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调整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决议-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调整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决议正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调整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决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经讨论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以人民币为基价的涉外专利代理统一收费标准。
附:涉外专利代理服务统一收费标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05年5月13日附:涉外专利代理服务统一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75号公告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官费)涉外统一收费标准(服务费)¥¥(一)申请费1.发明专利950101申请费(含印刷费)4500 950102PCT申请费(含印刷费)5000 950103分案申请费(含印刷费)45002.实用新型专利500201申请费3600 500202分案申请费3600 500203PCT申请费40003.外观设计专利500301申请费2800 500302分案申请费2800(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300115维持费(每年)270(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107实质审查费1300(四)复审费1.发明专利1000108复审费45002.实用新型专利300206复审费40003.外观设计专利300303复审费3600(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404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700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403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700(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405优先权要求费a)单项优先权要求费540 b)多项优先权每多一项要求费360(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418恢复权利请求费2200(九)无效宣告请求费1.发明专利权3000110无效宣告请求5800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208无效宣告请求45003.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305无效宣告请求4500(十)强制许可请求费1.发明专利 300 2.实用新型专利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1.发明专利255109专利证书费(包括印刷费和印花税)7002.实用新型专利 205207专利证书费(包括印刷费和印花税)7003.外观设计专利205304专利证书费(包括印刷费和印花税)700(十三)附加费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409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7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第二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700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105,205超过10项,每项50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104,204超过30页,每页自定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104,204超过300页,每页自定4.外观设计简要说明5005.在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增加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每项14006.递交遗传资源披露登记表按照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小时收费7.递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1300(十四)年费1.发明专利 1-3年 900116第1-3年450 4-6年1200116第4-6年540 7-9年2000116第7-9年630 10-12年4000116第10-12年720 13-15年6000116第13-15年810 16-20年8000116第16-20年900 117迟交年费(6个月以内)逐月追加滞纳金4502.实用新型 1-3年600209第1-3年450 4-5年900209第4-5年540 6-8年1200209第6-8年630 9-10年2000209第9-10年720 210迟交年费(6个月以内)逐月追加滞纳金4503.外观设计专利 1-3年 600306第1-3年450 4-5年900306第4-5年540 6-8年1200306第6-8年630 9-10年2000306第9-10年720 307迟交年费(6个月以内)逐月追加滞纳金450实用新型检索费2400213 900 106请求提前公布申请630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一)传送费500 自定(二)检索费1500 自定附加检索费 1500 自定(三)优先权文件传送费150 自定(四)初步审查费 1500 自定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自定(五)单一性异议费200 自定(六)副本复制费每页2 自定(七)基本费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3023 自定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3023 自定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 70 自定(十一)手续费1083 自定(十二)滞纳金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理赔流程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理赔流程
(一)出险报案
专利代理机构出险后,应在得知或确认索赔金额与处理方式后24小时内向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报案。
处理方式包括:专利代理机构与其委托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有效的赔偿协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鉴定、评估、仲裁、诉讼处理结果等保险公司认可的方式。
报案电话专线:010-5869 1896-626
(二)填写出险通知书
专利代理机构需按《出险通知书》格式填写通知书,尤其是“出险情况,主要原因及施救经过”要详细描写清楚,“估计损失”在没有得到详细的索赔金额时可以暂不填写,整体填写完成后发送到理赔服务邮箱。
理赔服务邮箱:(不区分大小写)
(三)提供理赔材料
索赔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2、确认委托关系成立的证明文件,如委托书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人的委托信函及代理机构的确收函等;
3、委托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书面证明;
4、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如相关专利代理人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5、能够确定专利代理机构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公司同意,专利代理机构与委托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索赔报告、损失清单等。
6、专利代理机构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出险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专利代理人能否继续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法〔2015〕243号)规定,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为推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现就诉讼代理人名单确认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自行审查考核代理人资格,并对外公布,同时定期更新代理人名单,不再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集中推荐代理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17号)所涉关于民事诉讼专利代理人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就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规定了与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沟通的机制,明确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诉讼行为的具体惩戒机制。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诉讼中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监督管理,发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社会主义法治和创新型国家战略中的作用,维护专利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维护专利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述专利诉讼业务,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专利民事案件、专利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专利诉讼。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职业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管理,提高专利代理人的专利诉讼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六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置诉讼代理人名册,并对外公示。
诉讼代理人名册是专利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证明。
第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立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
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负责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诉讼代理人第八条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
申请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办理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案例
(一)专利代理机构流程管理失误
案例一
2015年3月10日某专利放弃案
案件经过
