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四、注册登记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 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 4 —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 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企业厂区平面图。
竹木草出境自检自控制度
自检自控管理制度为使产品满足客户需求,产品质量符合进口国强制性的法规标准要求,避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对本公司加工出口的产品所需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特制定本自检自控制度。
1 适用范围1.1 公司内使用的毛竹、硫磺等原辅材料;1.2 公司制作的样品、成品等。
2 责任部门自检自控计划由质检部根据进口国及客户对产品的要求,本公司的产品类型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 具体内容3.1 原材料管理3.1.1要求毛竹供应商提供竹木材砍伐证和竹木材运输证,保证材料来自合法途径,在竹木材进厂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并收集归档。
3.1.2 在毛竹购销合同中注明毛竹进厂前必须进行清根除叶处理,防治携带泥土虫卵等有害生物,从源头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厂。
3.1.3 所有竹木材到厂后必须经质检人员按照原料验收标准查验是否携带病虫害、杂草及霉变情况,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厂。
3.2 硫磺的管理3.2.1要求硫磺供应商必须按照我国及进口国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每年提供相应合格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承诺书,确保辅助材料符合安全卫生项目。
将供货方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产品核对、与标准核对等核查,核查合格后归入合格供应方档案。
(2)质检人员对进厂的硫磺,应按照相应的原料验收标准进行外观、数量等的检验,合格后存放入库并作相应记录。
(3)质检人员按照我国和进口国及客户对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对上述辅料每年委托相关技术中心进行相应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验证,发现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溯其制作的其他所有产品,对产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检测验证,发现不合格时立即上报总经理,采取召回、赔偿或者技术处理等补救措施。
(4)对公司首次使用的新材料,必须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批准批量采购。
4 成品管理(1)质检人员每年选择代表性的成品样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验证,若发现验证不合格的,应立即查找原因,追溯产品来源及去向,对确认不合格的产品采取召回、赔偿或技术处理等措施;同时对下一步的产品生产采取更换材料、更换设计等措施,并重新取样检测验证合格后方可生产出口。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凡是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经营、销售者,必须执行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出境竹木草制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竹制品、木制品、草制品。
第四条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机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内,负责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注册登记、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工作。
第二章注册登记管理第六条凡是生产、经营、销售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必须向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质量证明与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注册登记编号。
第八条注册登记编号是出境竹木草制品行业的唯一标识,企业在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必须使用该编号。
第九条注册登记编号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企业需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凡是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经营、销售者,在制品包装上必须标注注册登记编号,以便监管部门进行质量抽检和追溯。
第十一条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其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二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稳定。
第十六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并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检验检疫第十七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的进出口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才能准予通关。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的竹木草制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进出口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包括外观质量检查、物理性能测试、化学成分测试和含毒有害物质检测等。
第二十条进出口竹木草制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应当予以退运或销毁处理。
市场采购竹木草制品出口考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市场采购竹木草制品出口考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摘要:近几年企业通过市场采购竹木草制品冒用已办理注册备案企业之名出口时有发生,在报检企业违规的情况下,对这类产品由于检验检疫部门工作权限和执法依据不明,易造成检验检疫监管缺失,本文对如何加强检验检疫监管进行探讨。
