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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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民事争议的存在。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究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分析当前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与难点,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二、背景与现状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争议主要是指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权益争议。

当这些争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案件有直接关联时,将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案件受理、审理范围、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

三、程序性问题的分析1. 案件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受理阶段,存在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明确、受案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受案标准,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2. 审理范围与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理范围界定不清、管辖权争议等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判断上,以及在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上。

3.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由于涉及行政与民事两个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证据种类繁多、证据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

这给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带来了困难,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结果。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管辖权划分等规定。

同时,应明确界定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

2. 明确案件受理标准在案件受理阶段,应明确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标准和受案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立案审查机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

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p ,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

《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

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

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

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察人员头痛不已。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

关键词:基层;民事检察工作;主要问题;原因;对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有很多共性的问题。

笔者结合工作,就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认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事抗诉案件少。

近年来,普遍的情况是,各地的民事申诉案件少,抗诉案件更少。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4年中共提起抗诉的一审民事申诉案件7件,而该县是一个人口超150万的大县,当地法院一年要审结大量的民事案件,但几年来只有7个案件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才有再审的机会。

(二)抗诉效果差。

突出表现是抗诉的案件得不到改判,司法公正难以维护。

前面提到的某基层院提抗的7件案件,虽然表面上都改判了,但在检察机关和申诉人来看,在主要判决内容上与原审基本没有太大差别,判决结果与申诉人的心理预期落差很大。

(三)与法院打交道存在阻力。

与法院打交道存在阻力,法院工作人员有意无意不理解、不配合是多方面的。

笔者仅就调阅法院卷宗举例:在笔者所在检察院,到法院借出卷宗基本上没有;查阅卷宗主要是复印材料,交复印费。

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是不收取费用的,到法院交纳复印费用,无疑增加了办案成本。

(四)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大多无所作为。

大多数案件上级检察院抗诉后,中级法院会发回基层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基层法院审监庭通常会通知基层检察院派员出庭,甚至这种通知有时还是口头的。

检察人员出庭的工作就是宣读抗诉书,基本上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会离开。

检察机关的这种无所作为还表现在,案子发回基层法院再审后,法院有时会久拖不审、久拖不决。

曾有一抗诉案,中级法院于2005年7月指定县法院再审,县法院于同年8月开庭再审,没有结果,几年中又陆续开了几次庭,直到2009年12月再次开庭作出判决。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行政诉讼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制度。

其主要功能是限制行政权力,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但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程序不规范、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这些问题会极大地影响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因此,我们需要研究行政诉讼的现状和对策,以提高法治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的现状1. 诉讼程序不规范对于行政诉讼,诉讼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

但是,当前在实践中,诉讼程序的规范化程度还不够高。

前一段时间,有一例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规定,在原审法院被判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

但其后在上诉案中,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新证据,证实了之前的主张是正确的,原来的判决就被改变了。

这一案例说明了在诉讼中,证据确实是关键因素。

而如果诉讼程序不规范,很难确保当事人的证据在法律框架中得到妥善安排。

2. 诉讼时间长行政诉讼的审理时间往往比较长,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煎熬和浪费。

经常会出现由于政府机关改变工作人员或组织结构,法官换岗或调任等原因导致案件的进展不及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按时审理,这就令当事人的时间和心理都受到严重困扰。

3. 诉讼成本高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请律师进行代理,并且涉及到的手续很多,例如翻译费用、证明费用和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也不可低估。

因此,往往需要花费不少的成本,并且可能会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二、行政诉讼的对策针对行政诉讼中的问题和现状,有以下对策,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合法性。

1. 加强对诉讼程序的规范首先,应该进一步推进诉讼行为规范化,通过规范诉讼程序来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

需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同时推进智能法律审判系统的建立与使用,实现程序自动化,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简化司法程序,加快审理速度为了加快审理时间,要加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采用多媒体技术和电子档案,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阶段,并且往往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和公正性,还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程度。

本文就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审查程序重复、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着部分环节重复的情况。