某外资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因专利代理机构未将国家知识产权 局2013年12月5日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和2014年4月28日发 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转发给委托人,导致委托人 的该专利申请在中国丧失了专利权。2015年初委托人在监控 案子时发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该专利申请是视为放弃 状态,于是询问专利代理机构。经查发现是专利代理机构在 专利管理流程中建立了一个错误的结案程序,致使该专利申 请为放弃状态。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中汇国际收到某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出险通知书后,经多 次与出险专利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及见面沟通赔案事宜, 于2016年9月20日将最终定损金额11.4万元反馈给出险专 利代理机构,2016年12月26日,出险专利代理机构按要求 将相关材料盖章后反馈至保险公司,2017年3月21日,保险 公司赔付,此案已结。
保险公司认为:首先,该专利代理机构没有第一时间报 案;其次,法院调解书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定损的依据,要求 该专利代理机构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损失20万元的资料。
案例总结
通过此案的理赔工作,已知出险专利代理机构未在第一时 间进行报案,未在保险公司允许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工作,因 此保险公司对于该案的赔款金额无法确定。虽然中汇国际在 后期与保险公司积极协商处理,但仍要提醒专利代理机构注 意以下事宜: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6年12月8日,中汇国际收到某专利代理机构的出险 通知书。根据出险通知书描述,保险公司认为出险专利代理 机构的经办人存在“故意行为”的可能性,需要出险专利代 理机构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定责定损。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启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等事项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启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启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等事项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业务实习工作,根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已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的人员,在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将提交的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材料中原“实习证明”用“实施意见”中的“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替换。
因此,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在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须提交新的“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
该表请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上的“行业管理”中“办理执业证有关表格(表五: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进行下载。
请相关人员严格按表格要求填写,填写后与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其它材料一并交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按照有关规定,专利代理人实习期应当在该人员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开始。
因此,2010年12月11日之后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人员的实习备案具体日期的起算方式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之前上报备案的,按照《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的日期起算;2、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之后上报备案的,按照实际上报备案的日期开始起算。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每月将核准后的实习备案信息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该项工作自2011年4月开始,有关人员需要查询实习备案核准信息的,请登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在“行业管理”栏目中查询。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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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自2014年7月全国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项目”)正式启动以来,协会与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国际”)已陆续组织众多专利代理机构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
10月31日保险优惠截止期后,协会与中汇国际仍接到了许多专利代理机构来电及邮件咨询投保事宜。
因此,经协会、中汇国际与保险公司努力协商达成一致,暂维持保费水平300元/年/专利代理人不变,请有意向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专利代理机构尽快与协会及中汇国际联系投保事宜。
另外,出于保险公司年底财务结算原因,保险公司在12月21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受理投保缴费,请有意向投保的专利代理机构避开这个期间进行投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联系人:张炜何晓岚
联系电话:************/2734
电子邮箱:*************
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慧赵辰
联系电话:************-626/637
手机:186****0971/152****2709
电子邮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14年12月24日
——结束——。
202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202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托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公正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亮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与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恳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实际状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创造人、设计人供应专利代理救济服务。
鼓舞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救济工作。
第七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便利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受。
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郑 浩(泉州协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福建 泉州 362200)摘 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创新主体的创新行为更加活跃,创新主体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服务需求激增,专利代理机构的作用愈发重要。
文章首先介绍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管理现状,其次结合法院判决案例、协会处分案例和国知局处罚案例,分析了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专利从业人员离职交接不到位、专利质量低下、专利流程管理疏忽、专利档案管理混乱等主要问题,最后针对这些专利管理问题提供了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建立专利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离职管理制度,建立专利质检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制度,建立专利流程规范操作制度,建立专利档案规范管理和保密制度,及时办理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等方式来提高专利管理能力,更好地服务创新主体,同时降低专利管理风险,有利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管理问题;职业责任保险中图分类号:F204;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3)34-0071-04DOI:10.13939/ki.zgsc.2023.34.0711 引言2008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开始大力提升,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1]。
各种政策举措激发了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专利申请量从2014年起逐年递增,2016年突破300万件,2018年突破400万件,2020年突破500万件。
随着专利申请量的高涨,专利代理机构数量从2016年开始也进入高速增长阶段,连续6年实现年增长率超过20%,截至2022年年底,专利代理机构数量达到4520家(不含港澳台),专利代理行业规模仍持续壮大,见图1。
图1 2013—2022年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状况(2022年)》。
全国专利代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试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410
许可合同备案
1200
200
411
专利权转让登记
1000
200
412
专利申请转让登记
1000
413
对比文件翻译费(每100字)
a)英译中
140
b)日译中
100
c)德,俄,法译中
200
414
打字及制作电子文件费
30/页
415
复印/页
3
416
制图(每页)
a)将草图制成正式图(不少于)
400
b)修正图纸(不少于)
*
400
112
存活报告费
**
a)微生物(每株)
*
300
b)细胞,动物,植物病毒(每株)
*
300
113
生物材料样品提供费
**
a)微生物(每株)
*
500
**
b)细胞,动物,植物病毒(每株)
*
500
注解: 1、*根据实际成本变动
2、**根据保藏单位的标准缴纳
按照专利代理人工作小时收费
4.递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1300
(七)发明实审程序中申请文件修改费
1.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300/页
2.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
400/项
(八)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404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5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专利证书费(包括印刷费和印花税)
