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外汇买卖、结算、跨境资金转移等服务的业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颁布了相关管理办法,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外汇管理的顺利进行。
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依法合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1.2 安全稳健: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外汇风险。
1.3 公平公正: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机制2.1 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内部审计等,确保结售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2.2 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范潜在风险。
2.3 外部监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接受外部监管,定期接受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流程3.1 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结售汇业务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2 审核核对: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对,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3 交易办理: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结售汇交易,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4.1 交易限额:银行对结售汇业务设置交易限额,控制客户的交易规模,防范风险。
4.2 实名制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4.3 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向客户提供相关风险提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避免风险。
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5.1 自查自纠:银行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对结售汇业务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2 外部检查:银行应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配合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了加强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保障客户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客户身份核实和交易限额等相关制度,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
二、客户身份核实及业务受理1.客户身份认证:银行在业务办理前,应通过核查身份证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客户信息的真实性等环节进行身份认证。
2.客户业务受理:(1)客户应当充分了解外汇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外汇结售汇业务。
(2)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汇交易备案,保证业务合法性。
(3)客户的外汇结售汇业务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受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客户业务限制1.客户结汇限制:(1)个人结汇应在个人实际经济需求、旅游、留学、赴境外定居或移民、房地产等规定范围内进行。
(2)客户在结汇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汇款用途及金额说明,并按照真实用途进行结汇。
(3)个人结汇购汇单月限额不超过5万美元,年度购售外汇总额不超过50万美元;客户应按照相关定额进行结汇。
2.客户购汇限制:(1)个人汇入外汇应在个人实际经济活动、外汇贸易、留学、旅游等规定范围内进行。
(2)客户在购汇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购汇金额及汇款用途说明,并按照真实用途进行汇入。
(3)个人汇入外汇单月限额不超过5万美元,年度购售外汇总额不超过50万美元;客户应按照相关定额进行购汇。
四、信息管理1.客户信息管理:银行应合理收集、管理和保护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保护客户权益。
2.业务信息管理:银行应将客户外汇结售汇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客户主账户,并在T+1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备,确保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权益合法性。
五、风险管理1.市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交易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外汇交易相关制度,做好风险预测和控制,为客户提供稳健和可靠的外汇服务。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对私外汇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化解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外汇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本行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外汇政策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管理制度“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第七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 个以上(含)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含)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健康发展,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经营的所有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行结售汇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合规的运用。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管理权限第四条本行开展的结售汇形式如下:1.购汇:根据进口货物、服务、技术贸易结算及其他经批准规定的项目所需购汇;2.结汇:根据出口货物、服务、技术贸易结算及其他经批准规定的项目所得结汇;3.外汇报关:代理申报进口、出口货物的外汇结算文件;4.外汇兑换:本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或人民币兑换成外币。
第五条(一)结售汇业务的业务管理层应定期全面审计和检查业务,确保结售汇业务规范和合规。
(二)结售汇业务管理人员应对本行结售汇的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熟悉并有严格的操作准则。
管理人员应掌握结售汇业务监控和数据统计的技能,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六条银行的所有结售汇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标准执行,并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外汇买卖价格公式,实行管理自律制度。
第七条本行应对所有涉及结售汇业务的交易进行全程跟踪、核对,确保资金流向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八条(一)本行结售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外汇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二)本行要加强对业务数据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并及时向审核部门报告异常情况。
第九条本行开展结售汇业务的权限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设置,确保结售汇业务安全可控。
第三章业务管理流程第十条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程序应为:(一)客户提出申请。
(二)客户资信情况评估。
(三)核实结售汇资料及单据。
(四)资金支付或收汇。
(五)资金支付或收汇查询。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该深入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思路清晰,业务规范,客户满意。
第十二条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程序中应注意事项:(一)在核实结售汇资料及单据的环节中,务必核实资料和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等法规和**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概念及定义(一)“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本行为个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二)“个人”系指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 1 —(三)“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对于出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方能办理业务的,需将证明复印件留存。
第三条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办理,业务办理方式可分为联机接口和网页登录二种。
第四条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受理渠道包括柜台、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验收合格并批准运行的业务渠道。
第五条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基本原则(一)应当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
(二)应当遵守外汇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根据外汇管理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行在办理业务时,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当地外汇管理政策规定。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境内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第三条在本办法中我行为合作银行,负责与客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确认、交割,负责将代客交易与具备资格银行逐笔平盘;具备资格银行负责与我行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平盘的确认、交割。
第四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等我行国际结算的主要外币。
第五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
第六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标准期限有7天、20天、1个月至12个月共14个期限。
如有特殊期限要求,可由经办机构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提出申请。
择期交易期限根据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确定,择期交易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客户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起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0万美元。
第八条客户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交割的可申请办理展期,但展期次数最多两次,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远期交易期限的一半。
第九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客户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至专用保证金账户,并确保保证金账户余额符合我行远期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地区分支机构均在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开展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他地区分支机构在辖属分行办理该业务,未取得对公结售汇资格的机构暂不能办理该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为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政策管理及头寸管理,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客户的报价。
第十二条总行计财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等法规和**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概念及定义(一)“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本行为个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二)“个人”系指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 1 —(三)“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对于出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方能办理业务的,需将证明复印件留存。