例如,在不同的审查环节中,都需要开展初审、二审等程序,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处理时间,还会加大法院工作量。

同时,这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觉到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较低。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查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过多的审查环节会耗费时间和人力;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法院难以及时处理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首先调整审查程序,精简审查环节,设置必要的审查环节,同时优化审查程序的安排,确保各个环节的时间和安排合理。

同时,要加强法院的人员配备,提高审查、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工作质量,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提高审查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在进行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这样就很难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审查。

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最终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到失望和极度不公。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收集不力,也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自相矛盾或无法证明。

同时,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通过非法手段携带一些证据,这样就会让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陷入到尴尬的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的建议是,法院应该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加强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全面和准确性。

同时,不妨在审查程序中添加收集证据和调查证明证据的环节,在当事人还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调查以获取证据。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在民事司法领域,民事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和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中常见的困难和障碍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变更法定代表人,甚至假离婚等手段,逃避执行义务。

他们可能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将资金转移至难以追查的账户,使得法院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财产查找和处置困难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查找难度大。

例如,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存在于异地,或者是无形资产,如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价值评估和处置较为复杂。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财产,如唯一住房,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限制和困难。

(三)执行协助机制不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助,如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

但由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够紧密,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

例如,银行可能拖延提供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可能在办理房产查封、过户等手续时拖延。

(四)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被执行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对于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法律制裁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五)执行人员素质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工作任务繁重,而执行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执行工作压力大。

同时,部分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有待提高,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民事执行困难和障碍的对策(一)加强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查控网络,整合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各类财产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

同时,加大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完善财产处置机制优化财产评估和拍卖程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对于特殊财产,如唯一住房,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利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执行方案。

民事诉讼中常见障碍的有效应对措施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常见障碍的有效应对措施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常见障碍的有效应对措施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这些障碍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程和结果。

那么,面对这些常见的障碍,我们又该如何有效地应对呢?首先,我们来谈谈证据收集方面的障碍。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证据难以收集或者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比如,一些关键的书证可能掌握在对方手中,而对方拒绝提供;或者某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尽可能地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收集证据。

如果书证在对方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要求对方出示。

对于证人不愿意出庭的情况,可以耐心与其沟通,说明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法律义务,同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证人出庭。

另外,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院排除。

同时,收集的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直接的关联,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障碍。

如果当事人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才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败诉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需要了解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并在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向对方主张权利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时效期间内有主张权利的行为。

再者,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障碍。

不同的法官对于相同的法律条文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就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阐述自己对法律适用的观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案例和法学理论作为参考。

同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法律适用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此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障碍。

很多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不了解,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出现各种失误。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强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涉诉信访、审判队伍、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司法环境六方面,具体地讲:(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