600
3.外观设计专利
205
304
专利证书费(包括印刷费和印花税)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ACPAA)、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ACPAA)、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合会中国分会(FICPI CN)第五届中国知识产权研讨会(2015年11月4-6日)会议注册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外文名)_________ 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机构□企业等工作单位(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城市: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议注册费(人民币/元)如下:2. 会议报到时间:11月4日下午1:30开始,成都香格里拉大酒店1层大堂。
请确认您参加的会议期间的相关活动,以便组委会提前预定,除第4项费用另计外,第1-3项活动费用均已包含在注册费内,如不参加恕不退还:1.11月4日晚欢迎招待会(香格里拉大酒店)□参加□不参加2.11月5日晚宴□参见□不参加3.11月6日晚闭幕宴会(顺兴老茶馆)□参加□不参加4.11月7日交流活动(费用另计)□参加□不参加(11月6日及7日的相关日程结束时间均为当晚22:00左右,预定航班及酒店住宿时请予以考虑)是否住以下酒店:否□是□酒店住宿信息:会议组委会已与香格里拉大酒店以及成都和颐酒店(九眼桥店)协商,获得较优惠价格,两所酒店相隔步行距离10分钟,如选择在其中任一酒店住宿,请填写下列信息,会议组委会将统一与酒店联络登记住宿,登记住宿后如需更改或取消房间预订,请于2015年10月20前书面通知组委会,如因未及时通知组委会而产生的相应住宿费将由该报名人自行承担。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营业范围包括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申请专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有关的诉讼、其他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经批准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被撤销或吊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三)被保险人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四)未经被保险人指派,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五)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被指控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或商业秘密的;(六)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等资料损毁、灭失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二)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委托人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毁损、灭失;(三)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四)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或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五)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是指由专利代理机构支付保险费,即代理机构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因为代理机构是责任承担的主体,《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专利代理人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即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雇佣的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事物中因疏忽过失而使委托人及第三人受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该险种采用非列明保险责任方式,承保责任范围广,能有效转移各代理机构的执业风险。
除故意行为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无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人员无《专利代理资格证书》等情况外,其余只要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发展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2015年)》中提出“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相关行业的执业保险制度及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专利代理行业执业保险制度”。
为落实“探索建立执业保险制度”,国知局在2011年初,已成立了专利代理风险保障机制研究课题组,专门研究专利代理执业风险问题,将执业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途径。
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在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推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2012年2月20日14点至17点,在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会议室举行的关于“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座谈会就被保险人主体选择、保险范围的设计、赔偿方案是否能满足不同代理机构的要求、保费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推动了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为了给专利代理行业风险保障体系的建立打下基础,2013年1月30日2013~2015年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协议》正式在京签订。
根据保险协议的约定,专利代理职业责任统保示范项目将按照“市场运作、协会推动企业自主”的原则,采取由协会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参保提供协调服务,由专利代理机构自愿投保,由中汇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方式开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06.06【实施日期】2003.07.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六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必要的资金。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1998年4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人的自律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保障全国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三)制定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四)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开拓专利代理业务领域;(五)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活动;(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法制建设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问题和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七)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做好专利代理人的考核和职称评审工作;(八)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九)调解本会认为需要由其调解的专利代理人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十一)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行使的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专利代理人,为本会个人会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提高专利质量,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11日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一条为坚决打击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非正常专利申请,按照本办法严格审查和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六届代表大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为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缴纳会费行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特作出以下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1、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按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义务。
2、各专利代理机构在缴纳团体会费的同时,应组织在该所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缴纳个人会费。
3、凡每年 11 月底前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都应缴纳当年的团体会费和在该所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的个人会费。
但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转来,已缴纳过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人除外。
4、每年缴纳会费的期限为 4 月 1 日- 6 月 30 日,新成立的专利事务所,在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时一并缴纳。
5、凡按时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享受协会规定的以下各项免费服务:1)免缴协会“全国专利代理机构查询系统”维持费;2)免缴协会“全国专利代理人查询系统”维持费;3)免缴协会“全国专利代理人电子执业证书系统”维持费;4)免费提供“中国专利代理”杂志;5)为每位理事单位免费提供专用电子信箱;6)享受协会其他优惠服务。
6、不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协会将不再提供各项免费的和价格优惠的服务。
7、凡逾期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欲享受协会规定的各项免费服务,除补缴拖欠费用之外,专利代理机构须缴纳系统数据服务恢复费。
专利代理人每人须缴纳系统数据服务恢复费。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提
—
一
(
)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法 律 职业 资 格 证 书
;
高 专 利 代 理 人 的 专 利 诉讼 业 务 水 平 第 五条
?
