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局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超限车辆治理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超限车辆治理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黑交发[2013]111号•【施行日期】201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超限车辆治理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的通知(黑交发【2013】1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办),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3月22日附件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全省治超工作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特制定黑龙江省超限运输车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车货总质量超限处罚标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除责令其自行卸载外,经复检认定不超限、按规定处罚后方可放行。
(一)车货总质量55吨(含55吨)以下车辆超限处罚标准:超过认定标准1吨(含1吨)以下的,予以批评教育、登记放行;超过认定标准1吨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2吨以上4吨(含4吨)以下的,处500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4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800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5吨以上6吨(含6吨)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6吨以上7吨(含7吨)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7吨以上8吨(含8吨)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8吨以上9吨(含9吨)以下的,处4000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9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10吨以上的,对于10吨(含10吨)以下部分处5000元罚款;对于10吨以上部分,每超限1吨罚款2000元;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3万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黑交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21〕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现将《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章认定和奖励程序第四章动态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当遵循企业自愿、创新引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提升交通运输效能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专班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省重点物流企业分为运输型、仓储型、综合型三种类型,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型物流企业。
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运输工具和设备;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二)仓储型物流企业。
从事仓储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分拨、配送、流通加工等服务以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仓储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对仓储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三)综合型物流企业。
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配送、流通加工、信息服务等多种物流服务;为客户制定系统化的物流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及相关设备;具有货物集散、分拨、配送网络;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对物流服务全过程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佳木斯市向阳区众
帮兴鹏汽车养护服
3.9
务店
TOP8
(黑财购备字[2022]11907 号) 大 庆 市 萨 尔 图 区 腾
35831
杰汽车修理厂
3.6
2022-10-21 2022-12-14 2022-09-13
TOP9
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服务 大庆市萨尔图区腾
类采购
杰汽车修理厂
3.5
2022-10-12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全省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案件的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全省省管高速公路 (含一级公路)的路政、运政行政执法及高速公路养护、运营情况的监督工作;中俄界河水 路运政执法、港口行政执法工作;全省通航河流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省管公路、水路工程质 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综合行政执 法职责。
3.5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TOP4 局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定点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3.2
价成交公告
滨中心支公司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
TOP5 局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定点询 公 司 哈 尔 滨 中 心 支
3.1
价成交公告
公司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9 日 生成
1/26
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黑交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18〕5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建设管理处,以便修订时研用。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20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加强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设计文件审查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外的新建和改(扩)建的国省道、农村公路、单独立项桥梁以及其他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其中:国省道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农村公路、单独立项桥梁及其他公路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方案合理性、结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及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五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黑交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黑交规〔2018〕6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厅建设管理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2号;邮编:150040;联系人:赵国强,电话*************;E-mail:*****************),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9日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指南。
公路大中修、桥梁加固及其他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黑交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20〕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章计划统计管理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含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相关行政辅助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经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六条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组建项目法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黑交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20〕5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与更新第五章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第六章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第七章信用信息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和管理, 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现代化治理能力, 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 结合“信用交通·黑龙江”创建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主体”)在从事公路水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息,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相关事务职能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有关评价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有权采集、使用和共享上述信息, 但应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黑交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17〕9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现将《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8月1日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全省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省公路局、航务局、运管局、高管局、路政局、高建局、质监站、黑龙江省航运公安局等厅直相关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市(地)、县(区)(以下统称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第七条风险按工作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风险、水路运输风险、港口营运风险、交通工程建设风险、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风险和其他风险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工作属性分为若干类别.第八条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第九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第十条各重点领域的风险等级判定指南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发布.第三章辨识、评估与控制第一节辨识与评估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致险因素一般包含以下方面:(一)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三)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四)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合规和完备性.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全面掌握地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全面、系统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及时掌握本单位重点业务、工作环节或重点部位、管理对象的安全生产风险,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第十四条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等级判定指南,对风险清单中所列风险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以及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第十六条风险致险因素发生变化超出控制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并确定等级.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等级评定、等级变更和销号,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或成立评估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论.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评估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节管理与控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的等级、性质等因素,科学制定管控措施.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基本情况、应急措施等信息通过安全手册、公告提醒、标识牌、讲解宣传等方式告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风险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或完善应急措施.第二十二条当风险的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达到预警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立即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处置.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管理范围内风险辨识、评估、登记、管控、应急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工作,并规范管理档案.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相关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第三节重大风险管控与登记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加强重大风险管控:(一)对重大风险制定动态监测计划,定期更新监测数据或状态,每月不少于1次,并单独建档;(二)重大风险应单独编制专项应急措施;(三)重大风险确定后按年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年度评估报告应在次年1个月内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进入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风险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重大风险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风险的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人员.