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期限太长。

其次,费用太高。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聪 明才 智 。
[ 图 分 类 号 ] 1 . [ 献标 识 码 ] [ 章 编 号 ] 中 D963 文 A 文
10 0 9— 2 3 ( 0 1 0 2 4 2 1 )3— 0 4 1 9— 0 1
四 、 高 队伍 战 斗 力 提 俗 话 说 :工 欲 善 其 事 , “ 必先 利 其 器 。” 于 一 支 检 察 队 对 伍 来 说 , 否 能 “ 其 事 ” 履 行 好 各 项 检 察 职 能 . 键 就 在 是 善 , 关 于 是 否 有 很 强 的 战 斗力 。 斗 力 何来 ? 斗 力 取 决 于 检 察 队 战 战
人 民 检 察 院是 国 家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职能 是 保 证 国 家 法 律 的 统 一 和 正 确 实 施 。 年来 . 过 全 国各 级 民事 行 政 部 门 近 经 的 工 作 人 员 积 极探 索 , 力 工 作 , 民事 行 政 检 察 监 督 方 面 努 在 取 得 了 可 喜 的 成绩 。 通过 我们 对案 件 的抗 诉 工 作 . 社会 各 在 界 和 广 大 群众 中 已 树立 了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工 作 的权 威 .得 到 了各 界人 士 的认 可 。 在 民行 检察 工 作 的实 际工 作 中 . 但 还存 在 以 下几 点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当前 民行 诉 讼 检 察 监 督 工作 中存 在 的 问题 1 度存在不足。 . 制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条 件 飞 速 发 展 的 今 天 ,大 量 的诉 讼 案 件 是 民事 行 政 诉 讼 , 因此 加 强 对 民 事 行 政 审 判 活 动 的 监 督 尤 其 重 要 。但 是 , 国 目前 现 有 的 民事 、 政 法 律 法 规 我 行 有 的地 方 存 在 一 些 缺 陷 , 事 行 政 监 督 的 内容 不 全 面 . 围 民 范 过 窄 。 : 民诉 法 》 1 和 《 诉 法 》 1 分 别 规 定 了 如 《 第 4条 行 第 0条 检 察 机 关 对 民事 审 判 和 行 政 诉 讼 的监 督 问 题 。 但 这 一 规 定 把 监 督 权 仅 限 于 审 判 活 动 , 因而 严 重 的制 约 了 民 行 检 查 监 督职能的发挥 。 2民 事 抗 诉 案件 环 节 多 。 查 期 限 长 。 . 审 申诉 人从 申诉 开 始 到 检 察 机 关 的提 出抗 诉 。再 到 法 院 审 结 , 系 列 期 限过 长 , 使 申诉 人 不 愿 到 检 察 院 申诉 。 现 一 致 行 民 诉 法 没有 赋予 基层 检 察 院 抗 诉 权 ,使 一 起 申诉 案件 至 少 需 要 经 过 两 级 院 办 理 , 序 复 杂 , 不 影 响 执 行 . 时 需 程 且 有 要数 月方 能启 动再 审程 序 , 申诉 人 失 去 耐 心 和信 心 。 法 使 而 院 的再 审程 序 则 相 对 快 捷 ,能使 案 件 在 较 短 的时 间 内处 理

抗诉案件质量分析报告

抗诉案件质量分析报告

抗诉案件质量分析报告标题:抗诉案件质量分析报告一、引言抗诉案件质量分析报告旨在评估和分析司法机关在案件抗诉过程中的质量表现,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度和服务质量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本次报告选择了近期发生的10起抗诉案件进行细致分析,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领域,旨在全面了解司法机关在不同领域的抗诉案件质量。

三、案件分类分析1. 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发现较高质量的抗诉案件占比较高。

具体表现为合理的指控依据、充分的证据支撑和公正平衡的法律适用。

然而,也存在个别案件质量较低的情况,表现为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

2. 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抗诉案件质量较为稳定。

大部分案件都有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全面分析和合理的定性。

然而,仍然有个别案件存在证据不全和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

3. 行政案件行政案件中,抗诉案件质量参差不齐。

多数案件具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事实支撑,但也存在少数案件在法律适用和证据充分性方面出现问题。

四、案件评价指标1. 案件受理质量司法机关应该对受理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指控依据有力、罪名准确、证据充分等。

在本次抗诉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受理质量较高,但仍有少部分案件存在问题。

2. 证据审查质量司法机关应全面审查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充分性。

在本次抗诉案件中,证据审查质量总体较好,但个别案件证据不足或未得到充分审查。

3. 法律适用质量司法机关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在本次抗诉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的法律适用质量较高,但仍有个别案件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五、案件质量问题原因分析1. 司法机关人员素质不高有些抗诉案件质量问题的原因在于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导致在案件受理、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等环节出现问题。

2. 案件审查流程不完善司法机关在案件审查流程中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环节缺失等,导致一些案件质量问题的产生。

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3篇)

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然而,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效率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

二、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1)部分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部分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带来了诸多困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该条文对于“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

(2)法律条文存在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涌现,而现行法律条文未能及时跟进,导致部分新型民事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规范。

例如,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如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现行法律对于这些新型纠纷的调整显得力不从心。

