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外监理企业备案与年检(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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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藏建市管〔2022〕15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市管〔2022〕155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中国人民银行辖区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建筑市场信用考核机制,经研究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第二款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第七条(一)增加“以核发机关正式文件、证书等为准”认定条件内容。

(三)建筑工人用工考勤天数由“90天”修改为:“60天”。

(四)修改为:“企业使用绿色建材信息(绿色建材是指在国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框架清单内的建材;以合同和生产厂家开具发票信息为准,中间商销售的需出具厂家的出厂原始资料)”。

(八)增加“信息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公益组织出具的票据为准”认证条件内容。

增加“以上(一)(五)(六)(七)(八)项包括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形成的良好信息或注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形成的良好信息”内容。

三、删除第八条(七)。

四、删除第十一条(一)“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信息进行审核”内容。

五、第十四条(三)中“公示期为6个月”前增加“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的”内容。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年度量化评分和平时动态计分制,基础分100分。

良好和不良信息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进行计分,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情
况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0.09
•【文号】
•【施行日期】2024.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近期我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企业申报信息和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申报信息可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公示”模块中查看
(https:///BMWebSite/publicity/index.do)。

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10月15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对企业申报信息中的虚假内容向我局举报,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为便于核查,举报材料应内容具体,注明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个人举报应签署真实姓名。

对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企业,以及反映情况时捏造事实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后我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申报企业如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请于10月15日前,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通过“监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模块提交陈述申请,逾
期不予受理。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建设市场监管处;邮编:100736;电话:010-65292766,传真:010-65292765。

附件:公路监理企业资质专家评审意见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24年10月9日。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RB/T 214-2017)(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

第四条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闩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保护与开发第八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自治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第九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调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

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三、监理机构1.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区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 县级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四、监理人员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

2. 监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监理任务1.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3. 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六、监理报告1. 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情况。

2. 监理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反映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状况。

七、监理费用1. 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标准由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统一规定。

2. 监理费用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八、监理责任1. 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对其监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2. 如监理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九、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中心负责解释。

2. 对于不遵守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即为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8-28 14:17【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藏建管[2008]124号各地(市)建设局: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区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区外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建筑业相关活动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的区外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藏从事建筑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详细的地址等;有与承担业务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工程业务的介绍信;(二)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区外建筑业企业进藏备案申请表》;(三)驻藏办公场所使用或租赁凭证;(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六)企业法人证书及驻藏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七)企业设立驻藏机构的决定以及派驻进藏人员的任命文件;(八)企业驻藏人员的身份证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安全考核证书、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等原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全套表格)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全套表格)
编号: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备 案 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西 藏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制
报送时间: 年 月日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规模(m2或km)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竣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监理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施关负责
备案经手人
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处理意见表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1、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3、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规划批复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人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视具体工程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年月日收讫,经验收文件齐全。
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勘察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
内 容
件 数
验证
情况

入藏投标备案手册——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入藏投标备案手册——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管理平台操作手册目录企业信息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第一步:企业用户注册 (2)第二步:企业用户登录 (2)第三步:企业用户填写资料 (2)1、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2)2、填写企业资质信息。

(3)3、填写企业在藏信息。

(4)4、填写在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注册类人员). (4)5、填写在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非注册类人员)。

(5)第四步:企业用户打印资质备案登记证 (5)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5)第一步登录系统 (5)第二步信息同步(将企业信息备案系统中填写的资料自动导入到管理平台,包括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 (6)第三步上报信息具体操作 (6)1 企业基本信息上报 (6)2 企业人员信息上报 (7)企业信息备案系统操作手册本系统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首先,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打开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找到如下图中所示标记的图标:1、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按钮,用于建筑类企业用户在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注册。

2、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登录”按钮,进入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登录窗口,登录系统。

3、点击“区外建设工程类企业进藏单项资质备案系统通道"按钮,进入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登录窗口,登录系统。

企业单项备案和企业资质备案是同一个系统,也是需要企业用户在线进行注册,然后再单项备案。

第一步:企业用户注册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按钮或者打开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登录窗口,点击登录窗口中的“注册"按钮,如下图所示:其结果页面(企业用户在线注册页面)如下图所示:在该页面请企业用户据实填写信息。

信息填写信息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确认提交”按钮,完成注册。

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即用户名,用于企业用户登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长度固定是十位,其格式为:XXXXXXXX-X,其中“—”是输入法切换到英文状态半角输入。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建发[2001]5号各地(市)城建局(委),各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在认真研究和征求有关专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我区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和经过批准的建设文件及相关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我区提供监理企业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西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区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负责归口管理全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企业的资质报建设部备案,初审并向建设部推荐甲级监理企业;(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企业的资质,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涉及以上部门的监理企业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区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办理进疆备案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区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办理进疆备案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区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办理进疆备案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办理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区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监理企业)实行进疆备案制度,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进疆备案册》(含建筑劳务企业)经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疆办事机构审核,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疆备案。

2、区外建筑业企业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进疆备案册》参加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施工合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三、办事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法〔2005〕6号)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5日内完成。

五、办事结果
审批后在新疆建设网进行公告。

六、申请资质需要提供的资料(参阅附件)
1、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驻疆办事机构出具的跨省经营介绍信,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需持主管部、委的介绍信;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疆委托负责人的有效证明和委托书;
4、企业进疆注册建造师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的名册和从业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5、在高寒地区和7度以上抗震设防区独立承担施工的工程业绩、工程监理企业的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材料,或者联合承包单位或总包单位与其合作的意向性文件;
(注:每日上午办理)
附件一:区外施工企业进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附件二:进疆建筑、监理申请表
附件三:进疆建筑、监理备案册。

