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违反安保义务责任之证成与损失之承担研究——评上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6200!720 号#!以下
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前,有! 起案 件都与安保责任有关$& 在这些案件中, 如何确定
责任承担者曾引发巨大争议&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然而,!起案件中第三人主观上或为故意,或实施了 犯罪行为,所以该解释的制定者不可能意识到第三 人与安保义务人之间需要区分故意过失, 因立法中 该问题并非争议之焦点&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又规 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将二者结合起来 理解, 区分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之差异就尤为必要, 否则给予安保义务人以优待就缺乏正当性& 因此区 分故意过失并非立法者之本意, 而是逻辑推演的 结果&
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之差异与其主观状态并无 直接联系& 首先,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只可能是 不作为,因其怠于作为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 三人只可能是作为, 此时亦表明二者的行为在性质 上不具有一致性& 其次, 第三人对损害之发生具有 全部的原因力,即使安保义务人不作为,但只要当第 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这一结果就可能发生,故要求第 三人承担最终责任并无不妥& 从行为或原因力角度 看, 第三人介入安保义务人仅承担补充责任并无不 妥& 最后, 适用该款在追偿权问题上逻辑更加连贯& 总之,该案仍可适用*民法典+第1198 条第2款而 无需适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
3+3 因果关系判断 因果关系可分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
利益衡量专题教案
一、引子案例案名: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1999年10月,原告李萍、龚念夫妇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其座位靠近“福特”包房。
就餐中间,“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木板隔墙被炸塌而伤及原告一家。
造成儿子龚硕皓抢救无效死亡,李萍二级残疾。
五月花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该服务员也当场炸死。
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
现在,制造爆炸物并把它伪装成酒盒送给医生的黎时康已被抓获,但其对爆炸危害后果没有能力赔偿。
原告诉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该法院认为,被告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不能以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由判令五月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判决五月花公司给上诉人李萍、龚念补偿30万元。
改判理由:1. 五月花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原告一家在五月花公司就餐,双方形成以消费与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定附随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本案中,五月花公司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使然。
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像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
由于这个爆炸物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
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间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
五月花公司已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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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导读:本文是关于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希望能帮助到您!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一、引言随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纠纷越来越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来规范人们之间行为,用来定纷止争。
本章主要围绕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安全保障纠纷案,来了解有关法律法条,学者在安全保障责任上的观点,以便能够更好的把握一下对这些知识。
1999 年 10 月 24 日傍晚 6 时许,李萍,龚念夫妇带着 8 岁的儿子龚硕皓到珠海市方洲碧涛花园五月花餐厅与朋友聚餐,就餐接近 30 分钟时,邻近餐厅包房突发爆炸,致服务员彭晓会和龚硕皓重伤死亡,李萍则因此二级伤残失去脾脏和左手。
据调查,发生爆炸是由于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伪装成 "五粮液酒"的爆炸物盒盖时所致。
2000 年,龚氏夫妇向珠海市中级人们法院起诉,向五月花餐厅索赔 403 万元。
同年 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请。
其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原则,基于五月花餐厅同时做为受害方且无过错,没有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不承担责任。
但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却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一审判决因 "没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被撤销,"五月花"餐厅须补偿受害人 30 万元。
此案是我国境内首宗因外来暴力侵害引发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案,因颇具司法意义,引发广泛法学界关注。
根据这个案例先谈一下义务主体,权利主体,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承担的范围。
二、对义务主体的争议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
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付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职场欺凌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职场欺凌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职场欺凌是一种严重影响工作环境与个人心理健康的现象。
在一些工作场所中,个别员工或者员工群体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对其他员工进行欺凌、辱骂甚至威胁,给被欺凌者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伤害。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职场欺凌个人损害索赔案例,以探讨在此类情况下,被欺凌者是否具备索赔的权利,以及索赔的可能途径。
案例背景:李华是一家大型企业中的一名年轻员工,从事市场营销工作。
李华工作出色,多次获得公司表彰和奖励。
然而,近期,他开始遭遇来自同事小明的欺凌行为。
小明经常在团队会议和其他员工面前嘲笑、侮辱李华,还故意随意更改李华的工作日程,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这些欺凌行为不仅让李华感到羞辱和沮丧,也对他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个人损害索赔权的可能性: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受到职场欺凌伤害的员工有权寻求相应的赔偿。
对于李华这样遭受到无端欺凌和辱骂的员工来说,他有可能获得个人损害索赔的权利。
以往的判例表明,个人损害索赔的可能性与受害程度和欺凌行为是否属于特定类型有关。
首先,对于受害程度,欺凌行为对受害者的影响越严重,个人损害索赔的可能性就越大。
李华在案例中受到了嘲笑、辱骂和人身攻击,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与个人权益。