2. 证据规则不健全(1)证据种类单一我国现行民事证据规则主要依靠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传统证据,对于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2)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官过于依赖原告举证,导致被告权益受损。

3.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1)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条文往往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摘要: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自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进展。

然而,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调解机制运作不畅等。

本文围绕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践。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诉讼程序、调解机制正文:一、诉讼机关面临的挑战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诉讼机关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一些行政机关在办事过程中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地政府将一家公司的土地挂牌转让,但未经告知就将其交给了别人,导致该公司权益受损。

此时,该公司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2. 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当前行政诉讼程序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审理周期长、审核严格、程序繁琐等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诉讼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监管,推动诉讼程序尽快结束。

3. 调解机制运作不畅诉讼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调解,既有利于解决诉讼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但是,由于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调解机制运作不畅,导致纷争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行政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诉讼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开展行政诉讼,并做出公正、客观、公正的裁决。

2. 改善行政诉讼程序针对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的问题,诉讼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公正、透明、规范的诉讼程序,优化办案流程,尽快结束诉讼。

其中,可以引入信息化技术,促进流程自动化和电子化,提高效率,加快审理速度。

3. 健全调解机制诉讼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调解制度,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水平提高,增强其专业性和公正性。

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治意识的逐步普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的法律监督和维权的需求越来越高。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一些基层检察院收到的民行抗诉案件较少,甚至没有一宗。

这股低迷的势头,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不仅影响着检察工作的监督功能,也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本文将从案源少的原因和对策两个维度进行解读。

一、案源少的原因(一)对于检察机关的信任度不够。

很多人民群众认为,检察机关是政府部门的一员,它的工作重点在于表达政策、应对纠纷等等,在扩大人民群众主动维权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导致人民群众不愿去检察机关闹事。

(二)民事行政案件处理流程复杂。

相对于刑事案件而言,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会显得更加繁琐,一些人民群众认为,通过民事行政诉讼获得赔偿indemnification 或者是得到一种公道,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民众对于这部分的权利保障和维权渠道认知不足。

(三)人力资源问题。

基层检察院人力资源缺乏、检察机关公开法律服务渠道不够充分,都会影响到民众的维权热情,之前有一些检察院曾因为案源太少无法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而关闭审查,这也让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产生了怀疑。

(四)地方政府有意控制。

对于常年和地方政府交锋的人民群众,特别是那些受到单位或政府的不公待遇的人,很难被地方政府所信任,所以在维权过程中很难选择检察机关,在他们看来,基层检察院可能也跟地方政府有所勾结。

二、对策(一)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加强。

基层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于重要法律知识、案例解读和工作流程的宣传,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维护热情。

(二)简化民事行政诉讼程序。

法律程序的繁琐是阻碍人民群众维权的障碍之一,因此基层检察院应该整合各种维权渠道,使流程变得更加简单顺畅。

(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检察机关要注重人才培训和使用,尤其是专业人才的挖掘和培养,提高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方面的case协助和解决能力。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涉及行政主体和公民、法人之间的诉讼,其中包括行政行为诉讼、行政机关责任与赔偿诉讼和行政财产责任诉讼等。

由于当前民主法制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不足,行政诉讼也面临着各种挑战。

首先,行政诉讼缺乏“容错机制”。

使用行政诉讼是指对于政府行政行为,如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受到不当影响,无法通过改革解决,它们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更正不当行为。

然而,行政诉讼的实行过程中经常没有考虑容错因素,在律师的过度追求“净胜诉”的压力下,案件易于陷入死胡同,导致无谓的冤屈。

其次,行政诉讼效率低下。

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其审判过程比普通民事案件更加漫长。

此外,参与行政诉讼的法官的素质不高,还存在一些官僚主义和仪式主义,使得审判过程不够透明,容易受琐事牵制,导致审判程序及诉讼时间的延长。

此外,行政诉讼的生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诉讼的裁决可能无法得到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定执行,甚至有时无法得到执行,从而使得原告的利益受损。