关键词:监管;市场采购;出口;竹木草制品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福建省,境内有着丰富的竹木草资源和历史悠久的传统加工竹木草制品工艺,而完善的生态保护体系和低廉的价格,让闽北的竹木草制品行业在出口产品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近几年,闽北竹木草制品出口量以每年约20%左右的速度递增。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贸易形式的多样化,在企业生产货物不足,部分通过市场采购产品拼成一组货源出口也时有发生,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由于监管人力资源有限,对市场采购商业性货物检验检疫执法依据不足,而在流通领域采购的商业性竹木草制品,在进出口企业失信申报时容易出现检验检疫监管、把关不到位的问题,使商业采购产品借出口注册登记企业之名出口。
市场采购的产品存在的安全质量风险隐患极大,如何做好该项工作,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出口竹木草制品的现状(一)基本情况出口竹木草制品是指由竹、木、藤、柳、草、芒等原料经过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一类产品。
产品种类主要包括竹木藤制家具、竹木制餐厨具、竹木地板、木门、木门框、木线条、木围栏、木花架、墙板、建筑模板、指接板、胶合板、中纤板、细木工板、户外用具、宠物窝、仿古工艺箱包、工艺装饰品、草制鸟窝、木桩、竹草扫、原竹、玉米皮草人、藤圈等。
根据产品特征,该类产品又分为家具类、餐厨具类、工艺品类和其它类四大类。
主要销往的国家为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东南亚等地。
(二)出口竹木草制品存在的检验检疫风险出口竹木草制品存在检验检疫风险包含两大类。
一类是有害生物风险。
因生产原料本身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如小蠹、天牛、白蚁、线虫、系统性真菌或病原菌等有害生物造成;另一类为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风险。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办法文件
版本:B 文件编号:Q/TG-2013────────────────────────企业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卫生防疫治理手册)操纵状态:受控持有者:实施日期:2013.09.10××××有限公司公布───────────────────────目录第0章:工厂简介 (5)第一章:适用范围 (6)第二章:治理职责和权限 (7)第三章:卫生防疫体系操纵要求 (10)第一节:总则 (10)第二节:卫生防疫治理制度 (10)第三节:厂检员治理制度 (12)第四节:合格供方选择、评定制度 (14)第五节:采购、验收治理制度 (16)第六节:生产治理制度 (17)第七节:半成品、成品安全质量操纵制度 (19)第八节:不合格品治理制度 (21)第九节:产品标识、追溯和召回制度 (22)第十节:异常、紧急和纠偏制度 (25)第十一节:原辅料仓库治理制度 (27)第十二节:成品仓库治理制度 (29)第十三节:环境卫生治理制度 (30)第十四节:原材料检验规程 (31)第十五节:成品检验规程 (33)第十六节:过程检验规程 (35)企业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卫生防疫治理手册)批准页公司办公室依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治理实施细则》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治理方法》编制形成了工厂卫生防疫治理手册。
本手册规定了本公司竹木草制品加工过程卫生防疫治理差不多要求,是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应长期遵循的纲领性文件。
经本公司防疫小组审核,本手册符合出境竹木草制品卫生防疫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提交总经理予以批准公布,自2013 年9月10日起实施,本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员必须遵照执行。
总经理:日期:2013年9月10日防疫小组职责和权限任命书为了建立并有效实施卫生防疫治理体系,现任命下述成员组成防疫小组:组长:李健成员:王晓李丽陈慧珍李永琪刘少钊陈一民龚锋防疫小组的上述成员均同意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治理实施细则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治理方法等系统知识培训,具备多年企业治理经验,能够胜任本公司卫生防疫治理体系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01•【文号】国质检动函[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提高出境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4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木制品检验另文规定)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狠抓源头,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一)充分认识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种类繁多,加工工艺千差万别,生产企业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出境竹木草制品多次因发现活虫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而被输入国家或地区通报,甚至采取暂停进口等措施,给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失。
各局要高度重视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验检疫质量。
(二)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以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和溯源管理等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对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储运和出口等全过程安全质量把关与控制。
(三)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一)的要求,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并将名单上报总局备案。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相关文件:供应商评价准则、原料验收 标准(包括抽样标准) 相关记录: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原 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原 辅材料使用情况表、原辅料出入库记录、 辅材料使用情况表 原料进厂时验收记录、生产原料定期检 查记录、原材料存放期间的防疫措施记 录、样品送检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有毒 有害物质的报告、供应商评价记录及其 档案
相关文件:仓库管理制度、产品批次标 示规定 相关记录:进销台帐、产品标识卡
(四)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1、关注异常情况:如何发现异常?工厂 检验结果、顾客投诉、统计分析、第三 方机构检测不合格等 2、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包括:记录异常 记录异常 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分析原因、 情况 采取纠偏措施
