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查阅或复印制度
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
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的推广,病案室的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医疗机构中负责管理和归档病历的部门,病案室承载着保护病人隐私、提供医疗信息的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管理病历,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应运而生。
一、背景介绍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是为了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病历的副本,以满足医疗机构内部和外部的需求。
这项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病历的安全性、机密性和完整性,同时方便医院内部各科室、医生及外部机构(如保险公司、法庭等)对患者病历的查阅和复印。
二、复印权限管理1.内部权限管理:医院内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病历的复印权限。
一般情况下,只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医生和相关部门的特定人员才能具备复印病历的权限。
这些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授权,具备了解和保护病历机密信息的能力。
2.外部权限管理:外部机构或个人需要复印病人病历时,需提供合法合规的授权文件或法律程序。
医院应设立相关流程,确保复印行为合乎法律法规,避免泄露病人隐私。
三、病历复印操作规范1.病案室复印操作规范:病案室的工作人员需按照规范操作流程进行复印。
首先,核实复印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确保其具备合法的操作资格。
其次,进行病历的电子化复制,确保复印效果清晰、完整,与原病历一致。
最后,记录复印的时间、操作人员和目的,并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2.复印材料的处理:复印后的病历副本需妥善保管,并在特定时限后进行销毁。
复印件的保管应住院期间做好归档,出院后可由病人自行领取,或按规定的程序销毁。
四、安全保障措施1.电子化技术应用:应用电子化技术将病历进行数字化存储,减少纸质病历的复印与传递,提高信息安全性。
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进入系统进行查看和复印操作,并记录操作轨迹以便追溯。
2.保密措施:病案室应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制定保密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保护病人隐私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同时,病案室应设立相应的物理和网络保护措施,加密重要信息,严格限制外部人员的接触。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一、根据原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患者(或直系亲属)同意,医院可以为患者及近亲,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等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服务。
二、病历资料复印由医院病案科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受理病案资料复印申请。
三、申请病案资料复印时,申请人需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同时需出示相关法定证明材料。
法定证件包括:患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亲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等);委托人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公检法机构需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单位介绍信。
四、病案复印申请审核时,审核人员查明病案复印申请人的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确认准确无误,接受申请,办理复印。
五、病历资料复印完毕后,病案管理人员将复印内容和页数填入《复印病历登记本》,每月装订建档备查。
六、复印病历资料,经病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病案科印鉴方可有效。
七、未经病案科管理人员复印的病历资料,一律不得加盖医院病案科印鉴。
八、复印病案资料需在患者出院7个工作日之后,到病案科进行复印。
九、根据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的规定,由医院统一收取。
十、特殊情况由病案科处理执行。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完整版)
2023病案复印管理制度(完整版)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安徽省《病历书写规范》、《病案科(室)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一)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三)保险机构;(四)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
三、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或保险理赔申请书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患方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由医务科统一审批,由病案室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五、医院受理复印的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未经医务科、护理部批准,病历原件不得拿出医院,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院五院病历查询复印规定
医院五院病历查询复印规定
1.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和完整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2.住院病历统一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患者有权复印其病历资料。
3.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审批,最后盖章认可。
运行病历的复印,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记录后受理,由病房负责。
4.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和公安、司法机构。
5.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5.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5.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原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5.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6.若申请复制涉及医疗纠纷的住院病历,由医务科负责审批。
7.病历复印申请书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留档备案。
8.复印病历按规定收取复印费: A4纸:5角∕张。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院原有关于病历查询、复印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住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住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住院病案复印管理工作,提高病案管理水平,确保病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住院病案复印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三、复印权限1. 住院病案复印工作由医院病案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只有经过病案部门审核同意的部门和人员才有权利进行病案复印。
2. 各科室医生根据患者需求,可向病案部门申请病案复印,但需提供合理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3. 病案处可根据医疗质量需求,适时对某些病案进行限制性复印,需得到医务部门的批准。
四、复印流程1. 医生或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向病案部门提出病案复印申请,需提供患者姓名、病历号等相关信息。
2. 病案部门接到申请后,审核患者身份和申请理由,核实病案是否符合复印标准。
3. 审核通过的病案将由病案部门复印人员进行复印,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确保病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完成复印后,病案部门将复印件交由申请者,并记录相关信息,以备日后查阅。
五、复印标准1. 复印病案应抓住关键信息,如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治疗方案和医嘱等内容,不得复印无关信息。
2. 复印件应保持原件的清晰度和真实性,不得有涂改或遮盖的现象。
3. 复印完毕后,病案部门应及时销毁复印机中的缓存信息,确保患者隐私信息的安全。
