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2024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024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 禁止性别歧视:该制度应明确禁止雇主以性别为由歧视女性职工,包括在招聘、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
2. 工资、工时和休假制度:制度应规定女性职工的工资应和男性职工一样,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时制度应合理,不得要求女性超时工作。
休假制度应保障女性职工的休假权益,包括婚假、产假、护理假等。
3. 工作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应督促雇主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确保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女性特殊需求的行业,如孕婴行业,应特别关注。
4. 性骚扰和性侵犯预防与处理:制度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渠道,受理女性职工的性骚扰和性侵犯投诉,并对施害人进行快速调查和必要的惩处。
5. 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制度应鼓励和促进女性职工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给予平等的培训资源和机会。
以上仅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求,实际制度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你需要具体的制度内容,请参考相关的劳动法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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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目的:保护*********公司各女职工、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维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权利和健康权益。
2 适用范围:*********公司女工及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劳动保护。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98)《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颁发1994)4 术语与定义: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5 职责:5.1 *********公司行政办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
5.2 *********公司工会通过下基层单位或召开职工生活会等形式,了解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特点,向管理者代表或相关部门反映解决。
5.3*********公司工会负责落实本制度的实施。
5.4 *********公司工会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5.5 *********公司根据施工特点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
5.6 *********公司安环办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6.1 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公司各部、***公司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6.2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6.3 禁止安排女职工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6.4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2024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一、引言女职工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动保护制度,制定并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为主题,旨在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进行全面阐述和分析。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性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生理特点,女职工在工作中面临诸多劳动保护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公平正义。
劳动保护是确保职工权益的基本保障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女职工在职场中同样承担着重要的劳动任务,应当享有与男性职工同样的劳动保护权益。
2. 健康和安全问题。
女性在孕育生命、哺育婴幼儿等方面存在较高的特殊需求,需要在工作环境中得到充分的关怀和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关系到女性职工个人的健康和安全。
3. 平等就业机会。
女性在职场中更容易受到性别歧视和职业限制等问题的困扰,劳动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女性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实现性别平等原则。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总则性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应包括总则性规定,明确制度的目标、原则和任务,为后续的具体规定提供基本依据。
2. 工时限制和休息休假制度。
女职工在特殊的生理期间需要适当的休息和休假,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应规定工时限制和休息休假的具体安排。
3. 工作场所环境保障和卫生条件。
女职工在工作环境中需要保证一定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应规定必要的工作场所环境保障和卫生条件。
4. 性别歧视禁止和平等待遇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应明确禁止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保障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5. 妇女员工特殊待遇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等阶段需要特别的关怀和照料,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应规定妇女员工的特殊待遇和保护。
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3篇)
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目的:为了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范围:本厂所有女员工。
内容: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部门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4.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5.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7.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厂内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十天时间的产假。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个班次(上、下午)的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每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每次哺乳可增加三十分钟时间。
9.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均作劳动时间。
10.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行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1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劳动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三日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12.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厂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厂规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13、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一﹑防止火灾的基本措施﹕防止火灾的基本是防止产生燃烧的基本条件﹐防止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互相结合﹑互相作用。
9、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内容和保护措施,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安全与环境检查部为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禁忌劳动范围第四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六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臵;(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促进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制定本《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女职工,不论其职位和岗位。
三、职工权益保护1. 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待遇、晋升机会、工作条件、培训机会等方面的歧视。
2. 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言语、行为、图像等形式的骚扰。
对于行为的举报,公司将严肃处理,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
3. 严格落实女职工妊娠保护政策,包括妊娠期间的工作调整、薪酬待遇保障等。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合理的休假时间,并在产假后享受一定的工作灵活性。
4. 提供适当的母婴护理设施,包括哺乳室、婴儿摇篮等,以方便女职工照顾婴儿。
提供灵活的母婴护理时间安排,保障女职工能够充分照顾婴儿的需求。
5. 重视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在晋升评定、培训机会等方面给予平等对待,激励女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自身价值。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1. 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不得加班超过法定时间。
2. 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女职工,应提前与公司协商,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对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和休假待遇。
五、劳动保护措施1. 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防止职业病和意外伤害的发生。
2. 定期组织劳动保护培训,提高女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3. 对于特殊岗位的女职工,如高温作业、化学品接触等,应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其身体健康和安全。
六、违反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女职工,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解雇等。
七、监督与改进本公司将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四篇)
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护公司女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女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满意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女工。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司女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信的原则,维护女工的劳动权益,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优先,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用工与招聘第四条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公司女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招聘程序公司进行女工招聘时,应当遵循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性别歧视。
