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保:已审财务报表(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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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审财务报表
2019年12月31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页次
一、审计报告1-8
二、已审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1-2
合并利润表3-4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5-6
合并现金流量表7-8
公司资产负债表9
公司利润表10
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11-12
公司现金流量表13
财务报表附注14-172 附录财务报表补充资料
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A1
二、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报差异说明A2
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12月31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一、本集团的基本情况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根据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2001]239号文批准,于2001年10月由原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改制而成。改制后本公司于2001年10月24日取得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100111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总股本为人民币20.0639亿元,注册地和总部地址为上海。本公司分别于2002年及2007年2月至2007年4月,通过向老股东增资和吸收新股东的方式发行新股,将总股本增加至人民币67亿元。
本公司于2007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10亿股普通股A股股票,总股本增加至人民币77亿元。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已于2007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于2009年12月在全球公开发售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H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增加至人民币86亿元。本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已于2009年12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非公开发行4.62亿股H股股票,总股本增加至人民币
90.62亿元,并于2012年12月获得了中国保监会对于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的批准。本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取得注册号为10000000001110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15年12月15日,本公司更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11707B。
本公司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为: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本集团”)主要的经营业务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养老险及年金业务,并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等。
本年纳入合并范围的主要子公司详见附注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
于本财务报表期间首次执行的准则
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该准则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本集团于本财务报表期间首次执行了该准则。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衔接规定,本集团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造成的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于2019年1月1日,本集团确认使用权资产人民币37.73亿元以及租赁负债人民币33.65亿元。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集团在首次执行日已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除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本集团根据新租赁准则确认了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其中租赁负债以剩余租赁付款额按2019年1月1日的本集团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使用权资产根据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计量,并按照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与该租赁相关的预付租金予以调整。在首次执行日,本集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集团采用了下列简化处理:
(1) 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2) 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3)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本集团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
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不对首次执行日前各期间是否合理确定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估计;
(4) 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本集团不对租赁变更进行
追溯调整,而是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理。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续)
于本财务报表期间首次执行的准则(续)
本集团2019年1月1日租赁负债适用的加权平均增量借款年利率为3.98%。
本集团于2018年12月31日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本集团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与于2019年1月1日确认的租赁负债金额的差额不重大。
于本财务报表期间已生效但尚未执行的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和《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 (以下简称“通知”)。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本集团是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本集团的活动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1) 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混合合同分拆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
债的账面价值与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相比是重大的;
(2) 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大于
90%。
本集团符合该通知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按照该通知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需要进行补充披露。
其中,现列示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归入贷款及应收款的投资的金融资产补充披露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