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票据法总结2019年
2019年最新中级经济法_第4章_金融法律制度_票据法 精品讲义及经典题型分析
×
收款人
出票人 收款人
银行
即期
×
银行汇票
出票人 收款人
银行
即期
×
汇票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吨银行承 兑和商业承
出票后定期付款
兑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企业 一般为进期 一般要承兑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22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考点2:与票据相关的各种关系
【总述】
授受
行为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8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认认票据——2.转账支票(正面)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Hale Waihona Puke 9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讣讣票据——2.转账支票(背面)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10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认认票据——2.转账支票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11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认认票据——3.本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丼例】支票被作废,叧需要重新开具新的支票,丌影响合同效力。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24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定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挃由票据法直接觃定的,不基亍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
据当亊人乊间不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 ①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二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②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如:去银行送存支票后,银行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16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认认票据——5.银行承兑汇票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6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九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考点6:票据权利的取得(★★★)(P177)1.票据权利的种类(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1)对价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7: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178)(一)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提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二)公示催告1.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3.公示催告的程序(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相关链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五星必背知识点汇总
2019中级会计《经济法》五星必背知识点汇总诉讼时效知识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20年长期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2)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①普通诉讼时效3年。
②特殊诉讼时效。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③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知识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8讲_出票、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1)
第十单元票据法律制度(分则)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出票(★★)(P182)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
【提示】不论是出票,还是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承兑均是按照规定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票据后,相应票据行为方告成立。
2.绝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票据无效记载事项汇票本票支票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提示】(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也就是说,就支票而言,我国《票据法》承认了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直接交付支票)票据权利转让方式。
3.对票据金额的特殊要求(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4.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票据事项法律推定汇票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本票付款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5.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中级经济法票据法时间总结
中级经济法票据法时间总结
中国的《票据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法规,规范了票据的发行、转让、承兑、支付等各个环节。
以下是《票据法》的时间总结:
1. **1988年:** 中国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票据法》。
2. **2002年:** 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票据法》。
这一修订加强了票据的电子化处理和管理,适应了数字时代的需求。
3. **2015年:** 中国国务院再次对《票据法》进行了修订。
这一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票据的法律体系,明确了票据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处理的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中国的《票据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
票据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以促进商业和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
此法规对于中级经济法的学习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50个考点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50个考点【☆☆☆☆☆】1.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2.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3.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5.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6.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权转让】7.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权转让】8.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人财产权】9.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公司法人财产权】10.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票据法总结
票据法总结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的一部法律,对票据的签发、转让、兑现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范。
本文旨在对票据法进行总结,并探讨其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
一、票据定义及种类票据是一种规范商业交易的重要工具,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具有确认权利主张的书面文书,可以用于支付货款、债务转移等。
常见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
二、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出票人是票据的发起人,具有债务人的地位。
出票人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填写票据的内容,并签署自己的名字或者盖上印章。