3、若异常情况导致不合格产品,则对 对 不合格产品有严格的标识、隔离措施, 不合格产品有严格的标识、隔离措施, 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合格产品, 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合格产品, 必须在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口。 必须在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口。 相关文件: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相关记录:纠偏措施记录、顾客投诉记 录
相关文件:培训计划、设备保养规程、 加工作业指导书 相关记录:培训记录、加工设备清单、 设备保养记录、关键工序控制记录、巡 检记录
(三)溯源体系。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1、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 堆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标示清晰 划分明显, 划分明显 相对隔离, (品名、数量、到货期/加工期、合格 /不合格),确保帐、卡、物一致。有 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
(二)生产管理制度。
人、机、料、法、环 1、员工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 新员工上岗;老员工转岗;不断学习新 知识、新技能、新要求。 2、设备定期保养 设备定期保养:规定保养人员、周期、 设备定期保养 项目。 3、原料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出境竹木草注册登记企业报检须知
出境竹木草注册登记企业报检须知
1.厂检单必须由注册登记企业的厂检员及主管厂长签字,并加盖企
业公章。
企业公章、主管厂长签字及厂检员签字应事先在监管部门备案以备核对。
2.出口报检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除提供有效合同、发票、装箱单、
报检委托书(自理报检除外)外,还应提供厂检单一式两份,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厂检单使用统一的格式,见附件1。
厂检单一式三联,第一联要求
工厂留存,以备定期检验检疫监管,二、三联报检时随报检单提供给检验检疫机构。
厂检单填写要求清楚,准确,规范。
填写内容参照附件2。
厂检单于10月1日正式使用。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级别,结合对
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输往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要求,对货物实施检疫和抽查。
出口货物抽检比例为:一类企业5%-10%;二类企业10%-30%;三类企业30%-70%,对出现出口退运及管理不善等情况的企业,应考虑降低分类等级,情节严重的按100%比例实施检验检疫。
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厂名及代号(盖章)
责;一式三份,第一联企业留存,第二联监管检验检疫单位留存,第三联随报检单存档。
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厂名及代号(盖章)要求写明工厂名称及注册登记号加盖公章
责;一式三份,第一联企业留存,第二联监管检验检疫单位留存,第三联随报检单存档。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制度 格式
第45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第一章:引言1.1 背景本管理手册是为了指导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卫生防疫管理,确保产品安全、员工健康,防止疫情传播,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制定。
1.2 目的本手册旨在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卫生防疫管理措施,提高生产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3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生产场所卫生管理2.1 生产场所清洁 1、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洁地面、墙面等,并保持通风畅通。
2、定期检查排水系统,防止积水滋生细菌。
2.2 垃圾处理 1、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定期清理垃圾并及时处理。
2、垃圾存放区应干燥通风,定期清洁消毒。
第三章:人员卫生管理3.1 员工健康管理 1、员工入职前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2、员工应按时接种疫苗并定期健康检查,有疾病者需暂缓上岗。
3.2 个人卫生 1、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帽子、口罩等。
2、勤洗手、戴手套,减少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第四章:生产工艺卫生管理4.1 食品安全管理 1、采购原材料前应查验合格证明,并注意存储条件。
2、生产过程中应保持原料、成品的整洁,防止交叉污染。
4.2 生产设备卫生 1、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设备表面无明显污染。
2、定期维护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第五章:应急措施5.1 突发事件处理 1、建立应急预案,遇突发事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2、加强员工应急演练,提高员工自救能力。
5.2 疫情防控 1、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2、发现疫情可疑症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及时隔离患者。
结语本手册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卫生防疫管理措施,希望企业严格遵守,做好预防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员工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4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 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监管手册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号:启用日期:年月日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仙居现场办编制填表说明一、本手册作为企业出口、安全质量管理和接受外部检查的综合情况记录使用。
由企业指定专人及时、如实填写。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及监管手册中的各项注解。
二、本手册一式两份。
分别保管在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仙居现场办和注册登记企业。
由企业指定专人对本手册中的各项内容及时更新,更新情况列入企业年度考核和报检员年度考核记录中。
三、企业应提交的基本资料1、《监管手册》要求提交的资料;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如有变动当月更新上报;3、企业获得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如ISO9000、ISO14000、ISO18000、CE、CARB、FSC认证等证书。
