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票据法总结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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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依出票人身份不同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
--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个月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票据权利的消灭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
自出票日起2年
自出票日起6个月
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1、付款日期
2、付款地
3、出票地
1、付款地
2、出票地
1、付款地
2、出票地
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又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


提示承兑期限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保证
1、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2、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自付证券,无需承兑
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附条件
不得,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足额付款,否则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追索来自百度文库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追索内容
汇票的本金、利息、去的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共同保证,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
自到期日期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发出追索通知的期限
自收到被拒绝承兑和被拒绝付款的书面证明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前手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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