他可能因此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与困扰,这些都可以作为他索赔的证据。
其次,特定类型的欺凌行为对于个人损害索赔的可能性也具有重要影响。
一些特定类型的欺凌行为,如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或性骚扰等,通常被视为更为严重的职场欺凌。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索赔的可能性会更高。
然而,在李华的案例中,并没有提及他遭受到特定类型的欺凌行为。
索赔途径与实际操作:对于李华这样的被欺凌者来说,他可以通过两种主要的途径来寻求个人损害的索赔。
一种是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另一种是通过民事诉讼。
劳动仲裁机构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进行仲裁并给出裁决。
李华可以向该机构递交欺凌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该机构将独立做出裁决。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导读:本文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一、引言随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纠纷越来越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来规范人们之间行为,用来定纷止争。
本章主要围绕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安全保障纠纷案,来了解有关法律法条,学者在安全保障责任上的观点,以便能够更好的把握一下对这些知识。
1999 年10 月24 日傍晚6 时许,李萍,龚念夫妇带着8 岁的儿子龚硕皓到珠海市方洲碧涛花园五月花餐厅与朋友聚餐,就餐接近30 分钟时,邻近餐厅包房突发爆炸,致服务员彭晓会和龚硕皓重伤死亡,李萍则因此二级伤残失去脾脏和左手。
据调查,发生爆炸是由于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伪装成"五粮液酒"的爆炸物盒盖时所致。
2000 年,龚氏夫妇向珠海市中级人们法院起诉,向五月花餐厅索赔403 万元。
同年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请。
其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原则,基于五月花餐厅同时做为受害方且无过错,没有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不承担责任。
但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却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一审判决因"没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被撤销,"五月花"餐厅须补偿受害人30 万元。
此案是我国境内首宗因外来暴力侵害引发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案,因颇具司法意义,引发广泛法学界关注。
根据这个案例先谈一下义务主体,权利主体,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承担的范围。
二、对义务主体的争议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
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付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五月花”案判决书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原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
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
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
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
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
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
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湘12民终3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胜李东恒武春毅【审理法官】王文胜李东恒武春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萍【当事人】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萍【当事人-个人】李萍【当事人-公司】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彦琳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彦琳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彦琳【代理律所】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萍【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如上诉所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如上诉所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民主程序。
本案中,诚成物业无证据证明“员工奖罚条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或者告知了李萍;且诚成物业亦无证据证实李萍的行为具备了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情形及开除李萍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故本案中诚成物业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五月花案判决书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原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
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
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
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
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
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
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民法案例
1P2案例1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案[案情]2004年4月,原告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在彭泽县范围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原告有权要求交通局、运管所赔偿损失,按新增车辆每台每月100元标准赔付;交通局、运管所应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为只能挂靠在原告公司;负责所有农线班客车进入乙方的停车场,进场营运;负责协调好公安、交警、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公交车每台每月上交给甲方100元整,挂靠的出租车每台每月90元上交,挂靠的农班车辆每台每月100元上交,交款时间为每月5日前一次性交清,到期未交,按应交款的5%计滞纳金;原告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原告有权拒付管理费;原告必须按照国家法令、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政策给予处理;原告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经营上的理由拖欠税费及应交费。
在履行以上协议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原告租出去的车辆遭执法大队的扣押,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营运。
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与有关部门协调的义务,切实保证其能依法营运,租赁户拒交每月2000元的租赁费。
原告提供的在履行合作协议期间,由此导致的总经济损失为1228030.80元。
后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交通局、运管所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最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本案中的合作协议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2P4案例2 杜某诉装修公司新房自杀损害赔偿案[案情]原告杜某委托被告某修公司装修其婚房,并将新房钥匙交于被告保管。
