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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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修1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修1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职工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根据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调动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本着多劳多得,奖励先进的原则,在学校岗位津贴规定的基础上,经学院全体教职工讨论,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学院将在2010年度开始执行。

本考核办法主要分加分办法和扣分办法,年终个人根据全年工作情况向学院申报得分情况,经系、学院两级审核(机关经学院审核)最终确定每个人业绩考核分数和学院该年度全体教职工总分。

根据当年学院创收的实际情况按分数兑现年终奖金。

一、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职工业绩考核加分办法二、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职工考核扣分办法三、说明1、考核期为一个学年;同类奖励分不兼得。

2、院机关坐班人员由院办公室主任考核(实验室坐班人员),各系教师日常工作由系主任考核,学院不定期进行考核抽查。

3、业绩基础分为60分,其中包括30分教学和30分科研,对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要分别进行如下规定。

教学工作量完成80%以上不足100%的教学基础分为25分,完成80%以下的教学基础分为20分。

科研工作量完成80%以上不足100%的科研基础分为25分,完成80%以下的科研基础分为20分。

4、加分和扣分由个人报到学院教务科和科研科,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确认;5、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各人员的业绩分与扣罚分的分值。

学院依据各人员的得分发放年终奖。

6、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7、《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关于教师听课的规定》见附件。

附件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关于教师听课的规定1、院领导:不少于6次/学期(每个系至少1次),其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不少于12次/学期(每个系至少1次)。

2、学院机关干部:不少于6次/学期(每个系至少1次)。

3、系主任、实验室主任:不少于6次/学期(不少于3门课),其中:实验室主任重点听实验课。

4、教师:不少于3次/学期(不少于2门课)。

5、本学期没有本科生理论课任务的教师:不少于6次/学期(不少于2门课),重点培养青年教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绩效奖励制度改革的需要,落实学校二级管理制度,发挥基层教学组织职能,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学科研发展,根据学校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金来源于学院自有经费,奖励金基准数额有法学院院务会根据法学院上一年度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以教师工作量为依据,打破无差别待遇,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四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分为三类: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类奖励分别核算,从高到低各分为A、B、C、D四级。

三类奖励奖金额度各占总奖励金额的60%、20%、20%。

三类奖励A级奖励每年评选各不超过6人。

教学工作为教师核心工作,若教学工作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则不得享受科研和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奖励。

第五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基本要求:1.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和违背师德的行为;2.未出现教学事故;3.无违反学术规范、造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第六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主要以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效果为考核依据。

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及其他与教学相关的工作,核定办法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基本条件:1.服从法学院和所在研究所、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安排;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检中未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情况;3.教学工作量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第八条各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基本教学工作量50%、超出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外的工作量30%、评教分数2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划分A、B、C、D四级。

第三章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第九条计入科研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的科研事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参与科研活动等。

核定办法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执行。

西政绩效工资方案

西政绩效工资方案

1具有讲 师职称。 2……
试用期 满。
具有助 教职称 。
11
9.8
8.6
7.4
6.6
6.2
5.6
5.2
省部级以上重 点研究基地的 负责人。2正高 职称三年发表5 篇D1类论文… …。
正高职称、有 较大学术影响 、近三年发表5 篇D1类论文和 ……
正高职称、有 较大学术影响 、近三年发表5 篇D1类论文或 ……
1正高职称、有 较大学术影响 、近三年发表4 篇D1类论文或 ……。2副高职 称且符合规定 条件之二。
各院自行规定
各院自行规定
各院自行规定
各院自行 规定
8.6
7.4
6.6
6.2
5.6
5.2
4.8
4.4
4
正高职称且发 表5篇D1类论文 或……
1正高职称。2 三级职员 (正)满8年。
1副高职称满8 年。2三级职员 (正)满3年。
……
……
……
……
……
……
教学辅系列是指除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实验等其它专业技术)
1副高职称。2 三级职员 (负)满5年。
1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满5年。2 三级职员 (负)。
1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2四级职 员(正)满5年 。
初级职称满3年 或四级职员 (正)。
硕士毕业 生或四级 职.6,B7.4
A6.6,A6.4
A5.6,B5.4
A5.0,B4.8
A4.6, AA4.2, B4.4 B4.0
表二:
我校绩效工资Ⅱ的岗位等级标准及聘岗条件
岗位等级
绩效工 资Ⅱ权 重
特级 13
教师 系列 聘岗条