4、企业标准的复印件;5、企业年度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每年的1月份提交;四、监管要求按照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注册登记企业分类情况详见台州检验检疫局网站仙居现场办发布的信息资料。
: /branch.aspx?id=xjxcb (台州局-仙居现场办)。
㈠监管频次。
根据企业的类别及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传播风险,监管频率如下:每年度至少监管一次。
㈡抽检频次。
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由于仙居产品绝大部分属于低分险产品),现场检验与有毒有害物质抽查检测比率为报检批次的:一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3-10%;二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5-15%;三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10-30%.㈢动态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⑴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⑵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或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⑶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验检疫,连续2次以上不合格的;⑷一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⑸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通报的;⑹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达成一致。
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
附件: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3年7月24日附件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5号);(三)《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
二、出口商品名称输美木制工艺品是指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的、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艺品,主要包括:雕刻品、篮子、箱子、鸟窝、户外用具、干花、人造树、网格塔、花园栅栏板或篱笆和其他初加工木质产品。
三、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
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注册登记要求(一)硬件设施。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4. 有封闭式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出境竹木草制品监控检测要求
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
GB/T 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欧盟
备注:在实际工作中应适应国内外标准的更新,采纳最新的标准。
1991欧盟五氯苯酚不得检出欧盟76769eec91173eeclmbg35b8202part8人造板纤维板刨花板碎料板定向刨花板等甲醛释放量9mg100ge1可直接用于室内gb185802001穿孔萃取法gbt176571999所有输入国地区30mg100ge2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甲醛释放量15mgle1可直接用于室内干燥器法gbt17657199950mgle2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012mgm3气候箱法gb18584200115mgl干燥器法gbt176571999竹木制刀叉铲勺筷子牙签烧烤串菜二氧化硫浸出量600mgkggb197902005gbt5009342003所有输入国地区板等未上漆产品的原胚或中间产品以so2竹木草制品所用布料革制品等纺织原料禁用偶氮染料不得检出200261ec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gbt188852002态纺织品技术要求欧盟备注
出境竹木草制品监控检测要求
原辅料名称
检测项目
检测限量
依据
检测方法
适用的国家或地区
木材胶粘剂
脲醛树脂胶
游离甲醛
≤0.3%
GB/T 14732-2006
GB 18583-2001
GB 18583-2001
所有输入国/地区
酚醛树脂胶
游离甲醛பைடு நூலகம்
≤0.3%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胶
游离甲醛
≤0.3%
出境竹木草制品自检自控计划书(2021年报海关)
工序名称
检验工序 ↓
包装工序
检验项目 1、包装 过程中,
2、发现批量性的不良品,立即停止挑选,上报领导,退会原材料给 厂家,并做好不合格品记录表。
检验时间 日检至少一次
制表人: 邓秀花
审核人:
检验方式 企业QC自检
深圳市英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
竹木草制品自检自控计划
节符合检验检疫及产品质量要求。 二、原材料的自检计划
1、质量自检自控计划
原料名称
木夹子 木片 木轴 木珠 木餐具
1、目测 来料木制 品是否携 带病虫害 、杂草及 霉变情 况,符合 要求方可 入厂。
检验项目(按约定质量标准签收)
3,对不符合以上1-2点要求的木制品立即拒收,并上报总经理, 对核查合格的供应商的厂商归入合格供方档案。
2、防疫管理自检自控计划
原料名称
木夹子 木片 木轴 木珠 木餐具
检验项目
1、依据《出境竹木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2、企业标准,杜绝不允许出现霉变等细菌性生物, 不允许夹带虫卵,害虫,活体生物,生物尸体及粪便等。
三,生产过程中的自检自控计划
检验时间
检验单位和工具
入厂时检验, 批批检验
企业自检,已目测为主, 同时使用手持放大镜, 毛刷,镊子、样品袋, 手电筒,相机等
1.质量自检自控计划(按出美国木制品要求,我司的材料必须符合上面标准,进行加工的良品必须在良好的环境下,
注意木制品含水率及虫害、杂草及霉变情况。
2、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与质量标准与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厂, 核对要求如下 ①木制品烤干至含水量介于8%-12% ②木制品开裂情况,不得有肉眼可见裂缝。 ③木制品发霉情况,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霉斑出现。
竹木草质量管理.docx
原辅料及半成品或成品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1、目的有效预防因使用有毒不合格油漆、胶水等材料,而导致产品可溶出或挥发性有害元素超标,特制定本程序加以规范。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生产所需的油漆、胶水等原辅料的采购,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控制。
