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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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促进我院审判人员依法审判,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纠正审判纪律审判作风上存在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除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

(二)本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违纪案件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监督庭负责。

(三)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审监庭除了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外,是本院行使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违纪违法案件调查部门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以及本办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二、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追究范围。

(一)审判人员私自受理自己办理的案件。

(二)审判人员与律师联系办理的案件。

(三)审判人员为当事人介绍辩护人、代理人的案件。

(四)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及收受礼物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追究的案件。

三、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纪律处分分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发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发津贴均由本院制度规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适用。

(三)警告以上处分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适用。

四、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及纪律处分适用

(一)自找案件未经院领导批准自办的,给予黄牌警告。

(二)与律师联系办案的,给予黄牌警告。

(三)私自受理案件并办理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视数额多少给予纪律处分。数额在一佰元以上不到一千元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利用办案执行之便为配偶、子女或他人谋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执行人员所收实支费不入帐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并全额收缴实支费。

(七)审判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办错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免去其审判资格,不得办理案件。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八)丢失或者过失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十)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有意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的,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一)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二)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滥用警具、戒具或打骂、侮辱诉讼参与人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三)办理案件严禁超审限,未经院领导批准而超审限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为谋取私利故意拖延办案时间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四)丢失案卷或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五)故意损毁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六)以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身份未经立案进入程序,擅自为他人催要货款、财物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七)上诉案件、管辖移送案件未按规定时限移送的,对责

任人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八)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案件当事人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十九)开庭审理案件时,着装不规范,醉酒审案,行为失态,接打传呼机、手机,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及辱骂当事人的,给予黄牌警告。

(二十)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一)本办法记大过以上(不含记大过)处分须报有关部

门审批。

(二十二)本办法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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