法商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法商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政法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实现教师岗位分级管理,保证我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激励督促教师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整体水平,根据《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警员务委员会研究,特制定《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适应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及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教师岗位上的研究生、普通本科教学工作及科研工作的二至十三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考核原则教师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实绩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量化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使考核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三条除日常考勤外,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一般在工作自然年的12月进行。

聘期考核在聘期期满前1个月进行,聘期考核得分为聘期内每个年度的各项考核内容的综合得分累加后除以年度数。

第二章考核依据和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依据本考核管理实施办法依据《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管理办法》;《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办法》中关于教师岗位基本职责的规定;各级教师岗位职责;学生网上评教结果等。

第五条考核内容(100分)一、师德(10分)师德重点考核教师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以及依法从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表现。

具体考核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以学生网上评教结果为依据。

二、教学工作业绩(50分)教学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教师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情况。

其中,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在教学工作业绩总分50分中的权重分别为50%(基本分20分)、30% 、20%。

算法:教学工作业绩得分=教学工作量累计得分×50%+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30%+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20%1、教学工作量包括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计划内除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生、留学生、职业教育类(在职研究生)学生外的各类学生的理论教学实习指导、论文指导等方面的教学工作任务。

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

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

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与原则为全面推进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落实教师诚信考核制度,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完善教师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励和约束教师岗位职责履行和敬业奉献,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标准》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原则:政治素质优先、岗位业绩、教学水平、师德表现综合考核。

二、对象与内容(一)对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所有在职教师,研究及行政人员不在考核对象之列。

(二)内容1.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秉承师德师风,尊重师生,言传身教,竭诚服务的表现。

2. 紧扣本专业、课程教学计划,结合授课特点,创造良好的教学氛围;对学生认真负责,对其精心指导、耐心解答疑惑;积极引导学生思考,培养其创造性思维,注重付出以及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关注与评价。

3. 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性质鲜明的教学效果,体现出较高的教学水平。

4.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完成授课任务、研究课题、实习指导、评估教学效果、参与学校工作等方面。

5. 负责校内、外的学问研究及其他工作任务,能够表现出较高的综合素质。

三、考核标准(一)坚持政治标准高于一切,要求教师政治思想稳定、为人民、为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1. 认真执行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部署,支持国家改革和发展。

2. 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绝不学术不端,随波逐流和唯我独尊。

3. 遵纪守法,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以善行勤勉著称,愿意承担各项工作任务。

(二)教学水平标准1. 严格按照科研规范教研,秉承“理论联系实际,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课程核心思想,注重基础教学,有关联的教学内容,教材知识深层次理解,把握好分析与综合的关系,引导学生建立系统的知识体系。

2. 以多元化、交互式的教学为特色,又能严格要求学生,领跑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口碑。

3. 讲授和指导学生,有很高的精力和耐性,去引导学生学习。

不断反思自己的教学过程与结果,不断改善教学方式,用心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的目的是对大学教师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内容囊括教学方案设计、教学实施、评估和反思以及教学成效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建立健全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通过沟通、交流、共享、合作等方式,鼓励教师发挥自己最佳水平,实现教学目标。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教学方案设计:涉及编写课程大纲,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教学方法、教学目的、教材选择等方面的工作,并向传授该课程的教师提供教学方案。

第六条教学实施:指教师在授课环节中,运用所选择和制定的教学方案,展开授课活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的过程。

第七条评估和反思:教师应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评估,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针对学生的反应进行反思和调整。

第八条教学成效:指教师通过教学实施活动,达到的教学目标和效果,包括学生知识掌握程度、能力提升情况、素质提高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九条评估方式包括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种方式,由专家组织对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定量评估:采取定量指标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认定标准包括教学活动的经验和资源、课堂教学的技能与能力、课程的反馈和学生成绩的综合衡量。

第十一条定性评估:凭借教师教学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如教学方案/教案,教学录像,教学笔记,课堂布置及证据采取非定量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专家组织的数量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师资力量的数量等因素来决定。