年 以上
( )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协 会 根 据 协 会 章程 二
曾 经 代 理 专 利诉 讼 案 件
;
主 要 根 据 《 专 利 代 理 条 例 》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专 利代 理 人 必 第 二 条 规 定 本 办 法 同 时适 用 于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及其 指 派 的 专 利 代理 人 须 承 办 专 利 代 理 机构 委 派 的 专 利 代理 工 作 不 得 自 行 接 受 委 托 专 利 诉 讼 业 务 也 应 当 由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统 接 受 委 托 再 指 派 专 利 代 理 人承办 因此 本 办 法 作 为 专 利 诉 讼 代 理 工 作 的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同 时 约 耒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和 专 利 代理 人 ② 本办法第三条将原 国 家 社 会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修 改 为 政府 主管 部 门 各 级 司 法 机关 社 会 和 当 事人 的监督 原 文 主要 参 考 了 《 律 师 法 》 第 三 条 第 三款 的 内 容 修 改 后 进 步 明 确 国 家 主 要 是 指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和 各级 司 法机 关 主 要 是 指 专利 代 理 机 构 办 理专 利 代 理职业 责 任 保 险 参 见 本办 法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及 第 二 十 ③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职 业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四 条第 专利 代 理 人 承 办 专 利 诉 讼 业 务 存 在 定 民 事 责任 风 险 为 了 确 保 专 利 诉 讼 代 理 工 作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应 当 要 求 从 事 专 项 利 诉 讼 业 务 的 专 利 代理 机 构 办 理 专 利 代 理职 业 责 任 保 险 类 似 于 律 师 职业 责任 保 险 ④ 本 办 法 施 行 前 专 利 代 理人 已 经 取 得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定 的 专 利 民 事 案 件 诉 讼 代 理 人 资 格 的 该 资 格 继 续 有 效 直 接 纳 入 办 法 第 六 条 中的 诉讼 代 理 人 名 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 :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日期 : 2021.02.24实施日期 : 2021.02.24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专利代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各专利代理机构:为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引导会员自觉遵守行业纪律,促进行业行稳致远,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协会《章程》,以及近年来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应性修改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并经协会第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2021年2月24日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年2月3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第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代理师职业道德第三章专利代理师执业纪律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和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活动,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和相关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的各项规定,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五条专利代理师应当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现公告如下:一、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二、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三、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费用减缴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等请求类表格作了修改,新版表格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表1、表2),旧版表格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1.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2.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6月1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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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
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公布日期】2014.12.24
•【文号】
•【施行日期】2014.12.2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
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自2014年7月全国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项目”)正式启动以来,协会与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国际”)已陆续组织众多专利代理机构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
10月31日保险优惠截止期后,协会与中汇国际仍接到了许多专利代理机构来电及邮件咨询投保事宜。
因此,经协会、中汇国际与保险公司努力协商达成一致,暂维持保费水平300元/年/专利代理人不变,请有意向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专利代理机构尽快与协会及中汇国际联系投保事宜。
另外,出于保险公司年底财务结算原因,保险公司在12月21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受理投保缴费,请有意向投保的专利代理机构避开这个期间进行投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联系人:张炜何晓岚
联系电话:************/2734
电子邮箱:*************
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慧赵辰
联系电话:************-626/637
手机:186****0971/152****2709
电子邮箱:**********************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