2. 收款人:收款人是票据上约定的支付对象。
只有指定收款人才有权兑现或转让票据。
3. 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是票据法规定的重要要素之一。
它规定了票据的起始日期和支付期限。
4. 金额:票据上应注明清晰明确的金额,包括数字和大写两种表示方式,并确保一致。
三、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 转让:票据的转让是指出票人将票据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通常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即在票据背面签署转让意思表示,也可通过书面协议、背书附记等方式进行。
2. 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可以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进行担保。
背书应当注明账户名称、转让目的,并由背书人签名。
3. 票据盖章:在商业交易中,盖章往往作为法律事实的明确证明。
对于票据而言,票据的凭证性可以通过印章的盖销来进一步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票据的兑现与拒绝兑现1. 兑现条件:票据的兑现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票据表面没有注明不得兑现或者不得在某一地点兑现;持票人符合兑现条件;票据的期限还未到。
2. 拒绝兑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票人或支付银行有权拒绝兑现票据。
拒绝兑现的情况包括票据被盗窃、票据遗失或已经过期等。
在此情况下,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五、票据的追索权保护票据的追索权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持票人有权向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据的权利,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2019年考试备考已经开始提上日程了,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必考点,大家要记得按时打卡学习。
大家要及早备考,进入学习状态,夯实基础,备考中需要大家稳扎稳打,不可急于求成。
同时也要辅助相应的习题,做好检测。
1、票据权利的取得: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适用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暂行性: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次日挂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适用: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程序:①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②公告期有人申报权利:如果该票据是公示催告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不是,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普通诉讼: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当你停下来休息的时候,不要忘记别人还在奔跑。
当你再放松的时候,大家都已经开始紧锣密鼓地学习了,为了不落在别人后面,中级会计职称必考点,大家要记得按时打卡学习。
大家要及早备考,进入学习状态,夯实基础,同时也要辅助相应的习题,做好检测,找到知识盲点,为了考试成功的喜悦,开始学习吧!。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5讲_票据的种类、与票据相关的各种关系、票据行为的有效
本章单元框架第九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票据的种类(★)(P182)(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提示】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考点2:与票据相关的各种关系(★★)(P173)1.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例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利益返还请求权等。
(2)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50万元,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签发转账支票完成支付。
1月15日,乙公司交货;1月20日,甲公司签发以丙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
但乙公司没有请求丙银行付款,也没有向甲公司提出任何请求,直至10月。
【评析】(1)从票据关系角度上看,甲公司是出票人、乙公司是收款人、丙银行是付款人;本来乙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有权在1月30日前(出票日起10日内)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如果丙银行无理拒付,乙公司可以在7月20日前(出票日起6个月内)向甲公司追索,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现上述两个期限均已经过,乙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
(2)从票据基础关系角度看,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转账支票的原因是二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关系就是该转账支票的基础关系;合同卖方已经履行完货物交付义务,而买方的付款义务也已经完成(转账支票已经依法签发,只要乙公司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完全可以拿到货款;换言之,甲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乙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自考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六
2019年自考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六
2019年4月报名拉开序幕,同学们可以开始准备
自考复习,下面是2019年《经济法》考点总结,了解
更多自学考试资讯请锁定自考题库,更有海量模拟试题,精品复习资料等你来体验。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
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
试图获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
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
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票据法总结
票据法总结一、引言票据是现代商业中最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它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票据法是规范票据发行、转让和兑付等行为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票据法进行总结,探讨其主要内容和相关要点,以助于我们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票据的定义与种类票据是一种一般呈文或指示性文件,具有支付财务责任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
其中,汇票是出票人指示银行或第三方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承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是银行给付款人开立的支付工具;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支付利息和本金的票据。
三、票据的要素和效力票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特定的要素和法律效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要素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等。
出票人是票据的发起人,收款人是票据的受益人,票面金额是票据的支付金额,付款期限是指票据的到期日,付款方式是指票据的支付方式。
只有具备完备的要素,票据才能发挥法律效力。
四、票据的流转和转让票据的流转和转让是票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标示、传递等方式进行转让。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确认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标示是指在票据正面标记记号,以表明票据的转让意愿;传递是指将票据交给他人。
通过流转和转让,票据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实现了资金的有效流动。
五、票据的兑付和拒绝兑付票据的兑付和拒绝兑付是票据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到了,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出票人或付款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持票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支付。
然而,出票人或付款人也有权拒绝兑付,如果票据上存在瑕疵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票人或付款人可以合法地拒绝支付。
六、票据的欺诈和违约在票据交易中,欺诈和违约是常见的问题,也是票据法所关注的重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票据的签署、转让或兑付存在欺诈行为,持票人可以主张无效或撤销权利。
