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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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
检察院民行科的主要任务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接受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抗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民行抗诉案件普遍出现案源逐年减少的趋势,检察院民行科的主要任务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接受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抗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民行抗诉案件普遍出现案源逐年减少的趋势,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XX年为5件,20XX年为4件,20XX年为3件,20XX年1-7月为1件。对此现象,笔者作了如下分析:
一、民行抗诉案件的通常来源
1、当事人的申诉
当事人申诉是指原告(或被告、或诉讼第三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向各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申诉(转交检察院办理),这是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2、律师提供的案件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明知是错案,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愿、不敢提出申诉,代理律师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向检察院提供案源。
3、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检察院干警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通过职业的敏感性,了解到案件线索后,通过调查发现的。
二、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减少的原因
1、法院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的门槛也不断提高,迫使审判人员的素质也提高了。审判质量上去了,当事人申诉自然就少了。
2、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审判的周期性长是造成抗诉案源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实践中,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后,检察院通过阅卷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后,法院却坚持不改的情况时有存在,使得案件的改判率偏低,无形中打击了当事人的申诉积极性,另外,抗诉案件在法院的再审周期长,让案件当事人苦苦等待,如果出现该改未改的再审结果,这不仅使申诉人望改兴叹,也会对以后其他有求申诉人受到影响,这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3、对“打官司”的不当心理及对法律的缺少理解,也是抗诉案件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发展到21世纪,在国家开始进行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的今天,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但一些旧封建传统意识在广大群众中仍有相当的市场,他们一般不情愿打官司,因为耗时耗力,所以要他们上诉、申诉,那更是难上加难了。
三、民行抗诉案件减少的对策
1、检察院应积极配合“四。五”普法教育,积极深入各社区、农村,广泛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群众中树立起正确的诉讼观念,鼓励广大群众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行使的职权不一样,但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服务的,都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成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即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让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与法院在执行法律上形成统一认识,把“文来文往”变为“人来人往”,“案来案去”变为“法来法去”,充分取得法院的理解支持,力争使法院的判决文书主动与检察院进行交流,从而大大开辟抗诉案源。
3、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各乡镇法律服务所加强交流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手头有较多的民行案件(例如某县检察院20XX年已抗诉的两件案件来源就是通过走访乡镇法律服务所时掌握的),检察院通过主动与他们、沟通、交流,可以掌握部分案件的案情与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态度,当出现审判不公、上诉无果时,可以及时主动出击,使法律得到维护,正义得到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