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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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基坑开挖令

工程基坑开挖令

工程基坑开挖令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关于《基坑开挖实行“开挖令”制度》的通知
各标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和上海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即“基坑开挖实行‘开挖令’制度,基坑开挖前和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须对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申报,监理单位须全面检查,不符要求,禁止施工”,特制定《工程基坑开挖令》、《挖土任务单》、《挖土支撑记录表》,望各单位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基坑开挖令》
《挖土任务单》
《挖土支撑记录表》
二○○六年八月七日
水池水泵房工程基坑开挖令。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沪建交〔2006〕105号

沪建交〔2006〕105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 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报建与许可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施工企业承担。

上海市建设项目基坑评审及审图分类指引讲课讲稿

上海市建设项目基坑评审及审图分类指引讲课讲稿

上海市建设项目基坑评审及审图分类指引2017-03-06通识君建筑管理者通识依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基坑支护、开挖等工程分两种类型: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包括: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为深基坑工程,包括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及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相关文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2、《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4、《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33号)5、《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569号)评审规定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基坑评审机构主要有以下分类:上海实行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项评审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组织对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的基坑由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织评审。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但未超过7米的基坑可由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或符合条件的其他评审机构(另行发布)组织评审。

发生基坑险情或事故的工程必须由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织开展加固或修复方案的评审。

基坑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基坑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基坑施工安全监理细则1 工程概况1.1 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上海轨道交通十号线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2 建筑概况空港一路站工程位于上海虹桥机场跑道东侧的迎宾五路上,车站东侧为空港一路,西侧为空港二路和机场停机坪。

车站呈东西走向,为地下二层岛式站台车站。

车站北侧有侯机楼办公区(三层)、机场商业经营公司(三层)、机场保障公司锅炉房(一层)等,车站南侧为航空食品公司(两层)、武警营房(五层)等。

车站主体外包总长为157.8m,标准段外包宽度为20.0m,端头井外包宽度为24.2m。

地下一层为站厅层,地下二层为站台层,站台宽10m,标准段内纵向设单排混凝土柱,为两跨钢筋混凝土结构。

车站顶板覆土约3.30m,站台中心处底板埋深约17.9m。

车站两端各设一端头井,西端头井内净平面尺寸为12.7×21.4m, 东端头井内净平面尺寸为13.2×21.4m。

端头井底板埋深约19.6m。

车站标准段及端头井围护结构均采用800厚地下连续墙,共66幅,砼强度设计等级为C30,抗渗等级为P8,地下连续墙接头形式采用波形柔性接头,并采取墙底注浆工艺,每幅地下墙内安放2根注浆管。

车站内部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车站北侧为1号及2号出入口,包括配电房、风井、设备用房、出入口等,南侧为预留3号出入口。

附属用房内部结构均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本车站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设防分类为丙级,抗震等级为三级。

土建工程使用年限按100年设计,其安全等级为一级。

主体结构采用“明挖顺筑法”施工。

二、基坑施工安全监理依据1、《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2、建质(2004)213号文;3、沪建建管(2004)第113号文;4、《关于加强基坑围护、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质量监督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5)第089号5、《关于本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5)第090号6、《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7、《关于加强基坑工程采用土钉墙围护技术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沪建建管(2002)第144号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三、基坑支护强制性条文:1、(机械)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03)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

03)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深基坑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概要

深基坑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概要

深基坑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概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点及注意事项,同时介绍了深基坑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程序和要求,最后强调了深基坑施工方案具体实施中的一些注意事项,旨在为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及管理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标签:深基坑;施工方案;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基坑工程1、引言深基坑工程,通常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坑加固、降水、土方工程等内容[1,2]。

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考虑到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及环境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规定,针对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文对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概述,以资给同行从业者提供必要的参考。

2、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也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当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工程、支撑拆除等分别进行分包时,则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编制。

上海地区对深基坑工程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沪建交645号文件[5],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基础底板浇筑、拆撑回筑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

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力求内容完整、全面、技术合理可行,重点突出,编制深度满足基坑安全施工要求,验算依据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同时排版要美观、格式统一,装订成册。

具体编制要点详见表1。

3、深基坑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根据上海地区经验,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评审主要分三个环节:基坑安全性评审、基坑设计评审和基坑施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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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邻近地铁、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应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深基坑工程项目情况。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审意见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确定满足本办法第八条三个条件之一的深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从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内容包括审查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审查初步设计阶段制定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中的各项技术、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评审专家组应当对设计、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并及时将评审意见送交市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四条市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分送相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委派专人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确需修改时,应当经过原评审专家组同意。

其中,需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先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基坑不得开挖。

深基坑工程开挖必须由项目总监发布开挖令。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交通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爆防火、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监理和监测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制深基坑施工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并发布开挖令;(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

第三十二条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限值,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监测数据应当真实,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和记录经审核后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时停止施工,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评审专家组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四条在台风、暴雨期间及遇到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大监测频率。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技术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发布。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建(98)第0820]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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