第四章考核结果第十三条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结果应当按照评估成绩加权平均值排序,权重的分配应在下发考核通知前确定。

第十四条认证和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公布并详细说明认证标准和认证的过程,以便于教师对照其教学工作的不足之处便于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和补充。

第十五条教师应出具评估表的反馈,得出明确的反馈和建议,教师需认真重视并在下一学期策划课程时做好提高的方案制定。

大学教师绩效考核方案

大学教师绩效考核方案

大学教师绩效考核方案1. 背景大学教师的绩效考核是对教师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个人成长,推动大学教育的发展。

为了确保评估公正、科学、有效,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至关重要。

2. 目标本绩效考核方案旨在:- 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激励教师持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 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营造良好的教学和研究环境,提升学生研究效果和满意度。

3. 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教学、科研和服务三个方面,具体为:3.1 教学方面- 学生评价: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满意度进行评估,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 教学成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取得的教学成果,包括教材编写、教学奖励、教学研究成果等。

- 学术能力:教师在自身学术能力方面的提升,包括参与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指导学术科研等。

3.2 科研方面- 学术研究:教师在学术研究领域的贡献,包括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发表等。

- 科研团队:教师在科研团队中的角色与贡献,包括合作研究项目、科研团队组织等。

3.3 服务方面- 学校服务:教师在学校其他事务中的参与和贡献,包括学校管理、组织学术活动等。

- 社会服务:教师在社会服务方面的表现,包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等。

4. 绩效考核程序绩效考核程序应具体规定绩效考核的时间、流程和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绩效考核周期:明确绩效考核的时间范围,如每学年、每学期或其他划分。

- 绩效考核流程:明确绩效考核的各个环节,包括自评、部门评审、专家评审等。

- 绩效考核标准:明确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的评分标准和权重,确保评估公正、科学、客观。

5. 奖惩机制绩效考核方案应设立奖惩机制,对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以激励教师积极进取、提高教学水平。

具体奖惩措施可以包括:- 绩效奖励:对绩效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如获得荣誉称号、资助科研项目等。

法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法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法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落实学校二级管理制度,建立公平有效的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部门工作和岗位职责》和《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职责》,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条绩效奖励分为月度和年度两种方式。

月度绩效奖励于每月底进行;年度绩效奖励于每年年终以前进行,考核时间范围为上一年的9月1日至下一年的8月31日。

第五条绩效奖励基本要求1.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和违背师德行为;2.未因工作失误受到批评、处分;3.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二章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第六条行政人员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部门工作和岗位职责》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月度考核。

考核内容为行政人员出勤和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月奖。

缺勤扣除每日50元。

本职工作出现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扣除30%以上月奖。

出现以下情况,不予发放月奖。

(1)无故旷工;(2)迟到早退严重影响工作;(3)月缺勤10日(含)以上;(4)出现紧急情况应到岗无故不到岗。

(5)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0%)、工作业绩(30%)、师生评价(20%),并分四档发放年奖。

其中A档不超过行政人员总数的10%并报由院务会进行差额评选。

A: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非常突出,师生评价为优秀;B:工作任务完成良好,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师生评价为良好以上;C:完成工作任务,师生评价良好以上。

D: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师生评价为合格以上。

第三章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第九条辅导员考核依据《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职责》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条月度考核。

考核内容为出勤和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月奖。

缺勤每日扣除50元。

出现本规定十四条第(1)、(2)项的视情节扣除30%以上月奖。

《中国政法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全体教职员工。

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组织保障第四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师德建设委员会统筹师德建设工作,健全完善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各二级单位分工负责的考核工作机制。

各二级单位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等级第六条考核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

第七条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八条师德考核为年度考核,按照学年度进行,区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工作时间不满一个考核周期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个档次。

凡教师出现《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所列“负面清单”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档次确定为不合格,其他人员为合格以上档次。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中政大发[2006]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及《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按学年进行,每学年一次。

考核区间为上年度九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学年内教学工作时间以40周计,其中授课工作时间以36周计。

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

第四条课堂教学工作是指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和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

(一)本办法所指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包括:1.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本科生、二学位学生各类课程的课堂教学。

2.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本科生、二学位学生的实验课程教学。

3.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的课堂教学。

(二)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指学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课堂教学。