3、职责采购部负责油漆、胶水等原辅料供应商的评价,选择以及采购控制;质检部负责油漆、胶水等辅料的入厂验收;质检部负责定期对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检验,确保原料安全。
4、管理内容及要求4.1 产品油漆、胶水等原辅材料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由于油漆、胶水对产品的安全构成重要的影响,其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4.1.1 油漆胶水的供应商必须和公司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采购的油漆产品安全技术指标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4.1.2 供应商定期提供原料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告必须来自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
不能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的,该供应商生产的原料不得采购。
必要时,公司质检部应主动对其原辅料进行送检。
4.2 油漆、胶水等高风险材料供应商备案公司选择颜色、价格均合理的油漆、胶水等高风险材料供应商后,将供应商名单提交给商检局,有商检局对上述名单中供应商原料进行抽检,送到具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予以备案,如果检测不合格,不得向该供应商进行采购。
公司产品的油漆、胶水等原料必须向那些备案好的供应商购买,更换供应商,应采取另行备案和进行合格供应商评定。
4.3 半成品(或过程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4.3.1 操作员生产时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领料配料,并实施过程控制,随时进行自检,完成作好标识,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
4.3.2 操作员收到上道工序转来的合格品,按工艺文件要求进行确认,合格后转入本道工序生产,不合格则责令工序人员返工返修或淘汰。
4.3.3 检验员根据设计图纸、首件鉴定记录等要求分别在裁切工序、封边工序、排孔工序、安装工序等对产品进行100%例行检验和试验,并分别记录在相应的表格里。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法律修订2003年4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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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具有防虫、防霉处理设施;(五)成品存放场所应当独立,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第十条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厂区平面图;(四)生产工艺及流程图;(五)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的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初审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企业类别,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一)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三)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出境检疫第十四条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三)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手续时,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
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以下简称厂检记录单)(附件2)。
第十六条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一)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二)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三)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四)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70-100%。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
第十八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一)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执行情况;(二)检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三)检查厂检记录以及厂检员对各项防疫措施实施监督的情况和相应记录;(四)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中,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填写《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记录》(附件3)。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竹木草制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一)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二)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疫,连续2次以上检疫不合格;(四)1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原类别。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厂检员进行培训,厂检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厂检员应当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对厂检结果负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企业名称申请日期申请表编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填表说明(一) 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 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清楚。