竣工前,原告到新房查验工程进度却发现被告的一名员工在新房中自杀身亡。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购买其装修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精神损失。
王泽鉴-侵权责任法 (2)
• 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性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案例 • (一)停止侵害; • (二)排除妨碍; • (三)消除危险; • (四)返还财产; • (五)恢复原状; • (六)赔偿损失; • (七)赔礼道歉;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相关的意见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侵权责任法简介立法结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第四章规定规定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使用人责违反12章92条采总则分则结构案例?北大法宝案例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 规定 (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 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案例
• 北大法宝案例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mht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 • 浙江法院网之案例指导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 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案例研习
• 2004年9月29日11时许,吴某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 去军事博物馆方向。当其购票进入车站乘车时,由于奔跑速度快,掉 下站台,被地铁1601次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并被鉴定为伤残三级。 吴某认为地铁列车作为高速运输并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 ,造成人身伤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 失;同时又以地铁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警告标志、 无发光警示标志、无人及时劝阻、制止危险行为、未采取全封闭设施 ,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重要原因为由,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180余万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案例探讨之三:“五月花案”
案例探讨之三:“五月花案”原告李萍、龚念与八岁的儿子,一起到五月花餐厅就餐,礼仪小姐安排在一包房内。
突然,隔壁包房发生爆炸,导致李萍重伤,八岁儿子死亡。
经查,爆炸是由一名犯罪嫌疑人蓄意想危害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故意将自己制造的炸弹伪装成酒送给该医生。
该医生把酒带回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当天该医生也到“五月花”餐厅就餐,并把这瓶伪装成酒的炸弹带入餐厅,准备“饮用”。
当餐厅服务员开启酒盒盖时,“酒瓶”爆炸,造成原告之子、餐厅一名服务员等人死亡、原告李萍等人受伤的恶性案件。
制造该枚“炸弹”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该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刑事案件另行处理。
请结合《侵权责任法》,从“公平责任”角度,对本案进行评析。
字数要求:500字以上,1000字为宜,不超过3000字。
学术规范与处理:倡导参考,拒绝抄袭。
引用文献,请注明出处,否则视为抄袭。
切忌大段粘贴网上文献,一经发现,扣除本次平时成绩(10分)。
直接使用他人学术成果的,判定为严重抄袭,取消所有案例平时成绩(40分)。
提交方式:请于2011年5月31日晚上24点之前,以“姓名(学号)”为邮件标题名称和作业文件名,例如“王竹(*******)”。
发送到wangjiangminfa@。
请各位同学以收到自动回复或者人工回复(如被自动分类为垃圾邮件)为准。
如果未收到回复,表明未收到作业提交。
附带要求:如果各位同学对我的授课有任何建议和意见,也欢迎在提交作业时予以提出,便于我改进教学方式,协助大家学好侵权法。
对于授课的建议和意见将被视为课堂发言,计入平时成绩。
王竹2012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库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库【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1、程啸:中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与第37条第2 款的区别: 1.直接加害人不同 2.义务的内容和要求不同 3.侵权责任不同
安全保障义务人
餐饮活动经营者
判决对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描述
案例名称
“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 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合同法 偿纠纷案”,《公报》2002年第2期 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 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 “作为金融企业法人,官渡建行负有防范、制 “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 止危险发生,保障银行自身及进入银行营业场 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公报》 所客户的人身、财产权利安全的义务。” 2004年第12期 “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 “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 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 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 任。” 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 ,《公报》2006年第6期
侵权责任法
(一)损害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劳务所致 (二)执行工作工作任务与劳务的判断标 准
侵权责任法
五、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 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 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法
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 财产权益。” 1、民事权益的涵义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主要是绝对权
侵权责任法
(二)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 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 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 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 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 定。”
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是指因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从而引发的责任纠纷。
在此类纠纷中,雇主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下是一个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案例: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张某应聘到某公司担任销售员。
2020年8月,张某在执行公司安排的销售任务时,因操作不当导致顾客李某受伤。
李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其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顾客李某受伤,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张某的雇主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