(三)其他教学工作包括:1.本科课堂教学以外的其他计划内各层次学生的课堂教学工作,以及与学校计划内各层次课堂教学相关的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及成绩登录等相关工作。

2.指导研究生学习,即全过程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业务学习,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含博士生综合性学科考试)工作等。

3.指导计划内各层次学生的实践教学(实验课除外),包括指导专业实习、社会实践(调查)、学年论文、毕业(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毕业(学位)论文评阅,以及参加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4.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包括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学术活动等。

5.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复试工作,以及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及学校其他各类选拔性考试的命题、阅卷、复试(面试)等工作。

6.经学校批准应纳入教学工作量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结果分以下三个等级:(一)优秀:超额完成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定额,教学质量评估优秀,并超额完成其他教学工作定额者;或超额完成本科教学工作定额,教学质量评估优秀,完成其他教学工作定额,并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中成绩显著者,考核为优秀。

(完整版)教师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完整版)教师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完整版)教师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教师绩效评价奖励制度1. 引言该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教师绩效评价奖励制度,以提升教师的工作动力和绩效水平。

2. 绩效评价标准教师绩效评价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定:- 教学表现: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表现。

- 学术研究:包括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表现。

- 学生评价:包括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和态度的评价。

- 学校评价:包括学校对教师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反馈。

3. 奖励制度根据教师的绩效评价结果,设立以下奖励制度:- 优秀教师奖:对绩效评价达到优秀水平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等。

- 突出贡献奖:对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

- 学术交流奖:对在学术交流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其积极参与学术活动。

- 教学创新奖:对在教学方法和内容上有创新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推动教学改革和提升教学质量。

4. 奖励审核与发放教师绩效评价奖励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与发放:- 教师绩效评价委员会负责对教师的绩效评价进行审核和评定。

- 奖励评定结果将在一定时期内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教师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 奖励将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并及时通知受奖教师。

5. 奖励后续管理受奖教师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奖励后续管理义务,包括报告工作进展、参与评优评奖等。

6. 改进与完善学校将定期对教师绩效评价奖励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以保证其公平、合理和有效。

教师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的实施将促进教师个人成长和学校整体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教师提供动力和奖励,进一步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doc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doc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科研并重,突出师德、育人和贡献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教师分类考核评价机制,优化教师成长发展的制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以及学校岗位聘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的宗旨和原则第二条实施岗位考核,旨在科学确定岗位目标导向,规范岗位职责体系,准确评价岗位绩效,充分体现激励机制。

第三条岗位考核的原则(一)分类考核。

按照不同岗位类型和级别确定分类分层的考核标准,重点构建能上能下、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使各类教师各展所长。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教学、科研工作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对教学效果、科研成果的质量进行考察。

(三)考核结果与绩效分配挂钩。

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分配机制,使工作业绩与薪酬挂钩。

第三章考核对象与内容第四条学校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条专任教师岗位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型岗位(A类和B类)、教学型岗位进行分类考核。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指以专业课教学及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有本科生招生培养任务学院的教师岗位;科研型岗位是指以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学校在编科研机构和比较法学研究院的教师岗位,其中没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A类,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B类;教学型岗位是指以教学为主要职责的教师岗位,即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岗位。

法律硕士学院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学科研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公益活动、参加业务培训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教学、科研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附件2)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师德规范标准,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为不合格。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奖励办法(试行)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奖励办法(试行)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奖励办法(试行)中政大发[2005]69号第一条为鼓励教师积极从事本科教学,保证顺利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指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所承担的本科生和二学位生课堂教学的工作量。

研究生公共学位课课堂教学工作量视同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已单独发放课时费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纳入本办法。

第三条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以实际授课课时为标准计算,授课课时可按大小班折合系数。

授课对象不足50人的课程系数为1,50人以上不足120人的系数为1.1,120人以上的系数为1.2。

新旧课、重复课以及晚间课不进行折合。

第四条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是指本科课堂教学实际工作量进行大小班折合后超过定额工作量部分的课时。

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学士学位论文1篇折合1课时计入超工作量,但不得折抵定额工作量。