基于以上分析,加强行政诉讼管理有关建议:首先,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容错机制,实现政府行政行为的评估和审查,避免形成因果关系;其次,加快审判进程,推出审判监督制度来保障案情审理的公正性;第三,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实施和执行效能;最后,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加强对案件的法律审查,营造有利于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环境。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的实行缺乏有效的容错机制,审判效率低下,没有有效的实施,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环境司法不利等问题,均需要有相应的“解决策略”,以促使行政诉讼得到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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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民事行政抗诉概述现行的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机制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99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会【1990】15号”发布了《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广东、湖北等六个省市作为试点单位,进行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但是试点中的做法与现在抗诉案件的做法差别较大,其监督不仅包括对生效案件的监督,而且包括诉讼过程的监督。

199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函字【1991】91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给广东省高院)的复函》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和第188条的规定,对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知检察院。

至此,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结束了试点阶段,开始了正式的实施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也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此检察院抗诉工作蓬勃开展,抗诉案件数量迅速增加。

客观地说,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大量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较好地发挥了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对维护司法公正、救济当事人的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抗诉案件的再审改判和撤销原判决的情况却逐年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机关追求抗诉数量,忽视抗诉效果的倾向。

不可否认,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也存在许多急待改善和完善的地方,二、当前民事行抗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㈠抗诉范围的过宽性对所有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都可以提出抗诉。

而不管此裁判文书生效时间之长短,执行完毕之与否,案件类型之所属。

这即民行抗诉对象时间上的无限性、对象上的不受限制性。

其弊端主要有以下两点:近年来,在抗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也面临一些困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抗诉时间上的无限性。

使一些法院裁判定纷止争的功能大打折扣。

现实中,这些案件占的比例较大,由于时间久远,给再审带来较大难度。

2、抗诉对象上的广泛性。

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检察机关在进入抗诉程序后,其往往支持一方进行再审,因此,在抗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实际地位往往失去中立,而是支持一方进行诉讼。

相对于一方当事人而言,其强大的收集证据、举证能力,往往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平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失去平衡,对方当事人往往因此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因为检察机关的参与取证、举证,非一般的当事人所能为之。

对方当事人如果要对此证据反驳的话,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这些时间、金钱对抗诉的检察机关来说,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则可能是非常巨大的。

㈡抗诉效果上的不确定性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第一款㈠至㈣规定的情形,当然这四种情形,在抗诉时只处于“可能”状态,而并不能确定属实。

因为如果抗诉时就确有其事,那就不是有抗必“审”的问题,而是有抗必“改”的问题了。

检察机关,在抗诉时,除了应具备法律的情形,还要注意社会效果。

目前,在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集团诉讼案件。

如果纠纷已经化解,矛盾基本平息。

遇有少数人的申诉,应多做说服化解工作,非裁判有重大缺陷,不应启动抗诉程序,否则,往往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如某县水利局打井队诉严某打井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诉是被告严某提起的,检察院抗诉后,原审被告(即申诉人)东躲西藏,拒不到庭,而其不到庭又无法查清案情,且其年龄已高,不便采取强制措施;而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主体应变更为严某所在的村民组负担,本案涉及的北三组70余农户数次涌入法院,给再审带来较大难度。

二是抗诉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当事人不到庭致使再审的事实无法查清,案件无法审理下去,只得中止,一个本来有了结论的案件又处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㈢证据上的滞后性近年来,法院系统加大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把审判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庭审中来,强调当事人的当庭举证、质证,加强当庭认证。

这就出现了一种情形,即当事人在原审中不尽举证责任,而导致败诉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又提出新的证据,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抗诉,从而导致推翻、撤销原判决、裁定。

实践中,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一方故意不举证,如上面所举的案件,其目的有的是为了引起再审,以拖延执行,有的是明知胜诉无望,而不愿花时间、精力去举证;二是由于过失、疏忽而未能尽到举证责任;三是一审裁判后,不愿缴纳上诉费用,而故意待到裁判生效后,向检察机关申诉时再举证。

