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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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多,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分包造成的。在因为建筑合同纠纷起诉的过程中,财产保全这一法律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有关于财产保全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下文为您做了总结和整理。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和普通的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如下的一些特点:第一,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实践中,我国的建筑工程制度运行是非常混乱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比比皆是。我国制定了最为严格的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但是却有着最差的执行力度,违法现象司空见惯,极为普遍。在我办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我还未见过严格按照我国的建筑工程法律制度执行的工程。第二,对于法官和律师专业性要求非常高。因为建筑工程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除了大量的建筑法律、法规之外,还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建筑工程施工问题。不熟悉建筑公司运行,不熟悉建筑施工,没有办理过大量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和律师是无法精确找到根本问题的。第三,证据繁多。因为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证据往往避免不了招投标文书、施工合同、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索赔和签证函、会议纪要等等。第四,标的额相对比较大,这点无需我再作阐述。

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有上述特点,往往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会遇到如下难题:

第一,案件当事人众多。由于普遍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工程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盘剥,工程款恶意拖欠,工程款到了实际施工人手里经常就是寥寥无几,甚至他们根本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

第二,许多法官和律师不愿意办理此类案件,一是因为需要专业的知识; 二是因为案情过于复杂,证据过于繁多。法官为了方便自己,经常以鉴代审,遇到难题就扔给鉴定机构,要求鉴定机构对工程设计、施工、造价等鉴定,自己再根据鉴定的结果写判决书。司法中的工程鉴定费用非

常高,而且耗时又长,还未必能得到原告满意的结果。对于原告来说,这些都是额外的成本。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第三,赢了官司输了钱。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对复杂,耗时比较长,给了恶意方转移财产的机会。往往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先将财产转移。原告赢得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根本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又不幸遇上法院怠于执行,胜诉的一方拿到的判决书等于空头支票,无任何实际意义。这严重的损耗了法律的公信力。

鉴于上述原因,我在代理标的相对比较大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时,原则上都要求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两个步骤:第一,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等,一旦法院查实,就可以冻结上述对方的财产。如果对方是公司,建议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公司的基本账户,一是因为基本账户作招投标用,里面有现金流; 二是冻结基本账户往往会引起对方的信用度下降。这两点都是非常有效的。第二个步骤是,在向法院提供保全

对方的财产时,自己必须提供保全额度等值的担保。以四川为

例,成都的法院接受银行保函、银行存单、经过评估的房屋,只

是评估后的房屋会打一定的折扣,不接受担保公司的保函和车辆担保。其他的地级市法院接受担保公司的担保,但是还需要提供一部分财产。如果原告一定要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又没有足额的财产怎么办呢首先,

申请人可以找自己的亲朋好友,亲朋好友自愿以自己的财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其次可以和专业的担保公司合作,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后,由担保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如果原告成功的保全了被告的财产,官司基本上可以终结了。大量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起因都是恶意拖欠工程款,一旦被告的财产被法院保全过后,基本上不会再和原告死磕,毕竟诉讼也要耗费人力、财力、物力。至少在我代理的案件中,被告的财产被保全了,最终都主动、及时的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及时、有效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才是恪尽职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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