六、责任追究1. 对于未经审核擅自复印病案的个人,医院将按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涂改、篡改病案内容的行为,医院将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者可能被开除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在执行中如有需要修改,必须经医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医院内所有涉及病案管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以上为住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内容,希望各部门和人员共同遵守,保障医院病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范文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病历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医院及医疗机构来说,确保病历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了加强病历复印管理,规范病历复印操作,保护病人隐私权,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及医疗机构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三、病历复印程序1.病历复印申请(1)病人或其亲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病历复印申请。
(2)医院或医疗机构收到病历复印申请后,由相关人员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登记到管理系统中。
2.病历复印审批(1)病历复印申请表由相关人员提交给负责病历复印审批的人员,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病历复印。
(2)审批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确保病历复印符合相关要求。
3.病历复印操作(1)由专门负责病历复印的人员根据病历复印申请表中的要求进行操作。
(2)病历复印应使用复印机进行,确保复印件清晰、完整。
4.病历复印检查(1)病历复印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对复印件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或重新复印。
5.病历复印记录(1)已复印的病历应登记到管理系统中,包括复印日期、复印人员等相关信息。
(2)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病历复印权限管理1.医院内设病历复印权限管理人员,负责对医院内有关人员的病历复印权限进行设置和管理。
2.病历复印权限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不同人员具有不同的权限。
3.相关人员在使用病历复印机进行复印操作前,应先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
五、病历复印机及设备保管管理1.医院内设专门负责病历复印机及设备的保管和维修的人员。
2.病历复印机及设备应放置在安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与其他设备共用。
3.定期对病历复印机及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病历复印的保密措施1.病历复印操作应在保密的环境下进行,确保病人隐私权。
2.病历复印件应由相关人员及时送达给申请者或者其他有权接收的人员,不得私自保留或外传。
病案室复印工作制度
病案室复印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病案室复印工作流程,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准确和及时复印,以便为临床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1.2 病案室复印工作应遵循保密、严谨、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二、复印范围和条件2.1 复印范围:病案室负责全院出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包括住院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
2.2 复印条件:需复印的病历资料应为已出院患者的病历,且患者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复印申请。
三、复印流程3.1 申请复印3.1.1 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向病案室提出复印申请,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
3.1.2 病案室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资格。
3.2 审批复印3.2.1 病案室将申请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2.2 审批通过后,病案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3.3 复印病历3.3.1 病案室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病历复印。
3.3.2 病案室工作人员对复印的病历资料进行核对,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3.4 发放复印资料3.4.1 病案室工作人员将复印好的病历资料交给申请人。
3.4.2 病案室工作人员记录复印情况,并存档备查。
四、复印要求和管理4.1 病案室应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保密,防止病历资料丢失、损坏或泄露。
4.2 病案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复印技术和设备,确保复印质量和速度。
4.3 病案室应建立健全病历复印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复印病历的种类、数量、申请人等信息。
4.4 病案室应定期对复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5 病案室应加强对病历复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五、违规处理5.1 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5.2 造成病历资料丢失、损坏或泄露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制度解释权归病案室所有。
(注:本制度仅为范本,具体内容请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医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案复印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病案复印的范围和条件1. 病案复印的范围:(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复印本人病案资料;(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申请复印死者病案资料;(3)保险机构申请复印患者病案资料;(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案资料的。
2. 病案复印的条件:(1)申请复印病案资料的人员或机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复印病案资料的人员或机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委托书、死亡证明等;(3)申请复印病案资料的人员或机构应说明复印目的和用途。
三、病案复印的程序1. 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等申请复印病案资料,应向病案室提交书面申请;(2)申请复印病案资料的人员或机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与审批:(1)病案室对申请复印病案资料的人员或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其复印目的和用途;(2)病案室将审核结果报请医院相关负责人审批。
3. 复印:(1)病案室根据审批结果,安排专职人员复印病案资料;(2)复印过程中,申请人必须在场,确保复印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交付:(1)病案复印完成后,由病案室将复印资料交付申请人;(2)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病案室留存复印资料的副本。
四、病案复印的费用1. 医院复印病案资料,可按国家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2. 病案复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五、病案复印的保密1. 病案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病案复印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2. 严禁泄露病案复印内容,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病案室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病案调阅管理制度
病案调阅管理制度一、总则病案调阅是医院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衔接临床、管理和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病案调阅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病案资料的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所有住院患者的病案属于医院的医疗记录,需接受医务人员调阅。
所有医院内部部门、医生、护士不得擅自泄露、传抄或外传病案信息。
三、调阅权限1. 医院内所有与病人有直接接触的医生和护士均有权查阅患者病案。
2. 病人家属如须查阅患者病案资料,应事先向负责患者病案工作的科室提出申请,递交患者家属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调阅申请书。
3. 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仅在工作需要,得以工作的形式调阅病案。
对病案的阅览,不得将病案给外借。
四、调阅程序1. 医务人员在调阅病案前,必须向病案室、科室提出调阅病案的申请,填写病案调阅记录,详细注明调阅目的、内容、时间及调阅者姓名和单位。
2. 病案室在接到调阅申请后,根据病案查询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为调阅者提供所需病案资料。
3. 申请调阅病案的医生、护士需要在调阅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病案归还给病案室。
4. 家属调阅病案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调阅申请书,病案室核对后方可调阅病案。
五、责任制度1. 所有医务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阅病案,不得擅自泄露病案信息。
2. 病案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调阅申请,确保调阅者的身份和目的合法合规。
