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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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借阅制度

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所要复印病历患

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后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复印或借阅。

4、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丢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外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因科研、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8、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要求及借口,病案管理人员可给予拒绝。

病历复印制度

一、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

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

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

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

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

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

复制:(必须在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

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

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包括:住院志

(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

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

历资料,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

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核。

六、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况

外,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方支

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完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方可在复印或复

制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七、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

印件,核对无误后,必须签字留档。

八、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

存死亡病历讨

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病历由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九、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卫生部规定或当地查阅

档案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不予

重复复印或复制。

抢救工作制度

一、目的:及时、迅速、有效抢救病人的生命,提高抢救成功率。

二、适用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三、要求

1、抢救工作在科主任、护士长领导下进行。护士长负责组织和指挥护理人员对重危病人进行抢救护理。参加人员必须全力以赴,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

2、如遇重大抢救,护士长应及时向护理部汇报,并接受护理部的组织、调配和指导。

3、当抢救病人时医生尚未到达,护理人员应立即监测生命体征,严密观察病情,积极抢救。根据病情及时给氧、吸痰、建立静脉通道,必要时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止血等,并为进一步抢救

作准备。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抢救用药等要详细及时记录和交班。口头医嘱在执行时应加以复述,抢救后请医师及时补开医嘱。

5、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器械、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

6、各护理单元应备有抢救车,抢救车内抢救物品、器械、药品应按医院统一规定放置,标记清楚。定位、定量放置,定人保管,每班清点并签名,启用后必须及时补充、清点、检查。每月至少清查1-2次。

7、做好抢救登记及抢救后的处置工作。

交接班制度

一、目的:保证临床医疗护理工作的连续性,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交接班要求

1、交班者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工作,按护理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做好护理记录。

2、交班者整理及补充常规需用的物品,为下一班做好必须用品的准备。

3、交接班必须按时。接班者提前到科室,完成各种物品清点交接并签名,阅读重点病人(如危重、手术、新病人等)的病情记录。

4、交接班必须做到书面写清、口头讲清、床前交清。接班者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待不清,应立即询问。接班时如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发生问题应由接班者负责。

5、接班交班者双方共同巡视病房,注意查看病人的病情是否与交班相符,重病人的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是否符合要求以及病室是否达到管理要求等。

6、特殊情况者,如情绪、行为异常和未请假外出的病人,及时与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联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向院部汇报。除向接班护士口头交班外,还应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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