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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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借阅制度
一、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
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借阅该患者的病历。二、原则上病历只能在病案室内查阅,不得外借。再次入院、临
床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科研、教学等病历可借出病案室。
三、借阅病历,须本人亲自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或由专人持
借阅人(指正式、聘用医务人员)签名的借阅证或借条(需写明事由、借阅人签名、日期)到病案室,病案室方可借阅。
四、因医疗、教学、科研等借阅病历,一律凭所在科室主任签字
方能借阅。借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五、借阅人对借出的病历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涂改、污
损病历,发现一份扣款50元;不得私自将病历转借他人、复印或作为它用。丢失一份病历扣款1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六、借出的病历必须按期归还。三份以内,限期一周;4至十份,
限期一月;一次性借阅病历不得超过10份。如需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超期不还者,每份每天扣款5元;超过一月,按丢失病历处理,并取消其借阅资格。
七、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经
医务处审批同意后,病案室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况,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八、借阅人因进修、退休、工作调离等离院前,必须办妥病历归
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签字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九、违反病历管理规定、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侵犯患者隐私
权者;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或遗失病历者,当事人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