3. 医院管理层要对病案调阅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病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违规处理1. 对于医务人员违规调阅病案,将按医院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病案室工作人员违规调阅病案,将按医院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病案调阅工作由医院管理层全面负责,定期对病案调阅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调阅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医院内部应定期举办有关病案调阅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医务人员的病案保密意识和调阅病案的技能。
医院管理层应建立健全病案调阅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调阅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医院病案室查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病案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工作效率,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查阅范围1. 医院在职医务人员、医学生、进修生、实习生等,因医疗、教学、科研需要查阅病案。
2. 医院内部管理人员、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等,因工作需要查阅病案。
三、查阅程序1. 查阅者需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病案室登记,填写《病案查阅申请表》。
2. 病案室工作人员对查阅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查阅理由符合规定后,方可提供病案查阅。
3. 查阅者应按照病案室规定的查阅方式查阅病案,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拍照、录音等。
4. 查阅完毕后,查阅者需将病案归还原位,并办理归还手续。
四、查阅权限1. 医院在职医务人员、医学生、进修生、实习生等,因医疗、教学、科研需要查阅病案,需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
2. 医院内部管理人员、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等,因工作需要查阅病案,需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3. 病案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以下人员查阅病案:(1)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者;(2)未填写《病案查阅申请表》者;(3)查阅理由不符合规定者;(4)未按病案室规定查阅者。
五、病案保管与保密1. 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借阅工作。
2. 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病案,防止丢失、损坏、污染、霉烂、虫蛀等。
3. 病案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病案查阅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 查阅者应遵守病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六、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积极维护病案管理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病案丢失、损坏、泄露患者隐私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病案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一、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病历复印管理工作,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准确和保密,为医疗机构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病历复印管理工作。
三、病历复印的程序与要求1.复印申请:(1)复印病历需提前向医务科书记申请,注明病历编号、病人姓名及住院号等必要信息;(2)申请人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在上面签名确认;(3)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复印权限:(1)医务科书记审核复印申请,根据病情和需求判断是否同意;(2)医务科书记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复印病历,并记录复印的具体范围和目的。
3.复印操作:(1)医务科相关人员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病历复印;(2)复印过程中应确保病历不受损失,并记录复印的时间和数量;(3)复印后的病历需及时归还医务科,并由医务科确认收到。
4.病历复印费用:(1)病历复印收费标准应在医疗机构内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费;(2)病历复印费用由申请人在复印申请时支付。
五、病历复印的注意事项1.保密原则:(1)医务科及相关人员在复印过程中应严守医疗机构的保密原则,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2)未经病人书面许可,禁止私自复印病历并泄露病历内容。
2.病历保存:(1)病历复印后应及时归还医务科,由医务科妥善保管;(2)归还的病历应按照医务科的规定和要求放置于指定位置。
3.复印质量:(1)复印的病历必须清晰、完整,不能有信息缺失或模糊不清的情况;(2)复印时应注意纸张质量,确保复印件的品质符合要求;(3)复印件上应注明复印时间和数量,以便日后追溯和查询。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医务科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医务科所有。
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医务科通报。
病案归档制度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电子版
病案归档制度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电子版第一篇:病案归档制度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电子版病案归档制度1、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内全部回收病案室归档。
2、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
3、在于病人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名。
4、计算机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核对工作。
5、负责病案收集整理,分类,统计,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保持清洁,妥善保管。
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包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马尔康县人民医院病案回收借阅复印制度及登记本
马尔康县人民医院病案回收、借阅、复印登记本科室__________年度__________马尔康县人民医院病案回收制度一、患者出院三天内(死亡病例一周内)回收至病案科。
二、严格执行院内病历交接制度,送交病案人员与病案科工作人员交接查收后,在“病历交接登记本”上签名。
病案科应及时向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的下落。
三、病案科每月统计出院病案归档情况,按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病案回收情况纳入科室考核。
马尔康县人民医院病案(病历)借阅制度一、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病历)。
二、门诊复查须借用住院病案者,接诊医师负责填写病案借条,病人携带借条和当日挂号票,交病案(病历)科工作人员,由病案(病历)科工作人员负责送、收病案(病历)。
三、再入院病人需参阅原病案(病历)原件者,由本院医师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人签字盖章的借条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二日内归还;如需进修医师等来借取病案,请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院医师签字盖章的借条和本人进修证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二日内归还;四、因科研需借阅病案时,科主任到病案科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大批量借阅者分批提供,阅览一律在病案科内严禁带出。
五、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病历),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二日内送还:1、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
2、示教、尸解病案。
3、教学、会诊病历讨论。
4、未归档病案,概不外借。
六、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非本院临床人员不得借阅。
七、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毁损、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八、病案科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本,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
对违反医院规定的科室和个人,纳入科室和个人考核。
马尔康县人民医院病历复印制度一、由病案科全面负责全院病历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资料的管理,旨在规范病历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及启封等环节,确保病历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资料包括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患者的就诊、检查、治疗和护理等情况。