第六条薪酬福利公司女工的薪酬福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劳动环境与劳动安全第七条劳动环境改善公司为女工提供优良的劳动环境,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或清除可能对女工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噪音、粉尘、有害气体等。
第八条劳动条件公司根据女工的特殊需要和工作性质,合理设置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和工作强度,确保女工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劳动安全防护公司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女工的安全意识,避免和减少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妊娠与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第十条妊娠期间劳动保护公司女工在怀孕期间,应当根据医生的建议,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保障女工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安全。
第十一条哺乳期间劳动保护公司提供安全、舒适的哺乳室或场所,允许女工在工作时间合理安排哺乳或挤奶,为女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五章性骚扰与性别歧视的禁止第十二条性骚扰的禁止公司严禁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对性骚扰行为的举报将得到保密和处理。
第十三条性别歧视的禁止公司严禁对女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晋升、选拔等方面的歧视。
第六章素质培训第十四条培训计划公司制定女工素质培训计划,对女工进行专业知识、技能和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支持。
《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病防护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
3.编制依据3.1gb/t24001-xx《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3.2gb/t28001-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3.3gb50656-xx《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3.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6《管理手册》(a版)3.7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4.专业术语职业病。
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施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职责与权限4.1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护工作。
4.2生产副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护的分管领导,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组织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4.3技术质量部4.3.1是公司职业病防护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3.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
4.3.3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4.3.4参加审查工程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3.5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4.4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信息反馈。
4.5项目部是本制度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5.管理要求5.1职业病防治方针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公司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5篇)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相关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3管理内容3.1.本制度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在本公司从业的女职工。
____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劳动权益保护____公司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4.2.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4.3.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并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4.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结婚、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4.5.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5.特殊利益保护5.1.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5.1.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5.1.2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5.1.3对妊娠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5.2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4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女职工。
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享受本制度保护,承担本制度义务。
第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时长、工资福利、工作条件、卫生保健、休假等方面的保护。
第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并有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助。
第二章工作时长第六条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对于与女性生理期有关的生理休假或事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以此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权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病假或事假。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十一条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因性别而降低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女职工享受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等福利应平等享受,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异待遇。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遇到有害物质的工作环境,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女职工享受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具体细则由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一定的产后护理时间,该时间不计入休假时间。
第四章工作条件第十六条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工作需要,提供适当的工作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性骚扰等不良行为,有权向单位投诉,单位应立即处理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二)2024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二)一、引言女职工是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柱。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升企业内部的和谐氛围,制定和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十分重要。
本文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主要围绕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等方面展开。
二、女职工的权益保护1. 实行平等就业原则企业应按照性别平等原则,公平招聘女性员工,不得因性别而歧视或限制女职工的就业机会。
同时,严禁以婚育状况作为录用或晋升的依据。
2. 禁止性骚扰行为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对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零容忍,并设立举报渠道,确保受害人的隐私和权益得到保护。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3. 孕期及产假保护女职工怀孕后,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如调整工作岗位、减轻劳动强度等。
产假期间,企业应支付合法、合理的产假津贴,并安排优质的返岗工作。
三、工作环境保护1. 职业病防护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工作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的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宣传和培训。
对于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防护措施,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2. 工作时间合理安排企业在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间时,要充分考虑其特殊需求和权益。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女职工有足够时间休息和照顾家庭,避免超时工作和倒班带来的负面影响。
3. 劳动保护设施建设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员工卫生间、哺乳室等,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四、福利待遇保障1. 合理薪酬制度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工作情况和贡献,制定公正合理的薪酬制度,确保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受性别歧视。
同时,要及时发放工资,确保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健康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应为女职工购买健康保险,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同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子女教育津贴等,提高女职工的生活质量。
3. 职工培训和发展企业应为女职工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制定培训计划,提升女性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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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四川新计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4.8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1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不应拒绝招收女职工,各部门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4.2用人单位在招收女职工时不应提高录取要求或者降低其待遇,更不能对其进行童真和怀孕测试。
4.3女职工入职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进行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
4.4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5.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文件编号
程 序 文 件
版本/次
女职2页
一、目的
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使用范围
全公司所有在职和临时女职工及供应商范围内的女职工。
三、职责
3.1管理财务部负责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并要求各个部门执行。
