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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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院内普通会诊、院内急会诊、全院扩大会诊、院外会诊。
二、院内会诊
(一)普通会诊
1.院内普通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经治医师开具临时医嘱后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由上级医师签字确认后到本科室护理单元备案,由护理单元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
3.会诊医生资质必须是本院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或住院总医师完成。
4.普通会诊应邀医师应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任务并及时做好会诊记录。
5.普通会诊应邀医师如遇自己解决不了的疑难病例或同一问题再次会诊,应在24小时内请本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前来会诊;二次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好,应及时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院内扩大会诊。
6.原则上会诊时经治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如果请求会诊医师不在场,申请科室须安排好相关医师陪同。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二)急会诊
急会诊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以电话形式通知相关科室,邀请科室应严格把握急会诊指征。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遇紧急情况可由受邀科室值班医师先行处理,如处理不了应立即请示上级医师,或联系上级医师尽快到达现场处理,必要时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协调处理。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1、急诊科值班人员如遇需其他科室会诊处理的急危重患者,值班人员不得推诿,应争分夺秒采取基本的抢救措施,同时告知相应科室参与抢救。
2、临床各科室每天指定一名主治或以上职称医师负责急会诊,一旦需要必须在10分钟赶到参加急会诊及协助抢救。
3、如遇涉及多学科的危重患者和大批患者的抢救,需及时报告医务部(白天)或总值班(晚上)及科主任协调安排会诊和抢救工作,相关科室不得推诿,及时赶到配合抢救,待病情有所缓解或事后再补写会诊单及抢救记录。
4、急会诊时,急诊经管医师应为会诊准备好必要的临床资料,介绍病情,应邀医师会诊后认真填写好会诊意见并签名。
5、应邀参加急会诊的医师,应在安排好本科室工作后前来参加会诊;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急诊会诊时,应及时委派相应专科资质的医师参加。
6、任何科室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医务部每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科室及个人绩效挂钩,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按《医疗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给予责任追究。
(三)全院扩大会诊
1.邀请院内扩大会诊前应先组织本科室进行讨论,特殊情况除外。
2.全院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科室报送医务科,由医务科通知被邀请科室派出人员参加,原则上是副主任医师及其以上资质的医生参加,参加扩大会诊人员资质不得低于主治医师。
3.会诊时由医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医务科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经治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和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记入病程记录。
三、院外会诊
(一)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1.遇因本院条件、技术等原因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由于本院无相应学科不能解决诊治,或者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院外会诊的,可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2. 需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时,由经治科室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单》一式三份,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审批。三份申请书分别交予会诊医师、患者病历留存和医务科保存备案。
3.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并安排好陪同会诊人员,经治医师报告病史和做好会诊记录工作,会诊意见摘要和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记入病程记录。必要时请医务科参加。
(二)受邀外出会诊
1.其他医院邀请我院医师进行院外会诊时,由医务科联系院外指定的科室主任,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科主任安排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出诊,会诊邀请函回院后及时交医务科备案。
2.外院直接与我院医师联系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应主动告知外院联系人与医务科联系。
3.节假日及夜间外出会诊的,应报医院总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备案。特殊情况下医务科可直接安排各科室人员外出执行医疗任务。
4.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给予协助。
5. 医技科室会诊:持外院检验标本、放射图片、病理标本邀请我院专家会诊时,由科室安排接诊,并按规定到收费处交费。
6.正常上班时间,医师未经许可私自以我院名义赴外院会(坐)诊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私自外出会诊发生的任何医疗纠纷、差错、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由个人负责,医院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