2.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不少于十五年。
3. 电子病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病历资料丢失、泄露、篡改等。
电子病历的保存期限与纸质病历相同。
4. 医院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病历资料的保存管理,建立健全病历资料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
5. 医院应当定期对病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病历资料的有序存放,便于查阅。
6. 医院应当制定病历资料销毁程序,经审批后方可销毁。
销毁病历资料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由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签字确认。
7. 医院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资料的质量。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要求a.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
b.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
c. 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日期和时间应当采用公历,精确到分钟。
d. 病历书写应遵循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反映患者的实际病情和诊疗过程。
2. 病历书写内容a. 门(急)诊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等。
b. 住院病历应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c. 特殊检查、治疗和手术应另附同意书,由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医院病历复印工作制度
医院病历复印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病历复印的工作流程、权限、责任及要求,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真实、完整、及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开展医疗活动的科室及部门,以及涉及病历复印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病历复印的含义病历复印是指根据患者的请求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进行复制的过程。
病历资料包括患者的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
四、病历复印的工作流程1. 患者或其代理人向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提出病历复印的请求。
2. 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对患者提供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审核,确认患者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3. 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根据患者的请求,确定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范围。
4. 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病历复印,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清晰。
5. 病历复印完成后,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对复印的病历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病历资料的准确性。
6. 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向患者或其代理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7. 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对病历复印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五、病历复印的权限和责任1. 病历复印的权限(1)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
(2)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患者的请求,决定是否提供病历复印服务。
(3)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病历复印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真实、完整、及时。
2. 病历复印的责任(1)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真实、完整、及时。
(2)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病历复印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
(3)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病历复印的记录和归档制度,对病历复印情况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4)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应根据患者的请求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提供病历复印服务。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目的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目的一、为规范病案复印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遵循病人隐私保护原则,保护病人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三、保证医疗机构内部各科室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四、确保病案复印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减少错误和遗漏。
五、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病案管理流程,减少混乱和失误。
六、加强病案资料的保管和利用,保证病人的权益和利益。
七、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社会信誉,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八、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物力成本。
九、加强病案复印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十、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工作氛围。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内容一、管理责任主体医疗机构院长、负责人应严格履行病案复印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落实。
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要对本科病案复印管理的实施负责。
医务人员要认真履行病案复印管理职责,确保安全、规范地完成病案复印工作。
二、保密原则医疗机构应遵循病人的隐私保护原则,对病人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病案复印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信息丢失、外泄的风险,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病案复印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案复印管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程序。
病案复印的申请和审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理。
病案复印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病案复印质量控制医疗机构要建立病案复印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
病案复印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到操作规范、熟练、准确。
对病案复印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质量稳定。
五、档案保管和利用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流程。
病人要求查阅或复印档案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违规泄露信息。
对病人档案的利用要遵循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确保病人权益不受损害。
医院病历借阅复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保障患者隐私,提高病历管理效率,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
三、病历借阅1. 借阅对象:仅限于本院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借阅病历。
2. 借阅手续: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填写病案借阅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章同意后方可借阅。
3. 借阅数量: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4. 借阅期限:借阅者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5. 违规处理:超期不还者,每天扣取五元钱,并从当月科定奖金中扣除。
