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一、评选范围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公办、民办学校的学生。
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2、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4、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团队协作精神;5、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评选标准1、评选机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1/3。
2、评选依据:评选工作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综合考察学生的思想品质、学业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确保评选结果客观公正。
3、评选比例:中职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4、评选材料: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1)《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2)学生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学生证复印件);(3)学习成绩单(学期成绩单及排名);(4)其他相关材料(社会实践证明、获奖证书、技能竞赛获奖证书等)。
三、评选程序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班级评审: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级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3、学校初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班级推荐的申请者进行初审,确定候选人名单。
4、公示与异议处理:学校将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
委员会将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5、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将最终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6、评审与公示: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
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8月20日前,自治区将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各市和自治区直属高校及民办高校。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在9月1日前,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二、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国家奖学金经费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民办高校国家奖学金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拨付。
三、各高校要根据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制定校内实施细则,健全资助评审认定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奖学金评审工作。
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表》(见附件2)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汇总上报教育部。
四、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工作,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同时,各高校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助学金,杜绝吃喝浪费之风。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二○ ○ 七年九月六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案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案一、评选范围及条件评选范围:面向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评选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3)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要求进步,团结友善,爱护公物;(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考查科目成绩优秀,考试科目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6)在科技创新、文艺比赛、技能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7)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二、评选程序1.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制定本校的评选办法和评审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2.各班级应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评审细则,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请。
3.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各班级根据评选条件和评审细则,对申请人的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按照要求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各班级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6.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班级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组织专家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
7.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学生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终审。
9.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10.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名单组织发放国家奖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doc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要求,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颁布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号:教财函[2019]104号颁布时间:2019-09-18实施时间:2019-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成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
榆次区职业技术学校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方案(草案)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遵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工作,保证推荐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奖励名额严格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分配名额执行。
第三条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教务处设立专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并会同各专业部们、教工代表组建评审委员会,根据上级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组织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委会、德育处、教务处、办公室、职教科、各专业部、教工代表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榆次区职业技术学校第一次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常二平副主任:韩靖宇张彦祥宋学清成员:韩瑞林李飞张发兴郭丽娟毛永涛张金金布焱王东杜亚芳成改花陈丽芳赵志新第三章评审程序与要求第八条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各部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九条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一)组建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
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宣传发动,公示评审条件,组织各部部长和班主任会议,安排推荐工作。
推荐程序为,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学生个人提交申请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务处提供上一学年度考试成绩排名花名、德育处提供思想品德考核优秀证明。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2: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涉农专业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四省藏区、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围。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
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7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乐观进取;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特别突出;评选学年学习成绩和社会活动测评排名均在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六条评审细则国家奖学金评审项目及比重:总分100分;政治思想5分;学习能力35分;创新能力25分;学生职务5分;优秀表彰15分;社会活动10分;其他5分。
1、政治思想占5分:中共党员5分;共青团员3分;其它不加分。
2、学习能力占35分;专业学习得分情况:占30分;计算公式:专业学习得分=[30-(学习成绩专业排名/专业人数)×30]英语2分;国家6级及以上2分;国家四级1分;英语专业的学生本项不加分,在计算机方面按4分计算。
计算机2分;国家四级2分;国家三级1分;国家二级0.5分;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加分,在英语方面按4分计算。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要求,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9年9月18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成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是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一种奖励和激励措施,旨在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学业成绩,培养优秀人才。
国家奖学金的设立和奖励标准对于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奖学金的设立需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和潜力,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管理水平,力求公平、公正、公开。
一、奖学金评定对象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中班、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成人高校及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均可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2.申请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无不良学习和生活记录。