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影响裁判的权威,都会直接动摇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基石。

使“当事人不尽举证责任将要承担不利的裁判结果”这一举证责任存在的基石受到动摇,也不利于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㈣弱化了上诉制度的功能我们国家的审判制度,除最高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外,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基于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利两者平衡。

实质是兼顾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两方面的有机统一。

经过两审,裁判文书就发生效力,就要进入执行程序。

而在目前,由于抗诉是审监程序的必然启动者,加之提起抗诉,不象上诉程序中要预交上诉费,要承担上诉理由不成立而导致承担上诉费用的风险。

加之,检察机关在各个法律服务所门前设立的抗诉案件申诉点,给人一种感觉,到检察机关申诉比上诉到上级法院好,可以不交纳上诉费用;二是上诉有上诉期的限制,而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则无期限。

故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现象,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上诉期刚过,即到检察机关申诉,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类似的案件数量还不少,这类案件审理起来,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有的当事人甚至认为抗诉案件,实际上是检察院和法院在打官司。

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弱化了两审终审制的功能,现实中给当事人造成了上诉不如申诉,申诉不如抗诉的印象。

三、改革和完善抗诉制度的思考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的对策有两种:一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予健全和完善,使之更符合立法的本意,本节的㈠、㈡即是这方面的内容;另一种途径即是对一些涉及抗诉的法律规定。

由立法机关作出一定的修改和补充,或者由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对有关法律条文作出扩大或限制性的解释,以期革弊兴利,更好地发挥抗诉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具体思路如下:㈠关于抗诉时证据收集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理由有四项,第179条则是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理由共有五项,其中第㈡至㈣项与第185条第1款的㈠至㈣项完全一致。

从这里可以看出,根据民诉法中的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项理由不属于提起抗诉理由。

原因在于检察院的抗诉目的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错误的裁判,而“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并不能说明原审裁判的错误,而属于当事人的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并非司法中的故意或过失,故不属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结合抗诉案件具体特点,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得以下列证据为提起抗诉的理由:1、自行收集的,旨在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而且此类证据在原审时属于应由当事人举证的范畴,不属于原审法院应依职权收集、核实的证据范围;2、当事人在原审中应举而未举的证据;3、新发现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证据。

同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抗诉理由的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1、不属于当事人举证范围,而属于应由原审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2、当事人所举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原审法官未按证据规则否定或认定,且未进行调查核证的;3、原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如: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方面的证据;4、法官在审理该案时,进行与该案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证据。

完善抗诉证据制度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法院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有利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贯彻落实。

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意识,促使当事人在一审时,全力尽其举证责任。

2、有利于检察机关集中精力监督纠正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违法裁判。

㈡完善现有的抗诉程序这是主要针对当前一些有违反抗诉制度本意的不当行为,而提出的改革完善措施,这些措施实行起来相对比较容易。

1、对未行使上诉权而申请抗的当事人,应当预收申请抗诉费。

对已经行使了上诉权的当事人与未行使上诉权的当事人的申诉,区别对待。

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抗诉的,凡属于应上诉而未上诉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又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

对此类当事人,检察机关应代为收取申请抗诉费,决定提起抗诉的,交到法院。

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承担方式。

如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则由检察机关退回申诉人。

对已经行使过上诉权的当事人申诉的,检察机关不再受理申诉抗诉费。

增加收取申诉抗诉费的意义在于促进当事人如对裁判不服,及时行使上诉权,尽快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防止少数当事人利用抗诉回避上诉,规避交纳上诉费的情况。

以克服抗诉制度有可能产生的削弱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的弊端。

2、取消检察机关设在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内的抗诉案件申诉点。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代表国家对民事、行政案件行使法律监督权,而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是营利性的单位,法律工作者、律师是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收取一方当事人费用,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

检察机关把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点牌子挂到这些单位的门前,难免给当事人这样的印象,这些法律工作者、律师同时又是负责接受当事人申请抗诉的人。

这样,其接受申诉的客观性、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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