法院判决张某和其雇主某公司共同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在判决生效后,张某和某公司都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雇主在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为雇主,应当关注员工的工作行为,尽量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同时,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也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读懂司法之内的正义-文档
读懂司法之内的正义一、法官逻辑简析在一审判决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下理由反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从合同法角度,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从侵权法角度,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只是造成伤亡的条件,不是原因,它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五月花公司对伤亡也没有过错,五月花公司与加害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替代其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从消费者保护角度,五月花对顾客带进餐厅的商品不负有保证质量的义务,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伤亡时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审法院基本维持和发展了一审法院的思路,否认了违约与侵权情形的存在。
但是,二审法官的论证并没有在此停下,而是用了以下的逻辑对五月花餐厅课以30万元的补偿责任。
其一,五月花与李萍、龚念一家的受侵害事件并非毫无关系,且受害人的生存利益损失比五月花餐厅的营业利益更为深重。
其二,在法律依据上,法院引用了“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的规定。
其三,公平原则的适用。
原审判决不符合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二、公平原则之适用――从实体价值进入(一)实体规则之不成立二审法院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为依据,使得五月花餐厅在无法定约定之债的情况下依旧要承担补偿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五月花餐厅与李萍、龚念夫妇之间进行的是等价有偿的经济活动,一方提供餐饮服务另一方支付金钱对价,双方的利益是平等的对向的,其各自所有的利益分别是获得当晚餐饮服务的利益和获得等价有偿的金钱给付的利益。
因此,双方既不具有共同利益,也并非偏重于单方的利益,并不符合法条所描述的情况。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案例名称: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事件背景:时间:2005年6月15日地点:某城市街道2005年6月15日中午12点,甲某(男性,28岁)在某城市的一家餐馆用餐。
就在他用餐期间,几名酒醉的乙某(男性,30岁)及丙某(男性,32岁)开始在其附近大声争吵。
随着争吵情绪的升级,乙某与丙某开始互相推搡,并向四周散发暴力威胁。
甲某担心自己的安全,向餐馆经理和服务员求助,他们在了解情况后选择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警察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到现场。
然而,乙某以凶狠的态度对警察产生威胁,并试图从警察手中夺下警棍。
为了保护自己,警察不得不使用防卫装备将乙某制服。
在乙某被控制后,警察逮捕了乙某和丙某,同时将甲某送往医院检查。
伤害行为:时间:2005年6月15日下午12:30地点:某医院急诊室甲某在急诊室接受医生的检查。
经过全面的身体检查和X射线检查,医生发现甲某的左腿骨折,右手腕受伤,脸部被打伤,且呼吸困难。
根据医疗报告,甲某的伤势为乙某和丙某在争吵中所造成的。
法律程序:时间:2005年6月20日地点:某城市法院由于受到甲某的严重伤害,甲某决定起诉乙某和丙某,并向法院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要求。
经过调查和取证,法院的调解员和双方律师商定了下列事实和赔偿金额:事实确认:1.乙某和丙某对甲某造成了腿部骨折、手腕受伤、脸部伤害和呼吸困难等伤害;2.甲某在此次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且所受伤害纯属对他人行为的不当行为导致。
赔偿金额确认:1.乙某作为伤害行为的主要责任者,被判决赔偿甲某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等共计60,000元;2.丙某作为乙某的共同责任者,被判决赔偿甲某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等共计20,000元;3.餐馆经理和服务员未能妥善处理此次事件,被判决赔偿甲某精神损失费和护理费共计10,000元。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
乙某与丙某在公共场合的争吵和暴力行为导致了甲某的严重伤害,并给他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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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
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
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
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
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
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
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已经对前来就餐的顾客尽到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
原告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24日傍晚6时左右,原告李萍、龚念夫妇二人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由餐厅礼仪小姐安排在二楼就坐,座位旁边是名为“福特”的餐厅包房。
“福特”包房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木板隔墙,龚硕皓靠近该房木板隔墙的外侧就座。
约6时30分左右,“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和龚硕皓随即倒下不省人事,龚念忍着伤痛拖开被炸倒下的包房木板隔墙,立即将龚硕皓送往医院抢救,李萍也被送往医院。
龚硕皓因双肺爆炸伤外伤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萍的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肺挫伤,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术及脾切除术,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
龚念右外耳轻度擦伤,右背部少许擦伤。
五月花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
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
10月24日晚,该医生将这个“酒盒”带入“福特”包房内就餐,服务员开启时发生爆炸。
现在,制造这个爆炸物并将它送给医生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正在审理之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书、死亡证书等证据证明。
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萍、龚念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龚念的人身安全。
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
本案中,李萍、龚念的人身伤害和龚硕皓的死亡,是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
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到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爆炸是使原告李萍、龚念受到人身伤害、造成龚硕皓死亡的必然原因。