3.申请者必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和志愿者活动,为学校争光,为社会作贡献。
4.申请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困难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属于中低收入家庭。
二、奖学金评定标准1.评定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和潜力等综合因素来综合评定。
其中,学业成绩所占比例50,综合素质和潜力所占比例30,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所占比例20。
2.学业成绩主要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学科竞赛获奖情况、学科类综合素质评价等。
3.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学生的品德、团队合作精神、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社会实践经验等。
4.学生的潜力评定主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突出表现和未来发展的潜力。
5.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主要通过学校的调查核实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手续来评定。
三、奖学金评定程序1.提交材料申请: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办法,并接受学生的申请材料。
2.学校初审: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和学校情况进行初审,确定候选奖学金人选。
3.上级单位审定:学校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推荐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并公示。
4.颁发奖学金:经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学校进行评定并颁发奖学金。
四、奖学金管理1.奖学金评定结果一经公示后,学生无权要求更改和异议。
2.学校对奖学金获得学生进行特殊奖励,比如记录在案、表彰通报等。
3.学校对奖学金获得学生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了解其学业进展和综合素质提升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时的奖惩。
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1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我省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1日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为做好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用于奖励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中职国家奖学金预算和名额逐级下达至各中职学校。
第六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2023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2023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苏教备〔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2023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备〔2023〕5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各直属(代管)中职学校: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23〕7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办法各校要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部、财政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并在本校网站公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
为提升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数字化信息水平,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今年全面使用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开展评审工作,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历年评审的工作经验和不足,梳理评审方式变更后的工作流程,组织做好评审系统培训和应用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规范各类评审材料,高质量做好今年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
二、名额分配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名额分配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名额由省教育厅直接安排。
(二)原则上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三)二年级以上人数少于400人的学校不单独安排名额。
具体市直属(代管)和各区中职学校奖学金名额分配如下:三、工作要求(一)严格按照省文件规范流程高质量完成线上系统评审。
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设立的国家级荣誉奖项,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
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中职国家奖学金政策和获奖学生的成长成才典型事迹,充分发挥中职国家奖学金的育人功能。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奖励对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中专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获“校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学校优秀学生干部”或“学校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四、评审程序(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济宁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及参评人数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奖学金评选、学生评优的基础上进行。
获“校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及“学院优秀共青团员”以上荣誉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奖学金,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三)评审细则1.以上学年度学校评选的校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优秀学生会(班)干部、模范团员为候选人,根据学习成绩,量化成绩来确定具体人选。
2.学习成绩以上学年成绩为准,上下学期成绩各占40分,各学期总分第一名计40分,以后每降一个名次,降一分。
以此类推。
3.量化成绩占20分,每学期各生基础分10分,学期末加分者在10分基础上加上所得分,扣分者在10基础上减去所扣分,此项最低为0分,最高30分。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沪教委职〔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22〕39号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中职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设立的国家级荣誉奖项,各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规范报送评审材料。
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中职国家奖学金政策,充分发挥中职国家奖学金的育人功能。
二、精心组织,按时发放(一)名额分配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131名,市教委以本市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数量为主要依据,同时综合考虑上海市奖学金历年分配范围、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学校专业类型以及不同专业学生群体代表性(主要指艺体类学校及其学生)等方面因素,按比例将中职国家奖学金预算和名额分配至本市各相关中等职业学校(《2021-2022学年上海市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1)。
(二)组织开展评审各校应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中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公示等工作,于2022年10月20日前完成学校的评审及公示等工作。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是一项旨在鼓励和奖励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和综合素质突出的荣誉称号和资助项目。
以下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 提交申请:学生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个人简介、学业成绩单、奖励证书、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证明等。
2. 学校初审:学校按照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和评审。
初审主要考察申请学生的学业成绩、课外活动和综合素质等。
3. 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组成,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学生进行面试或答辩。
评审委员会会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口头表达能力以及答辩内容进行评分和排名。
4. 县(市)审核:县级教育部门会对学校推荐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性。
5. 市(地)复审:市级教育部门组织对通过县级审核的学生进行复审。
复审一般包括再次核查学生的申请材料和答辩记录,并根据综合评审结果进行排名和确定获奖名单。
6. 国家评审:国家教育部门会对通过市级复审的学生进行最后的评审和审核。
国家评审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
7. 发放奖学金:通过国家评审的学生将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奖学金通常包括一定的资金奖励和荣誉证书,并在学校或相关机构进行颁奖仪式。
需要注意的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评审流程和要求请参考相关政策文件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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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
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成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教育部。
第十一条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
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
主要是指上报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
主要是指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
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五条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
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