第五条本科课堂教学定额工作量按照教师岗位不同性质标准为:(一)教学科研型教师:终身教授:36课时/学年;一、二级教授:54课时/学年;三级教授:72课时/学年;副教授:108课时/学年;讲师:144课时/学年。

教学科研型助教以辅助教学为主,经批准从事课堂教学的,参照适用讲师定额工作量标准。

(二)教学型教师:教授:288课时/学年;副教授:270课时/学年;讲师:252课时/学年;助教:234课时/学年。

其中,体育课教师:教授:396课时/学年;副教授:378课时/学年;讲师:360课时/学年;助教:342课时/学年。

第六条教师按照受聘岗位定额工作量标准计算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

教学科研型教师讲授通识必修课的按照2课时折合1课时计算工作量。

第七条学校对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者给与奖励。

第八条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奖金计算公式为:超工作量奖金(元)=超工作量(课时)×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60元/课时。

第九条课堂教学超工作量奖励于学年考核结束后进行。

教师所在单位按照教师岗位性质提交课堂教学超工作量奖励汇总表,由教务处审核。

02[1].法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02[1].法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法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职务聘任与管理工作,鼓励教职工严格履行职责,推动与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1、评估教职工的工作状态,科学合理地对每位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全面考核。

2、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促进教职工的职业发展。

3、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奖优惩劣,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绩效,推动学院和教职工为实现学院及学校的发展目标共同努力。

二、考核范围1.凡学年内在本院的工作岗位上承担各类工作或经学校办理正式手续派遣外单位工作的我院教职工,均应参加考核。

2.我院新进教职工在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学年考核时写评语,可不定等次。

三、考核标准1、教师岗位考核的依据为岗位聘任时所制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个人工作考核成绩 = 教学工作成绩 + 科研工作成绩(一)教学工作成绩本科生教学工作量分数 +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分数(二)科研工作成绩科研项目经费完成情况分数 + 论文分数 + 著作分数 + 其他注:各项分数计算参照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有关办法实行。

2、行政人员考核标准参照各岗位岗位职责。

3、辅导员考核办法参见附件。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原则上按照个人工作考核成绩排名顺序确定,参照该学年度个人突出贡献,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公布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职位聘任、薪酬调整、奖励和职位晋升的条件。

五、本方案由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学院辅导员考核指标法学院辅导员考核指标(大一、大二、大三)1.日常管理5(1)早操、晚点名、晚就寝20%(2)宿舍卫生(优良率高)20%(3)社区文化安全20%(4)学籍管理与信息维护20%(5)安全与稳定工作发生违纪事件扣1-3分(6)学风建设20%差生跟踪率,成绩单寄送率,学生获奖率2.思想教育 5(1)每位辅导员每月组织活动一次以上(要学生处网上登录)。

马克思主义学院、法政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模板】

马克思主义学院、法政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模板】

马克思主义学院、法政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我院全体教师、管理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教育管理、教学方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承担本科、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我院在职在编教师和管理人员;以我院教师为第一署名人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奖励类别本办法奖励类别包括:教学质量奖、教材建设奖、实践教学奖、教学竞赛奖、教学项目奖、教学荣誉奖、教学成果奖、专业建设奖、教学管理奖等。

1.教学质量奖授予教学质量优秀,教学效果好,每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取学生信息员评教与全体学生评教分数的平均值)排名学科(系)第一且无教学事故的教师,每学年每学科评选1人。

2.教材建设奖授予我院教师担任主编(或第一作者)并已编写出版的教材。

3.实践教学奖授予指导学院学生毕业论文、创新课题(立项并按期结题)、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发表学术论文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

4.教学竞赛奖授予参加重要教学(或教学课件等)比赛获得奖励的教师。

5.教学项目奖授予在校级以上教学项目(教学改革项目、新世纪教改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项目、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项目、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其他类似项目)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的团队或个人。

6. 教学荣誉奖授予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我心目中好老师;国家级、省级优秀辅导员等称号的老师。

7.教学成果奖授予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团队或个人。

8.专业建设奖授予成功申请校级以上教学平台(如特色专业、优势专业、重点建设专业、实验示范中心、人才培育模式创新试验区等)或专业建设获得显著进步的团队或个人。

9.教学管理奖授予教学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学校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管理人员,每学年奖励1人。

