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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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四、注册登记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 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 4 —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 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企业厂区平面图。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3.04.16【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采购竹木草制品出口考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市场采购竹木草制品出口考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市场采购竹木草制品出口考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摘要:近几年企业通过市场采购竹木草制品冒用已办理注册备案企业之名出口时有发生,在报检企业违规的情况下,对这类产品由于检验检疫部门工作权限和执法依据不明,易造成检验检疫监管缺失,本文对如何加强检验检疫监管进行探讨。

关键词:监管;市场采购;出口;竹木草制品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福建省,境内有着丰富的竹木草资源和历史悠久的传统加工竹木草制品工艺,而完善的生态保护体系和低廉的价格,让闽北的竹木草制品行业在出口产品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近几年,闽北竹木草制品出口量以每年约20%左右的速度递增。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贸易形式的多样化,在企业生产货物不足,部分通过市场采购产品拼成一组货源出口也时有发生,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由于监管人力资源有限,对市场采购商业性货物检验检疫执法依据不足,而在流通领域采购的商业性竹木草制品,在进出口企业失信申报时容易出现检验检疫监管、把关不到位的问题,使商业采购产品借出口注册登记企业之名出口。

市场采购的产品存在的安全质量风险隐患极大,如何做好该项工作,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出口竹木草制品的现状(一)基本情况出口竹木草制品是指由竹、木、藤、柳、草、芒等原料经过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一类产品。

产品种类主要包括竹木藤制家具、竹木制餐厨具、竹木地板、木门、木门框、木线条、木围栏、木花架、墙板、建筑模板、指接板、胶合板、中纤板、细木工板、户外用具、宠物窝、仿古工艺箱包、工艺装饰品、草制鸟窝、木桩、竹草扫、原竹、玉米皮草人、藤圈等。

根据产品特征,该类产品又分为家具类、餐厨具类、工艺品类和其它类四大类。

主要销往的国家为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东南亚等地。

(二)出口竹木草制品存在的检验检疫风险出口竹木草制品存在检验检疫风险包含两大类。

一类是有害生物风险。

因生产原料本身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如小蠹、天牛、白蚁、线虫、系统性真菌或病原菌等有害生物造成;另一类为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风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国质检动[2010]589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58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水平,总局制订了《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一、目标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准确性,充分发挥并整合植物检疫鉴定人才资源,积极推行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和国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鉴定管理,重点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植物有害生物。

三、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检科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技术协助。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管理。

四、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审定程序(一)植物有害生物鉴定人员资质分鉴定人、鉴定专家两类,分别由直属局、质检总局审定。

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资历。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出境竹木草制品(以下简称竹木草制品)是指由竹材、木材、草材等天然原材料制成的各类制品,如家具、工艺品、建筑材料等。

为了规范竹木草制品的出境管理,保障质量与安全,需要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界定竹木草制品的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加强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监管与控制。

2. 注册登记管理基本要求2.1 注册登记的范围根据竹木草制品的种类与用途,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家具类竹木草制品•工艺品类竹木草制品•建筑材料类竹木草制品•其他竹木草制品2.2 注册登记的程序对于出境的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程序如下:1.申请方向质检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纸、生产工艺说明、材料证书等。

2.质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

3.根据审核结果,质检部门决定是否予以注册登记。

4.注册登记通过后,发放竹木草制品出口许可证。

2.3 注册登记的费用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方收取一定的注册登记费用,具体标准根据竹木草制品的类别与规模而定,由质检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 注册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3.1 生产环境要求竹木草制品的生产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生产车间应具备合理的布局,确保安全生产与工作效率。

•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与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3.2 原材料管理要求竹木草制品的原材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原材料采购应有清晰的来源渠道,确保原材料的合法合规。

•原材料应经过合理的质量检测与筛选,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

3.3 生产工艺与质量管理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合格性。

•生产过程中应建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体系,记录关键环节的数据与信息。

•完成的竹木草制品应经过质检部门抽查,并进行必要的检测,以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

4. 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的质量与安全,对于违反注册登记管理的行为将采取以下监督与处罚措施:•质检部门将加强对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定期检查与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制度 格式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制度 格式

第45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第一章:引言1.1 背景本管理手册是为了指导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卫生防疫管理,确保产品安全、员工健康,防止疫情传播,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制定。

1.2 目的本手册旨在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卫生防疫管理措施,提高生产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3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生产场所卫生管理2.1 生产场所清洁 1、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洁地面、墙面等,并保持通风畅通。