第三条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办理,业务办理方式可分为联机接口和网页登录二种。
第四条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受理渠道包括柜台、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验收合格并批准运行的业务渠道。
第五条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基本原则(一)应当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
(二)应当遵守外汇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根据外汇管理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行在办理业务时,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当地外汇管理政策规定。
银行结售汇平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结售汇平盘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2010〕71号附件7,2010年5月3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平盘交易,促进我行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的相关法规及我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结汇售综合头寸平盘是指我行在外汇市场卖出或买入外汇,进行人民币外币交易。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全行汇总结售汇金额、币种和日常经营所需的外汇资金确定全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并以此为依据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头寸平盘交易。
第五条国际业务部负责汇总全行结售汇金额和币种,日常营业所需的外汇资金;负责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金融同业的境外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第六条会计出纳部负责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金融同业的境内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七条结售汇平盘交易必须报部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易员履行如下具体交易程序:(一)与头寸管理员核实上日头寸余额;(二)根据综合管理头寸限额,已及国际业务部所需外汇币种、数量等,拟定当日拟交易的金额、币种、结算方式;(三)交易员当日在外汇市场上进行买入或卖出的头寸平盘操作。
第八条交易结束后,交易员须将交易结果向头寸管理员及部门领导及时反馈。
第九条平盘业务的资金划拨单实行部门领导审批方式。
第十条审批后的资金划拨单交相关部门出款时,接单人须在划拨单上签章确认。
第四章资料管理第十一条本规程所指资料包括:综合头寸日报表、成交单(合同)、资金划拨单等。
第十二条资料管理(一)所有业务资料以每笔业务为单位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专夹保管;(二)计划财务部留存资料包括:1、综合头寸日报表;2、成交单(合同);3、资金划拨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基本业务 (3)第一节基本规定 (3)第二节售汇 (4)第三节结汇 (5)第四节外币兑回 (7)第二章特殊业务 (7)第一节修改 (8)第二节取消 (8)第三节冲正 (8)第三章数据统计及报送 (8)第一章基本业务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兑换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在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初期只办理即期业务.第二条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法律法规,不得变造、伪造及拆分交易.第三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四条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个人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委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网点必须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随结售汇登记簿等日终上缴县局事后监督,妥善保存.第七条网点通过国际金融业务系统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先登录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审核。
第八条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将银行机构分为三个级别,包括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
其主要功能包括业务操作、业务查询、业务修改、业务统计、业务监控等。
第九条总行及省分行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综合管理员兼任;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主管兼任;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管理员兼任。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的举行结售汇业务而制定的规则制度,以下是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该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该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实、业务情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切性和有效性举行仔细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规矩,对业务的真切性与合规性举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准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状况,对客户举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觉异样迹象的,应准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该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实行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认识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举行责任认定,并举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历。
(二)具备完美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须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阅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历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历。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国家规定,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外汇兑换、结汇和售汇等服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普通规定1.1 外汇管理原则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遵循的外汇管理原则,包括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2 业务范围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包括个人购汇、结汇、售汇,以及企业结汇、售汇等业务。
银行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3 客户信息管理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的客户信息管理要求,包括客户身份核实、信息记录和保密等方面。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详细记录客户的相关信息,同时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二、个人结售汇业务2.1 购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购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购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个人购汇额度限制、购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汇时,应核实购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2 结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结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结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个人结汇额度限制、结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结汇时,应核实结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3 售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售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售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售汇额度限制、售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售汇时,应核实售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企业结售汇业务3.1 结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结汇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结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结汇额度限制、结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企业结汇时,应核实企业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3.............................................................................................................. . 基本业务第一章.第一节基本规定 (3)第二节售汇 (4)第三节结汇 (5)第四节外币兑回 (7)第二章特殊业务 (7)第一节修改 (8)第二节取消 (8)第三节冲正 (8)第三章数据统计及报送 (8)第一章基本业务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兑换业务。
邮政储蓄银行在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初期只办理即期业务。
不得变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法律法规,第二条.造、伪造及拆分交易。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第三条总额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第四条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委托其直系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第五条直系亲属关系证委托人的授权书、亲属代办,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委托他人代办,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明。
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委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网点必须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第六条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随结售汇真实性进行审核,登记簿等日终上缴县局事后监督,妥善保存。
须先登录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网点通过国际金融业务系统办理结售汇业务时,第七条)进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审核。
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将银行机构分为三个级别,包括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
第八条其主要功能包括业务操作、业务查询、业务修改、业务统计、业务监控等。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11.25•【文号】农银发[1996]339号•【施行日期】1996.1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5日农银发[1996]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此办法转发辖属分支行。
《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4]69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更好地执行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合我行结售汇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
第三条上述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及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第四条境内机构收入的下列外汇均应办理结汇: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的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向境外发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份,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执行职责。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和基本原则1.1 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买卖、汇款、结算等活动。