四、病历复印1. 复印对象: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部门。
2. 复印手续:复印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病案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印。
3. 复印内容:复印病历资料应严格按照申请人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或篡改。
4. 复印费用: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本费。
5. 复印期限:原则上,患者出院72小时后可申请复印病历。
五、病历保管1. 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2. 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3. 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借阅、复印病历,或泄露患者隐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对故意损坏、丢失病历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病案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确保病历管理的规范性和患者隐私的保护,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医院病例复印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病例复印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病例复印工作,保护病人隐私权,防止病例信息泄露,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临床科室的电子和纸质病例复印工作。
第三条病例复印应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法规、规章和纪律。
不得复印无关病例,不得私自传阅、外借或泄露病例信息。
第四条医院设立病例复印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病例复印工作,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五条医院病例复印工作应当根据病人需求和医疗服务情况,按照医院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二章病例复印申请与管理第六条病人及其家属、法定监护人可向医院提出病例复印申请。
第七条病人申请病例复印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书面申请理由。
第八条病例复印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印,并将复印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请登记制度,记录每一次病例复印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病例复印申请,如需要向法院、检察机关提供病例复印件的,需经医院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章病例复印流程第十一条病例复印中心接到病例复印申请后,应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并审核申请理由。
第十二条病例复印中心根据病例的保存形式,选择适当的复印方式,如电子复印、影印等。
第十三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病例复印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病例复印中心完成复印后,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复印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病例复印中心将复印件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病例复印管理第十六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对复印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信息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复印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例复印档案管理制度,存档复印申请、复印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备份重要信息和文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病例复印行为,医院将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国家卫建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病历的查阅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原件不得带离病案科。
3、病案科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病历的借阅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本院医生借阅病,必须在医务部办理借阅手续,除特殊原因,三个工作日内归还病案室。
查阅的病历资料原件不得带离病案科、归档病案科的纸质病历,不得更换、涂改,对归档后补交检查、检验、病检单等,注明补交时间。
3、病案的使用限于:再住院患者的病案调用;临床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医院对医泞事故处理的调用;公检法、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患者等机构和个人所需要病案的调阅和复印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三、病历的复印1、医院指定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一、院外人员调阅病案1、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得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公检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调阅、复印病案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2、调阅人持上述有效证件至信息处办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3、信息处查验证件后,填写《病案调阅复印登记本》并签发《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4、调阅人持《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至病案室调阅病案;5、病案室根据《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批准范围给予调阅(复印)病案;6、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范围仅限于:出院录、住院病史录、特殊检查单、一般检查单、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体温单、护理记录;7、信息处负责复印件的审核、盖章;8、病案室每月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汇总统计后上报信息处;二、院内人员调阅借出病案1、可调阅病案的院内人员仅限于临床医师、院感人员及经医务处批准的人员;2、调阅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病案阅览室利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病历档案带出病案调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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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查阅或复印制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为了严格所有病历资料管理,医院制定病案查阅或复印制度如下:
1. 病案(住院病历)只允许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查阅,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患者)不得擅自查阅病历。
2.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借阅人提出申请并经医院医务科同意和病案室管理人员严格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病案号、借阅人及其科室、借阅日期、归还日期)才可查阅,阅后应立即归还并登记,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周,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3. 患者(或患者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保险机构)提出希望获得病历的申请时,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院均应受理并提供复印病历服务。
4. 患者(或患者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保险机构)提出复印病历申请时,需带: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③申请人为死亡患
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再经医院医务科审批后,便可复印病历中的客观资料。
复印时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在场,但复印全过程由医院工作人员操作,并严格登记(包括姓名、复印资料内容、身份证号、病历号),复印完后经核对无误,医院在复印病历的每一页上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5. 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院医务部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经医院医务部审批同意后才可查阅或复印病历资料。
6.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医院医务部。
7. 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