2019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第4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0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P152)1.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3)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利益原则(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等。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019年中级会计资格专题三 票据基础知识
专题三票据基础知识
【考点4】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付款人可以是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也可以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商业承兑汇票)。
【考点5】背书
1.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背书)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2.现金支票、现金本票、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是指规定票据使用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票据种类、票据的发行、流转和兑付等方面的内容。
在经济活动中,票据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是商业信用的体现,对于维护商业信誉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学习票据法律制度对于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知识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1. 票据的种类据法律规定,我国票据种类有六种,分别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折和收据。
其中,汇票、本票和支票属于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流转性和转移性,可以作为支付工具使用。
债券是一种债务凭证,记录债务人向债权人的债务关系。
存折是一种存款凭证,证明持有人在银行存有一定数量的货币。
收据则是一种证明收款或收货的证明,常用于商品交易中。
2. 票据的发行据法律规定,票据的发行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票据的发行单位必须是经营商业或信用活动合法的机构或个人。
票据的发行必须注明票据的种类、金额、出票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到期日等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发行人可以通过担保人或保证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的方式增加票据的信用性。
票据的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造成其无效。
3. 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从出票人到收款人之间的转移过程。
票据在流转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包括背书、质押和保证等方式。
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上的收款人转移给他人的过程,可以增加票据的流动性和转移性。
质押是指将票据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的过程,增加票据的信用性和保证性。
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的支付信用担保,增强票据的支付能力和信誉度。
4. 票据的兑付票据的兑付是指票据到期后由出票人支付给收款人的过程。
票据的兑付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包括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支付。
若票据到期后未得到兑付,持有人可以采取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若出票人无力支付,则可以找到背书人或担保人等代为支付。
综上所述,了解票据法律制度对于中级会计师考试的经济法知识点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中级票据知识点总结
中级票据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应付款项的一种书面证据,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是一种通用的流通工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票据具有经济支付、记账、证明、保存价值等功能,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和商业领域。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是权利人向指定的付款人发出的,要求付款人按照特定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 本票:是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的、直接要求本票生效的票据。
3. 支票:是出票人向银行发出的,要求银行按照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4. 债券:是具有一定面值、约定支付利息的债权凭证,是发行人借款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
三、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票据的发起人,是票据的制定者和签发人。
2. 收款人:是票据规定的接受支付的人或单位。
3. 付款人:是票据上规定的应付款的人或单位。
4. 付款期限:是规定付款日期的时间要素。
5. 付款金额:是规定应付的具体金额。
6. 票据种类:是票据的名称和种类。
7. 签发地点和日期:是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所在地点和日期。
8. 背书: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四、票据的使用和结算1. 提示:是收款人向付款人提出支付请求的行为。
2. 承兑:是指收款人提出汇票给付款人,得到付款人确认支付的行为。
3. 拒绝承兑:是指付款人对收款人的承兑请求做出拒绝的行为。
4. 结算:是指票据付款人根据票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支付的行为。
五、票据的贴现和转让1. 票据的贴现: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将其所持有的票据转让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获取贴现利息的行为。
2. 票据的转让:指持票人将其持有的票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六、票据的特点1. 可流通性:票据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货币流通。
2. 可转让性:持票人可以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实现票据的流通或贴现。
3. 可追索性: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要求在到期日向付款人追索付款。
4. 有效期限:票据具有确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即失效。
中级票据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票据知识点总结归纳1. 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由付款人开具并赋予收款人一种确定金额的付款要求的书面文档。
它能证明债权人应为付款而得到的权利,并能作为一种有效的支付工具在商业交易中使用。
2. 票据的主要种类常见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存折、银行汇票等。
汇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许可人付款的无条件支付担保书据;本票是指付款人对持票人开具保证付款的书据;支票是指银行客户开具的,通过支票张的支付方式来完成对银行账户余额的合法让渡;存折是指在金融机构存取款时用来记载存取记录的书据;银行汇票是指银行为客户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3. 票据的要素(1)出票人:票据的开具者,通常是债务人。
(2)收款人:票据的受款人,通常是债权人。
(3)付款人:票据的付款人,通常是担保人。
(4)票据金额:票据所载的支付金额。
(5)票据期限:票据的支付期限,包括付款日期和地点。
(6)票据编号:票据上的唯一识别号。
(7)签发日期:票据的签发日期。
(8)签发地点:票据的签发地点。
(9)签发人:票据的签发人。
(10)背书人:对票据进行转让的人。
(11)承兑人:票据的承诺人。
(12)保证人:票据的保证人。
(13)收款日期:票据的收款日期。
4. 票据的基本功能(1)支付功能:票据是一种有效的支付工具,可以用于结算交易。
(2)信用功能:票据可以证明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
(3)流通功能:票据可以便于流通、转让和支付,具有良好的流通性。
(4)融资功能:票据可以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帮助企业获取资金。
(5)证明功能:票据可以作为债权关系的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6)结算功能:票据可以作为商业交易的结算凭证,便于核对和清算。
5. 票据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2)清晰明确原则:票据必须表达清晰明确的支付要求。
(3)无条件支付原则:票据的支付要求必须是无条件的。
(4)按期支付原则:票据必须按期支付。
(5)豁免支付原则:票据的支付不得受到豁免或递减。