2、定期检查排水系统,防止积水滋生细菌。

2.2 垃圾处理 1、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定期清理垃圾并及时处理。

2、垃圾存放区应干燥通风,定期清洁消毒。

第三章:人员卫生管理3.1 员工健康管理 1、员工入职前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2、员工应按时接种疫苗并定期健康检查,有疾病者需暂缓上岗。

3.2 个人卫生 1、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帽子、口罩等。

2、勤洗手、戴手套,减少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第四章:生产工艺卫生管理4.1 食品安全管理 1、采购原材料前应查验合格证明,并注意存储条件。

2、生产过程中应保持原料、成品的整洁,防止交叉污染。

4.2 生产设备卫生 1、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设备表面无明显污染。

2、定期维护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第五章:应急措施5.1 突发事件处理 1、建立应急预案,遇突发事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2、加强员工应急演练,提高员工自救能力。

5.2 疫情防控 1、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2、发现疫情可疑症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及时隔离患者。

结语本手册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卫生防疫管理措施,希望企业严格遵守,做好预防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员工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监管手册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号:启用日期:年月日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仙居现场办编制填表说明一、本手册作为企业出口、安全质量管理和接受外部检查的综合情况记录使用。

由企业指定专人及时、如实填写。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及监管手册中的各项注解。

二、本手册一式两份。

分别保管在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仙居现场办和注册登记企业。

由企业指定专人对本手册中的各项内容及时更新,更新情况列入企业年度考核和报检员年度考核记录中。

三、企业应提交的基本资料1、《监管手册》要求提交的资料;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如有变动当月更新上报;3、企业获得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如ISO9000、ISO14000、ISO18000、CE、CARB、FSC认证等证书。

4、企业标准的复印件;5、企业年度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每年的1月份提交;四、监管要求按照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注册登记企业分类情况详见台州检验检疫局网站仙居现场办发布的信息资料。

: /branch.aspx?id=xjxcb (台州局-仙居现场办)。

㈠监管频次。

根据企业的类别及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传播风险,监管频率如下:每年度至少监管一次。

㈡抽检频次。

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由于仙居产品绝大部分属于低分险产品),现场检验与有毒有害物质抽查检测比率为报检批次的:一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3-10%;二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5-15%;三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10-30%.㈢动态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⑴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⑵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或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⑶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验检疫,连续2次以上不合格的;⑷一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⑸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通报的;⑹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14•【文号】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施行日期】200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3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9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对外贸易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现就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附件1)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除实施检疫监管外,还同时实施检验监管。

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件2。

三、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

各局要积极扶植和促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接受其报检;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接受其报检并加大对企业体系运行的监管力度。

四、各局应要求企业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AS认可的实验室。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要求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要求
人、机、料、法、环 1、员工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
新员工上岗;老员工转岗;不断学习新 知识、新技能、新要求。 2、设备定期保养:规定保养人员、周期、 项目。 3、原料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4、加工工艺合理:工艺流程明确、参数 设定合理(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 关说明等)并获得审批、首件确认后才 批量生产。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设专 人巡查,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按规范操作, 设备有无异常,及时发现问题。
国质检动函〔2008〕69号:“企业加强 对出口竹木草制品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 等安全卫生项目的监控力度。对企业使 用的人造板、油漆、胶粘剂、防腐剂、 染色剂等原辅料应要求必须经有资质的 实验室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企业控制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 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实施措施:
1、建立原辅料(尤其是敏感原辅料)进 库和使用台帐:企业对原辅材料建立台 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 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并填写 《出口竹木草制品及生产企业原辅材料 使用情况表》。
2、建立法律法规的收集渠道,及时收集最新 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工厂应有产品安全卫生项 目控制标准,包括我国和输往国相关技术法规 及标准。
3、监视和测量装置/计量器具的管理:为保 证工作仪表的准确,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定期检 定或校准。对具备检测能力的工厂,其实验室 的仪器、设备、试剂、人员、环境、标准、方 法等均应能保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的准确。
2、溯源管理能否实现有效溯源:是否建 立原料到产品加工的溯源管理台帐,是 否按批次进行生产加工和管理。建立原 料批以及生产批的溯源制度,每批成品 应知道使用哪些批次的原料,一旦检测 发现问题来源于某批次的原料,则能立 即追溯到该批问题原料是否已用于其它 成品,实现出口产品的可追溯性。

