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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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武东院字〔2018〕23号关于印发《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原《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武东院字〔2015〕34号)同时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武汉东湖学院2018年4月13日附件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东湖学院的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学生,学校责成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对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且应当受处分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有立功表现;(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

第八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二)不思悔改,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五)违纪群体为首;(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七)侮辱、殴打教师;(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57号文

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57号文

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12〕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倡导和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兴趣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研究和实践活动而取得的具有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后授予相应学分。

第二章创新学分类别和评定标准第三条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学术创作、科技成果、认定的技能竞赛等。

第四条创新学分的评定标准:(一) 学术创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等。

学术创作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二) 科技成果类包括学生获得的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奖,国家级、省级大学生科学研究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发明创造专利等。

科技成果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三) 技能竞赛类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等经过学校认定的科技竞赛和各类学科考试、技能考试等,如学科考试包括全国外语六级考试、专业外语八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学科竞赛包括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计算机仿真大赛、国家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ACM/ICPC)、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智能汽车大赛、广告设计大赛、挑战杯等竞赛;技能考试包括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项目。

技能竞赛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四) 学术报告及创新教育报告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和创新教育报告者,每次记0.2学分,最多不超过1学分。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得分不得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创新学分的管理第六条创新学分于学生毕业前一学期进行申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见附1),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认定,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学院成立创新学分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学分的认定。

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评定和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评定和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12〕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倡导和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兴趣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研究和实践活动而取得的具有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后授予相应学分。

第二章创新学分类别和评定标准第三条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学术创作、科技成果、认定的技能竞赛等。

第四条创新学分的评定标准:(一) 学术创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等。

学术创作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项目等级创新学分值被SCI、SSCI、EI或ISTP检索第一作者10分国内外核心期刊第一作者8分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第一作者6分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第一作者5分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第一作者3分省级学术会议论文第一作者2分学术论文内部出版刊物第一作者1分国内外核心刊物第一作者6分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国内公开出版刊物第一作者3分排名第二、第三、第四的作者以第一作者为基准,奖励学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60%、40%、2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

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与核心期刊文章同等对待。

(二) 科技成果类包括学生获得的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奖,国家级、省级大学生科学研究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发明创造专利等。

科技成果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类别项目等级创新学分值一等奖第一负责人30分国家级二等奖第一负责人20分一等奖第一负责人15分科技成果奖省级二等奖第一负10分类别项目等级创新学分值责人三等奖第一负责人8分(国家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20分(省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10分科学研究项目(校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3分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10分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5分省级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二及以第十者,以第一人得分为基准依次递减1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

学生学籍治理规定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学籍治理规定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学籍治理规定(修订)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学院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的办学宗旨,保障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籍治理的标准性与严肃性,培育德、智、体全面进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养应用型人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增进法》和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院规定和要求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向学院招生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刻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超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照国家和学院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道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发觉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院招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院医治,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医治康复,必需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院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从头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超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应于入学昔时的11月份登岸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核实学籍信息。

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部成立学生学习档案,内容包括:考试大体材料、入学记录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养教育评定、奖励及处分记载、毕业生记录表等。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是指在学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正,促进学生自我约束、自我成长。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一)违反学校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旷课的;(二)违反学校请假制度,未经批准离校的;(三)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学工作的;(四)损坏学校设施、公共财物,故意破坏环境的;(五)欺凌、辱骂、殴打同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参与赌博、色情、迷信活动的;(七)违反学校网络安全规定,恶意传播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一)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三)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指出错误,要求其改正。

(二)书面检讨:要求学生书面检讨自己的违纪行为,认识错误,承诺改正。

(三)纪律处分: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四)学业处理:对违反学业规定的学生,可以采取停课、休学等措施。

(五)其他处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利于学生改正错误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对严重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环境的安全、稳定,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XX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均称学生)的处分。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另行规定、办法等的,同时按照另行规定、办法等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维护校规校纪严肃性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学生违纪,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学校其他学生纪律有关文件规定的,学校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考试(含学业学术诚信)纪律、其他方面纪律的学生,分别以教务处、学生处为主管部门。

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于发文前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应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可由校长事先授权,也可由校长追认授权。

除有特殊规定或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无权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以学校发文为准。

第二章处分种类、处分期及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为加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帮助工作。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法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分别处理如下:(一)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宣扬邪教,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范本模板】

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范本模板】

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对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适用.第三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期限和适用第六条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八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期限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先等.学生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评奖要求的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荣誉证书等。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承认违纪行为,并且有明显悔改表现者;(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影响,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者;(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四)群体违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专科(高职)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专科(高职)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实用性、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并已办理缴费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当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的有关费用。

不按期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内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按《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专科基本学制为3年。

第六条学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基本学制加2年。

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退役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适用。

第三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期限和适用第六条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期限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先等。

学生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评奖要求的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荣誉证书等。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承认违纪行为,并且有明显悔改表现者;(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影响,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者;(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四)群体违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聚餐管理规定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聚餐管理规定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聚餐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校风建设,规范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令)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武科大学【201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于学生聚餐特做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学院每学期要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学生个人和集体酗酒。