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护和恢复退化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和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印发<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西部规〔2016〕1715号)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我区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包括草原围栏、退化草原改良、舍饲棚圈、人工饲草地、黑土滩治理和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

草原围栏是指用钢丝或钢丝制品、混凝土、角钢立柱及构件架设后形成的拦隔防护设施将天然草地围成不同大小的小区,从而控制畜群活动、保护草地和进行草地建设等来提高天然草地生产力的一种措施。

退化草原改良是在不破坏或很少破坏退化草原原生植被条件下,用生态学基本原理和农艺学方法,通过补播、划破草皮、切根松耙等方式,改善天然草群成分,增加种群密度和物种多样性,提高草地生产力和生态功能价值。

舍饲棚圈是指在高寒牧区为增强畜牧业防抗灾能力,减少农牧民因灾损失而建设的牲畜保暖设施。

人工饲草地是指采取农业综合措施,在完全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下,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建立起来的草本植物群,主要提供高产、优质饲草料。

黑土滩治理是指通过围栏、灭鼠、补播、施肥、灌溉等综合措施,对黑土滩进行封育改良,解决高寒草甸、沼泽化草甸草皮融冻剥离,盖度降低、土壤裸露,土壤肥力降低、鼠害严重等问题,恢复草原生态,提高植被覆盖度和生产力。

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是指通过物理、生物和化学手段,清除有毒有害或不良植物种(牧草),直接减少或抑制植被的这些不良成分,提高可食牧草的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可食牧草产量。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草原生态建设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苏建建管[2013]659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5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精神,推动建立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和《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2〕365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理业务,须有驻本省固定办公地点及机构,并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分为企业核验和单个项目核验。

单个项目核验前,须先办理企业核验,核验手续受理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调整为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驻苏办公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管县),审核机构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核验材料,按照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企业核验流程(附件1)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并核验资料原件、实地查验办公地点;对核验合格的企业,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盖章,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点击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8.15•【字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5年5月27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决定将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登记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根据修改决定,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的实施机关,经建设厅备案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各地不得再进行重复备案,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性条件,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为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变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方式,将过去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实行层层准入的管理,改为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即根据备案册记载的事项,对违法转包、出卖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督促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填写《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厅报送。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报建设厅,建设厅将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情况表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规定》(新建法[2003]3号)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8-28 14:17【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藏建管[2008]124号各地(市)建设局: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区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区外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建筑业相关活动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的区外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藏从事建筑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详细的地址等;有与承担业务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工程业务的介绍信;(二)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区外建筑业企业进藏备案申请表》;(三)驻藏办公场所使用或租赁凭证;(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六)企业法人证书及驻藏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七)企业设立驻藏机构的决定以及派驻进藏人员的任命文件;(八)企业驻藏人员的身份证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安全考核证书、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等原件。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时代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物设计、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

第六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二章从业资格与施工许可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八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具有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得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资质证书。

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的资质审查,每年审查一次。

第九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延续审核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延续审核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延续
审核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延续审核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宁建(建)发[2013]34号文件要求,我厅近期开展了2013年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的备案证延续核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宁施工企业备案有效期为2年,本次主要核查范围是对2011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进宁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延期审核。

二、对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备案且持有《进宁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区外进宁施工企业,延期审核时间为2014年8月份进行,由企业按相关要求按时进行申报,参加延期审核。

三、其他要求不变,请相互转达、转告。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结束——。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4年修正本)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4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从事消防工程业务。
消防工程施工、监理、检测、维修单位应当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的选址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和《工程开工许可证》。
(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有两人以上进行,并应当主动出示消防监督检查证。
第二十七条 提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参加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八条 城市和地区行署所在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建立公安消防队;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建筑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比较集中的城镇,应当建立特勤公安消防队(站)。
第五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计划、财政、建设、公安消防机构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队和专职、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保持器材装备完好,熟悉责任区情况,制订灭火作战预案,开展灭火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4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4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4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藏政发〔2008〕7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二、2009年1月1日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自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正式下发的红头文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打印件或者文件汇编的复印件等形式报送。

翌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还应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本通知所称规章,是指拉萨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以及含有规范性内容的命令、决定、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程现场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为质量控制和试验工作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核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不具备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不得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西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机构)负责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及其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站)(以下简称地市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及其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调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住建厅: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

住建厅: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

住建厅: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无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24()1
【摘要】12月28日,西藏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筑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不再加分。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全面实施动态管理,不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建筑市场主体良好信用分值自动清零。

【总页数】1页(P38-38)
【作者】无
【作者单位】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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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监理企业进藏监理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藏建监备字年号
总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主项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
座机
手机
西藏分公司或监理部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在藏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分公司经现
座机
手机
分公司技术负责人
座机
手机
区外建设监理企业年检需提供资料
1、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已经过年检);
2、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已经过年检);
3、资质备案证书原件;
4、法人委托书公证件原件;
5、监理业绩手册(西藏);
6、已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及监理合同;
7、新变化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及任职文件(人员无变化不用提供)。
区外监理企业备案与年检
发布时间:2005-11-09发布者:admin
进藏监理备案需提供资料
1、进藏承接监理业务申请书;
2、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省证明;
5、监理业务手册;
6、法人委托书公证书;
7、进藏人员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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