出境竹木草制品监控检测要求

出境竹木草制品监控检测要求
2002/61/EC
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
GB/T 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欧盟
备注:在实际工作中应适应国内外标准的更新,采纳最新的标准。
1991欧盟五氯苯酚不得检出欧盟76769eec91173eeclmbg35b8202part8人造板纤维板刨花板碎料板定向刨花板等甲醛释放量9mg100ge1可直接用于室内gb185802001穿孔萃取法gbt176571999所有输入国地区30mg100ge2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甲醛释放量15mgle1可直接用于室内干燥器法gbt17657199950mgle2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012mgm3气候箱法gb18584200115mgl干燥器法gbt176571999竹木制刀叉铲勺筷子牙签烧烤串菜二氧化硫浸出量600mgkggb197902005gbt5009342003所有输入国地区板等未上漆产品的原胚或中间产品以so2竹木草制品所用布料革制品等纺织原料禁用偶氮染料不得检出200261ec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gbt188852002态纺织品技术要求欧盟备注
出境竹木草制品监控检测要求
原辅料名称
检测项目
检测限量
依据
检测方法
适用的国家或地区
木材胶粘剂
脲醛树脂胶
游离甲醛
≤0.3%
GB/T 14732-2006
GB 18583-2001
GB 18583-2001
所有输入国/地区
酚醛树脂胶
游离甲醛பைடு நூலகம்
≤0.3%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胶
游离甲醛
≤0.3%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条例(doc 12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条例(doc 12页

欢迎共阅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作。

1.2.3.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2.3.4.5.6.7.辅料清单及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8.企业防疫小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9.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组成由2人以上(含2人)的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考核情况填入《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考核表》(附表2)。

(四)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件3),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并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得重新申请。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版本:B文件编号:Q/TG-2013────────────────────────××××公司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卫生防疫管理手册)控制状态:受控持有者:实施日期:2013.09.10××××有限公司发布───────────────────────目录第0章:工厂简介 (5)第一章:适用范围 (6)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7)第三章:卫生防疫体系控制要求 (10)第一节:总则…………………………………………………………………10第二节: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0)第三节:厂检员管理制度……………………………………………………12第四节:合格供方选择、评定制度 (14)第五节: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16)第六节:生产管理制度 (1)79第八节: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1)第九节:产品标识、追溯和召回制度 (22)第十节:异常、紧急和纠偏制度 (25)第十一节:原辅料仓库管理制度 (2)7第十二节:成品仓库管理制度………………………………………………29第十三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30第十四节:原材料检验规程…………………………………………………31第十五节:成品检验规程 (33)第十六节:过程检验规程 (3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卫生防疫管理手册)批准页公司办公室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编制形成了工厂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本手册规定了本公司竹木草制品加工过程卫生防疫管理基本要求,是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应长期遵循的纲领性文件。

经本公司防疫小组审核,本手册符合出境竹木草制品卫生防疫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提交总经理予以批准发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本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总经理:日期:2013年9月10日防疫小组职责和权限任命书为了建立并有效实施卫生防疫管理体系,现任命下述成员组成防疫小组:组长:李健成员:王晓李丽陈慧珍李永琪刘少钊陈一民龚锋防疫小组的上述成员均接受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等系统知识培训,具备多年企业管理经验,能够胜任本公司卫生防疫管理体系工作。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保护国家资源,促进出境竹木草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出口业务。

第三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注册登记条件第四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注册登记:(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设施;(二)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三)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经营场所;(四)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信誉度。

第五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进行注册登记:(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生产能力和生产设施的证明材料;(三)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合规证明材料;(四)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五)财务实力和信誉度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注册登记程序第六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并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注册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在审核完毕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注册登记证明,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

第九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在取得注册登记证明后,及时办理相关的许可证,方可从事出口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

第十一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应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注册登记资格、撤销注册登记证明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解释权。

以上是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法律修订2003年4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凡是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经营、销售者,必须执行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出境竹木草制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竹制品、木制品、草制品。

第四条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机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内,负责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注册登记、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工作。

第二章注册登记管理第六条凡是生产、经营、销售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必须向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质量证明与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注册登记编号。

第八条注册登记编号是出境竹木草制品行业的唯一标识,企业在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必须使用该编号。

第九条注册登记编号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企业需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凡是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经营、销售者,在制品包装上必须标注注册登记编号,以便监管部门进行质量抽检和追溯。

第十一条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其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二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稳定。

第十六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并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检验检疫第十七条出境竹木草制品的进出口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才能准予通关。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的竹木草制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进出口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包括外观质量检查、物理性能测试、化学成分测试和含毒有害物质检测等。

第二十条进出口竹木草制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应当予以退运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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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简化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建立以出口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评价为核心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综合采用企业体系评审、生产过程检查和出口抽查等官方验证结果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分类管理,以及出境竹木草制品的风险分析和分级。