三、奖励标准1.教学质量奖:每学年1000元/人。

2.教材建设奖:省部级重点教材3000 元/本,校级教材2000 元/本。

3.实践教学奖:注:上述奖项,要求本学院学生排名第一,指导教师排名第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绩效奖励制度改革的需要,落实学校二级管理制度,发挥基层教学组织职能,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学科研发展,根据学校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金来源于学院自有经费,奖励金基准数额有法学院院务会根据法学院上一年度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以教师工作量为依据,打破无差别待遇,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四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分为三类: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类奖励分别核算,从高到低各分为A、B、C、D四级。

三类奖励奖金额度各占总奖励金额的60%、20%、20%。

三类奖励A级奖励每年评选各不超过6人。

教学工作为教师核心工作,若教学工作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则不得享受科研和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奖励。

第五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基本要求:1.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和违背师德的行为;2.未出现教学事故;3.无违反学术规范、造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第六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主要以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效果为考核依据。

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及其他与教学相关的工作,核定办法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基本条件:1.服从法学院和所在研究所、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安排;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检中未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情况;3.教学工作量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第八条各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基本教学工作量50%、超出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外的工作量30%、评教分数2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划分A、B、C、D四级。

第三章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第九条计入科研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的科研事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参与科研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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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绩效奖励制度改革的需要,落实学校二级管理制度,发挥基层教学组织职能,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学科研发展,根据学校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金来源于学院自有经费,奖励金基准数额有法学院院务会根据法学院上一年度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以教师工作量为依据,打破无差别待遇,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四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分为三类: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类奖励分别核算,从高到低各分为A、B、C、D 四级。

三类奖励奖金额度各占总奖励金额的60%、20%、20%。

三类奖励A级奖励每年评选各不超过6人。

教学工作为教师核心工作,若教学工作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则不得享受科研和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奖励。

第五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基本要求:
1.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和违背师德的行为;
2.未出现教学事故;
3.无违反学术规范、造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第六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主要以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效果为考核依据。

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及其他与教学相关的工作,核定办法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基本条件:
1.服从法学院和所在研究所、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安排;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检中未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情况;
3.教学工作量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第八条各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基本教学工作量50%、超出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外的工作量30%、评教分数2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划分A、B、C、D四级。

第三章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九条计入科研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的科研事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参与科研活动等。

核定办法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科研项目以立项时间计,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以取得时间计,科研活动以参加时间计。

第十一条科研工作量绩效考核奖励基本条件:
1.服从法学院和所在研究所、教研室的科研工作安排;
2.依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科研工作量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各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基本科研工作量50%、超出基本科研工作量以外的工作量30%、获得奖励10%、参加科研活动1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划分A、B、C、D四级。

第四章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工作指教师教学、科研活动以外的活动,主要包括参加教研室、研究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各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参加教研室、研究所活动50%、参加学院、学校活动30%、参加社会公益活动2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划分A、B、C、D四级。

第五章考核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教师绩效考核于每年9月份进行,考核范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考核年度8月31日。

其中C、D两级奖励由各研究所、教研室决定,A、B两级奖励由各研
究所、教研室报法学院院务会扩大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各研究所、教研室需建立详细的教师工作量统计档案,于考核期间召开全所(室)会议进行公开考核。

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师资科研办公室、院务办公室协助提供考核所需数据。

第十七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结果在法学院院内以适当方式公布。

对考核奖励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将书面异议提交法学院院务会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担任学院党政干部(含正、副处级)可享受减免50%工作量;担任学院所属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含正、副职)可享受减免30%工作量。

凡享受工作量减免者,考核奖励最高评定为C级。

若自愿放弃减免,则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教师学术休假或公派出国的,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奖励。

但不受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限制。

教师受学校、国家委派执行公务的,绩效考核奖励按D级发放。

若按实际工作量考核超过D级的,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试用期内的教师适用本办法。

合同制教师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工作量计算,只适用于法学院奖励发放,教师参加职称评定等事宜,仍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但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法学院推荐教师参报学院外各种奖励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2016年发放办法为:
年中:(一般在9月份)3000-8000元每人,共发放不超过720,000元;
年终:5000-12000元每人,共发放不超过10800,000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法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法学院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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