3.2各单位负责宣导与落实。
四、工作程序
4.5女职工享有婚假3天,实行晚婚政策的女職工,按相關政策給予婚假。
4.6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
4.6.1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进行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4.6.2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4.6.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有利于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根据职业特点,合理地发放教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统一发放标准,做好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健津贴是解决从事有害健康作业工种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毒害能力的一项劳动保护的辅助措施,是国家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关怀。
做好保健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对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生产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86]卫妇字第7号《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精神,确保女职工的安全与保健。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第五条发放防护用品是预防教职工在学校、科研、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一种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
第六条严格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要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不准不用,更不准变换。
第七条从事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危害工作的人员一律禁止使用化纤防护工作服和化纤鞋、袜、帽子、手套等。
第八条凡从事多种作业的工作人员,按主要工作工种发给防护用品,保障安全。
第九条教工外出实验特殊需要棉、毛大衣可向库房借用,交押金,用后归还,退回押金。
第十条经济承包单位、劳保用品原则上亦按此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健津贴管理第十一条保健津贴不是福利待遇。
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必须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工种范围,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扩大,不直接从事规定范围工种的人员不得享受保健津贴待遇。
第十二条随着教学、科研、生产的发展,从事新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符合享受保健津贴范围的,需新办申请。
具体办法: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部门监测审核,提出意见报上级机关领导批准,方能享受。
第十三条保健津贴发放标准按校实字[97]第3号文件执行;医疗卫生津贴按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厅(卫生局)、财政厅、劳动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2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全公司编制内所有女职工。
1-3本办法之制定﹑修订﹑废止,依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2.组织:2-1本办法之责任区分如下:3.实施办法:3-1禁止任何部门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3-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4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5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依公司所颁布其它规定执行。
3-6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3-7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2)一、概述女职工劳动保护是保障女性员工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提升女性员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公正、尊重和关爱。
在女职工劳动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女性员工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1. 工资待遇: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应当与男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而有所差别。
女职工的工资应当以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为基础进行结算,并根据劳动成果进行适当调整。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安全,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提高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安全保护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劳动安全保护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保护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设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涉及女职工特殊工种的劳动环境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女职工安全防护用品,并进行合理使用和定期检查维修。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的劳动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职业病防护制度,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劳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女职工的劳动时间限制制度,保障女职工的工作、休息和休假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女职工加班,且加班时长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防止工作过程中的性骚扰和其他不当言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结婚、离婚等情况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合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如产假、哺乳假、节育奖励等。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购买合法的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职工,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别歧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不提供符合劳动安全保护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设备的;(二)不对女职工特殊工种的劳动环境进行评估,或者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三)不提供女职工安全防护用品的;(四)不建立女职工劳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不整改存在的劳动安全隐患的;(五)不建立女职工职业病防护制度,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的;(六)不建立女职工劳动事故报告制度,或者不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劳动事故的;(七)不提供怀孕、哺乳期女职工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安排的;(八)强制女职工加班或者加班时长超过法定时间的;(九)不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不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和其他不当言行的;(十)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结婚、离婚等情况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十一)不提供合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的;(十二)不为女职工购买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十三)歧视女职工或者不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别歧视的。
三期女职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三期女职工。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加强对三期女职工的关心和保护,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二)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
第五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检查和培训;(三)爱护和使用好企业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四)按时参加工作,不得无故缺勤;(五)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配合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限为98天。
第七条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至产后45天,可以享受产前休假。
第八条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限为6个月。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九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同等条件男性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十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辐射服、孕妇专用的座椅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休息时间和哺乳时间。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一)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擅自离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工作的;(二)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的;(三)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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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21642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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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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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1.总则
1-1 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全公司编制内所有女职工。
1-3 本办法之制定﹑修订﹑废止,依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2.组织:
2-1 本办法之责任区分如下:
3.实施办法:
3-1 禁止任何部门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3-2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3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4 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5 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依公司所颁布其它规定执行。
3-6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3-7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
部的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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