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放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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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放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
图片:
首批沿海开放城市
概述:
1983年底和1984年初,邓小平同志亲自视察深圳、
珠海、厦门经济特区,充分肯定了办特区的成功经验,回
京后于2月24日就对外开放和特区工作作了重要谈话,
提出:“除了现在的特区之外,可以考虑再开放几个点,
增加几个港口城市,这些地方不叫特区,但可以实行特区
的某些政策。”
3月中旬,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宣布,中央决定扩大厦门经济特区的范围,并在沿海一线,北自辽宁的大连,南到广西的北海,选择若干城市采取某些特殊政策作为开放城市。3月26日至4月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联合在北京召开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胡耀邦、赵紫阳等人和有关省、市、自治区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建议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沿海港口城市对外开放的主要内容是:(一)扩大这些城市的自主权,使其有充分的活力去开展对外经济活动;(二)对前来投资的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予以优惠待遇,以利于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座谈会还讨论了进一步搞好对海南岛的开发建设。这是继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深圳、珠海、度门、汕头4个经济特区以来的又一次对外开放的重大步骤,1985年3月,国务院批准营口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某些权限”。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后,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开辟了海南岛以及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为对外开放地区。这样,形成了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的有中国特色的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