2024中级经济法时间总结
2024中级经济法时间总结一、中级经济法中的时间点大汇总宝子们,今天来唠唠2024中级经济法里那些重要的时间点。
咱先说说诉讼时效相关的时间。
普通诉讼时效是3年呢,这就意味着如果你的权益被侵害了,你有3年的时间去法院起诉,可别拖太久,不然可能就丧失胜诉权啦。
还有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像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些情况的诉讼时效是1年哦。
再讲讲公司相关的时间规定。
公司成立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呢。
公司清算的时候,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在票据法这块,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还有很多其他的时间点也很重要呢。
像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的期限是3个月,在这期间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就可以注册啦。
在专利法里,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中级经济法里的时间点就像一个个小关卡,咱们要好好记住它们,这样才能在应对考试或者实际应用的时候游刃有余。
这些时间点虽然看起来有点繁杂,但只要咱们多花点时间去理解和记忆,肯定没问题的。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1讲_票据权利
第三单元票据法律制度【考点2】票据权利(★★★)(2007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简答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1.票据权利内容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1)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①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②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③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考题1·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考题2·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解析】(1)选项AD:行为人善意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2)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丙的前手乙没有票据权利,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补救(1)挂失止付适用范围不适用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适用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暂时①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②如果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非必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票据法律总结范文
一、票据概述票据,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出票人签发,载明一定金额,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书面凭证。
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支付性等特点。
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时,力求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2. 诚信原则:票据法要求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票据权利。
3. 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票据法对善意第三人给予特别保护,防止其因票据纠纷而遭受损失。
4. 票据权利不得让与原则: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转让。
三、票据的种类及法律特征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承诺在见票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票据的法律特征包括:(1)要式性:票据必须符合法定格式,否则无效。
(2)无因性:票据权利的产生与票据原因无关,持票人只需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3)流通性: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流通。
(4)支付性:票据的目的是支付一定金额。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1. 票据权利: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权利保全权等。
2. 票据义务: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承担的票据义务包括付款义务、保证义务、追索义务等。
五、票据的签发、承兑、付款与追索1. 票据的签发:出票人应按照法定格式签发票据,并在票据上注明付款人、金额、付款期限等信息。
2. 票据的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应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章。
3. 票据的付款:付款人应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
4. 票据的追索:持票人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面金额时,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六、票据纠纷的处理1. 票据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 票据纠纷的举证责任:持票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存在。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7讲_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第九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考点9:票据抗辩(★★)(P179)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1)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2015年、2013年简答题)(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013年简答题)【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
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
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
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答案】A【解析】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
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2、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自付证券,无需承兑
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附条件
不得,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足额付款,否则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保证
1、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依出票人身份不同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
--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个月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票据权利的消灭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
自出票日起2年
自出票日起6个月
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4、共同保证,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付
款
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
自到期日期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追
索
权
发出追索通知的期限
自收到被拒绝承兑和被拒绝付款的书面证明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前手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
本票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追索内容
汇票的本金、利息、去的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付款日期
2、付款地
3、出票地
1、付款地
2、出票地
1、付款地
2、出票地
事项
汇票
本票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又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
承
兑
提示承兑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