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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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析

摘要:为深入理解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港口行政管理水平,对我国港口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回溯性研究。研究结果说明:我国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依循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改革进路、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进路和港口行政体制改革进路等3条相互联系、递进式的进路展开的,3条进路最终会聚一体,将改革的最终成果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关键词: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回溯性研究

“政企合一,高度集中〞是建国以来我国港口行政管理体制的突出特征。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下列简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港口行政管理体制虽进行过数次调整,但仅局限于权力的下放和上收,未能从基本上进行改革,政企职责不分、效率低下的现象长期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快速开展,进出口货量不断攀升,早期的港口行政管理体制已不再适应经济社会的开展需求,在此背景下,亟需对原有的港口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1]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8次交通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波及到港口行政管理主体的变化)、2次港口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以“政企分开〞为主要特征)、2次实质性的中央港口行政管理权力下放(实施港口属地化管理)和1次立法建设(通过法律形式将港口行政管理体制固定下来)。通过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进行回溯性研究,深入理解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港口行政管理水平。

1研究综述及研究表明

熊伟明[2]对我国港口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进行分析,指出港口体制的改革不仅是行政问题,更重要的是经济问题;其认为港口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解决好政企分开和产权界定2个根本问题。JAMES等[3]回忆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港口管理国际化方面的一系列政策,从港口优先开展政策、港口外资投资、港口国有企业改革、港口管理权力下放和港口管理法制化等5方面分析我国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赵理民[4]总结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指出尚存在政企政事分开不彻底、港口行政管理不到位、各层级政府间港口管理不顺及?港口法》权威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XU等[5]以港口管理权力下放为研究重点,将我国建国以来的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划分为中央集中管理阶段、中央地方双重管理阶段和地方属地化管理阶段等3个阶段进行介绍。IAMES等[6]指出珠三角地区港口经营不足规模效应的重要原因是港口管理不足整体性特征。陈相宇[7]指出广西拟设立自治区统一港口管理的机构需解决诸多矛盾,其中港口所在城市的利益是最基本的影响因素。LI等[8]构建出以体制、国家、市场、资源配置和地区开展路径为要素的概念框架来分析历次长江航运管理体制的改革,认为以市场为导向的行政管理体制变化对长江内河运输开展影响重大。综合来看,已有的相关研究根本上仅对我国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进行阶段性的简单划分,并辅以各阶段明显特征的描述,不足联系特定时代背景对港口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历时态的贯续研究[9]。我国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分为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2大块,基于历史、地理位置和方便管理等原因,形成了2套存在一定差别的港口管理体制。由于沿海港口相比内河港口具有更明显的开放性,且在效劳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面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内河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因此对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方面的研究以沿海港口为主。此外,不同学者对于行政管理体制内涵的认识不尽相同,这里认为行政管理体制是由行政主体结构、法定职权、法定管理程序和运行机制等构成的有机体系及

相关法律制度,其中行政主体、管理权力、相关机制和法律制度构成行政管理体制的4项根本要素。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就是改变行政管理体制四要素的构成,调整四要素间的关系以革除其弊端。

2我国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历程回溯

2.1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中权力过于集中,应大胆地进行下放,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对此,原交通部根据会议精神于1979年3月对部机关机构设置及编制进行调整,包括:将港口局并入水运局,主管港机、燃油供给、理货、港务监督、调度及商务(货运、客运运价)等业务;原划归港口局的港监局部划归新成立的平安监督局。为改变党政机构臃肿、职责不清及工作效率低下的状况,198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原交通部根据该决议要求在1982年8月发出?关于交通部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通知》。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波及沿海港口管理的有:将原水运局的海运局部和远洋局的行政局部合并,新成立海洋管理局,主管沿海运输、远洋运输和港口工作;将原港务监督局、平安监督局、交通部环境爱护办公室及原救捞局和全国海上平安指挥部的救助指挥局部、根本建设局的航标局部等合并,组建水上平安监督局,负责水运平安、港务监督、航标和救助指挥等工作;成立生产调度局,以加强远洋、海运、河运和港口在联合运输中的综合平衡工作,协调解决运输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等。为大力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1988年国务院启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原交通部作为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试点单位,随即发展机构改革。1988年7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原交通部的“三定〞计划,改革进入实施阶段。这次机构改革突出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撤销海洋运输管理局和内河运输管理局等4个专业局,新设运输管理司,统一负责水路和公路运输管理工作;将港口、内河及公路的项目管理局部合并,新设项目管理司,以统一交通系统的项目管理工作;新设政策法规司,以加强交通行业经济和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定。为满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再次启动机构改革,重点仍是转变政府职能。原交通部围绕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等要求展开机构改革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将原运输管理司和项目管理司调整为公路管理司、水运管理司和基建管理司,其中:水运管理司负责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包括管理水运价格和港口收费、制定行业管理规章等;根本建设司负责制定水运基建行业规章和维护管理港航设施等。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标准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于1998年启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原交通部也随即发展机构改革,包括:将水运管理司和根本建设司合并,组建水运司;在平安监督局的根底上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这次改革在界定各司局职责时全部取消直接干涉企业管理的职能,突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2008年参加WTO后,为集中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影响改革和开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又一次推进机构改革。这次改革对原交通部的影响不大,仅在机构设置上作了微调。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2008年国务院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启动了“大部制〞机构改革,在原交通部的根底之上组建交通运输部,其中部内机构改革包括:增加平安监督司,负责公路、水路平安生产和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水运司更名为水运局。

2.2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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