1.2 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风险防控原则: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优质的结售汇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格等材料。
2.2 审批程序:银行在接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内部流程进行审批,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3 审批时限:银行应在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的合理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客户审批结果。
三、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3.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中的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2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
3.3 操作风险管理: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的管理和监控,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四、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督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银行,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4.3 客户投诉处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结语: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涵盖了业务范围、申请审批、风险管理、监督和处罚等方面。
XX银行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T+N)操作、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T+N)(以下简称T+N 结售汇),系指本行与客户于T日约定结汇或售汇汇率,T+N日为客户办理资金交割起息的即期结售汇业务,N为T日后第1个或第2个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
本业务属于即期结售汇交易,为客户提前锁定汇率,在两天以内的交割期内为客户办理交割资金、起息、支付。
第三条本行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T+N)的经营管理模式:“分散营销、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即分行营销、受理并申报业务,总行国际业务部集中审批操作,集中控制业务风险。
第四条本行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T+N)货币主要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等本行可接受的货币。
第五条客户在本行办理本业务的准入条件及要求(一)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外汇账户的境内对公客户或经总行国际业务部同意的其他客户。
(二)客户委托本行办理T+N结售汇业务所对应的基础业务原则上必须是在本行发生的业务,包括存款、贷款和结算。
(三)客户办理T+N结售汇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
(四)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结售汇业务,方可办理T+N结售汇业务。
(五)客户来本行办理此业务时,需考察客户实力(需为本行的战略客户或重要客户),落实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账户,且账户余额需满足T+N结售汇所产生的风险敞口(风险敞口指若客户不履约本行平盘交易货币所产生的汇率风险敞口),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客户及客户账户进行实时管控。
第六条产品询报价原则(一)T+N结售汇业务采取逐笔人工询报价方式进行定价。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查询本行国际结算系统中每日外汇牌价并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授权并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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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局的有关规定,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分支机构办理的结汇、售汇业务。
第二章概念解释
第四条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第五条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第六条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中资机构(含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章代客结售汇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
第一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项下结售汇
第九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包括辅导期内、A类、B类和C类。
我行受理境内机构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业务时,按《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xx发[2014]65号)要求审核资料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不得存入外汇帐户,应全额结汇。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按《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xx 发[2013]384号)要求审核资料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不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但对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
第二节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结售汇
第十三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结售汇,实行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
境内个人结售汇超过年
度总额的,应遵照外汇局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结售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比照机构的经营性外汇收支结售汇规定执行,需凭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办理。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外汇结汇,实行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应遵照外汇局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境外个人售汇不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应遵照外汇局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直接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需提供原兑换水单。
原兑换水单的兑换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第十八条我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除外汇局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其他均需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相关的结售汇业务数据信息。
第三节资本项目下的结售汇
第十九条资本项目项下的结售汇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下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外汇局授权银行可直接操作范围的,可凭相关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来我行办理,需外汇局审批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四章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二十条我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后,其外汇收入不得单独结汇,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
第二十一条我行利润的本外币转换由总行统一办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当年外汇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
但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方可办理结汇。
(二)外汇亏损可以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或者以人民币利润购汇进行对冲。
(三)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年度自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我行如需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等,可以用历年累积外汇利润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
(二)税务备案表;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
第二十三条我行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时,应按照如下外汇局规定报所在地外汇分局批准后办理:(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金额的要求: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
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
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
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但未分配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4.银行购买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发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5.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二)向外汇局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银行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银行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按照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第二十四条我行在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的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时,如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办理业务时需留存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结售汇资金来源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备查。
(一)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
(二)银行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处获得的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
(三)不存在协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境外银行境内追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
匹配的,可委托境内关联行按本条规定代债务人结售汇。
关联行包括具有总分行关系、母子行关系的银行;同属一家机构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银团贷款项下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等。
我行依法转让境内股权发生本外币不匹配的情况时,可参照本条办理相应的结售汇业务。
第二十五条我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我行损失的,我行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准备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准备金自行购汇冲抵。
第二十六条我行如果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但需要结汇为人民币缴纳税务部门时,应审核有关真实性单证。
相关真实性单证留存备查。
属于我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及的资料留存五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xx市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商银发字〔2003〕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