本管理实施细则所称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所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分类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指南。

(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对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和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四、注册登记(一)注册登记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出口竹木草制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2.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3. 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4. 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5.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6.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二)注册登记受理与考核1. 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附件1)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企业厂区平面图。

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等;5)防疫除害处理措施及相关设施情况材料;6)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7)厂检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8)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9)必要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等。

2.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 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组成由2人以上(含2人)的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考核情况填入《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考核表》(附表2)。

4. 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备,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件3),证书有效期为4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获得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实施日常监管。

(三)注册登记管理1. 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1)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2)厂检员发生变化;2. 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1)注册登记证书满4年有效期;2)产品种类发生变化;3)其他有较大变更情况。

3. 注册登记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1)企业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2)企业改建、扩建、迁址;3)停产一年以上的;4)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4. 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登记:1)对发现的问题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完成;2)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3)隐瞒或瞒报质量安全问题;4)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5)变卖或出借注册登记证书;6)伪造和变造注册登记证书;7)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8)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五、分级分类管理(一)产品风险分析及分级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风险管理,鉴于竹木草制品生产所使用原辅料及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存在携带植物有害生物等检疫风险和甲醛、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检验风险,检验检疫机构运用风险分析原理,对出境竹木草制品进行风险进行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对出境竹木制品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1. 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主要考虑以下内容:1)分析产品原辅料携带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性;2)分析生产加工过程消除或带来风险的可能性;3)分析存放、运输等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4)考虑国外不合格通报、检测监测、警示通报等风险信息;5)评价风险出现后可能带来的影响;6)降低风险的管理措施。

2.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辖区产品类别和特点,制定本单位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指南,各分支检验机构根据风险分析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产品检疫进行分析,根据携带有害生物及禁止进境物风险高低,将出境竹木草制品分为高、中、低不同风险等级。

3. 虽然部分竹木草制品法检范围不包括检验内容,但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制定风险分析指南、各分支机构在实施产品风险分析过程中,可以一并考虑对质量安全风险检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或引导企业针对这些质量安全风险检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高、中、低风险物质,为指导企业开展自检自控计划奠定基础,但相关安全风险检验项目不纳入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合格评定。

(二)企业分类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条件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1.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获得《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2)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3)建有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并有效运行和执行,对产品质量及生产过程进行自检自控;4)加工工艺合理,产品质量稳定。

2. 一类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2)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完善。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建立自检自控计划,能够覆盖法定检验检疫的各类风险,供应商评价制度完善,原辅料验收措施到位;3)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4)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达A级以上,且分类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5)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

3. 二类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2)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完善。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建立自检自控计划,能够覆盖法定检验检疫的各类风险;3)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具有防虫、防霉处理设施;4)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达B级以上,且分类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5)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

4. 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三)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与考核1.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考核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见附件5);2)自检自控证明材料;3)检验检疫机构所需其他材料。

2. 检验检疫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3. 初审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考核组,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记录》(见附件6)所列考核项目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

考核组应由至少2名熟悉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业务的人员参加。

4. 考评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类别。

检验检疫机构应将批准的分类管理类别及时告知企业,并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直属检验检疫局定期对外统一公布企业分类名单。

5.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1)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2)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3)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6. 如企业未提出分类管理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记录》所列考核项目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以确定企业类别,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定期对外统一公布。

7.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4年考核评定一次。

(四)出境验证及放行1. 检验检疫机构采用管理体系或制度审查、生产过程检查和出口环节抽查等验证方式,对出口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和产品风险控制结果进行评价,并对出口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出口报检批次做出是否放行的决定。

2.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等级,确定出口环节抽查验证年度抽查批次比例。

直属检验检疫局机构可参考以下比例实施查验,也可根据辖区业务实际进行调整。

1)一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高于出口批次的1%。

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2)二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为出口批次的3-10%。

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3)三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低于出口批次的15%。

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3.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产品风险等级、出口季节和产品输往国家/地区,以及是否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对每家企业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现场检疫查验的具体比例和报检批。

对未获得注册登记资格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受理其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但需实施批批查验。

4. 对不实施出口环节抽查验证的出口报检批,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生产管理体系或制度审查、生产过程检查即日常监管、以往出口环节抽查验证情况,以及企业自检自控情况,进行合格评价,确定是否予以放行。

5. 我国与输入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以及输入国家或地区对我国竹木草制品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或国家质检总局下发警示通报的,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五)分类企业监督管理1.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1)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或执行,和防疫除害处理措施执行情况;2)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3)企业自检自控是否按计划执行;4)厂检员是否履行职责;5)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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