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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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摘要: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承载法学教育实践性的重要场所。法学实践教学

基地还存在着单向运作、规范化阙如、后续保障不足等系列问题,凸出法律应用

价值导向,通过职业化教育模式,从双师培育、教学效果等多方面修缮法学实践

基地。

关键词:法学实践基地;职业化教育;应用价值

习总书记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

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这深刻反映了法学教育的双重属性。然而,法学教育最大的

短板恰恰是理论有余,实践不足,有的学者也将之成为供求错位现象。这一错位

现象在法律作为治国利器的时代、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时期,愈演愈烈。由此,固化的象牙塔法学教育模式必然受到冲击,单一的通识型灌输教育存在的问题值

得深思。法律之于市场经济,其本身也是一种商品。在法学知识输出为法学生产

力的过程中,国家所希冀的是高校能培养出应用型法律人,而非脱节者。实践教

学基地构建起理论教育转化的桥梁,随着各大法学院系实践教学基地雨后春笋般

的增量,基地类型也由单一的司法系统拓展至政府部门、公司、纪委监察委等纵

向多元化,法学教育的沟壑得以逐步弥合。一场由通识教育到双轨制教育的范式

转换,在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悄然进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运行、发展过程中

的不规范、不重视、不清晰等柔性化现象不断上演,实践教学之重要性已成共识,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仍亟待探讨。下面将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中的凸显问题、实践经验、完善理路三个方面予以报告。

一、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凸显问题

(一)徘徊于数量效应的基地建设

2005年1月7日,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

意见》(教高[2005]1号)提出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构建素质教育模式、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主要任务和要求。各高校开始拓展法学实践基地,

前期的基地挂牌、基地签约稳步推进。在数量已成规模的情势下,对于基地如何

质变,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划。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僵尸基地”。是数量优先,还是

质量优先,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在基地建设的初期,需要一定数量的基地

来接收学生;基地建成之后,要更加重视基地对学生实践教育的价值。

(二)实践基地沟通机制的失序

1.单向模式,有名无实;多数的实践教学基地运行模式,是学校-学生-基地输

送型,而非学校-学生-基地-学校循环型。这说明法学院校本身对实践教育的认知

不足,实践教育非实践者之责,而为教育者之任。法律是一门实践科学,需要培

养学生法律知识应用与转化能力、解决社会事务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作为课程的实践化,不是单纯的实践,其目标不在于具体问题的解决,而是知识及其可能

应用的展示和体验。”[ 蔡立东、刘晓林:新时代法学实践教学的性质及其实现方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单项的实践模式,将学校与实践

基地割裂,将学与教分离,脱离了培养法律人才的目标,有实践无教学。

2.规范化阙如,基地建设水平总体不高;一些高校在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上

缺乏规范性,实践教学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有效的实践教学教学质量监

控体系等。如学校与学院(系)间管理脱节,管理人员的责、权不明晰,直接影响

了实践教学效果。规范程度不高,是当前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存在的统一性问题。浅层反应了认识不到位,深层反应了忽略以法律职业素养培养为主旨的教学

目标。

3.后续保障欠缺;学生实践教学经费和基地建设经费显得捉襟见肘。实践教

学基地的建立,往往是高校或法学院系与司法实务部门以合同形式签订共建协议。但是合同内容基本不涉及款项问题,缺乏专项建设资金。因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司

法实务部门,一般院校在学生实践基地建设方面投入的经费也较少。后续保障不足,间接影响了见习水准。

(三)实习与学业的冲突造成“虚假实习”现象;多数院校将毕业实习置于第8学期,该时间阶段与学生毕业选择相冲突,法学学生基本参与实习活动,呈现出

以章代实的情势。

(四)基地教育的法律短期工;在实践教育基地培养学生过程中,第四学期

的暑假或者第六学期成为实践教学重要节点。因见习周期较短,法律操作的技巧、方法很难在短时间内掌握。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因案多人少,见习生往往成为

为实践部门“整理卷宗”、“文件打字”的法律短期工。

二、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应然逻辑

(一)凸出法律应用能力本位的价值取向

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在核心价值观上有所革新,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育制度等方面围绕“法律应用能力本位”进行选择与调整,这是

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要旨。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注重动态能力结构

而非静态的知识结构,在社会实践中检验教学的效果,把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作为

人才培养的立足点。

长期以来,学校固守知识传授中心论,将实践教学置于次要位置。“传统的实

践教学模式大多是在理论学习阶段结束之后,由实践实习去反哺、验证通过理论

学习获取的知识体系。”[于志刚:法治人才培养中实践教学模式的中国探索:“同

步实践教学”,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知识中心论导致了第

二重脱节,即学生所学知识与司法实践人才需求的之间不匹配。这种脱节现象不

仅在本科阶段,研究生阶段亦是如此。通过四年或(六)七年法学学习,踏入实

践部门仍需要从零训练。法学与实践同步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应用属性。

(二)彰显法律职业人的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的实践目标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置也应当以

此为标榜。法律职业人是法学实践教育回答培养什么人的问题,从通识教育到职

业教育,意味着法学实践教育更多导向于实践技能、职业素养和职业责任。“法学实践教学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培养和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唐力、刘有东:反思与改革: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创新模式研究-以法律职业

教育为视角的一种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要充分发挥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培养法律职业人的作用,重点应当体现分类与体系两结合的教

育特征。从分类角度看,法学实践教学不能一刀切,全盘一致。法学实践教学基

地要从实践对学生的诉求出发,培养实践需要的人才。实践基地除了法检系统外,还应当考虑司法局(社区矫正)、学校(法治教师)等部门。从体系角度看,法

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需要从课程设计、实践塑造、过程评价等多方面多角度完善。而非简单的把学生送到校外基地,进行考评。

(三)体现能力导向的育人方法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存在诸多问题,其中重要的是育人方法的问题。方法不对,问题就会一直存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以虚拟案例、标准答案作为轴线,培

养了学生的静态思维。然而,实践案例的多样性、结果的复杂性,决定了育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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