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十四大价值
(完整word版)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1—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具备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企业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技术创新能力。
1.1 自主研发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研发人员,具备独立开展科研项目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相关专利。
1.2 技术成果转化。
企业应能将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成功转化为生产力,实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向市场转化。
1.3 技术创新投入。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投入,包括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研发人员数量比例等指标,能够持续推动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二、市场竞争能力。
2.1 产品市场占有率。
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能够在市场中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
2.2 技术领先性。
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技术领先性,拥有核心技术和专利,能够在市场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2.3 品牌影响力。
企业应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声誉,拥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
三、管理水平。
3.1 组织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企业内部的各项活动。
3.2 财务状况。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指标,能够持续稳健地发展。
3.3 创新管理。
企业应重视创新管理,包括创新文化建设、创新机制建设等,能够不断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全面评价,企业需要在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和管理水平等方面不断提升,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
希望各企业能够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指标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指标报告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内,依靠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具有核心知识产权,并为企业持续创造经济利益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是经过一系列程序和指标评估的,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主要参考以下指标:1. 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研发投入能力,通常要求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的要求。
如企业自成立后的一定年度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小于15%、企业最近一年研发费用支出不少于500万元等。
2. 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表现为企业在技术领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如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数量大于等于一定数量,其中发明型专利占比不小于一定比例。
3. 技术人员比例: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一定比例的技术研发人员,通常要求企业技术研发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达到一定要求。
如企业技术研发人员数量在一定比例以上。
4. 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成果转化能力,即能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
如企业获得的技术成果转化经济效益达到一定标准,包括市场销售收入、技术成果转化的实际应用等。
5. 经营管理能力: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包括财务状况、组织结构、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
如企业的财务状况健康,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6. 社会影响力: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包括企业形象、社会责任、行业地位等方面。
如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等。
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一些参考指标,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还会有一定差异。
企业在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经过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的评估来确定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注:本文中未包含链接,请根据实际需求自行添加。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援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智慧财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徵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标准
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标准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评定,从而确定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企业高新技术认定的标准是非常严格和具体的,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首先,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企业高新技术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企业需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
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和成果也是评定的重要指标,包括专利申请数量、科研项目数量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
其次,企业的研发投入是企业高新技术认定的另一重要标准。
企业需要具备较高的研发投入比例,研发经费占比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同时,企业的研发活动要有系统的组织和管理,研发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科技水平和专业技能,能够保障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
此外,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也是企业高新技术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企业需要能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向市场转化和应用,具有较强的技术成果转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最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情况也是企业高新技术认定的重要内容。
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管理制度,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能够保障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综上所述,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定体系,涉及到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管理等多个方面。
企业需要全面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才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对标高新技术认定标准,不断完善自身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管理机制,努力提升企业的高新技术认定水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的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技术转化、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国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地方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接受国家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认定工作制度,明确认定流程,加强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二)企业具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成果;(三)企业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成果转化能力;(四)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市场前景;(五)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认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四)认定机构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认定决定;(五)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认定机构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认定条件。
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认定条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认定工作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1—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1—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认定办法》。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一)认定1.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2—项审计报告;(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
202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202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必须拥有6项及以上软著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者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可得30分。
2. 技术的先进程度:评估技术的先进程度,可得≤8分。
3.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评估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支持程度,可得≤8分。
4. 知识产权数量:评估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可得≤8分。
5.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评估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可得≤6分。
6.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评估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情况,可得≤2分。
7. 企业成立时间: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方可进行高新企业认定申请。
8.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9. 人员占比:在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10. 销售额比例: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例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千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11. 高新技术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2.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高新企业的要求。
13. 安全标准: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评分标准可能会根据年份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查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获取最新、最准确的消息。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1—(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企业什么意思
高新企业什么意思高新企业,全称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经省级认定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创新能力强的企业。
高新企业是在国家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背景下产生的,具有较高的技术密集程度和创新能力,并在特定的行业或领域中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一个严格的程序,通常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 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上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公司内部拥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创新意识,可以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技术进行技术创新。
2. 技术密集度:高新技术企业在产品或服务中使用的技术属于高新技术范畴,同时企业在技术含量、技术难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3. 经营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备一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良好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能够有效整合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4. 经济效益: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发展潜力,能够获得良好的市场成绩和经营收益。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
首先,高新技术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优势,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更好地立足。
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科研支持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还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度,增强企业与客户、合作伙伴等相关方的合作意愿。
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高新技术企业的出现促进了国家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加速了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推动了产业转型和升级。
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吸引了许多高素质人才投身于高新技术领域,提高了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效率,促进了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创新是核心驱动力。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2017年度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6月15日--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企业须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相关申报手续,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B、实用新型6件以上;C、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6件以上;(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一)所得税率优惠。
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
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七月八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专业收集精品文档=============================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二条定义1.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内进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并以技术含量为主导的企业。
2.高新技术领域:指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等领域。
第三条认定主体1.国家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管理,制定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予以公示。
2.地方科技管理部门配合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成立时间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的成立时间应在10年内。
2.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停产停业或转型升级的,应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研发投入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应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2.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研发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申报材料等。
第六条技术人员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具体数量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2.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学历和职称要求,具体要求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技术成果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创新技术成果,具体数量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2.技术成果应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并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经营管理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
2.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企业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技术人员情况介绍;–技术成果情况介绍;–相关经营管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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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十四大价值
一、税收减免: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二、直接奖励:获得高新后,可获得地方资金奖励;三、融资贷款:更容易获得VC投资和各大银行贷款;
四、资助基础:是其他申报各类型政府专项资金的首要条件之一;
五、品牌提升:科技类企业唯一“国”字招牌企业荣誉,电子商务时代极大利于促进企业异地成交,是企业实力的最佳象征;
六、吸引人才:高新企业优先办理积分落户,积分高,是办理工作居住证必要条件;
七、办公改善: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很多地方可以免费用地;
八、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九、资产折旧:规定资产加速折旧,对财务报表有利;
十、企业上市: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重要条件之一;
十一、核算规范的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经费投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8%,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四、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