李萍、龚念认为被告五月花公司的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由此埋下了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只是造成李萍、龚念、龚硕皓伤亡的条件,不是原因,它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五月花公司不能因此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被告五月花公司除经营餐饮服务外,还有权利经营烟、酒。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只对自己提供的商品负有保证质量的义务,对顾客带进餐厅的商品不负有此项义务。
此次爆炸,是顾客将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带进餐厅造成的,与五月花公司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
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既是顾客的需要,也是餐饮行业的习惯,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对此并不禁止。
五月花公司没有禁止顾客带“酒”进入餐厅,其行为并无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的都是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伤亡时应承担的责任。
李萍、龚念以这些规定要求追究五月花公司的责任,是不恰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损害之债,有一般侵权损害和特殊侵权损害之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一般侵权损害必须同时具备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是违法的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四个要件没有同时具备,但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也必须承担,这是特殊侵权损害。
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几种归责原则,但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
原告李萍、龚念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其事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侵权损害情形。
本案有明显的加害人存在,不能适用无人因过错承担责任时才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只能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被告五月花公司在此次爆炸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其本身也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
五月花公司对李萍、龚念、龚硕皓的伤亡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
五月花公司与加害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替代其承担法律责任。
李萍、龚念应当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不能让同样是受害人的五月花公司代替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月花公司的抗辩理由充分,应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萍、龚念主张判令五月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却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萍、龚念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16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一审宣判后,李萍、龚念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1、一审既然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之间“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关系”,这就是肯定了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之争,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商品及消费场所安全。
被上诉人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在为顾客开启酒瓶时,应当考虑到餐厅是群体消费的场所,有必要对顾客带来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被上诉人未尽此项应尽的注意义务,所以才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
2、被上诉人经营五月花餐厅,未向有关部门报批装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特”包房的西、北隔墙没有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违反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主观过错。
一审既说餐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木板隔墙,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却又认为这只是造成伤害的条件而非原因,是不当的。
3、被上诉人既有违约行为,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消费者的上诉人在五月花餐厅就餐,无过错而人身受到伤害,作为经营者的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在接受其服务时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无视消费者的权利,缺乏对消费者权益切实保护的观念,因而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体现必要的公正。
请求二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答辩称: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
被上诉人已尽了本行业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上诉人遭受的损害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同是本次爆炸事件的受害人,上诉人不能把被上诉人的服务行为和加害人的爆炸行为混为一谈。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除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以外,另查明:“福特”包房内发生爆炸后,西、北两面的木板隔墙被炸倒下,李萍、龚硕皓被压在木板隔墙下面。
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于1998年8月31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饮食服务,国产烟、酒的零售。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有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消防科签署的“同意申办”意见。
五月花餐厅分两层,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GB 50222一95)第3.1.17条规定:“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该规范附表 3.2.1中列明:“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营业面积>100 m 2”时,“墙面”、“隔断”所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 B 1”级。
列入A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大理石、砼制品、玻璃等。
列入B 1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纸面石膏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等。
列入B 2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各类天然木材等。
制造爆炸物并把它伪装成酒盒送给医生的黎时康,是四川省大足县农民,在审理中其表示对自己一手造成的爆炸危害后果没有能力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纵观上诉人李萍、龚念在一、二审提出的诉讼主张,既认为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违约,又认为五月花公司侵权,并且还认为存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但一直没有在违约和侵权两者中作出明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