(三) 加﹡的栏目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邮编││工商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E-mail│┃┠───────┼──────────────────────────────┨┃近二年│年产值万元,其中出口总值万元┃┃总产值│年产值万元,其中出口总值万元┃┠───────┼──────────────────────────────┨┃近二年出口批次│┃┃、主要│┃┃品种及输往国家│┃┃(地区)│┃┠───────┼──────────────────────────────┨┃加工车间│┃┃名称及面积│┃┠───────┼──────────────────────────────┨┃晒场│面积:┃┠───────┼──────────────────────────────┨┃原料仓库│面积:平方米;容量吨┃┠───────┼──────────────────────────────┨┃半成品仓库│面积:平方米;容量吨┃┠───────┼──────────────────────────────┨┃成品仓库│面积:平方米;容量吨┃┠───────┼──────────────────────────────┨┃生产企业│┃┃申请意见│┃┃│┃┃│┃┃│┃┃│┃┃│┃┃│法定代表人:公章┃┃│┃┃│年月日┃┃│┃┃│┃┗━━━━━━━┷━━━━━━━━━━━━━━━━━━━━━━━━━━━━━━┛考核记录*┏━━━━━━━━━━━━━━━━━━━━━━┯━━━━━┯━━━━━┯━━━━━━┓┃考核内容│ 有(是)│ 无(否)│情况简要说明┃┃│(√)│(╳)│┃┠───┬──────────────────┼─────┼─────┼──────┨┃企│1、生产加工管理制度│││┃┃业├──────────────────┼─────┼─────┼──────┨┃质│2、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的防疫制度│││┃┃量├──────────────────┼─────┼─────┼──────┨┃管│3、厂检员对生产、加工、存放等环防疫│││┃┃理│措施的监督制度│││┃┃体├──────────────────┼─────┼─────┼──────┨┃系│4、厂检员管理制度│││┃┠───┼──────────────────┼─────┼─────┼──────┨┃厂│1、配备有专职厂检员│││┃┃检├──────────────────┼─────┼─────┼──────┨┃员│2、厂检员经过培训合格│││┃┃及├──────────────────┼─────┼─────┼──────┨┃厂│3、厂检员对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检│防疫措施实施监督的记录等│││┃┃记├──────────────────┼─────┼─────┼──────┨┃录│4、厂检记录│││┃┠───┼──────────────────┼─────┼─────┼──────┨┃工││││┃┃艺│1、产品防虫、防霉工艺│││┃┃和├──────────────────┼─────┼─────┼──────┨┃相│2、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关├──────────────────┼─────┼─────┼──────┨┃检│3、防虫、防霉处理设施与其生产能力相│││┃┃测│适应│││┃┃仪├──────────────────┼─────┼─────┼──────┨┃器│4、相关检测仪器│││┃┠───┼──────────────────┼─────┼─────┼──────┨┃原││││┃┃料│1、专用的原料存放区域│││┃┃及├──────────────────┼─────┼─────┼──────┨┃生│2、专用的生产加工区域│││┃┃产├──────────────────┼─────┼─────┼──────┨┃加│3、生产加工区域无边、角料等杂物长期│││┃┃工│堆放│││┃┃区├──────────────────┼─────┼─────┼──────┨┃域│4、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卫生│││┃┠───┼──────────────────┼─────┼─────┼──────┨┃晾││││┃┃晒│1、晾晒场所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场├──────────────────┼─────┼─────┼──────┨┃所│2、晾晒场所硬质地面且干净卫生│││┃┠───┼──────────────────┼─────┼─────┼──────┨┃│1、专用的包装场所│││┃┃包├──────────────────┼─────┼─────┼──────┨┃装│2、包装场所有纱门、窗等防虫、防霉防│││┃┃场│疫设施│││┃┃所├──────────────────┼─────┼─────┼──────┨┃│3、包装场所无与包装无关的杂物堆放│││┃┠───┼──────────────────┼─────┼─────┼──────┨┃│1、专用的成品库│││┃┃成├──────────────────┼─────┼─────┼──────┨┃品│2、防霉、防虫设施│││┃┃仓├──────────────────┼─────┼─────┼──────┨┃库│3、定期消毒杀虫记录│││┃┃├──────────────────┼─────┼─────┼──────┨┃│4、库内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检验检│1、检验检疫机构抽检合格情况│┃┃疫机构├──────────────────┼──────────────────┨┃日常检│2、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疫监管├──────────────────┼──────────────────┨┃情况│3、企业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或索赔情况│┃┠───┴──────────────────┼──────────────────┨┃│┃┠──────────────────────┼──────────────────┨┃│┃┠──────────────────────┼──────────────────┨┃│┃┠──────────┬───────────┴──────────────────┨┃考核组意见│┃┃│┃┃│┃┃│┃┃│签名:┃┃│年月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意见│┃┃│┃┃│┃┃│负责人:┃┃│年月日┃┃│┃┠──────────┼──────────────────────────────┨┃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备注│┃┃│┃┃│┃┗━━━━━━━━━━┷━━━━━━━━━━━━━━━━━━━━━━━━━━━━━━┛附件2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厂名及代号(盖章)编号:┏━━━━━━━━┯━━━━━━┯━━━━━━┯━━━━━━━┯━━━━━━┯━┓┃品名││数量/重量││抽检数量│┃┠────────┼──────┼──────┼───────┼──────┼─┨┃生产日期││厂检日期││生产批号/合│┃┃││││同号│┃┠────┬───┴──────┼──────┴───────┴──────┴─┨┃│原辅料情况│┃┃││┃┃││┃┃├──────────┼───────────────────────┨┃厂│加工车间防虫│┃┃│及卫生情况│┃┃检├──────────┼───────────────────────┨┃│防霉处理│┃┃情├──────────┼───────────────────────┨┃│防虫处理│┃┃况├──────────┼───────────────────────┨┃│成品长霉、染虫│┃┃│情况│┃┃├──────────┼───────────────────────┨┃│成品库消毒杀│┃┃│虫及卫生情况│┃┃├──────────┼────────┬──────────────┨┃│包装││标记及号码┃┃│情况││┃┠────┴──┬───────┴────────┴──────────────┨┃厂检结果│┃┠───────┴───────────────────────────────┨┃厂检员日期主管厂长日期┃┠───────────────────────────────────────┨┃检疫记事:┃┃┃┃检验检疫人员日期审核日期┃┗━━━━━━━━━━━━━━━━━━━━━━━━━━━━━━━━━━━━━━━┛备注:1、厂检有效期21天;2、厂检员须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负责;一式三份,第一联企业留存,第二联监管检验检疫单位留存,第三联随报检单存档;3、粗线框内由检验检疫机关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