外立面改造技术指引》的通知
粤建村〔2023〕16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任务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存量农房外立面改造的规范引导,为各地开展存量农房外立面改造和农村“赤膊房”美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我厅组织编制了《粤建房粤靓——广东省存量农房外立面改造技术指引》,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参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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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解读本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规划局编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

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各有行政村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1)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二)农村村民原址拆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原住宅产权清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原址拆建住宅申请。

(三)不得申请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情形:农村村民不符合分户条件,或存在“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一律不得申请。

四、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程序(一)村民委员会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鼓励集约节约用地、统一建设农民公寓。

宅基地使用方案应明确宅基地分配原则、公共设施配套、住宅空间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批准标准等内容,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提出建房申请,递交《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见附件2),并出具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

(三)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根据已通过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对村民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3、4),属于原址拆建的,还应当同时公示原状建筑实测图(含四至图),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审核意见。

(五)申请人或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申请材料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

(六)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

村民也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向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

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2.申请人出具的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审查意见;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5.属于原址拆建的,应当提供原状建筑实测图(含四至图);6.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的公示情况报告;7.设计图。

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方案的确认表(附件5),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两套。

(七)政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初步审核。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受理。

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

(八)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将材料递交区(县级市)牵头部门。

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经初步核查后,将申请材料分送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核。

1.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查:(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4)违法用地是否已查处结案。

(5)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负责审查:(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2)市辖10区建筑基底面积是否超过80平方米,从化市、增城市建筑基底面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是否超过280平方米。

(3)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3.区(县级市)建设局负责审查:(1)是否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

(2)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设计工程师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需持有效资质,设计工程师需持执业资格,所设计图纸符合规范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4.涉及农业、林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区(县级市)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核决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过政务窗口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

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区(县级市)牵头部门跟踪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决定。

在联合审核过程中,牵头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建房有关问题进行会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审核需要可到申请人拟建住宅现场开展踏勘等工作。

(十)区(县级市)牵头部门收集、综合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决定,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6)。

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一)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将审批资料交由政务窗口发还给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监管和验收(一)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由村民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属地区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竣工图。

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如采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3.规划验收申报表。

区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规划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验收合格的,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农村村民住宅产权登记与发证申请人备齐产权登记资料向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涉及违法建设的,需提交规划或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理决定通知书及查处结案材料,方可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资料包括:(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自然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以及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证明。

(四)房屋平面附图。

(五)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房屋门牌证明材料。

(七)其他要求需提交的资料。

七、监督和检查(一)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建委、城管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国土、建设、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工作。

(二)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级市)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所在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国土、建设、综合执法的具体指导工作。

(三)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积极、稳妥、快速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

市建委是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牵头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牵头部门是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遵循“向谁投诉,由谁负责答复”的原则,涉及其他单位的,应转其他单位办理后再由本单位回复投诉人,或者把其他单位的投诉方式告知投诉人。

(四)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指引的规定,发现有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八、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3.对农村报名建房情况进行公示的公告4.农村村民建房公示表5.《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方案选型表6.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2年11月22日印发目录一、《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1、出台《工作指引》的依据是什么?2、目前我市农村村民建房主要存在什么问题?3、针对现行农民建房问题我市采取什么解决办法?二、《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4、《工作指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5、《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6、我市村镇规划的基本原则是什么?7、我市通过什么办法保障农村建房用地?三、农村村民关于住宅规划建设的问答8、什么是“一户一宅”?9、已结婚并和父母同住,是否具备新建住宅或者原址拆建申请的条件吗?10、户口已迁出农村,但在城市没有享受福利分房,可以回村申请建房吗?11、原宅基地房已私下卖与他人,现可以回村重新申请建房吗?12、申请的住宅有什么标准要求?13、宅基地能在本村村民之间调剂吗?14、建自家房屋是不是想建多少层就建多少层?15、如果要建房应注意什么?16、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的程序是什么?17、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交什么资料?18、递交了申请怎样才算作有效受理?19、申请受理后多久可以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没被批准,怎么办?21、领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能自行选择施工队吗?22、建好住宅怎样申请验收?23、怎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4、在原有宅基地建房还需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25、要在住宅原址拆建有什么要求?26、对于农村部分村民违法建设怎么处理?27、发现村民违法建设该怎么办?28、集中建房后节余的面积能转作经济发展用地吗?29、住宅申请建设过程中碰到一些技术问题应向哪里咨询?30、各区政务窗口详细地址及电话是什么?附清拆“广州花园”违法建设案例解读分析一、《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1、出台《工作指引》的依据是什么?答:根据我市第十次党代会关于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的战略部署,为了深入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有效解决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报建难的问题,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简化农民审请建房的审批程序,指导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规范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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