第二条禁止学生以任何理由在校园内外酗酒,对酗酒者和酒后肇事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武科大学【2015】8号)处理。

第三条学生各班级、团体等组织因毕业、学生活动需要聚餐,应提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聚餐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聚餐。

第四条学生私人聚会,严禁酗酒。

节假日和学生毕业、结业时的聚餐活动,一律不得饮用各类白酒,在饮用啤酒和其他饮料时也要适度。

学生毕业聚餐,辅导员或班主任必须全程在场。

第五条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和各类补助的学生,因酗酒受处理者,自受处理之日起一律停发各类奖助学金和各类补助。

第六条学生聚餐活动组织者负有聚餐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监督责任,聚餐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在确认参加人员安全返回宿舍后,应立即向年级辅导员或者班主任报告情况。

第七条未经学院批准,班级和个人等私自组织聚餐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班级和组织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对控制聚餐局面和同学饮酒数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学生党员没有履行职责,反而推波助澜,使局面失控的,要进行党内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给予党内纪律处分。

学生工作部(处)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聚餐审批表。

学生惩治条例实施细则

学生惩治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1.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2.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及处理1. 一般违纪行为:(1)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

(2)上课、上自习期间说话、睡觉、玩手机等影响课堂秩序者,给予口头警告。

(3)不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者,给予口头警告。

(4)在校园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者,给予口头警告。

(5)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者,给予口头警告。

2. 严重违纪行为:(1)故意损坏公物,给予记过处分。

(2)盗窃、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斗殴、侮辱他人、恐吓同学等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

(4)损坏学校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学校纪律,严重影响学校形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违法犯罪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依法终止其学籍。

三、处分程序1. 班主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2. 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3.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4.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告知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四、处分的撤销与解除1.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表现,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2.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 学生受处分期满,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向学生和家长通报。

五、其他1. 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2. 学校应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 学校应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如遇特殊情况,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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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武科大学[2006]3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从严治校,以德育人,教育引导广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营造优良校风和学风,净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生系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凡我校学生都应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与法规,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规定,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四条对触犯宪法和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学生,除接受法律制裁外,学校视其情节、后果与影响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反学校各项纪律和管理规章的学生,必须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视其情节、后果与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纪律处分的尺度应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影响程度相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学校纪律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八)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八条对触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违反校纪校规,尚不够按本办法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视其情节、后果与影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检讨或以其它适当方式消除后果与影响。

第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的时间一般为1年,对临近毕业的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可为半年(均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察看期内能改正错误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终止留校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和有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3个月);察看期内无悔改表现或继续违法、违规、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一条学生行为触犯了宪法或国家及地方制定的其它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属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后果较轻并可以挽回一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和影响较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事实清楚,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追究而依法免予追究或没有进行追究的,后果较轻并可以挽回一定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和影响较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情节、后果、影响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和影响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或公安司法机关给予其它处罚的,视其情节、后果与影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校园秩序的,依据下列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属一般错误言论,但主要属于认识范畴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二)公开发表错误言论,影响恶劣,但经教育能认识并愿意改正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拒不改正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违法犯罪程度较轻依法免于追究的,或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性质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起草、制作、散发非法宣传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非法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2、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成立或参加非法组织及非法学生社团,从事违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出版非法刊物的;其它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造成恶劣影响的;3、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4、策划、煽动、组织、参加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煽动组织围攻围堵、群体滋事、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5、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7、其它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对上述严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的策划者、组织者以及核心成员、骨干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成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以偷窃、诈骗、抢夺、冒领、敲诈勒索、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偷盗或冒领1、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不满2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200-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00-1000元(不含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含1000元),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作案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或多次作案的,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结成团伙作案,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作案信息,制造作案机会以及作伪证的,与作案人同等处理;8、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偷窃图书孤本、珍本、善本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0、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窝赃、销赃、购赃1、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根据赃物的价值酌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2、收购赃物或者来路不明物品的,根据赃物的情节及价值酌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加重给予处分。

(四)非法侵占、侵害1、拾物不还视其数额与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2、涂改票证、虚报冒领、截留公款公物以及其他方式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单位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以上处分;3、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4、非法占有、转卖、盗用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劳动成果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诈骗、敲诈勒索1、经公安机关认定,属诈骗、敲诈勒索行为的,价值在20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达到2000元或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弄虚造假及其它行为(一)填写、涂改、篡改、使用内容虚假的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各类公文、证件、证书及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三)偷盖公章或冒充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私刻、伪造公章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互联网管理法规和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追究其法律或经济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浏览播放、下载复制、制作传播非法或色情淫秽文章、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二)创办非法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评论诋毁学校声誉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侵入、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损害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运行和安全的;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4、非法获取、盗用信息,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十六条对破(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性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价值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价值1000-5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价值超过5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价值超过10000元,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故意损坏校舍门窗玻璃、宿舍家具、仪器设备、践踏损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毁坏公共图书,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八)毕业生离校前,有意损坏公物,参照本条(一)至(七)款的规定处分;(九)属于过失损坏公物的,经赔偿后,酌情给予或免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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