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风险有关信息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属地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含重大危险源报备,下同)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第三十一条重大风险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风险名称、类型、主要致险因素、评估报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及方式等信息;(二)管控信息包括管控措施(含应急措施)和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影响范围与后果等信息;(三)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件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发布(报送)范围,应对措施等;(四)事故信息包括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名称、类型、级别、发生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处理报告等;(五)填报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上述第(三)、(四)款信息在预警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登记或报备.第三十二条重大风险登记分为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第三十三条初次登记,应在评估确定重大风险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第三十四条定期登记,采取季度和年度登记,季度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年度登记时间为自然年,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0日.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风险的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或出现新的致险因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概率显著增加或预估后果加重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动态填报相关异常信息.第三十六条重大风险经评估确定等级降低或解除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予以销号.第三十七条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明确改进措施,评估总结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将重大风险监督抽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管控责任.第三十九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建设情况;(二)重大风险登记、监测管控等落实情况;(三)重大风险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情况.第四十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监督抽查发现重大风险辨识、管控、登记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监督整改.(一)对未建立完善的重大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和重大风险应急措施的予以督促整改;(二)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登记、评估改进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的予以限期整改;(三)对重大风险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纳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挂牌督办;(四)对重大风险控制不力,不能保证安全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规范记录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理监督抽查的有关信息,针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风险建立档案,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重大风险督查检查工作.第四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通过政策、法规标准和科技项目支持等方式,鼓励引导行业开展风险管控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先进工艺、材料、技术、装备,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和安全监管能力.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或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拟公布的风险信息进行评估,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应遵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第四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不按有关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以及监测、管控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四十七条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担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支持和监督检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理相关支持工作,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四十八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监督管理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运输相关业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或部门.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黑交发[2013]254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3〕25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呼兰养路总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5日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列入省厅计划的技术工艺较复杂、投资额度较大、工程性质特殊的大修工程项目,采取“双业主”制,省公路局为业主,项目所在市(地)县(区)为地方业主,其他大中修工程项目,业主为所在地公路管理处或公路管理站(段),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大修工程的开工申请由省公路局批准。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黑交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20〕7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全面推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切实促进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和诚信体系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相关情况,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报告。
联系人:高新宇;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7月27日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单位(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等),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承诺,向社会和从业人员公开,并以业主单位、中标单位为主体,定期向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主要内容:(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面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二)从业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四)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背科学赶抢工期现象;(五)建立健全“平安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风险辨识、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及时制定管控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七)依法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等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九)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道同江至汪清公路桦双界至桦南(驼腰子镇)段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道同江至汪清公路桦双界至桦南(驼腰子镇)段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黑交发〔2020〕287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道同江至汪清公路桦双界至桦南(驼腰子镇)段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黑交发〔2020〕287号桦南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省道同江至汪清公路桦双界至桦南(驼腰子镇)段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请示》(桦政呈〔2020〕80号)收悉。
根据我厅《关于省道同江至汪清公路桦双界至桦南(驼腰子镇)段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黑交发〔2018〕160号)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和概算,结合项目施工图设计《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公路勘察设计院技术咨询审查和省公路工程造价站审查核定预算,原则同意本项目(项目代码:2017-230000-54-01-018375)施工图设计,批复如下:一、建设规模与技术标准(一)项目起自省道同江至汪清公路双鸭山与桦南交界处,经永青林场、三道沟村、长青林场、大桶沟林场、头道沟林场、下桦林场、光明村、愚公村,在驼腰子镇北侧沿城镇规划线边缘过境,止于省道同江至汪清公路大金缸桥桥头处,路线全长47.541公里(新建15.639公里,利用旧路改扩建31.902公里)。
全线设置中桥206.58米/3座、小桥283.92米/12座、涵洞80道,与二级公路平面交叉1处,与三级公路平面交叉2处、与四级公路平面交叉3处,养护工区l处,公共汽车停靠站8处(16座),交通量观测站l处。
(二)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10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
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执行。
二、路线(一)路线起点、终点、主要控制点及路线走向符合初步设计批复要求,设计较为合理。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处国际危化品运输许可审批流程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处国际危化品运输许可审批流程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规定,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局负责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资料准备
1. 填写申请表;
2.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提供运输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4. 填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5. 提供危化品品名、数量、包装等详细信息。
二、申请材料提交
将申请资料报送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局。
三、审核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有未达到要求的,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
四、现场审核
审核通过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局将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对车辆安全性能、运输设备等进行检查。
五、审批
现场审核合格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局将完成审批并发放运输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危化品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或者证件变更时需重新申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黑交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交规〔2020〕2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满足我省道路运输企业实际需求,做好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受理在国家制定修订相关备案标准之前,对于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选型技术要求》(JT/T 1208-2018)等国家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备案。
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法人,应当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备案,并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备案承诺书》(见附件2);按照《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备案材料清单》(附件3)、《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4.5吨以上)备案材料清单》(附件4)提交相关材料。
备案机关自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备案企业将备案信息录入《国际道路运输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
二、备案期限备案有效期限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成或交通运输部备案细则出台。
备案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原已经取得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属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依法依规强化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黑交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运输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交规〔2020〕6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税务局: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规〔2019〕1391号,以下简称《服务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发展的重要意义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是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货运行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网络货运经营相关要求(一)严格准入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属于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黑交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18〕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指挥部):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9日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遵循提升决策层、强化管理层、精干实施层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和公路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建设计划并纳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省高建局)实施和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要承担战略布局、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培育市场、监督执法和指导服务等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审批、许可和行政监督职责,受理有关项目建设的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主要负责拟订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管理;承担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和规定权限内的初步设计审批;承担交通重点工程、大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受理和颁发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和规定权限内的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工程技术咨询、交流、引进推广工作。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黑交发[2012]459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2〕459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简称“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依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客运服务指南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客运服务指南的通知》的备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黑交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客运服务指南的通知》的备案报告黑交规〔2020〕8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为坚决落实交通运输部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脱贫攻坚兜底任务,进一步巩固我省乡镇和建制村100%通客车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提高农村道路班线客运服务水平,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推进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确保完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兜底任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客运服务指南(试行)》(附件1),请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照本辖区内乡镇和建制村名单逐村排查,确保通客车工作无遗漏、无死角。
排查确认后无误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与本辖区内的镇(乡)政府、建制村村委会共同填写黑龙江省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确认单(附件2),黑龙江省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确认单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后由双方签字,各自留存,并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汇总后将扫描件发送至省厅备查。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交通运输部门核验人员至少由二人在确认单上签字,确保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落到实处。
三、联系人:王连凯,联系方式:*************,邮箱:**************。
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客运服务指南(试行)2.黑龙江省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确认单(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9月2日黑龙江省农村客运服务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客运经营,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客运服务指南(试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黑交发[2013]23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3.06.05
【实施日期】201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交发【2013】230号)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办),厅直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结合我省实际,厅对《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黑交发〔2008〕46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见附件。
现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6月5日
修订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主要修改了以下七个条款: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黑交发[2013]192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交发【2013】192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和服务能力,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重视程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的重大社会意义,充分认清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始终把提高培训质量、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作为行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实抓好,从源头遏制和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宏观调控,科学有序发展为切实维护培训市场秩序,防止盲目增加培训机构带来无序竞争,保证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培训需求,我省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宏观调控,依据全省各地车辆保有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驾驶培训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以满足社会需求和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新增培训机构应符合全省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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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局【篇一: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2014年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名单】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2014年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名单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更新最新的事业单位课程信息,2014年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名单已经公布,更多详情请查看以下原文,更多信息尽在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更多事业单位公告和备考资料敬请关注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heilongjiang?wt.mc_id=bk12540【篇二:黑龙江省交通系统 -高速公路业主组织机构】黑龙江省交通政府业主组织机构目录一、交通厅行政处室 ....................................................................................................... .. (3)?处室职能简介(与业务相关): ................................................................................................ (3)二、交通厅直属单位列表 ....................................................................................................... ................ 4 三、高速公路大业主 ....................................................................................................... .. (5)1、高速公路建设局★★★ ................................................................................................ (5)? ? ? ? ? ? ? ? ? ? ? ? ? ?高速局简介 ....................................................................................................... ................... 5 组织机构 ....................................................................................................... ..................... 5 公路局简介 ....................................................................................................... ................... 6 组织机构 ....................................................................................................... ..................... 6 公路管理局简介 ....................................................................................................... ............... 7 组织机构 ....................................................................................................... ..................... 7 单位简介 ....................................................................................................... ..................... 8 信息中心组织机构 ....................................................................................................... ............. 8 设计院简介 ....................................................................................................... ................... 9 设计院组织机构 ....................................................................................................... ............... 9 造价总站简介 ....................................................................................................... ................. 9 单位简介 ....................................................................................................... .................... 10 单位简介 ....................................................................................................... .................... 10 单位简介 ....................................................................................................... .. (10)2、省公路局★★★ ................................................................................................ (6)3、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 ................................................................................................ . (7)4、省交通信息中心★★★ ................................................................................................ (8)5、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 . (9)6、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 9 7、黑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 ... 10 8、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 ....... 10 9、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 ....... 10 四、各地市交通局暂略 ....................................................................................................... .. (11)五、各项目对应路段管理处(路段公司)或建设指挥部业主决策链通过鱼骨图体现。
(11)一、交通厅行政处室? 处室职能简介(与业务相关):二、交通厅直属单位列表三、高速公路大业主 1、高速公路建设局★★★? 高速局简介【篇三: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作业】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规范养护维修工程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养护作业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范》(jtg h30-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养护作业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办法,监督指导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除收费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养护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省收费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